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要求,我们作为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的独立意见
为确保日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周转的需要,以及扩大融资渠道,调整资产结构,公司(不含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额度总计为人民币不超过45,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最终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借款、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贸易融资、信用证、保函等),授信期限为1年,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日常营运资金的实际需求和按照资金使用审批权限相关规定来确定。
公司取得适当的银行授信额度有利于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具有积极的作用。公司已制定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够有效防范风险。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此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并且同意将此项议案提请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子公司及孙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暨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为满足江苏吴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吴通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宽翼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都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和互众广告(上海)有限公司5家子公司和北京安信捷科技有限公司1家孙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周转的需要,以及扩大融资渠道,调整资产结构,上述子公司及孙公司拟向银行申请额度总计为人民币不超过39,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最终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借款、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
贸易融资、信用证、保函等),授信期限为1年,具体融资金额将视上述各子公司及孙公司日常营运资金的实际需求和按照资金使用审批权限相关规定来确定。同时,公司拟为上述各子公司及孙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分别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1年,担保金额为人民币不超过39,000.00万元。
上述各子公司及孙公司取得适当的银行授信额度有利于促进其经营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对其生产经营具有积极的作用。各子公司及孙公司也制定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够有效防范风险。同时,本次被担保的各子公司及孙公司目前经营状况稳定,资产质量优良,公司为各子公司及孙公司向相应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分别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利于满足其实际经营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其健康稳健发展,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和发展规划的需要。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子公司及孙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同意公司为此提供担保,并且同意将此项议案提请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2018年末计提全资子公司江苏吴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部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有助于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事项。
四、关于确认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调查和了解了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和2019年度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背景情况,认为公司严格履行了审批程序,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有利于充分利用关联方的优势资源,属于上海宽翼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吴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吴通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互众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吴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正常经营需要,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交易价格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没有发现有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针对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
际情况与预计存在差异的情况,我们单独出具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情况与预计存在差异事项的专项意见》。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确认2018度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相关事项,并同意将此项议案提请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全资子公司互众广告与基分文化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调查和了解了公司全资子公司互众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基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事项的合作背景和具体资料,认为上述交易协议的条款公平合理,具体合作事项以双方另行签署的具体合作协议的约定为准。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时,程序合法、合规。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
王 青 | 王伯仲 | 崔晓钟 |
2019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