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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华录:关于收到仲裁通知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1-30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仲裁通知的公告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华录”)于2019年1月29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仲”)发出的《DS20190201号股权转让协议争议案仲裁通知》(2019)中国贸仲京字第011619号,中国贸仲根据申请人易华录与被申请人国富商通信息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富商通”)所签订的《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富商通信息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富瑞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下述简称“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已受理本仲裁申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当事人

1、申请人: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被申请人:国富商通信息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仲裁理由及依据

2017年4月易华录与国富商通签订了《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富商通信息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富瑞系统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就易华录以分期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国富商通持有的国富瑞系统有限公司的55.2357%的股权达成了书面协议,国富商通为转让方,易华录为受让方。

根据此协议约定,此次股权转让价款分三期支付,双方于2017年4月设立监管账户,第三期股权转让款中78,000,000元,由易华录支付至此监管账户,在第三期股权转让款支付后,国富商通将此监管账户中留存的78,000,000元,全部用于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易华录A股股票,且国富商通应在第三期股权转让

款支付后的12个月内完成购买。

易华录依据合同约定全面、适当的完成合同义务后,上述78,000,000元已于2017年8月15日到达共管账户,第三期股权转让款已完全支付完成。根据协议约定,国富商通应于2018年8月15日完成前述股票的购买。但至2018年8月,国富商通未履行上述购买义务。易华录于2018年8月13日向国富商通寄送了《关于限期在二级市场购买易华录股份相关事项的提示函》一份,国富商通收到易华录上述提示函后,于2018年8月15日向易华录回函,寄送《承诺函》一份,书面说明国富商通因公司自身原因未能履约,并承诺于2018年9月10日前履行完毕购买易华录78,000,000元A股股票的义务,若逾期30天内未能完成购买,国富商通接受78,000,000元的每天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若逾期未完成购买超过30天,国富商通接受7,800,000元的违约金。根据此承诺函中国富商通的书面承诺,易华录于2018年9月7日向国富商通寄送《关于国富商通信息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按承诺购买我司A股股票的提示函》一份,再次提示国富商通按时履行协议义务及《承诺函》的书面承诺。但易华录仅于2018年9月20日收到国富商通《关于国富商通未及时在二级市场购买易华录股票情况的说明》一份,此函件中国富商通书面承认在监管账户开立后,国富商通因经营需要,通过开设其他银行账户的方式将监管账户的资金转出,用于自身资金周转,且未通知易华录也未取得易华录书面同意,并承认截止此函件发出之日,国富商通未履行购买易华录A股股票的义务。

截至2019年1月29日,国富商通仅购入易华录A股股票511,200股,成交金额总计12,000,637.92元,即国富商通仍未履行购买65,999,362.08元的易华录A股股票的义务,且国富商通未以任何形式按其《承诺函》中的书面承诺对易华录支付违约金。

国富商通拒绝履约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给易华录造成了经济损失,为使易华录与国富商通之间的争议得到公正的解决,确保易华录的合法利益,特依据易华录与国富商通之间订立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易华录向中国贸仲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仲裁庭依法判决国富商通立即履行合同义务并履行《承诺函》书面承诺,完成在二级市场购买易华录65,999,362.08元的A股股票,向易华录支付违约金7,800,000元。

(三)仲裁请求

1、国富商通立即在二级市场购买65,999,362.08元的易华录A股股票;

2、国富商通向易华录支付违约金7,800,000元;

3、国富商通承担本案仲裁费。

三、仲裁裁决情况本案已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仲裁事项尚在受理阶段,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DS20190201号股权转让协议争议案仲裁通知》(2019)中国贸仲京字第011619号。

特此公告。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1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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