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下述条款做出如下修改:
1、 原《公司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现修改为:
为维护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 原《公司章程》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2007年12月由保定新星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陈会利等35名自然人为发起人,公司2008年7月迁入北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更名为“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10000011167914 。
现修改为: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10000011167914。2016年4月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完成“三证合一”,合并后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108283057Y。
3、 原《公司章程》第三条
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34.00万股,于2015年5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现修改为:
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34.00万股,于2015年5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2148号文件核准,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向南京奥赛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发行755,882,351股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于2019年1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4、 原《公司章程》第四条
公司中文名称: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现修改为:
公司中文名称: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BEIJING AOSAIKANG PHARMACEUTICAL CO.,LTD.
5、 原《公司章程》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227.8万元。
现修改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2,816.0351万元。
6、 原《公司章程》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现修改为: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7、 原《公司章程》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加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为股东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
现修改为: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健康、健康行。
8、 原《公司章程》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销售化工产品;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管理服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工程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监理;工程测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咨询;技术开发;测绘服务;销售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租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化工产品、测绘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公司可以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业务发展和自身能力,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调整经营范围。
现修改为: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药品研发;保健品、医疗器械相关的研发;科技及经济技术咨询服务(不含证券期货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供应链管理;资产管
理、资本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总部管理。
公司可以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业务发展和自身能力,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调整经营范围。
9、 原《公司章程》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认购的股份数及股权比例为:
序号 | 姓名 | 持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1 | 陈会利 | 4,750,024 | 15.32 |
2 | 赵小奇 | 1,738,824 | 5.61 |
3 | 胡德新 | 1,560,000 | 5.03 |
4 | 曲维孟 | 1,440,000 | 4.65 |
5 | 汤炳深 | 1,299,400 | 4.19 |
6 | 李玉富 | 1,189,200 | 3.84 |
7 | 侯光斓 | 1,164,000 | 3.75 |
8 | 柯立泉 | 1,142,752 | 3.69 |
9 | 胡贵卿 | 1,109,600 | 3.58 |
10 | 郝长明 | 1,049,800 | 3.39 |
11 | 刘云波 | 972,000 | 3.14 |
12 | 王宝成 | 900,000 | 2.90 |
13 | 奚进泉 | 900,000 | 2.90 |
14 | 武竹艳 | 852,800 | 2.75 |
15 | 吴占峰 | 825,600 | 2.66 |
16 | 张洪智 | 800,000 | 2.58 |
17 | 朱文久 | 777,600 | 2.51 |
18 | 季惠彬 | 754,400 | 2.43 |
19 | 马惠民 | 629,600 | 2.03 |
20 | 路忠 | 600,000 | 1.94 |
21 | 王群辉 | 589,600 | 1.90 |
22 | 惠广珍 | 579,200 | 1.87 |
序号 | 姓名 | 持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23 | 王殿广 | 560,000 | 1.81 |
24 | 辛京良 | 548,000 | 1.77 |
25 | 尹新立 | 534400 | 1.72 |
26 | 王守臣 | 516,000 | 1.66 |
27 | 齐景波 | 448,000 | 1.45 |
28 | 邢建勋 | 434,400 | 1.40 |
29 | 宋矿银 | 420,000 | 1.35 |
30 | 杜朝阳 | 405,600 | 1.31 |
31 | 刘士勇 | 405,600 | 1.31 |
32 | 赵云同 | 337,600 | 1.09 |
33 | 吕景权 | 297,600 | 0.96 |
34 | 薛明 | 238,400 | 0.77 |
35 | 李向东 | 230,000 | 0.74 |
总计 | 31,000,000 | 100 |
现修改为: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认购的股份数及股权比例为:
序号 | 姓名 | 持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1 | 陈会利 | 4,750,024 | 15.32 |
2 | 赵小奇 | 1,738,824 | 5.61 |
3 | 胡德新 | 1,560,000 | 5.03 |
4 | 曲维孟 | 1,440,000 | 4.65 |
5 | 汤炳深 | 1,299,400 | 4.19 |
6 | 李玉富 | 1,189,200 | 3.84 |
7 | 侯光斓 | 1,164,000 | 3.75 |
8 | 柯立泉 | 1,142,752 | 3.69 |
9 | 胡贵卿 | 1,109,600 | 3.58 |
10 | 郝长明 | 1,049,800 | 3.39 |
序号 | 姓名 | 持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11 | 刘云波 | 972,000 | 3.14 |
12 | 王宝成 | 900,000 | 2.90 |
13 | 奚进泉 | 900,000 | 2.90 |
14 | 武竹艳 | 852,800 | 2.75 |
15 | 吴占峰 | 825,600 | 2.66 |
16 | 张洪智 | 800,000 | 2.58 |
17 | 朱文久 | 777,600 | 2.51 |
18 | 季惠彬 | 754,400 | 2.43 |
19 | 马惠民 | 629,600 | 2.03 |
20 | 路忠 | 600,000 | 1.94 |
21 | 王群辉 | 589,600 | 1.90 |
22 | 惠广珍 | 579,200 | 1.87 |
23 | 王殿广 | 560,000 | 1.81 |
24 | 辛京良 | 548,000 | 1.77 |
25 | 尹新立 | 534400 | 1.72 |
26 | 王守臣 | 516,000 | 1.66 |
27 | 齐景波 | 448,000 | 1.45 |
28 | 邢建勋 | 434,400 | 1.40 |
29 | 宋矿银 | 420,000 | 1.35 |
30 | 杜朝阳 | 405,600 | 1.31 |
31 | 刘士勇 | 405,600 | 1.31 |
32 | 赵云同 | 337,600 | 1.09 |
33 | 吕景权 | 297,600 | 0.96 |
34 | 薛明 | 238,400 | 0.77 |
35 | 李向东 | 230,000 | 0.74 |
总计 | 31,000,000 | 100 |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2148号文件核准,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向南京奥赛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发行755,882,351股股份,该等股东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购股份数(股) | 出资方式 |
