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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1-30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参股公司合肥周谷堆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关于按出资比例向参股公司武汉海吉星公司提供借款展期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上述对外提供借款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参股公司合肥周谷堆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为支持合肥周谷堆公司的项目建设和业务发展,董事会同意公司与合肥周谷堆公司控股股东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为合肥周谷堆公司提供借款6,000万元,借款期限半年;其中,公司为合肥周谷堆公司提供借款2,600万元。借款按照公司银行融资成本计算资金占用成本,按季度收取,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

我们认为,公司和合肥周谷堆公司控股股东共同为合肥周谷堆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风险基本可控。合肥周谷堆系公司的关联法人,本借款事项属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为参股公司合肥周谷堆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二、关于按出资比例向参股公司武汉海吉星公司提供借款展期的议案

为支持武汉城市圈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海吉星公司”)运营,董事会拟同意公司继续与武汉海吉星公司其他股东方按出资比例向武汉海吉星公司提供2亿元借款展期,期限1年,其中,公司向武汉海吉星公司提供借款8,200万元,按照公司银行融资成本及公司有关规定计算资金占用成本,按季度收取,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

我们认为,公司与武汉海吉星公司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共同为武汉海吉星公司提供借款展期,体现了风险共担的原则;公司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按出资比例向参股公司武汉海吉星公司提供借款展期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刘鲁鱼 宁 钟 张志勇

梅月欣 王丽娜二〇一九年元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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