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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电: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1-25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事前知晓并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相关文件,经与有关各方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接受公司大股东财务资助的议案》

㈠ 北京海鸿源作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本次向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继2018年1月22日为公司出具承诺函后的具体行动体现,旨在支持公司的经营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

㈡ 该财务资助的借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且上市公司对该借款无须相应抵押或担保,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㈢ 该关联交易事项须符合A股上市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定,本次接受财务资助事项达到了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关联方股东须回避表决。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㈣ 该关联交易事项须符合H股上市规则: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第14A.90条对“上市发行人集团收取的财务资助”的规定,本次接受财务资助事项可获得全面豁免遵守股东批准、年度审阅及所有披露规定。

㈤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鉴于大股东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公司应严格按照两地交易所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批程序。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接受公司大股东财务资助的议案》。

二、《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㈠ 拟以市场公允价格和当地政府定价执行的各项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㈡ 该等业务的开展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业务增长,节约支出成本,促进上市公司长远发展。

㈢ 该等关联交易情况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㈣ 该等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该等关联交易事项按规模测试结果,适用《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第14A.76(2)条的“符合最低豁免水平的交易”,即“豁免遵守有关股东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的规定”;同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11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规定,该等关联交易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为此,公司应严格按照两地交易所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批程序。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三、《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会计审计机构的议案》

鉴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市公司会计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客观、公正,有利于保证公司会计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满足公司2018年度会计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公司继续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会计审计机构。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会计审计机构的议案》。

独立董事:

李 铭、金文洪、钱逢胜

2019年1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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