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简称:17金钰债 债券代码:143040.SH
湖北省鄂州市武昌大道298号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2019年1月
声 明
本报告依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钰”、“发行人”或“公司”)提供的说明文件和相关资料等,由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编制,长江保荐对报告中所包含的相关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长江保荐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长江保荐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本次债券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623号文核准,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获准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7.5亿元人民币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
发行人于2017年3月17日成功发行了本次债券(“17金钰债”)。发行规模7.5亿元,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最终票面利率为7.00%。
截至目前,本次债券尚在存续期内。
二、本次债券的重大事项
根据发行人于2019年1月12日发布的《东方金钰涉及仲裁的公告》、《东方金钰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2019年1月14日发布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18司冻228号)》、《执行裁定书(百瑞信托)》、《执行裁定书(首誉光控)》、《裁决书(长沙银行)》、《执行裁定书(中信信托)》,2019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关于新增债务到期未能清偿的公告》,发行人关于本次债券的重大事项如下:
(一)发行人涉及仲裁、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和进展
1、根据发行人2019年1月12日发布的《东方金钰涉及仲裁的公告》,2019年1月14日发布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18司冻228号)》、《执行裁定书(百瑞信托)》、《执行裁定书(首誉光控)》、《裁决书(长沙银行)》、《执行裁定书(中信信托)》,截止公告披露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龙实业”)所涉及仲裁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涉及仲裁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4-
主体
主体 | 所涉身份 | 债权单位 | 所涉金额(万元) | 案件进展 | 裁定内容 |
东方金钰 | 被执行人/被申请人 | 深圳中睿泰信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4,635.00 | 2019年1月2日作出仲裁判决 | 1、财保62号于2018年5月16日公告提到涉诉冻结的股权已与东方金钰达成和解协议。 2、根据网上查询结果显示关联方云南兴龙珠宝、瑞丽亿利贸易、瑞丽姐告房地产股权依然冻结中; 3、根据2018年11月25日中信资本提供已查封或抵押约34亿资产。 |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 20,000.00 | 2018年10月24日作出民事裁定 | 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缅翡翠交易投资有限公司、赵宁、王瑛琰名下价值209,840,061.31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24,000.00 | 已裁决 | (一)2018.7.17《东方金钰关于公司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显示裁决内容: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公司、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亿四千六百五十四万元。 2、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公司、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应支付的罚息与复利。 3、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公司、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4、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位于龙岗区的一处土地使用权及其上新增物。 |
-5-
5、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公司、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应当履行业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业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二)未查到相关法院文书,
具体裁决情况未明,需东方金钰进一步提供
5、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公司、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应当履行业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业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二)未查到相关法院文书,具体裁决情况未明,需东方金钰进一步提供 | |||||
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45,000.00 | 2018年10月26日执行 | 股权冻结 | ||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海信托通道) | 24,004.80 | 2018年9月5日执行 | 股权冻结 | ||
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00 | 2018年8月7日执行 | 股权冻结 | ||
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30,000.00 | 2018年7月5日执行 | 股权冻结 | ||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30,000.00 | 2018年8月 15日执行 | 1.联储证券主张回购价款、行权费及相关费用等合计416,534,581.81 元;详情见 附件 2、已冻结云南兴龙珠宝、瑞丽亿利贸易、姐告房地产的公司股权 | ||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20,180.00 | 2018年8月2日执行 | 详见裁决书 | ||
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27,000.00 | 2018年11月27日裁定 | 详见裁决书 | ||
- | 2018年6月21日裁定 | 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赵宁、王瑛琰的财产(以人民币278,885,504.07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 | |||
上海腾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500.00 | 已判决 | 查封东方金钰于上海黄金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 | ||
深圳市东 | 被执行人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 12,500.00 | 2018年7月 23已结案 | 具体情况详见裁定执行书 |
-6-
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
司
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 | /被申请人 | 分行 | |||
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3,000.00 | 2018年12月20日已裁定 | 终结(2018)京03执564号案件的执行 | ||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14,800.00 | 2018年已裁决 | 1、第一被申请人(深圳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3800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6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 2、本案仲裁费771,716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 3、第二(东方金钰)、第三(赵宁)、第四(王瑛琰)、第五(兴龙实业)被申请人对上述两项裁决确定由第一被申请人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2)发行人控股股东兴龙实业涉及仲裁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主体 | 所设身份 | 债权单位 | 所涉金额(万元) | 案件进展 | 裁定内容 |
