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行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优先股股息发放方案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优先股股息发放方案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公司章程和本行优先股发行条款等相关规定制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稳健发展的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公司独立董事:
王春汉、王松奇、韩小京、郭田勇、杨如生
日期:2019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