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如下意见:
1、鉴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共计30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由125名变更为124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800.00万股变更为1,770.00万股。预留权益数量不变。
除此之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与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以上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2、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调整后)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均与公司有雇佣关系。
3、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调整后)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调整后)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公司和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调整后)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调整后)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19年1月18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4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77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