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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能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1-26

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9-014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能源”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993号《关于核准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7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228,346,456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12.7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899,999,991.20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等相关发行费用18,247,335.30元(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81,752,655.90元。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9月27日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苏亚验[2016]5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已于2016年10月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港城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南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已改名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内容详见2016年10月2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98)。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及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宁波百地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拟使用募集资金 40,000 万元增资宁波百地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百地年”),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宁波百地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地下洞库项目”的建设。宁波百地年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大榭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8年6月,公司、宁波百地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内容详见2018年6月13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1)。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及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58,175.27万元及其利息增资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新材料”),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烷烃资源综合利用三期(Ⅰ)项目”、“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烷烃资源综合利用(二期)项目配套库区项目”的建设,按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宁波新材料分别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孝闻街支行、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大榭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宁波新材料、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情况

(1)宁波新材料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孝闻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32006252018010060467,截至2019年1月 23日,专户余

额为20,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烷烃资源综合利用三期(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宁波新材料已在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大榭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9352001040017800,截至2019年1月 23日,专户余额为24,850.086393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烷烃资源综合利用三期(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宁波新材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一创投行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一创投行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一创投行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一创投行的调查与查询。一创投行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宁波新材料授权一创投行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范本源、宋垚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一创投行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宁波新材料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一创投行。

6、公司、宁波新材料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5%的,公司、宁波新材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一创投行,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一创投行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一创投行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向时向公司、宁波新材料或一创投行出具对账单或向一创投行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一创投行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宁波新材料或者一创投行均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公司、宁波新材料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宁波新材料或者一创投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其他各方。

9、一创投行发现公司、宁波新材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 、宁波新材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一创投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一创投行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各方之间的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任何一方向另一方送达要求就前述争议进行协商解决的通知之日起30工作日内未能得以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贸仲”)进行仲裁(且提交争议的仲裁机构仅应为贸仲)。仲裁裁决应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且仲裁庭由三位仲裁员组成,提起仲裁的一方或多方应指定一位仲裁员,就仲裁作出答辩的一方或多方应指定一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应为在国际金融、证券领域经验丰富和声望较高的专家,并由各方共同选定,若各方未在第二位仲裁员被指定之日起20工作日内达成协议指定首席仲裁员,则由贸仲主任指定。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争议事项外,本协议各方应继续全面履行本协议。

四、备查文件

公司、宁波新材料、一创投行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1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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