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平安银行 股票代码:000001优先股简称:平银优01 优先股代码:140002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Ping An Bank Co., Ltd.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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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行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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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本行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时,应特别关注下列重大事项:
一、关于有条件赎回条款的说明
本次可转债设有有条件赎回条款,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期内,如果本行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20%(含120%),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如需),本行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此外,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的票面总金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本行有权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如果本行在获得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如需)后,行使上述有条件赎回的条款,可能促使可转债投资者提前转股,从而导致投资者面临可转债存续期缩短、未来利息收入减少的风险。
二、关于本次发行回售条款的说明
本次可转债未设置有条件回售条款。
为保护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本次可转债设置了法定回售条款,即若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本行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变化,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本行回售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本行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三、可转债的转股价值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本行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本行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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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上述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本行的股价走势取决于宏观经济形势、股票市场环境以及本行经营业绩等多重因素影响。虽然本次可转债设置了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但如果本次可转债发行后,本行股价持续低于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或者本行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或者即使本行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但本行股价仍有可能持续低于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则可能导致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转股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并进而导致可转债在转股期内不能转股的风险,对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转股价格是否向下修正以及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一)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本行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本行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
在本次可转债触及向下修正条件时,本行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但本行董事会可能基于当时的股票市场、自身业务发展和财务状况等多重因素的考虑,并不必然向股东大会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因此,未来在可转债达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时,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可能面临本行董事会不及时提出或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议案的风险。同时,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因此可能存在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未通过股东大会批准的风险。
(二)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幅度不确定的风险
由于本行的股价走势取决于宏观经济形势、股票市场环境以及本行经营业绩等多重因素影响,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即使本行根据向下修正条款对转股价格进行修正,转股价格的修正幅度也将由于“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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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上述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的规定限制,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五、可转债价格波动甚至低于面值的风险
可转债是一种具有债券特性且附有股票期权的混合型证券。其二级市场价格受市场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本行股票价格、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和向下修正条款、投资者的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与一般的公司债券不同,因可转债附有转股权利,通常情况下其票面利率比相同评级近似期限的可比公司债券的利率更低。投资者持有可转债的利息收入可能低于持有可比公司债券所享有的利息收入。此外,根据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为事先约定的价格,不随着市场股价的波动而波动,因此,转股价格一经确定,不随市场变化逐日波动,有可能出现公司股票价格低于可转债转股价格的情况。
受诸多因素影响,在上市交易、转股等过程中,可转债价格可能会出现异常波动或与其投资价值严重偏离的现象,甚至低于可转债面值。
六、关于本行本次发行可转债信用评级的说明
中诚信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根据其出具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本行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债的信用级别为AAA。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中诚信将在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或者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持续关注本行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变化等因素,以对本次可转债的信用风险进行持续跟踪。
七、关于本次发行不提供担保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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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为2,220.54亿元,高于15亿元,因此本次可转债未提供担保。如果本行受经营环境等因素的影响,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本次可转债投资者可能面临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无担保而无法获得对应担保物补偿的风险。
八、关于本行的股利分配政策及现金分红情况
(一)股利分配政策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规定、本行《公司章程》及本行制定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2020年度股东回报规划》,本行制定的利润分配顺序及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顺序本行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本行法定公积金。本行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本行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本行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本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本行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行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本行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本行。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2、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本行应本着重视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本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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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资金需求的原则,充分听取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自主决策利润分配事项,在盈利和资本充足率满足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充分维护本行股东依法享有投资收益的权利。本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总额。
(2)利润分配规划:在综合分析银行业经营环境、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和监管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本行董事会充分考虑本行目前及未来的资本金、业务发展、盈利规模、所处发展阶段、投资资金需求和自身流动性状况等情况,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利润分配规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利润分配的形式和间隔期间:本行在盈利年度应当分配股利。在每一年度结束后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在董事会认为本行股票价格与本行股本规模不相匹配或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本行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包括现金分红。
(4)现金利润分配的条件与比例:本行年末资本充足率低于国家监管机关要求的最低标准的,该年度一般不得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法规的前提下,本行每一年度实现的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可以进行现金分红,最近三年现金分红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本行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5)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原因说明:本行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本行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行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6)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和程序:根据行业监管政策、外部监管环境变化以及本行战略规划、经营情况、综合经营和长期发展需要,确需调整本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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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见,经本行董事会详细论证后形成议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7)存在股东违规占用本行资金情况的,本行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2015-2017年度本行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分红年度 | 现金分红金额 (含税) | 分红年度净利润 | 现金分红占分红年度净利润的比例(%) |
2017年 | 2,335 | 23,189 | 10.07 |
2016年 | 2,713 | 22,599 | 12.00 |
2015年 | 2,189 | 21,865 | 10.01 |
本行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72.37亿元,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225.51亿元,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为32.09%,超过30%。
九、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本行就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事项对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等事项。
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全部转股前,本行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股数相应增加,在不考虑募集资金财务回报的情况下,本行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当年的稀释每股收益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稀释每股收益可能出现下降。
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转股前,本行需按照预先约定的票面利率向未转股的可转债投资者支付利息,由于可转债票面利率一般较低,正常情况下本行对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会超过向可转债投资者支付的债券利息,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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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本行总体收益的减少;极端情况下,如果本行对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无法覆盖向可转债投资者支付的债券利息,则本行的税后利润将面临下降的风险,进而将对本行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产生摊薄影响。
投资者持有的可转债部分或全部转股后,本行股本总额将相应增加,对本行每股收益产生一定的摊薄作用。
另外,本次可转债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本行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可转债转股对本行原股东的潜在摊薄作用。
考虑到本次可转债发行可能导致普通股股东的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有所下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保护普通股股东的利益,填补本次可转债发行可能导致的即期回报减少,根据本行于2017年8月14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本行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填补本次可转债发行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1)加快零售战略转型,提高资本收益能力;(2)适当压降低收益、高资本消耗的业务,优化风险资产结构;(3)加强风险管控,降低拨备成本,减少资本消耗;(4)加强内部资本管理,确保资本充足稳定;(5)保持稳定的股东回报政策。
十、本行面临社会经济环境变化的风险
银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营发展与国家整体经济形势、国内经济增长速度、国内资本市场发展、居民收入的增长水平、社会福利制度改革进程和人口的变化等因素密切相关。
本行为国内商业银行,绝大部分业务、资产和经营活动都在中国境内,因此,本行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业务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当部分行业的企业受国家经济环境影响出现经营状况恶化时,将会增加银行业的信用风险,甚至会导致银行不良资产增加。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国内外环境仍然十分复杂,不稳定、不确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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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多,因此,我国经济增速能否回升或保持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未来本行的外部经济环境仍面临众多不确定因素。外部经济环境的不利变化可能对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逐渐发展,国内企业直接融资比例逐年提升,对银行业贷款规模的持续扩大造成了一定的压力,银行业的经营因此可能受到一定的影响。而互联网经济的兴起,对传统行业的经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对银行业的传统经营活动带来了新的挑战。此外,未来任何可能发生的灾难,包括自然灾害、传染病的爆发、局部地区暴力事件等,以及世界其他主要国家经济的不利变化均可能对中国的经济增长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到本行的资产质量、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十一、关于本行2018年年度报告尚未披露的提示
本行发行前尚未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本行2018年年报的预约披露时间为2019年3月7日。根据2018年业绩快报,预计2018年全年净利润为248.18亿元。根据业绩快报及目前情况所作的合理预计,本行2018年年报披露后,2016、2017、2018年相关数据仍然符合可转债的发行条件。
本行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上重大事项,并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第一节 本次发行概况”、“第二节 风险因素”和“第三节 公司基本情况”等相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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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大事项提示 ...... 3
释 义 ...... 14
第一节 本次发行概况 ...... 18
一、本行基本情况 ...... 18
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 19
三、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 30
第二节 风险因素 ...... 35
一、与经营相关的风险 ...... 35
二、与本次可转债发行相关的风险 ...... 48
第三节 公司基本情况 ...... 53
一、本行历史沿革 ...... 53
二、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及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 60
三、本行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 ...... 62
四、本行的组织结构 ...... 63
