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5月2日,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同意公司以人民币32,000万元现金收购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时利”)剩余40%股权(公司此前已收购和时利60%股权,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相关信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进行了披露。
2018年6月22日,公司召开了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所述,本次交易尚需通过主管商务部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公司已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提交了《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申请》并于2018年11月26日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关于《涉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补充文件、资料通知书》,公司已于2018年12月5日按照上述书面通知的要求进行了回复。
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反垄断调查【2019】12号)。主要内容如下:
2018年7月24日,本机关根据《反垄断法》、《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对公司收购和时利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机关认为:第一,公司收购和时利股权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且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第二,当事方于2017年12月14日完成相应工商变更登记,在此之前未依法申报,违法《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的规定。
本机关就公司收购和时利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拟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公司处以3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公司将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后续实施工作,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