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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独立董事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1-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工作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选择2019年执行新会计准则是根据财政部最新修订及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相关规定,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19年开始执行新会计准则。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杨春锦 余海龙 贾 谌 郑昌泓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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