五、本行自上市以来历次股权融资、派现及净资产额变化情况 ...... 67
六、报告期内本行及主要股东所作出的重要承诺及履行情况 ...... 68
七、本行股利分配政策及资本规划 ...... 71
八、最近三年及一期债券的发行、偿还及资信评级情况 ...... 81
九、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 82
第四节 本行主要业务 ...... 97
一、银行业的基本情况 ...... 97
二、本行的经营范围 ...... 111
三、本行所处行业的竞争地位 ...... 111
四、本行主营业务的具体情况 ...... 114
五、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 ...... 129
六、业务许可情况 ...... 133
七、抵债资产 ......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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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信息科技 ...... 134
九、境外经营情况 ...... 136
第五节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 137
一、风险管理 ...... 137
二、内部控制 ...... 145
第六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 150
一、同业竞争 ...... 150
二、关联交易 ...... 152
第七节 财务与会计 ...... 161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审计情况 ...... 161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 ...... 161
三、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确定及重要变化情况 ...... 169
四、最近三年及一期重要财务指标及监管指标 ...... 169
第八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172
一、资产情况分析 ...... 172
二、负债情况分析 ...... 195
三、盈利能力分析 ...... 202
四、现金流量分析 ...... 217
五、主要监管指标分析 ...... 219
六、资本性支出 ...... 222
七、其他事项的讨论与分析 ...... 223
八、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 224
九、银行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未来趋势分析 ...... 227
第九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 229
一、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情况 ...... 229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229
三、资本缺口测算及依据的相关假设说明 ...... 230
第十节 历次募集资金运用 ...... 235
一、最近五年内募集资金运用基本情况 ......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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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236
三、最近五年内募集资金运用变更情况 ...... 240
四、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运用所出具的专项报告结论 ...... 240
第十一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 241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 242
二、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 266
三、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 272
四、发行人律师声明 ...... 276
五、审计机构声明 ...... 277
六、资信评级机构声明 ...... 279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 280
一、备查文件 ...... 280
二、查阅地点和查阅时间 ...... 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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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或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平安银行/本行/发行人 | 指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可转债/本次可转债发行 | 指 | 根据平安银行2017年8月14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年6月20日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平安银行公开发行不超过260亿元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 |
可转债 | 指 |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
保荐机构/联席保荐机构 | 指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 | 指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律师 | 指 |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
审计机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 指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资信评级机构/中诚信 | 指 | 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
本募集说明书 | 指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
报告期/最近三年及一期 | 指 | 2015年、2016年、2017年及2018年1-6月 |
股东大会 | 指 | 除特别说明外,均指公司章程规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出席的股东大会,优先股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
《公司章程》 | 指 | 本行制定并定期或不定期修订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除非特别说明,本募集说明书所指公司章程是指本行于2018年11月13日经银保监复【2018】261号文核准并生效的公司章程 |
财政部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国家外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 |
央行/人民银行 | 指 | 中国人民银行 |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银保监会/中国银保监会 | 指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银监会/中国银监会 | 指 |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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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中国保监会 | 指 | 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家税务总局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发改委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审计署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深圳发展银行/深发展 | 指 | 成立于1987年12月22日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后更名为平安银行 |
原平安银行 | 指 | 成立于1995年6月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于2012年6月12日注销登记 |
中国平安/平安集团/集团 | 指 |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平安产险 | 指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平安寿险 | 指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平安证券 | 指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平安信托 | 指 |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平安科技 | 指 | 平安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我国/全国 /国内 /境内/中国内地 | 指 | 就本募集说明书而言,除非特别说明,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
境外/海外 | 指 | 就本募集说明书而言,除非特别说明,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之外的国家或地区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商业银行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人民银行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
《资本管理办法》 | 指 |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
《反洗钱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中国会计准则 | 指 |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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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新准则 | 指 | 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印发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四项会计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巴塞尔委员会 | 指 |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
巴塞尔资本协议/巴塞尔协议I/巴塞尔I | 指 | 由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制订的一套银行资本衡量系统 |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巴塞尔协议II/巴塞尔II | 指 | 2004年6月26日由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新资本充足协议 |
巴塞尔协议III/巴塞尔III | 指 | 2013年1月6日由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资本充足协议最新规定 |
MPA | 指 | 由人民银行发布,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宏观审慎评估体系 |
敞口 | 指 | 暴露在市场风险下的资金头寸 |
不良贷款 | 指 | 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按照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对贷款进行分类时的“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 |
拨备覆盖率 | 指 | 贷款减值准备余额对不良贷款余额的比例 |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 指 | 根据《资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上述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
一级资本充足率 | 指 | 根据《资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上述规定的一级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
资本充足率 | 指 | 根据《资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上述规定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
保函 | 指 | 银行应客户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有担保性质的、有条件或无条件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申请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 |
基点 | 指 | 利率或汇率变动量的度量单位,为1个百分点的1%,即0.01% |
中间业务 | 指 | 商业银行从事的不在其资产负债表内体现为资产或负债并形成其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
“C+SIE+R”行业金融模式 | 指 | 本行“行业核心客户+供应链、产业链、生态圈+零售客户”的行业金融模式 |
KYB | 指 | 本行数据化、标准化的小企业服务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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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四十”专项治理/ “三三四十”检查 | 指 | 银保监会开展的商业银行“三违反”(银监发办〔2017〕45号)、“三套利”(银监发办〔2017〕46号)、“四不当”(银监发办〔2017〕53号)和“十个乱象”(银监发〔2017〕5号)专项治理工作 |
东区 | 指 | 本行上海分行、杭州分行、义乌分行、台州分行、绍兴分行、湖州分行、宁波分行、温州分行、南京分行、无锡分行、常州分行、苏州分行、南通分行、泰州分行、福州分行、漳州分行、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厦门分行、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分行、泉州分行、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合肥分行、徐州分行、南昌分行、盐城分行所在地区 |
南区 | 指 | 本行深圳分行、深圳前海分行、广州分行、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珠海分行、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分行、佛山分行、东莞分行、惠州分行、中山分行、海口分行、长沙分行所在地区 |
西区 | 指 | 本行重庆分行、成都分行、乐山分行、绵阳分行、昆明分行、红河分行、武汉分行、荆州分行、襄阳分行、西安分行、贵阳分行、宜昌分行、德阳分行所在地区 |
北区 | 指 | 本行北京分行、大连分行、天津分行、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济南分行、临沂分行、潍坊分行、东营分行、青岛分行、烟台分行、日照分行、郑州分行、洛阳分行、沈阳分行、石家庄分行、太原分行、唐山分行、淄博分行、济宁分行、晋中分行、廊坊分行、南阳分行、威海分行所在地区 |
总行 | 指 | 总行部门,含信用卡事业部、资金运营中心、特殊资产管理中心、金融同业事业部、资产管理事业部、离岸金融事业部等 |
元 | 指 |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
本募集说明书中所列出的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募集说明书中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计算得出的结果略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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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行基本情况
法定中文名称 | :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英文名称 | : | Ping An Bank Co., Ltd. |
设立日期 | : | 1987年12月22日 |
法定代表人 | : | 谢永林 |
注册资本 | : | 17,170,411,366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 |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
办公地址 | : |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
A股普通股上市地点 | :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A股普通股简称 | : | 平安银行 |
A股普通股代码 | : | 000001 |
优先股挂牌地点 | :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优先股简称 | : | 平银优01 |
优先股代码 | : | 140002 |
邮政编码 | : | 518001 |
联系电话 | : | (0755)8208 0387 |
传真 | : | (0755)8208 0386 |
联系人 | : | 周强、吕旭光 |
公司网址 | : | http://www.bank.pingan.com |
电子邮箱 | : | pabdsh@pingan.com.cn |
本行的主营业务是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各项商业银行业务,经营范围主要包括:(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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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结汇、售汇业务;(十五)离岸银行业务;(十六)资产托管业务;(十七)办理黄金业务;(十八)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十九)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本行目前持有中国银监会颁发的机构编码为B0014H14403000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
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核准情况
本次发行已经本行于2017年7月2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18年1月29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2018年5月2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本行于2017年8月14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年3月1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18年6月20日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中国银监会于2018年3月22日出具了《中国银监会关于平安银行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批复》(银监复〔2018〕71号),批准平安银行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260亿元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2月25日出具了《关于核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165号),核准平安银行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26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要点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本行A股股票的可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本行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260亿元。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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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4、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19年1月21日至2025年1月21日。
5、债券利率本次发行可转债的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2%、第二年为0.8%、第三年为1.5%、第四年为2.3%、第五年为3.2%、第六年为4.0%。
