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及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有关文件资料,对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预计控股子公司2019年度与石棉县集能新材料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星城”)与石棉县集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能新材料”)预计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中科星城与集能新材料根据市场化交易原则,为拟定各具体的产品和服务关联交易提供依据。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金额与中科星城正常经营业务发展需要基本符合,有利于中科星城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预计控股子公司2019年度与石棉县集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与贵州格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原股东陶振友、宁波科泓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订补充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贵州格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原股东陶振友、宁波科泓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署《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陶振友、宁波科泓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支付现金购买股权补充协议》,有利于清晰、明确界定利润承诺方的利润承诺与补偿义务,保证公司全体股东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与贵州格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原股东陶振友、宁波科泓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订补充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 峰: 李留庆: 童 钧:
2019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