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毅昌股份:重大诉讼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1-18

证券简称:毅昌股份 证券代码:002420 公告编号:2019-005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本案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因环球智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智达”)拖欠本公司货款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等材料。同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

本公司子公司青岛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设计谷”)和江苏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设计谷”)于2018年11月22日因环球智达拖欠货款分别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等材料。2019年1月16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受理青岛设计谷案的立案通知书。

二、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6年5月26日,本公司与环球智达签订了《采购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由本公司按照订单向其提供产品、并由其支付相应货款。协议签订之后,本公司按照订单约定向其提供了产品,并向其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协议约定,

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60日内支付货款,但自2016年10月起,环球智达未按照协议约定向本公司支付货款。经多次催告,截止起诉之日,仍拖欠本公司81,266,438.34元货款。2018年8月9日,本公司委托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与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6年11月7日,青岛设计谷与环球智达签订了《采购框架协议》,协议约定:由青岛设计谷按照采购订单向其提供CAN超能电视等产品,由其按约定支付相应货款。协议签订之后,青岛设计谷按照《采购订单》约定向其提供了产品,并向其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协议及《采购订单》约定,其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十日内向青岛设计谷交付3个月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以支付货款,但环球智达未完全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货款。经多次催告,截止起诉之日,仍拖欠33,432,806元货款。2018年11月22日,青岛设计谷委托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与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6年11月7日,江苏设计谷与环球智达签订了《采购框架协议》,协议约定:由江苏设计谷按照采购订单向其提供CAN超能电视,由其支付相应货款。协议签订之后,江苏设计谷按照《采购订单》向其提供了价值3,401,208元的产品,并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采购订单》约定,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十日内向江苏设计谷交付3个月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以支付货款,但环球智达未按照协议约定向江苏设计谷支付货款。经多次催告,截止起诉之日,仍拖

欠货款3,401,208元。2018年11月22日,江苏设计谷委托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与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公司诉环球智达部分,已于2018年10月12日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要求环球智达于2019年7月31日前支付全部货款。具体支付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向本公司支付货款1,000万元,其后每月28日前支付货款1,000万元,直至支付完毕为止。

青岛设计谷诉环球智达部分受理后,本公司诉环球智达案环球智达拖欠我方货款合计114,699,244.34元。截至目前,青岛设计谷和江苏设计谷诉环球智达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序号原告被告案由诉讼请求诉讼时间状态
1惠州市华瑞光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920199.27元;判令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共计38477.9元;判令支付律师费40000元。2018年4月一审,待判决
2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华瑞光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判令被反诉人赔偿经济损失3001194.93元(暂计至2018年2月8日);判令被反诉人承担违约金人民币900358.48元;以上两项合计为人民币3901553.41元;本诉、反诉诉讼费用均由被反诉人承担;判令支付律师费暂计80000元。2018年4月一审,待判决
3重庆起重机广州毅昌科买卖确认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2018年3月一审,已判决。
有限责任公司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年8月24日发出的《联络函》不发生解除合同效力;要求给付货款1512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重庆起重机有限责任公司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4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起重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请求判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之间签订的《固定资产采购》已于2017年8月24日解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反诉人退还反诉人64800元;请求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违约金人民币162000元;请求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30000 元;本案诉讼费由反诉人承担。2018年3月一审,已判决。 重庆起重机有限责任公司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上述诉讼案件已进入受理程序,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毅昌股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毅昌股份: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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