6、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19年1月21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本行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本行A股股票的可转债,本行不再向其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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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7、转股期限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之日止。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1.77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以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本行出现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本行股份发生变化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本行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
=P
/(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
=(P
+A×k)/(1+k);
两项同时进行:P
=(P
+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
=P
-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
=(P
-D+A×k)/(1+n+k)。
以上公式中:P
为初始转股价格,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
为调整后转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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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本行将按照最终确定的方式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的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的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行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行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行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的内容及操作办法将根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订。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本行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本行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本行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审议上述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2)修正程序
如本行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本行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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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0、转股数量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本行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12、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11、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本行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12、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本行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期内,如果本行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20%(含120%),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如需),本行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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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本行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此外,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的票面总金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本行有权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13、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本行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变化,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本行回售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本行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除此之外,可转债不可由持有人主动回售。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全额向本行在股权登记日(2019年1月18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A股普通股股东实行优先配售,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A股普通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的部分)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发售与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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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给予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权。原A股普通股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19年1月18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本行股份数按每股配售1.5142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的金额,并按100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
若原A股普通股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则可按其实际有效申购数量获配本次可转债;若原A股普通股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配售可转债数量的上限,则按其可优先配售可转债数量的上限获得配售。
16、募集资金用途
本行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支持未来业务发展,在可转债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
17、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18、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可转债决议的有效期为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三)可转债持有人及可转债持有人会议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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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本行股份;③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⑤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⑥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本行偿付可转债本息;⑦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本行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本行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③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本行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④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
(1)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②本行不能按期支付本息;③本行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④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本行董事会;②持有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及10%以上的持有人书面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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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①债券持有人会议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召集和主持;②本行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提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本行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在至少一种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通知。会议通知应注明开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等事项,上述事项由本行董事会确定。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人员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有权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也可以在会议上提出议案供会议讨论决定,但没有表决权:
①债券发行人;
②其他重要关联方。
本行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对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程序
①首先由会议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会议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见证后形成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本行董事长主持。在本行董事长未能主持会议的情况下,由董事长授权董事主持;如果本行董事长和董事长授权董事均未能主持会议,则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债券面值总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作为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主持人;
③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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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面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5)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①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表决时,以每张债券为一票表决权;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③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债券面值总额的持有人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
④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经表决通过后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⑥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对反对者或未参加会议者进行特别补偿外,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效力;
⑦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后,本行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债券持有人,并负责执行会议决议。
(6)债券持有人认购或以其他方式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即视为同意上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四)预计募集资金量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情况
1、预计募集资金量
本次可转债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0亿元(未扣除发行费用)。
2、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存储账户。
(五)本次可转债的信用评级情况
中诚信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根据中诚信出具的《平安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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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级,评级展望稳定,本次可转债的信用等级为AAA级。
(六)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1、承销方式本次可转债发行由联席主承销商组织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2、承销期本次可转债发行的承销期为自2019年1月17日至2019年1月26日。(七)发行费用发行费用包括保荐及承销费用、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资信评级费用、发行手续费用、信息披露费用等。本次可转债的保荐及承销费将根据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中的相关条款结合发行情况最终确定,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资信评级费用、登记服务费、发行手续费用、信息披露费用等将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增减。
项目 | 金额(万元)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7,900.00 |
律师费用 | 120.00 |
会计师费用 | 98.00 |
资信评级费用 | 25.00 |
登记服务费 | 260.00 |
发行手续费用 | 30.00 |
信息披露费用 | 84.50 |
合计 | 8,517.50 |
(八)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本次可转债发行期间的主要日程安排如下:
日期 | 发行安排 | 停复牌安排 |
T-2 2019年1月17日 | 刊登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公告、网上路演公告 | 正常交易 |
T-1 2019年1月18日 | 网上路演、原股东优先配售股权登记日、网下申购日 | 正常交易 |
T 2019年1月21日 | 刊登发行提示性公告;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认购日;网上申购日;确定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及对应的网下配售比例及网上中签率 | 正常交易 |
T+1 | 刊登网上中签率及网下发行配售结果公告;网上申购 | 正常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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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发行安排 | 停复牌安排 |
2019年1月22日 | 摇号抽签 | |
T+2 2019年1月23日 | 刊登网上申购的摇号抽签结果公告;网上投资者根据中签结果缴款;网下投资者根据配售结果缴款 | 正常交易 |
T+3 2019年1月24日 | 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认最终配售结果 | 正常交易 |
T+4 2019年1月25日 | 刊登可转债发行结果公告 | 正常交易 |
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本行将与联席主承销商协商后修改发行日程并及时公告。
(九)本次发行可转债的上市流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发行结束后,本行将尽快向深交所申请上市交易,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三、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经办人员:周强、吕旭光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联系电话:(0755)2262 2273、(0755)2216 8622
传真:(0755)8208 0386
(二)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保荐代表人:赵文丛、宋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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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协办人:韩日康项目成员:宫海韵、王毓、陈侃、卢传斌、周熙、朱志帅、彭程、陈皓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联系电话:010-6083 7684传真:010-6083 3930
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之江保荐代表人:李茵、王耀项目协办人:牛良孟项目成员:唐伟、陈正元、张勰、杨耀宇、张谢波、陈成栋、罗环科、林伟达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64层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64层联系电话:0755-8240 4851传真:0755-8243 4614(三)联席主承销商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德红项目成员:徐岚、刘登舟、蔡锐、窦云雁、邹勇威、姚崇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园路18号中国金融信息中心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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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1-38677556传真:021-38909062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毕明建项目成员:慈颜谊、许佳、朱丽芳、王超、徐雅妮、杨曦、裘索夫、李迪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联系电话:010-6505 1166传真:010-6505 1156
名称: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寒松项目成员:贺佳、胡雅娟、宋玉林、王梦源、王晧泽、曾馨玥、张皎、莫威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北京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十八层1807-1819室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北京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十八层1807-1819室
