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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钽业: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1-29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七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于2019年1月2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名丁华南先生担任公司董事的议案

1、我们在审阅公司提交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丁华南先生个人履历、工作简历等有关资料,并就有关问题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询问的基础上,同意提名丁华南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上述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述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违反《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

二、关于聘任王战宏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已向独立董事提交了王战宏先生的资料,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的同时,就相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询问,根据《公司章程》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基于独立董事的独立判断,现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相关人员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2、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我们同意聘任王战宏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何雁明、李耀忠、王凡

2019年1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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