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1296号),有关诉讼事项基本情况及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2017年8月24日,普洱市东升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升公司)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认为公司所属糯扎渡水电站蓄水淹没其采矿区及矿石造成损失,要求公司赔偿其被淹没矿产品、受损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压覆矿产资源造成的损失,合计金额人民币622,892,3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评估费等费用。2018年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普洱市东升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114,962元,由普洱市东升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详细情况详见公司《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2018-35号)。
2018年9月10日,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东升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东升公司因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7〕云民初135号),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相关诉讼事项情况详见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2018-43号)。二、诉讼判决结果2019年1月28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1296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14,962元,由普洱市东升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结果为终审判决,对公司利润无负面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 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