联系电话:(86) 10 6627 3333传真:(86) 10 6627 3300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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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成员:刘国强、张天舒、章骏飞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联系电话:021-20328000传真:021-58883554(四)发行人律师名称: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张继平签字律师:卞昊、邝佩珠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20层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20层联系电话:010-8560 6888传真:010-8560 6999(五)审计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经办会计师:姚文平、甘莉莉、陈岸强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联系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021-2323 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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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资信评级机构名称: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负责人:闫衍签字分析师:郑耀宗、张茹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郏一工业区7号3幢1层C区113室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南路760号安基大厦24楼电话:021-6033 0988传真:021-6033 0991(七)收款银行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户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9014506929000
(八)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名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联系电话:0755-8866 8888(九)证券登记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2-28楼
联系电话:0755-2189 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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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风险因素
投资者在评价本行本次可转债发行时,除本募集说明书提供的其他资料外,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与经营相关的风险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银行的借款人或交易对手不能按事先达成的协议履行其义务而形成的风险。本行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各类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担保、承兑、贷款承诺等表内外授信业务,银行账户债券投资、衍生产品交易等业务,以及结构化融资、融资性理财等包含信用风险的其他业务。
1、贷款业务风险
贷款业务是本行的主要业务之一。在办理贷款业务时,本行对借款人的信用水平判断不准确、保证人故意违约或抵押物不足值等原因,均可能导致形成不良贷款,从而给本行带来一定的损失。
(1)不良贷款风险
截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6月30日,本行不良贷款率(即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占本行贷款余额的比重)分别为1.45%、1.74%、1.70%和1.68%。
本行不良贷款率的情况主要受宏观经济影响,部分民营中小企业、低端制造业等企业面临经营不善、利润下滑、融资困难等问题,导致企业出现资金链紧张、断裂、无力还款等情况。
如果未来宏观经济未能有效改善,随着本行公司贷款业务规模逐渐提高,未来存在公司借款人不能依约偿还借款本息造成不良贷款持续提高的可能性,从而对本行贷款组合的质量产生不利影响,并进而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要不利影响。
(2)与贷款集中度相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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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区域集中度风险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在东区、南区贷款余额较高,分别为5,730.84亿元和3,356.17亿元,占贷款总额比例分别为31.00%和18.15%。如该等地区出现重大经济衰退,或者本行对位于或业务集中于这些地区的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评估不准或管理失效,则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②行业集中度风险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贷款中房地产业、社会服务相关行业(社会服务、科技、文化、卫生业)和制造业(轻工业)居前三位,贷款余额分别为1,565.27亿元、1,557.43亿元和1,443.02亿元,占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分别为8.47%、8.42%和7.81%。
若本行贷款较为集中的任一行业出现较大或持续的衰退,可能会导致本行不良贷款大幅增加,也可能会对本行向处于该行业的借款客户放贷或续贷产生负面影响,从而影响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
(3)与贷款担保方式相关的风险
本行大部分贷款附有贷款担保。本行的抵押资产主要包括位于国内的房地产和其他资产,质押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存款和某些商品。抵/质押物的价值可能受到部分本行不可控因素(包括影响中国经济的宏观因素)的影响,从而出现明显的波动或下降。若该等抵/质押物价值出现下降,可能导致本行能够从抵/质押物上回收的金额减少,并由此增加贷款减值损失。尽管本行已制定相关政策对抵/质押物进行内部重新估值,然而倘若该等政策得不到及时执行,则本行可能无法掌握这些抵/质押物的最新估值,由此可能会对本行评估抵/质押贷款的准确性产生不利影响。
部分本行贷款的保证由借款人的关联方提供,可能会对担保人向本行履行其于担保项下的责任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若保证人的财务状况恶化,将可能导致贷款可回收金额大幅下降。此外,如果某项保证被依法宣告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本行还将由此承担相应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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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本行无法及时完全变现抵/质押物或保证的全部价值,本行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关联授信风险
关联授信风险是指由于对关联方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关联方客户经营不善以及关联方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的情况,导致不能按期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本行控股股东中国平安是一家大型上市金融集团,下属子公司众多,虽然本行已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方的认定、关联交易的申报登记、审批程序和关联交易管理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如果在授信业务办理过程中未能得以有效执行或进行有效的贷后监管,可能出现不能按期收回关联方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息,甚至无法回收本金的风险。
3、与拆放同业相关的风险
本行拆放同业的对象主要为境内外银行同业和其他金融机构。尽管本行相信其资金拆放对象的整体信用质量令人满意,假如本行对拆放资金对象的资信情况判断失误,或拆放对象自身的宏观或微观环境产生突发性变化,将可能导致其无法按时归还本行拆出的本金或利息,从而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
4、与债券投资业务有关的风险
尽管本行所持有的国债及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信用风险较小,但如果其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信状况及偿债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本行该部分债券投资可能出现到期无法偿还的风险。
5、与表外业务相关的风险
在本行表外业务中,开出银行承兑汇票所占的比重最大。银行承兑汇票由本行在未收到足额汇票款项的情况下开出,具有高流动性、低风险的特征,但是如果承兑申请人或保证人违约,而保证金或有效担保仍不能覆盖全部垫付款项时,本行可能因此产生一定的损失。除银行承兑汇票外,开出信用证、开出保函、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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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的信用卡信贷额度及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也是本行主要的表外业务类型。若信用证到期后,开证申请人无法按期支付货款,本行在扣除保证金或执行担保后仍无法全额收回垫付款项,将承受资金损失风险。若保函申请人的资信不良,不能履行约定业务,本行将面临垫付资金从而导致资金遭受损失的风险。本行未使用的信用卡信贷额度及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所负担的义务也可能导致未来遭受资金损失的风险。
6、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有关的风险
本行的机构业务包括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提供贷款。根据国务院的定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本行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放的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地方政府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运输、经济开发区建设等。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365.47亿元,较上年末降幅7.84%,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为1.98%,较上年末下降0.35个百分点。本行政府融资平台包括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和仍按平台管理贷款。其中,本行已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余额314.26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为1.70%;仍按平台管理的贷款余额51.21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为0.28%。本行平台贷款质量良好,目前无不良贷款。
近年来,为了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风险管理,国务院、中国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发布了一系列通知、指引和其他监管文件,指示国内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优化和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风险管理措施。在宏观经济整体不景气、各级政府融资平台的负债率整体较高的情况下,任何宏观经济的不利发展情况、国家政策的不利变动、地方政府财政状况的不利变动或其他因素,均可能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其他政府相关实体的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可能导致本行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7、产能过剩企业贷款有关的风险
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保监会于2009年12月22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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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支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和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386号),要求商业银行积极配合国家产业整合和金融调控要求,禁止对国家已经明确为严重产能过剩产业中的企业和项目盲目发放贷款,主要涉及的行业包括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及电石、多晶硅、风电设备、造船等行业。
本行结合监管部门对过剩产能行业的要求,以及银行内部的高风险行业清单,对高风险行业的信贷投放进行限额管控。但是,如果上述行业产能过剩的情况持续不能得到缓解,国家将可能加大宏观调控力度,从而导致部分借款人经营环境出现恶化,影响其偿债能力,对本行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市场风险
本行面临的市场风险主要来自利率和汇率产品的头寸。市场风险指由于利率、汇率、商品价格以及其他市场因素不确定的波动导致本行的未来收益、现金流可能发生不利的变化,进而蒙受潜在的损失。
1、交易账户利率风险
交易账户利率风险源于市场利率变化导致交易账户利率产品价格变动,进而造成对银行当期损益的影响。
在债券投资方面,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债券的市场价值下降,如果此时出售债券将面临投资损失的风险;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可能导致本行浮动利率债券的投资收益减少。
在衍生金融业务方面,本行未到期的远期合约及未到期的利率合约包括代客业务及对外平盘,但如果本行对市场利率走势预估发生错误,则将对本行衍生金融业务经营业绩产生不利的影响。
2、汇率风险
本行持有的外币金融资产主要为贷款、贵金属、现金及存放央行款和同业款项等,外币金融负债主要为吸收存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及拆入资金等。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外币折人民币资产总额为2,469.43亿元,外币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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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币负债总额为2,903.94亿元,外币净头寸为-434.51亿元。本行的汇率风险主要包括外币资产和外币负债之间币种结构不平衡产生的外汇敞口和由外汇衍生交易所产生的外汇敞口因汇率的不利变动而蒙受损失的风险。本行面临的汇率风险主要源自本行持有的非人民币计价的贷款和垫款、投资以及存款等,可以分为交易风险、折算风险和经济风险三种类型。
(1)交易风险交易风险是指银行在客户进行外汇买卖业务或在以外币进行贷款、投资以及随之进行的外汇兑换活动中,因汇率变动可能遭受的损失。交易风险一般包括:
①在人民币结售汇业务中,如果在订单签订与实际交割期间发生汇率变动,本行就有可能遭受损失;②当本行外汇存款与外汇贷款的币种头寸不匹配时,有遭受损失的可能;③当本行外币存款期限与外币资金运用期限不匹配时,造成再投资或再融资时的汇率风险上升;④本行日常经营中为满足流动性需要而持有的外汇头寸,也面临着汇率变动的风险。
(2)折算风险折算风险是指本行在对资产负债表进行会计处理中将外币折算为本币时,由于汇率变动而引起某些外汇项目发生损失的风险。一般包括:①由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商业银行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需要将以外币表示的资产和负债项目换算成本币表示,这就有可能影响本行的财务报告结果;②本行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结转国际业务利润时,由于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而使当期损益发生变化。
(3)经济风险经济风险是指由于汇率变动引起本行未来现金流变化,从而使资产、负债以及收益面临损失的风险。汇率的波动会引起利率、价格等一系列经济因素的变动,这些变动影响着公众的储蓄和投资、总供给和总需求、国际贸易等相关经济情况的变化,从而直接或间接对本行的资产负债表、中间业务等产生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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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可能由于资产和负债结构失衡或期限搭配不当等原因,导致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或者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满足业务发展需要或偿付到期债务以及其他支付义务。
近年来,本行流动性受到了一些不利因素的影响,存款增长乏力,贷款持续增长,存贷比有所上升,使本行稳定资金结构承压,流动性管理压力上升。随着市场利率升高,一方面,本行债券资产、票据资产转出难度增大,从而影响应急流动性来源;另一方面,货币市场和线下同业存放市场吸收资金的难度增加,本行平补流动性缺口所付出的成本增加。针对这两个方面,本行均采取了一定的管理措施。本行加强了优质流动性资产管理,并注意维护和交易对手的合作关系,维持市场融资通道畅通;本行推动分支机构加大一般存款的吸收力度,灵活调节同业业务(含票据业务)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充分发挥同业业务对流动性的平补作用。
影响本行流动性风险的内部因素主要源于资产负债期限结构错配、客户集中提款等。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流动性比例(人民币)为60.50%,流动性比例(外币)为69.49%,流动性覆盖率为123.60%。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行流动性比例(人民币)为52.57%,流动性比例(外币)为55.41%,流动性覆盖率为98.35%。
虽然目前本行资产负债期限匹配程度较好,但是如果出现大量储户集中支取活期存款的情形,本行可能需寻求其他资金来源以满足本行的流动性需求,而其他资金来源可能受到本行无法控制的因素的不利影响,例如市场条件的恶化和金融市场的混乱。假如本行无法通过客户存款和其他资金来源满足本行的流动性要求,或者如果本行的资金来源成本提高,将致使本行的流动性、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受到一定影响。
此外,2018年5月23日,中国银保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新增了流动性匹配率指标,并取消了净稳定资金比例指标的过渡期要求。虽然本行上述指标均已提前满足最低监管标准,但未来存在因满足流动性监管指标达标要求,调整业务结构的风险。
(四)操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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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由于目前我国银行业发生的风险多数是由操作风险所致,因此操作风险的控制已经成为银行内控管理工作的主要方面。
目前,本行已建立较为完善的操作风险管理工具体系,操作风险与控制评估(RCSA)、关键风险指标(KRI)、损失数据收集(LDC)三大管理工具在本行落地实施,并实际运用至全行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及缓释中。虽然本行已建立较完善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高度重视操作风险的管理工作,但仍存在因内外部突发事件而导致本行发生损失的操作风险。
(五)银行账户利率风险
银行账户是相对于交易账户而言的,记录的是商业银行所有未划入交易账户的表内外业务。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是指利率水平、期限结构等要素发生不利变动导致银行账户整体收益和经济价值遭受损失的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源于生息资产和付息负债的到期日或合同重定价日的不匹配。
1、利率风险敞口产生的风险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如果本行的利率敏感性资产少于利率敏感性负债,则净利息收入将减少,即出现“负敞口”情况下的利率上升风险;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如果本行的利率敏感性负债少于利率敏感性资产,则净利息收入也将减少,即出现“正敞口”情况下的利率下降风险。
2、存贷利率市场化所产生的风险
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由于市场对不同金融工具风险程度大小的判断不同,以及金融机构之间的激烈竞争,可能导致实际存贷款利率的不同步变动;当实际存款利率平均上涨幅度高于实际贷款利率平均上涨幅度时,就会使本行的筹资成本以高于资产收益的比例增长,从而减少净利差收入。近年来,我国政府进一步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提高存贷款利率的浮动空间,并根据宏观经济环境采取降息等调控手段,这些都将可能提高本行的筹资成本,从而降低存贷款利差空间,影响本行的经营业绩。
(六)法律及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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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及合规风险是由于不可执行的协议或不利裁决可能引起对本行业务或财务状况不利的纠纷或影响风险,及因未能遵循所有法律、法规规定、国际惯例、地方交易规定、行为准则,可能面临的法律和监管处罚及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虽然本行已建立和保持适宜的政策制度、流程和监督机制,注重并持续加强法律及合规风险的识别、评估、防范、控制、化解等管理,提高本行在相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合规经营的能力,但本行无法保证目前及未来不会存在不可预见的法律纠纷,此类法律纠纷有可能对本行造成同预计情况相比资产价值下降或负债加大的风险。
