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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谊嘉信: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1-30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苗棣、彭松发表关于同意《关于浩耶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业绩补偿责任方2017 年度业绩承诺补偿延迟支付有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已就业绩承诺补偿款进行了积极的催收,在此情况下,刘伟、颐涞投资本次向公司书面出具承诺函,保证业绩补偿款支付时间,同时公司亦将持续催要该笔款项,在上述两方充分履行承诺的情况下,公司应获得的该笔业绩补偿款将得到足额支付,公司后续将本议案提交至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等业绩承诺补偿涉及的款项延期支付履行了法律法规所需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刘俊彦发表关于反对《关于浩耶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业绩补偿责任方2017 年度业绩承诺补偿延迟支付有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因浩耶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未完成2017年业绩承诺,业绩补偿责任方刘伟、颐来投资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按时支付补偿款,因此,目前公司暂未收到该等业绩补偿款,由此可能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构成一定的影响。因此,本人不同意议案的内容,建议公司管理层代表公司督促业绩补偿责任方尽早支付业绩补偿款并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彭松、刘俊彦、苗棣

2019年 1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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