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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旭电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1-29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和《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作为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长远发展。本次回购股份计划全部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由于公司后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不确定性,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对回购股份具体用途进行合理调整。若公司未能在回购股份完成之后36个月内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东大会(包括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调整后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之用途,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将未过户的回购股份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本次回购将有助于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含1亿元),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2亿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合理、可行。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不会影响公

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运转经营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长远规划与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修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汤云为、储一昀、Charles Chang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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