(七)本行面临因未能遵守监管要求而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本行须遵守监管机构规定的监管要求和指引,存在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风险。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银保监会、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审计署等。上述监管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并现场检查本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指引的情况,如中国银保监会的“三三四十”专项治理,并有权根据其监督、检查的结果依法采取纠正或处罚措施。
本行受到行政处罚,处罚形式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收入等。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本行及其分支机构收到被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共计152笔,处罚金额共计约1.00亿元。本行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的处罚事由、罚款金额、整改情况及处罚机关对罚款金额较大的处罚的认定情况,可见“第八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七、其他事项的讨论与分析”之“(三)行政处罚情况”。
未来若本行因未能遵守监管机构相关要求、指引或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本行业务、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八)无法满足资本监管要求的风险
根据中国银监会于2012年制定并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资本管理办法》,按照资本充足率水平是否满足其规定的相关标准,中国银监会根据资本充足状况对商业银行进行分类,并在业务准入、规模扩张、机构设立等方面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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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监管措施。
《资本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含储备资本)不得低于10.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5%,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7.5%。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的资本充足率为11.59%,一级资本充足率为9.22%,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8.34%,均高于中国银保监会的监管标准。
此外,人民银行于2016年起引入MPA,其中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是决定评估结果的最核心指标之一,属于“一票否决”指标。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与广义信贷资产增速挂钩,通过资本约束金融机构的资产扩张行为。2017年一季度MPA评估时,人民银行正式将表外理财纳入广义信贷范围,进一步强化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随着本行业务的快速发展和资产规模的逐步扩张,本行的资本消耗将持续增加,导致资本充足率水平下降;同时,监管机构在未来可能实施更加严格的资本监管要求。如果本行的资本充足水平进一步下降,可能无法满足监管机构对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本行将可能被要求予以改正。这些措施可能对本行的声誉、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九)我国银行业相关风险
银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营发展与国家整体经济形势、国内经济增长速度、国内资本市场发展、居民收入的增长水平、社会福利制度改革进程和人口的变化等因素密切相关。
本行为国内商业银行,绝大部分业务、资产和经营活动都在中国境内,因此,本行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业务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当部分行业的企业受国家经济环境影响出现经营状况恶化时,将会增加银行业的信用风险,甚至会导致银行不良资产增加。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国内外环境仍然十分复杂,不稳定、不确定因素较多,因此,我国经济增速能否回升或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未来本行的外部经济环境仍面临众多不确定因素。外部经济环境的不利变化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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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逐渐发展,国内企业直接融资比例逐年提升,对银行业贷款规模的持续扩大造成了一定的压力,银行业的经营因此可能受到一定的影响。而互联网经济的兴起,对传统行业的经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对银行业的传统经营活动带来了新的挑战。此外,未来任何可能发生的灾难,包括自然灾害、传染病的爆发、局部地区暴力事件等,以及世界其他主要国家经济的不利变化均可能对中国的经济增长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到本行的资产质量、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十)其他风险1、声誉风险声誉风险是指由本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等导致利益相关方对本行负面评价的风险。如果本行经营管理不善或违规经营并被曝光,可能会给存款人、投资者的信心带来负面影响,进而影响本行的业务经营。同时,银行业作为一个整体,银行间业务相互渗透、紧密联系,同业间相互存放、拆放款项时常发生。如果其他银行经营状况不良甚至破产倒闭,将会波及整个银行业,并可能产生连锁反应,引发公众对银行业整体的信任危机,也会导致本行遭受损失。
2、反洗钱风险本行按照“全面风险管理”以及“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协调合作”的原则,通过建立健全与反洗钱监管要求和全行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反洗钱合规风险管理框架,实现对洗钱风险的有效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和报告,有效防范和控制反洗钱合规风险,认真执行各项反洗钱监管要求。鉴于洗钱活动及其他非法或不正当活动的复杂性和隐蔽性等其他原因,在其他方利用本行从事此等活动时,上述政策和程序未必能完全消除上述活动,则对本行进行监管的相关政府机构有权对本行实施罚款或其他处罚。此外,如果客户利用与本行进行的交易作洗钱或其他非法或不正当活动,本行的业务前景和声誉可能受到损害。
3、政策环境风险本行经营所依据的业务范围和政策严格遵循人民银行制定的货币、利率、汇率、同业拆借与票据市场的相关政策法规。人民银行对上述法律法规的调整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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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经营产生影响。本行还受到中国银保监会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监管,监管机构对本行的审察、检查、查问可能会引起罚款、其他处罚或诉讼,对本行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声誉造成不利影响。
4、竞争风险目前,我国已形成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共同构成的金融体系,本行的竞争对手主要包括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特别是成长中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此外,随着中国银行业逐步扩大对外开放,外资银行进入的国内市场及其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从而使本行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并可能导致本行的高端客户和优秀人才流失。
5、服务收费趋严的风险
近年来,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国家发改委、中国银监会分别对商业银行开展了服务收费专项检查。2014年2月,中国银监会、国家发改委联合出台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要求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相关监管要求将可能对本行中间业务收入产生一定负面影响。若本行未能完全遵守国家关于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相关监管部门有权力对本行实施罚款或其他处罚,可能对本行的声誉、业务、财务及经营业绩等产生不利影响。
6、房屋土地权属或者手续不完善的风险
本行主要依靠自有房产和租赁房产开展业务活动。本行大部分自有房产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大部分租赁房产拥有完善的租赁协议和手续。本行部分自有房产和租赁房产的权属或租赁手续存在瑕疵,尽管这些瑕疵不会对本行的正常经营和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本行取得涉及房产的权属和完善相关手续的时间难以预期和控制。在取得权属证明或完善手续前,本行部分网点存在被迫搬迁的风险,从而可能导致相关业务暂停并承担额外的支出。
7、贷款减值准备可能不足以抵补贷款组合未来实际损失的风险
本行贷款减值准备是基于本行目前对各种可能影响贷款组合质量的多种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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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的判断而计提的,这些因素包括借款人本身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担保物的可变现价值、保证人的履约能力、借款人所属行业的情况、本行信贷政策及其执行情况,以及中国宏观经济政策、利率、汇率和相关法律、法规环境等。由于对贷款组合质量的评估及风险计量方法存在一定局限性,以及市场可能的突发性变化,将可能导致原本计提的贷款准备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本行可能需要增加计提减值准备,从而可能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8、本行因监管新规密集出台导致未来面临经营策略调整的风险201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对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提出了细化要求,包括禁止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明确资管产品风险准备金的计提要求等,过渡期至2020年底。本行正着力加强资管业务的规范性管理,严格控制存量产品规模,并进行有序压降,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但随着过渡期逐步取消,本行资管业务整体将会面临调整的风险。
2017年12月和2018年1月银监会分别出台《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和《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对银信类业务与委托贷款提出了进一步要求。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委托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例为17.56%、23.97%、27.57%和33.5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投资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投资中的信托计划及信托受益权占贷款总额的比例为3.20%、3.06%、1.41%和3.71%,委托贷款及银信类业务占比整体可控;且本行已加强相关业务制度修订,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实际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为主动有效控制风险,随着存量业务到期退出,本行预计将会收缩相关业务规模,未来授信业务将会面临结构调整的风险。
9、战略转型带来的风险
本行致力于打造“智能化的零售银行”,在拥抱互联网及先进科技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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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业务的冲击也已做好充分准备并积极开展相应业务结构调整的工作。虽然本行对零售转型战略进行了审慎的探讨和规划,但是本行管理体系和业务结构的整合到位尚需一定时间,同时也受宏观经济、产业政策等外部因素的限制,不能保证本行在战略转型的实施效果,本行存在战略转型风险。
二、与本次可转债发行相关的风险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是一种兼具债券性质和股权性质的投资工具。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及转股后的A股普通股将在深交所上市。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可能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风险:
(一)可转债付息、赎回的风险
在可转债尚未转换为普通股时,本行需要向可转债持有人支付利息,并在可转债到期前按照约定进行赎回。如果本行受经营环境等因素的影响,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本次可转债投资者可能面临部分或全部利息无法支付或到期无法按照约定足额赎回的风险。
(二)可转债未担保的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为2,220.54亿元,高于15亿元,因此本次可转债未提供担保。如果本行受经营环境等因素的影响,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本次可转债投资者可能面临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无担保而无法获得对应担保物补偿的风险。
(三)可转债到期不能转股的风险
股票价格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及政治、经济政策,投资者偏好以及资本市场走势等因素的影响。如果因本行股票价格走势低迷或可转债持有人的投资偏好等原因导致可转债到期未能实现转股,本行必须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还本息,将会相应增加本行的资金负担和经营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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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可转债转股的相关风险
进入可转债转股期后,可转债投资者将主要面临以下与转股相关的风险:
1、本行股票的交易价格可能因为多方面因素发生变化而出现波动。转股期内,如果因各方面因素导致本行A股股票价格不能达到或超过本次可转债的当期转股价格,则本次可转债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可能会受到影响。
2、本次可转债设有有条件赎回条款,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期内,如果本行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20%(含120%),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如需),本行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此外,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的票面总金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本行有权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如果本行在获得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如需)后,行使上述有条件赎回的条款,可能促使可转债投资者提前转股,从而导致投资者面临可转债存续期缩短、未来利息收入减少的风险。
(五)转股价格是否向下修正以及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1、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本行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本行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
在本次可转债触及向下修正条件时,本行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但本行董事会可能基于当时的股票市场、自身业务发展和财务状况等多重因素的考虑,并不必然向股东大会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因此,未来在可转债达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时,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可能面临本行董事会不及时提出或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议案的风险。同时,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因此可能存在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未通过股东大会批准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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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幅度不确定的风险
由于本行的股价走势取决于宏观经济形势、股票市场环境以及本行经营业绩等多重因素影响,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即使本行根据向下修正条款对转股价格进行修正,转股价格的修正幅度也将由于“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审议上述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的规定限制,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六)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全部转股前,本行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股数相应增加,在不考虑募集资金财务回报的情况下,本行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当年的稀释每股收益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稀释每股收益可能出现下降。
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转股前,本行需按照预先约定的票面利率向未转股的可转债投资者支付利息,由于可转债票面利率一般较低,正常情况下本行对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会超过向可转债投资者支付的债券利息,不会造成本行总体收益的减少;极端情况下,如果本行对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无法覆盖向可转债投资者支付的债券利息,则本行的税后利润将面临下降的风险,进而将对本行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产生摊薄影响。
投资者持有的可转债部分或全部转股后,本行股本总额将相应增加,对本行每股收益产生一定的摊薄作用。
另外,本次可转债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本行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可转债转股对本行原股东的潜在摊薄作用。
(七)可转债价格波动甚至低于面值的风险
可转债是一种具有债券特性且附有股票期权的混合型证券。其二级市场价格受市场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本行股票价格、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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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下修正条款、投资者的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这需要可转债的投资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
与一般的公司债券不同,因可转债附有转股权利,通常情况下其票面利率比相同评级近似期限的可比公司债券的利率更低。投资者持有可转债的利息收入可能低于持有可比公司债券所享有的利息收入。
此外,根据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为事先约定的价格,不随着市场股价的波动而波动,因此,转股价格一经确定,不随市场变化逐日波动,有可能出现公司股票价格低于可转债转股价格的情况。
