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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塔实业:关于关注函回复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1-26

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宝塔实业 公告编号:2019-009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注函回复函的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宝塔实业”)于2019年1月1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7号),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2019年1月13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你公司四个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2019年1月17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被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冻结的两个银行账户已解除冻结,我部对以下事项表示关注:

1、请你公司分别说明仍被冻结的两个银行账户的冻结金额、账户余额、可用余额、冻结原因、涉及债务金额、冻结金额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并说明上述银行账户是否属于你公司的基本银行账户。

回复:公司因与湖南长炼兴长集团有限公司涉诉事项,部分银行账户被岳阳云溪区法院冻结,相关冻结缺乏法律依据,公司正在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具体情况如下: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以(2007)民二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鑫公司”)、广东金汇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湖南长炼兴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炼兴长公司”)还款1.3亿元,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亚奥公司”)、吴忠仪表集团有限公司在对民鑫

公司出资不实的各5000万元范围内对长炼兴长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后该案移送到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行,长炼兴长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西北亚奥公司的股东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东方钽业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理由是西北亚奥公司设立过程中,领取营业执照之前,西北亚奥公司从验资账户向新宝荣公司转款2000万元,账目是往来款。此后,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14)云执字第23号《执行裁定书》以出资不实为由,裁定追加公司及西北亚奥公司其他3股东为被执行人,在1500万元出资额本息范围内,以各自认缴出资本息为限,向长炼兴长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及西北亚奥公司其他三名股东不服,向云溪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被裁定驳回。又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岳中执复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维持云溪区法院裁定。

自2015年起,公司及西北亚奥公司其他三名股东向湖南省高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西北亚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公司注册资本显示,除亚奥公司以无形资产出资外,其他发起人将认缴的货币资金转入西北亚奥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的验资账户内,并经宁夏五联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西北亚奥公司验资之后设立登记之前,验资账户以往来款的名义转2000万元至新宝荣公司。该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发起人对此是否具有过错,应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应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作出认定。2016年11月23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执监1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岳中执复字

第1号执行裁定,发回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2017年8月15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6执复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14)云执字第23号执行裁定,发回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2018年5月云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0603执异10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四家股东提出的执行异议。四家股东单位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18年8月23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18)湘06执复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四家单位的执行复议不予受理。2019年1月8日云溪区人民法院制发(2018)湘0603执恢16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其中裁定冻结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但裁定书至今未正式送达公司。

2019年1月11日,岳阳市云溪区法院冻结公司四个账户,其中账户1为基本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开户行冻结金额账户余额可用余额
账户1工商银行银川同心南路支行100011.6-988.4
账户2中信银行银川分行营业部14001.22-1398.78
账户3工商银行银川西夏支行14000.37-1399.43
账户4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兴庆区支行14001.34-1398.66

综上,公司本次被冻结14.53万元,裁定冻结1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关于债务金额公司认为:

公司在西北亚奥公司设立过程中,已全面履行股东出资义务,不应对西北亚奥公司或其投资的 民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2014年9月,云溪区人民法院已分别从四家企业扣划人民币2020.9万元,冻结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余万元;截至目前云溪区法院已执行扣划和冻结的款项金额已达到人民币2795.9万元,即使依照(2014)云执字第23号《执行裁定书》,本次冻结也远超执

行金额。公司认为,本次执行裁定和对公司账号冻结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公司正在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合法权益。

2、请你公司董事会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的规定,逐项说明是否出现触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回复:公司董事会认为,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正常,虽部分银行账号被冻结,但未对公司日常收支造成重大影响,公司不存在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公司董事会不能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等《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规定的情形。

3、请你公司排查并说明最近一年是否发生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事项,若存在,请补充披露并说明原因。

回复:本次冻结所涉及的案件,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前后披露了2014-021、2014-054、2015-004、2016-114号等公告。公司近一年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条规定的应披露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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