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秉持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终止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决定,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郭 澳 | 许迎光 | 倪中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