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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1-3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2165号文核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或“发行人”、“本行”)于2019年1月21日公开发行了26,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600,000万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的募集资金余额2,592,100万元已于2019年1月25日汇入本行设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的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9)第0080号)。

为规范平安银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本行与联席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本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平安银行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9360541798888,截止2019年1月28日,专户余额为25,921,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本行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本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三、平安银行与中信证券、平安证券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中信证券、平安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对本行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如下监管义务:

1、中信证券、平安证券作为平安银行的联席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平安银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中信证券、平安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平安银行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平安银行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3、中信证券、平安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平安银行应配合中信证券、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平安证券每半年度对平安银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平安银行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文丛、宋怡然,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茵、王耀可以随时查询、复印平安银行专户的资料;平安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查询平安银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查询平安银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平安银行的义务:

1、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成前,本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中信证券、平安证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募集资金支出完毕时,本行应在最后一期专户对账单中注明。

2、本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本行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中信证券、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平安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本行,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本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或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平安证券调查专户的情况,以及其他中信证券、平安证券发现本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中信证券、平安证券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八、本协议自平安银行和中信证券、平安证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平安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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