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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黄河: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1-22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1月21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收到关联企业兰州黄河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黄河集团”)通知,黄河集团作为原告,与被告公司大股东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成公司”)、昱成公司子公司湖南鑫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远公司”)、第三人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工贸公司”)和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新盛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审理终结,并下达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甘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

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12日,黄河集团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甘民初18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黄河集团作为原告,以昱成公司和鑫远公司为被告,以新盛工贸公司和黄河新盛公司为第三人,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股权转让纠纷诉讼,请求回购由被告持有的特别债权及黄河新盛公司和新盛工贸公司的股权(详细情况请参阅2017年12月14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下简称“指定媒体”)的公司《关于相关股东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临)-42)。

该案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黄河集团诉昱成公司、鑫远公司以及黄河新盛公司、新盛工贸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应属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裁定将该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了驳回被告对该案管辖提出异议的裁定,并下达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甘民初181号《民事裁定书》。此后,该案被告因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甘民初181号民事裁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细情况请参阅2018年7月26日刊登于指定媒体的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临)-25)。

2018年8月,黄河集团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2018)最高法民辖终256号《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详细情况请参阅2018

年8月10日刊登于指定媒体的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临)-29)。

2018年12月25日下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详细情况请参阅2018年12月25日刊登于指定媒体的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临)-31)。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7)甘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该案争议的焦点是黄河集团是否有权向鑫远公司、昱成公司主张回购16649万元特别债权及黄河新盛公司49%股权和新盛工贸公司45.95%股权,黄河集团提起诉讼的主要依据是其与鑫远公司、新盛工贸公司于2008年3月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具体内容请参阅2018年1月20日刊登于指定媒体的公司《关于<相关股东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8(临)-06),而该《合作协议书》并未赋予黄河集团向鑫远公司或其指定持有股权的昱成公司主张回购的权利。据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黄 河集团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黄河集团的诉讼请求。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简要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案件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案后续的诉讼进展情况,并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甘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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