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国药控股(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能够有效盘活公司固定资产,拓宽融资渠道,有效满足公司的资金需求以及经营发展需要。本次进行融资租赁交易,不影响公司设备的正常使用,不涉及人员安置等情况,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融资租赁业务事项符合《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融资租赁业务事项。
二、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宏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对保障广东宏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链畅通和正常生产经营、持续发展有良好的促进作用,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此事项。
(下页无正文,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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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小琴 王桂华 全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