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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泽新能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1-29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嘉泽新能”)的独立董事,2018年度我们严格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现将我们的基本情况以及2018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进行了换届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均为财务、法律、行业等领域的资深专家,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专业背景条件和独立董事人数比例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除战略委员会外,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公司独立董事的基

本情况如下:

秦海岩: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男,1970年出生,硕士。1994年至2003年,任中国船级社项目经理;2004年至今,任北京鉴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主任、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秘书长;2015年8月至今,任嘉泽新能独立董事;其他企业任职情况详见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

郑晓东: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男,1972年出生,中国注册会计师,硕士。1996年至2002年,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原上海大华并入)经理;2002年至今,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2015年8月至今,任嘉泽新能独立董事;其他企业任职情况详见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

陈进进: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男,1985年出生,本科。2006年7月至2009年12月,2010年1月至2015年5月分别在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工作,历任律师、资深律师。2015年6月至今,在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工作,现任合伙人律师。2016年1月至今,任嘉泽新能独立董事;其他企业任职情况详见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

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在2018年任职期间,我们自身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我们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个人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权益,我们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2018年,公司召开股东大会5次,召开董事会12次,具体情况如下表:

姓名

姓名报告期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 次数委托出席 次数缺席 次数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秦海岩1212005
郑晓东1212005
陈进进1212005

(二)会议表决情况按照规定和要求,我们独立负责的行使职权,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专业优势,不断推动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和公司的规范运作。我们详细听取公司管理层的报告,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以严谨、客观、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募集资金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利润分配、高管聘任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这些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各项议案均未提出异议。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18年度,我们在履职过程中,本着重要性的原则,重点关注影

响公司规范运作方面的重大风险事项,通过审查其决策、执行以及披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其合法、合规性进行独立判断,出具明确的意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对相关事项进行深入讨论后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事项中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的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均系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风险可控,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形,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们重点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与审核,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违规行为。

(四)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了董事会换届及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等有关工作。在充分了解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履历、专业背景等综合情况后,我们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被相关监管机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高管薪酬的管理规定,薪酬发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的规定。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2018年7月14日,公司发布了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增公告,公司业绩预告的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六)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了现金分红条款,使现金分红政策制度化,切实保障了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2018年度,经公司一届十九次董事会、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以总股本193,300万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27元(含税),公司的现金分红比例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31.64%。我们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现金分红预案与公司主业所处行业特点以及公司实际资金需求相吻合,现金分红比例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分红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也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长远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关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信息披露工作的及时性、公平性,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2018年度,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现有的内控制度已覆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能够预防和及时发现、纠正公司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

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会计记录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公司不存在违反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情形。

(十一)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召集董事会会议,公司董事按时出席会议,勤勉尽责的履行职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科学、合理的作出决策,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司其职,严格按照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自专业技能,对相关议案进行专业判断,对提交董事会审议事项未提出否定意见。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我们作为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恪尽职守、勤勉诚信;积极参加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能够做到以独立客观的立场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为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提供了协助支持。

2019年,我们将继续本着谨慎、诚信与勤勉的精神,本着对公司负责、对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继续加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以及规范运作学习,加强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的沟通合作,充分利用自身专业能力及经验为公司发展献计献策,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高效性,继续

维护好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秦海岩 郑晓东 陈进进

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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