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2018年非公开发行住房租赁专项公司债券符合深交所
转让条件无异议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18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含30亿元),具体内容分别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9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n.com.cn)发布的《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年1月21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住房租赁专项公司债券符合深交所转让条件的无异议函》(深证函【2018】793号)。根据深交所相关规定,现就上述无异议函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深交所对公司申请确认发行面值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的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住房租赁专项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符合深交所转让条件无异议。
二、无异议函不表明深交所对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应当确保参与债券认购的投资者符合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并向其充分揭示风险。
三、债券的发行应当按照报送深交所的相关文件进行,如公司相关情况或债券相关文件在无异议函出具之后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告知深交所的,无异议函自动失效。
四、公司应当自无异议函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正式向深交所提交转让申请文件,逾期未提交的,无异议函自动失效。
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无异议函的要求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在上述无异议函规定的有效期内,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备查文件:
深交所《关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住房租赁专项公司债券符合深交所转让条件的无异议函》(深证函【2018】793号)。
特此公告。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