受诸多因素影响,在上市交易、转股等过程中,可转债价格可能会出现异常波动或与其投资价值严重偏离的现象,甚至低于可转债面值,从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为此,本行提醒投资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以便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八)可转债的转股价值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本行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本行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审议上述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本行的股价走势取决于宏观经济形势、股票市场环境以及本行经营业绩等多重因素影响。虽然本次可转债设置了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但如果本次可转债发行后,本行股价持续低于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或者本行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或者即使本行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但本行股价仍有可能持续低于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则可能导致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转股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并进而导致可转债在转股期内不能转股的风险,对本次可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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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持有人的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九)本次可转债未设置有条件回售条款的风险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设置有条件回售条款,但依据相关法规设置了法定回售条款。若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本行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变化,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本行回售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权利。除此之外,可转债不可由持有人主动回售。
(十)可转债评级风险
中诚信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根据其出具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本行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债的信用级别为AAA。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若出现任何影响本行主体信用评级或本次可转债信用评级的事项,评级机构有可能调低本行的主体信用等级或本次可转债的信用等级,从而将会对本次可转债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十一)关于本行2018年年度报告尚未披露的提示
本行发行前尚未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本行2018年年报的预约披露时间为2019年3月7日。根据2018年业绩快报,预计2018年全年净利润为248.18亿元。根据业绩快报及目前情况所作的合理预计,本行2018年年报披露后,2016、2017、2018年相关数据仍然符合可转债的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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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本行历史沿革
(一)本行的设立情况及设立时的股本设置
本行原名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在对深圳经济特区原6家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基础上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1987年5月1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87)深人融管字第39号文批准,以自由认购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发行深圳信用银行普通股股票5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20元,社会公众实际认购股票396,894股。1987年11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复[1987]365号文,同意设立深圳发展银行,深圳信用银行筹备组发行的深圳信用银行普通股股票原则上转为深圳发展银行普通股,即设立时的总股本为396,894股。1987年12月22日,本行正式成立。1988年4月11日,公司普通股股票在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挂牌公开交易。
(二)历次股本变化
1、1988年发行优先股和增发新股
1988年3月,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以(88)深外管字第46号文批准,本行向国营、集体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和境内居民发行外汇优先股票1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港币。该优先股未计入本行股本。
1988年5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88)深人融管字第12号文批准,本行发行普通股253,106股,每股面值人民币20元,本行总股本变更为650,000股。
2、1989年发行优先股和增发新股
1989年3月,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以(89)深外管字第037号文批准,本行向国内企业和个人发行外汇优先股71,358股,每股面值港币100元。该优先股未计入本行股本。
1989年3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89)深人银复字第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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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文批准,本行发行第三期普通股票67.5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20元。本行总股本变更为1,325,000股。
3、1990年股票拆细、送红股及配股
1990年3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1990)深人银复字第015号文批准,本行原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20元)拆细为每股面值1元;拆细后按照每2股送1股的比例向原普通股股东送红股1,325万股;按每10股配售1股的比例向原普通股股东配售265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按每1股配售10股的比例向优先股股东配售171.358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定向发售给深圳的基金会组织438.642万股普通股。本行总股本变更为48,500,000股。
4、1991年深交所上市、送红股、配股及优先股转为普通股
1991年4月3日,公司普通股股票在深交所挂牌公开交易。
1991年,本行按照每10股送4股的比例分配利润,共送红股19,400,000股,本行总股本变为67,900,000股。
1991年7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1991)深人银复字第062号文批准,本行按每10股配3股的比例,向原普通股股东配售股票,共配售20,370,000股;按照每1股优先股转换为9股普通股的比例,将164,627股优先股转换为1,481,643股普通股,本行总股本变更为89,751,643股。
5、1992年优先股转为普通股及送红股
1992年,本行5,123股优先股转换为46,107股普通股。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1992)深人银复字第023号文批准,本行按照每2股送1股的比例分配利润,共送红股44,898,875股。本行总股本变更为134,696,625股。
6、1993年优先股转为普通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送红股及配股
1993年,本行1,450股优先股转换为13,050股普通股。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1993)深人银复字第112号文批准,本行按照每10股转增5股的比例以公积金转增股本67,354,838股;按照每10股普通股送3.5股的比例送红股47,148,386股;按照每10股普通股配1股的比例配售新股,实际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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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70,000股;向本行员工配售6,735,000股。本行总股本变更为269,417,899股。
7、1994年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及配股
1994年7月,经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以深证[1994]166号文批准,本行按照每10股送3股的比例分配利润;并按照每10股转增2股的比例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共增加股本134,708,950股;按照每10股配1股的比例配售新股,共配售26,941,789股。本行总股本变为431,068,638股。
8、1995年送红股
1995年9月,经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以深证[1995]89号文批准,本行按照每10股送2股的比例分配利润,共送红股86,213,727股。同年,经本行董事会决议通过,本行将剩余的158股优先股赎回。本行总股本变为517,282,364股。
9、1996年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
1996年5月,经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以深证[1996]16号文批准,本行按照每10股送5股的比例分配利润,共送红股258,641,182股;按照每10股转增5股的比例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转增258,641,182股。本行总股本变为1,034,564,728股。
10、1997年送红股
1997年8月,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以深证[1997]109号文批准,本行按照每10股送5股的比例分配利润,共送红股517,282,364股。本行总股本变为1,551,847,092股。
11、2000年配股
2000年12月,经中国证监会以证监公司字[2000]154号文批准,本行按照每10股配3股的比例向股东配售股份,共配393,975,057股,本行总股本变为1,945,822,149股。
12、2001年法人股转为流通股
2000年,经过中国证监会以证监公司字[2000]163号文批准,本行第一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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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持有的16,237,201股法人股转为流通股,于2001年12月15日恢复流通。本行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13、2004年外资受让国有股
2004年,经中国银监会以银监复[2004]146号文及国资委以国资产权[2004]957号文批准,NEWBRIDGE ASIA AIV III,L.P.分别受让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持有的本行13,170.5685万股国有股(包含12,539.0017万股国家股和631.5668万股国有法人股)、11,230.1783万股国有法人股、2,575.722万股国有法人股、7,833.8617万股国有法人股,合计受让348,103,305股。转让完成后,NEWBRIDGE ASIA AIV III, L.P.成为本行第一大股东,其股份性质为外资法人股。本行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14、2007年股权分置改革
2007年6月8日,本行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本行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定向送红股,每10股流通股获送1股;同时本行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定向派送现金12,684,257.69元,用于缴纳因本行派送红股所产生的相应税款。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本行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本行总股本变为2,086,758,345股。
15、2007年发行认股权证
2007年6月,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7]145号核准,本行以股权分置改革定向送红股后的股本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10:1的比例免费派发存续期为六个月的百慕大式认股权证,共计208,675,834份;向全体股东以10:0.5的比例免费派发存续期为十二个月的百慕大式认股权证,共计104,337,917份。以上认股权证行权比例均为1:1,其中,存续期为六个月的认股权证的最后行权日为2007年12月28日,存续期为十二个月的认股权证的最后行权日为2008年6月27日。本行的总股本将随着上述认股权证的行权而相应增加,行权完毕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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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总股本变为2,388,795,202股。
16、2008年送红股
2008年10月31日,经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行按照每10股送3股,并派发现金人民币0.335元(含税)的方案分配利润,共送红股716,638,560股。本行总股本变为3,105,433,762股。
17、2010年大股东变更
经保监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保监发改[2010]231号)、银监会《关于深圳发展银行股权转让及相关股东资格的批复》(银监复[2010]147号)的批准,中国平安于2010年5月受让NEWBRIDGE ASIA AIV III, L.P.持有的本行520,414,439股股份。前述股份转让完成后,中国平安直接持有并通过平安寿险间接控制了本行合计665,742,687股股份,约占本行当时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的21.44%;NEWBRIDGEASIA AIV III, L.P.不再持有本行股份;本行总股本仍为3,105,433,762股。
18、2010年非公开发行普通股
经本行2009年6月12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2009年6月29日召开的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389号文《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圳发展银行非公开发行A股普通股的批复》和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62号《关于核准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批准,本行向平安寿险非公开发行379,580,000股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总股本变更为3,485,013,762股。
19、2011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经本行2010年9月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10年9月14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2010年9月30日召开的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11〕9号文《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圳发展银行、平安银行重大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批复》和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022号《关于核准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批准,本行向中国平安非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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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8,336,654股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原平安银行7,825,181,106股股份(约占原平安银行总股本的90.75%)并向其募集269,005.23万元人民币。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本行总股本变更为5,123,350,416股。
20、2013年送红股
2013年5月23日,本行召开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12年度利润分配以本行2012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5,123,350,416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70元(含税),派送红股6股。本行总股本变为8,197,360,665股。
21、2013年非公开发行普通股
经本行2013年9月6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2013年9月24日召开的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13]534号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平安银行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批复》、中国保监会保监发改[2013]635号文《关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意见的函》及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642号文《关于核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批准,本行向中国平安非公开发行1,323,384,991股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总股本变更为9,520,745,656股。
22、2014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4年5月22日,本行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2013年度利润分配以本行2013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9,520,745,656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60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本行总股本变为11,424,894,787股。
23、2015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5年4月2日,本行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2014年度利润分配以本行2014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1,424,894,787股为基数,每10股派1.74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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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本行总股本变为13,709,873,744股。
24、2015年非公开发行普通股
经本行2014年7月15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14年8月4日召开的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14]718号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平安银行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及股权变更事项的批复》及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697号文《关于核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批准,核准本行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070,663,811股新股。2015年5月,平安银行向境内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普通股598,802,395股股份。本次发行后,本行总股本增加至14,308,676,139股。