1 | 南京奥赛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317,470,588 | 以股权出资 |
2 | 江苏苏洋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 143,617,647 | 以股权出资 |
3 | 中亿伟业控股有限公司(Grand Mission Holdings Limited) | 143,617,647 | 以股权出资 |
4 | 伟瑞发展有限公司(Vast Luck Development Limited) | 113,382,352 | 以股权出资 |
5 | 南京海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37,794,117 | 以股权出资 |
总计 | - | 755,882,351 | - |
10、 原《公司章程》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7,227.8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现修改为:
公司股份总数为92,816.0351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11、 原《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现修改为: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12、 原《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现修改为: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13、 原《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现修改为: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4、 原《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现修改为: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15、 原《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规定的地点。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修改为: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规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会议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网络等合法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16、 原《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应当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公司根据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所获投票权的高低依次决定董事或者监事的选聘,直至全部董事或者监事聘满。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现修改为: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由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候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如下:
(一)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表决权,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1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多名候选人。按照董事、监事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二)董事选举:股东在选举董事投票时,可将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人数,股东可将其总投票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
依次决定董事当选;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三)监事选举:股东在选举监事投票时,可将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乘以待选监事人数,股东可将其总投票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监事当选。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17、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现修改为: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18、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审议批准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的对外担保(不包括按照第四十一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
(十一)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决定推荐控股、参股公司董事、监事、财务总监人选;
(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及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关于上述(十)项,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超过董事会权限的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现修改为: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审议批准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的对外担保(不包括按照第四十一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
(十一)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决定推荐控股、参股公司董事、监事、财务总监人选;
(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及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关于上述第(十)项,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超过董事会权限的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19、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现修改为: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20、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董事会秘书1名,总工程师1名,前述人员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总工程师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现修改为: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董事会秘书1名,前述人员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1、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现修改为: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22、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公司具体规章;
(五)拟订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
(六)审议批准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
(七)提请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八)提请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属下全资企业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九)决定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十)决定公司员工的聘任、升级、加薪、奖惩与辞退;
(十一)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二)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
(十三)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四)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现修改为: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公司具体规章;
(五)拟订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
(六)审议批准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
(七)提请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八)提请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属下全资企业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九)决定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十)决定公司员工的聘任、升级、加薪、奖惩与辞退;
(十一)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二)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
(十三)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四)拟订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方案;
(十五)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除以上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