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恒丰银行放款) | 49,400.00 | 已裁定 | 详见裁定书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宏泰产业投资基 金放款) | 30,332.00 | 已裁定 | 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出具的(2018)厦思证内字第 1943号《公证执行证书》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 | 2018年10月26日裁定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赵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做出的(2017)厦思证内字第 2450 号、(2017)厦思证内字第 2451 号、(2017)厦思证内字第 2452 号、(2017)厦思证内字第 2452 号(补)《公证书》和(2018)厦思证内字第 1901 号《执行证书》。因案件执行的需要,本院决定指定云南省德宏州中级 |
-7-
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 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 |||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优先5.4亿,福建华融劣后1.3亿) | 67,016.70 | 已裁定 | 详见裁定书 |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放款) | 55,000.00 | 已裁定 | 冻结瑞丽市亿利贸易、瑞丽姐告金龙房地产开发;之三:云南嘉裕股权投资基金;之四:冻结盈江县恒泰置业开发;之五、九:冻结腾冲嘉德利珠宝实业;之八:冻结苏州市美术地毯厂 |
周武宁 | 10,000.00 | 已裁定 | 详见裁定书 |
桐乡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 5,000.00 | 已裁定 | 详见裁定书 |
(3)以上重大仲裁情况对发行人的影响
发行人称,债权人根据债务违约情况已经采取的提起诉讼、仲裁、冻结银行账户、冻结资产等措施,增加了发行人的财务费用,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开展造成了一定影响,同时进一步加大发行人资金压力,并对发行人本年度业绩产生影响。
2、根据发行人2019年1月12日发布的《东方金钰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截止公告披露日,发行人所涉及重大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主体 | 所涉身份 | 债权单位 | 所涉本金(万元) | 案件进展 |
东方金钰 | 被告 | 华融(福建自贸试区) | 58,500.00 | 2018年11月26日 |
-8-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立案 | |||
厦门金海峡投资有限公司 | 10,000.00 | 2018年11月11日受理 |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 5,000.00 | 2018年10月16日受理 | ||
国盛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光大兴陇信托责任有限公司) | 15,400.00 | 未查到相关资料 | ||
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 | 被告 | 九江银行广州海珠行 | 7,000.00 | 2018年11月02日受理 |
东莞信托 | 20,000.00 | 已受理 |
(2)以上重大诉讼情况对发行人的影响
发行人称,债权人根据债务违约情况已经采取的提起诉讼、仲裁、冻结银行账户、冻结资产等措施,将增加发行人的财务费用,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开展造成一定影响,同时进一步加大发行人资金压力,并对发行人本年度业绩产生影响。
(二)新增债务到期未能清偿
根据发行人2019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新增债务到期未能清偿的公告》,发行人截至2019年1月11日新增到期未清偿债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
借款单位 | 债权单位 | 逾期本金 | 到期日 |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 弘森(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9,800.00 | 2018.12.04 |
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830.00 | 2018.11.05 | |
中国民生银行昆明分行 | 5,000.00 | 2018.11.23 | |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00 | 2018.11.21 | |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3,242.50 | 2018.11.09 | |
7,715.80 | 2018.11.17 | ||
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 |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6,000.00 | 2018.10.30 |
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3,000.00 | 2018.12.23 |
-9-
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6,790.00 | 2019.01.03 | |
深圳东方金钰网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 深圳中睿泰信叁号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84,635.00 | 2018.08.27 |
合计 | - | 167,013.30 | - |
发行人称其正在积极与有关各方进行沟通,协商妥善的解决办法,努力达成债务和解方案,同时全力筹措偿债资金。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相关事项的监
管工作函
2019年1月15日,发行人发布公告称,2019年1月11日,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9】0041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其内容为:
“我部关注到,你公司自2018年11月2日披露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后,至今未再披露后续进展情况。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等规定,现就相关事项明确工作要求如下。
一、请公司核实并说明,公司自11月2日以来未按期披露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原因,是否符合本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
二、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业务指引》的要求,履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截至目前,公司仍未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也未回
复我部于2018年5月2日发出的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信息披露问询函。请公司结合目前的财务状况和本次交易进展情况,审慎评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可行性,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你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严格落实上述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做好风险揭示工作,明确投资者预期。”
发行人称其将按照《监管工作函》的要求,及时就上述事项予以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长江保荐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长江保荐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本次事项的后续进展及关于本次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期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的盖章页)
债券受托管理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