25、2016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经本行2014年7月15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14年8月4日召开的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15]539号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平安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及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341号文《关于核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批准,核准本行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亿股优先股。本行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已于2016年3月25日在深交所挂牌转让,代码为140002,简称“平银优01”。本次发行后,本行总股本不变,仍为14,308,676,139股。
26、2016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6年5月19日,本行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2015年度利润分配以2015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4,308,676,139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53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2股。本次发行后,本行总股本增至17,170,411,366股。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为17,170,411,366股,优先股总数为200,000,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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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及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股本情况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普通股股本总数为17,170,411,366股,优先股股本总数为200,000,000股,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型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一、普通股股份总数 | 17,170,411,366 | 100.00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164,593 | 约0 |
1、国家持股 | - | - |
2、国有法人持股 | - | - |
3、其他内资持股 | 164,593 | 约0 |
其中:境内法人持股 | 156,145 | 约0 |
境内自然人持股 | 8,448 | 约0 |
4、外资持股 | - | - |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 - | - |
境外自然人持股 | - | -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17,170,246,773 | 约100 |
1、人民币普通股 | 17,170,246,773 | 约100 |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 | -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 | - |
4、其他 | - | - |
二、优先股股份总数 | 200,000,000 | 100.00 |
(二)前十大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普通股股份总数为17,170,411,366股,其中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股) | 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量(股) |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本级-自有资金 | 境内法人 | 8,510,493,066 | 49.56 | - | -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 | 境内法人 | 1,049,462,784 | 6.11 | - | - |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境内法人 | 425,247,429 | 2.48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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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股) | 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量(股)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 | 境内法人 | 389,735,963 | 2.27 | - | -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境外法人 | 343,893,739 | 2.00 | - | - |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境内法人 | 216,213,000 | 1.26 | - | - |
深圳中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境内法人 | 186,051,938 | 1.08 | - | - |
河南鸿宝集团有限公司 | 境内法人 | 99,441,107 | 0.58 | - | -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018L-FH002深 | 境内法人 | 49,603,502 | 0.29 | - | - |
泰达宏利基金-民生银行-泰达宏利价值成长定向增发193号资产管理计划 | 境内法人 | 40,708,918 | 0.24 | - | - |
注1: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一致行动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本级-自有资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具有关联关系;注2:本行未知其他股东间的关联关系,也未知其是否属于一致行动人。
(三)前十大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的优先股股份总数为200,000,000股,其中前十大优先股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量(股)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险分红 | 境内法人 | 58,000,000 | 29.00 | -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个险万能 | 境内法人 | 38,670,000 | 19.34 | -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 | 境内法人 | 19,330,000 | 9.67 | - |
中邮创业基金-华夏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境内法人 | 17,905,000 | 8.95 | - |
交银施罗德资管-交通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境内法人 | 17,905,000 | 8.95 |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 | 境内法人 | 8,930,000 | 4.4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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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量(股) |
行 |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境内法人 | 5,950,000 | 2.98 | - |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投资1号单一资金信托 | 境内法人 | 5,950,000 | 2.98 | - |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2号资金信托 | 境内法人 | 5,950,000 | 2.98 | - |
招商财富-邮储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境内法人 | 5,950,000 | 2.98 | - |
注1: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一致行动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险分红”、“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个险万能”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具有关联关系;注2:本行未知其他股东间的关联关系,也未知其是否属于一致行动人。
三、本行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中国平安截至2018年6月30日,中国平安直接持有本行8,510,493,066股股份,占本行总股本的49.56%;中国平安直接及间接持有本行股份约占本行总股本的58.00%,为本行控股股东。
中国平安成立于1988年3月21日,是一家A股、H股上市公司,公司注册地为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47、48、109、110、111、1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100012316L,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280,241,410元,法定代表人为马明哲。经营范围为:(一)投资保险企业;(二)监督管理控股投资企业的各种国内、国际业务;(三)开展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四)经批准开展国内、国际保险业务;(五)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中国平安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不存在控股股东,也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中国平安经审计合并报表口径总资产为64,930.75亿元,净资产为5,879.17亿元,2017年年度营业收入为8,908.82亿元,净利润为999.7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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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8年6月30日,中国平安直接及间接持有的本行股票不存在被质押的情况。
(二)平安寿险
截至2018年6月30日,平安寿险直接持有本行1,448,345,526股股份,占本行总股本的8.44%;平安寿险为中国平安控股子公司,中国平安持有平安寿险33,635,307,396股股份,约占平安寿险总股本的99.51%。
平安寿险成立于2002年12月17日,公司注册地为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4、15、16、41、44、45、4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109307395,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8亿元,法定代表人为丁新民。公司经营范围是:承保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人身保险业务,包括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不包括“团体长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办理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办理各种法定人身保险业务;代理国内外保险机构检验、理赔及其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事资金运用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平安寿险经审计合并报表口径总资产为22,540.08亿元,净资产为1,572.81亿元,2017年年度营业收入为4,994.16亿元,净利润为347.32亿元。
截至2018年6月30日,平安寿险持有的本行股票不存在被质押的情况。
四、本行的组织结构
(一)组织结构
本行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建立了健全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董事会决定本行的战略方针、经营计划和重大投资方案,并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作为本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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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组织架构如下图所示:
注:北京设立代表处。
(二)分支机构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共有73家分行,合计1,073家营业机构。本行机构(含分行及专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如下:
机构名称 | 地址 | 网点数 |
深圳分行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99号 | 148 |
上海分行 |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 71 |
北京分行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 | 65 |
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 |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号 | 1 |
广州分行 |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强路1号珠控商务大厦 | 58 |
南京分行 | 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8号 | 44 |
杭州分行 | 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36号 | 36 |
武汉分行 | 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4号 | 51 |
长沙分行 | 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456号 | 8 |
成都分行 |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99号 | 36 |
厦门分行 | 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莲前街道82号 | 21 |
深圳前海分行 |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前湾一路63号前海企业公馆28A栋 | 1 |
西安分行 | 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240号 | 12 |
青岛分行 | 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8号 | 25 |
天津分行 | 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9号 | 33 |
宁波分行 | 宁波市江东区江东北路138号 | 15 |
重庆分行 | 重庆市渝中区经纬大道778号 | 29 |
石家庄分行 | 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78号 | 11 |
昆明分行 | 昆明市盘龙区青年路448号 | 36 |
合肥分行 | 合肥市蜀山区东流路西999号 | 2 |
大连分行 | 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21号 | 25 |
福州分行 |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09号 | 42 |
济南分行 | 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777号 | 18 |
郑州分行 |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5号 | 19 |
佛山分行 | 佛山市东平新城区裕和路佛山新闻中心五区 | 32 |
太原分行 | 太原市迎泽区并州北路6号 | 3 |
海口分行 | 海口市龙华区金龙路22号 | 19 |
温州分行 | 温州市瓯海区温州大道1707号 | 19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 | 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西四路168号融和广场1号楼 | 1 |
无锡分行 | 无锡市中山路670号 | 10 |
南昌分行 |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商都路88号锐拓融和大厦 | 1 |
机构名称 | 地址 | 网点数 |
苏州分行 | 苏州市工业园区苏绣路89号 | 9 |
惠州分行 | 惠州市惠城区麦地东路8号 | 13 |
东莞分行 |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财富广场A座 | 12 |
珠海分行 | 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88号 | 10 |
泉州分行 | 泉州市丰泽区滨海街109号连捷国际中心大厦 | 17 |
南通分行 | 南通市崇川区跃龙路38号 | 1 |
义乌分行 | 义乌市宾王路223号 | 9 |
沈阳分行 | 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63甲1 | 6 |
中山分行 | 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 | 14 |
烟台分行 | 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96号 | 3 |
常州分行 | 常州市飞龙东路288号 | 11 |
贵阳分行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诚街 | 1 |
台州分行 | 台州市经济开发区白云山南路181号 | 9 |
东营分行 | 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55号 | 1 |
徐州分行 | 江苏省徐州市西安北路2号 | 1 |
襄阳分行 | 襄阳市春园西路10号 | 1 |
潍坊分行 | 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343号 | 1 |
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 | 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 | 1 |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分行 | 厦门市湖里区象屿路99号 | 1 |
泰州分行 | 泰州市海陵区青年南路39号 | 1 |
唐山分行 |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新华西道31号 | 1 |
绍兴分行 | 绍兴市解放大道711-713号 | 2 |
漳州分行 | 漳州市芗城区南昌路延伸东段丽园广场 | 6 |
临沂分行 | 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10号 | 4 |
日照分行 | 日照市泰安路89号 | 1 |
宜昌分行 | 宜昌市伍家岗区夷陵大道179号中兴广场 | 1 |
洛阳分行 | 洛阳市洛龙区滨河南路55号 | 1 |
湖州分行 | 湖州市天元颐城尚座1幢连家巷路72号 | 1 |
乐山分行 | 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南段358号 | 2 |
荆州分行 | 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路凤台大厦 | 2 |
绵阳分行 | 绵阳市高新区火炬西街北段116号 | 1 |
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分行 | 珠海市横琴新区十字门中央商务区横琴金融产业服务基地7号楼 | 1 |
盐城分行 | 盐城市世纪大道611号凤凰文化广场 | 1 |
红河分行 | 个旧市大桥街6号 | 1 |
淄博分行 | 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1号中润综合楼 | 1 |
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 | 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江滨东大道68-1号 | 1 |
机构名称 | 地址 | 网点数 |
济宁分行 | 济宁市洸河路与共青团路十字路口汇汲中心 | 1 |
廊坊分行 | 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新世界中心办公楼F4层 | 1 |
晋中分行 | 晋中市榆次区新建北路233号御璟城市花园二期东区一号 | 1 |
南阳分行 | 南阳市卧龙区中州路与永安路交叉口万达国际 | 1 |
威海分行 | 山东省威海市青岛北路75号 | 1 |
德阳分行 | 德阳市长江西路一段308号新时代广场 | 1 |
资金运营中心 |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 1 |
信用卡中心(含分中心)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号 | 24 |
中小企业金融事业部 |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 1 |
