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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新星: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1-24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

公司本次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匹配,变更理由合理,不存在利用变更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在确保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能够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李山 李友生 乔宪一

2019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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