合计 | 1,073 |
注:机构数按营业执照口径统计,深圳分行网点数含总行营业部。
(三)子公司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无控股子公司。
五、本行自上市以来历次股权融资、派现及净资产额变化情况
单位:百万元
首发前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 | 不适用 | ||
历次筹资情况 | 发行时间 | 发行类别 | 筹资净额 |
2016.03 | 优先股 | 19,952.50 | |
2015.05 | 定向增发 | 9,940.00 | |
2013.12 | 定向增发 | 14,733.71 | |
2011.07 | 定向增发 | 2,690.05 | |
2010.06 | 定向增发 | 6,907.27 | |
2000.12 | 配股 | 3,089.89 | |
1994.08 | 配股 | 134.71 | |
1993.07 | 配股 | 320.80 | |
1991.07 | 配股 | 244.44 | |
1990.03 | 配股、定向发售 | 31.15 | |
1989.03 | 增发 | 27.00 | |
1988.05 | 增发 | 5.06 | |
1987.12 | 首次发行 | 7.94 | |
合计 | 58,084.52 | ||
首发后累计派现金额(含税) | 14,291.44 | ||
本次发行可转债前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 | 2018年6月30日净资产额:228,141 |
六、报告期内本行及主要股东所作出的重要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本行的重要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
1、本行关于应对2013年普通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鉴于非公开发行可能导致普通股股东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有所下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的相关要求,本行拟采取多项措施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并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具体包括:(1)强化资本管理,提高资本使用效率;(2)加大资产结构调整力度,提高资本配置效率;(3)完善综合金融平台,提高资本收益能力;(4)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5)保持稳定的股东回报政策。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本行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2、本行关于应对2016年优先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本行并未针对优先股发行作出业绩承诺。本行将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尽量减少本次优先股发行对普通股股东回报的影响,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行拟采取如下措施:
(1)本行资本管理的目标是在资本总量能满足业务规模发展和防范经营风险需要的基础上,提高资本的配置与使用效率,实现经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最大化。
(2)本行将对各经营单位实施年度风险资产限额管理,完善对不同经营单位、不同业务条线及产品的资本耗用和资本收益的计量,逐步建立内部风险资本分配模型和资本最优分配机制,提高资本配置效率。
(3)本行将资本风险管理纳入风险管理架构,并建立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确立各类风险损失数据搜集、整理、分析流程。本行将加大结构调整和风险定价管理,改善贷款结构;加强资本资源、信贷资源的集约管理,实施严格的贷款额度和风险资产限额管理;严格控制高风险权重资产规模和增长速度,从源头上减少风险资产的较快增长,保证资本充足率达标;严格控制票据保证金存款及表外
开票业务,严控表外业务的资本占用,降低平均风险权重。
(4)本行高级管理层按照董事会审批的年度绩效目标,将围绕建立“最佳银行”的战略目标,坚持执行既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利用集团综合金融平台的优势,以打造综合金融的核心优势。董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本行年度工作目标和计划的完成情况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发放高级管理人员的奖金。本行将持续完善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5)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行对募集资金实行专项账户存储制度。在使用募集资金时,本行须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本行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3、本行关于应对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考虑到本行本次可转债发行可能导致普通股股东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每股净资产等财务指标有所下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保护普通股股东的利益,填补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能导致的即期回报减少,本行于2017年8月14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本行将采取以下措施填补本次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1)加快零售战略转型,提高资本收益能力;(2)适当压降低收益、高资本消耗的业务,优化风险资产结构;(3)加强风险管控,降低拨备成本,减少资本消耗;(4)加强内部资本管理,确保资本充足稳定;(5)保持稳定的股东回报政策。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本行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二)本行主要股东的重要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
1、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2011年7月29日,中国平安拟以其所持的90.75%原平安银行股份及269,005.23万元现金认购本行非公开发行的1,638,336,654股股份(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时承诺: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在中国平安作为深发展的控股股东期间,针对中国平安以及中国平安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拟从事或实质性获得深发展同类业务或商业机会,且该等业务或商业机会所形成的资产和业务与深发展可能构成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况,中国平安以及中国平安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从事与深发展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以避免与深发展的业务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
(2)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就中国平安及中国平安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深发展之间发生的构成深发展关联交易的事项,中国平安及中国平安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与深发展进行交易,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平安保证中国平安及中国平安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通过与深发展的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深发展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在中国平安作为深发展的控股股东期间,将维护深发展的独立性,保证深发展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与中国平安以及中国平安控制的其他企业彼此间独立。
在上述承诺的有效期内,中国平安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2、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1)2013年12月31日,中国平安就其认购本行非公开发行1,323,384,991股新股承诺,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2014年1月9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在中国平安关联机构(即在任何直接或间接控制本行、直接或间接受本行控制、与本行共同受他人控制的人)之间进行转让不受此限。锁定期满之后,中国平安可以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处置本次发行的股份。
在上述承诺的有效期内,中国平安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2017年1月8日,上述承诺已经履行完毕。
(2)2015年5月21日,中国平安就其认购本行非公开发行210,206,652股新股承诺,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2015年5月21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该等股份,在限售期内既不在非关联企业间出售转让,也不在关联企业间转让处分,也不就该限售股份作出其他任何权益处分的安排。
在上述承诺的有效期内,中国平安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2018年5月20日,上述承诺已经履行完毕。
七、本行股利分配政策及资本规划
(一)股利分配政策
1、《公司章程》
本行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利润分配的政策,具体为:
“本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本行应本着重视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本行合理资金需求的原则,充分听取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自主决策利润分配事项,在盈利和资本充足率满足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充分维护本行股东依法享有投资收益的权利。本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总额。
(二)利润分配规划:在综合分析银行业经营环境、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和监管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本行董事会充分考虑本行目前及未来的资本金、业务发展、盈利规模、所处发展阶段、投资资金需求和自身流动性状况等情况,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利润分配规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和间隔期间:本行在盈利年度应当分配股利。在每一年度结束后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在董事会认为本行股票价格与本行股本规模不相匹配或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本行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包括现金分红。
(四)现金利润分配的条件与比例:本行年末资本充足率低于国家监管机关要求的最低标准的,该年度一般不得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法规的前提下,本行每一年度实现的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可以进行现金分红,最近三年现金分红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本行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五)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原因说明:本行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本行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行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和程序:根据行业监管政策、外部监管环境变化以及本行战略规划、经营情况、综合经营和长期发展需要,确需调整本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本行董事会详细论证后形成议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本行资金情况的,本行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股东回报规划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本行制定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本原则:
1、重视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在盈利和资本充足率满足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要求的前提下,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法。
2、充分听取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自主决策利润分配事项,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
3、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特别是建立并落实持续、清晰、透明的现金分红政策,形成促进现金分红的约束机制和股权文化。
4、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其他分红方式的优先地位,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5、任何相关方不得利用利润分配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考虑的因素
1、履行公司的社会和法律责任,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投资收益的权利。
2、落实监管要求。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分红问题一直十分重视,在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建立健全与融资需求相挂钩的引导现金分红制度,提高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透明度,引导、强化上市公司持续回报股东的机制建设。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就进一步增强回报股东的意识,对上市公司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健全现金分红制度,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3、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管理办法》”),强化资本约束机制。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改革方案,中国银监会制定了《资本管理办法》,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资本管理办法》建立了与国际新监管标准接轨、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资本监管制度:建立统一配套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严格明确资本定义,扩大资本覆盖风险范围,按照审慎性原则重新设计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合理安排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以利于保持适当的信贷增速。
4、围绕“三步走”战略部署,秉承“对外以客户为中心,对内以人为本”发展理念,紧扣“快增长、调结构、增效益”发展主线,秉持外延式扩张与内涵式增长相结合发展方式,发挥“专业化、集约化、综合金融、互联网金融”优势,坚持“四轮驱动”,加大创新力度,推动管理变革。综合考虑《资本管理办法》、业务规模、盈利能力、外部融资等多方面因素,仍需要通过内部利润留存满足部分资本需求。
5、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银行经营发展实际和战略规划、股东要求和意愿、行业发展趋势和监管要求、资本市场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
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对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2015-2017年度利润分配规划
1、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2、在盈利的年度应当分配股利,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3、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法规的前提下,每一年度实现的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可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
4、在上述条件下,未来三年(2015-2017年度),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之间。
5、除年度利润分配外,还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6、公司目前正处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阶段,未来三年(2015-2017年度),在确保公司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当公司采用现金或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时,现金分红方式在当年度利润分配中的比例不低于40%(含40%)。
四、规划制定、执行和调整的决策及监督机制
1、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及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划,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公司董事会将充分发挥决策和战略管理作用,推进和监督本规划的贯彻执行,本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3、公司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利润分配规划。如因外部监管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本规划时,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规划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4、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及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进行认真研究和论证后提出、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将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本规划及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监事会和监管机构的监督。
五、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2020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完善和切实履行分红分配政策,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本行董事会制定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2020年度股东回报规划》,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本原则
1、重视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兼顾本行合理资金需求,在盈利和资本充足率满足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要求的前提下,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法。
2、充分听取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自主决策利润分配事项,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
3、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特别是建立并落实持续、清晰、透明的现金分红政策,形成促进现金分红的约束机制和股权文化。
4、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其他分红方式的优先地位,本行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5、任何相关方不得利用利润分配等方式损害本行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考虑的因素
1、履行本行的社会和法律责任,维护本行股东依法享有投资收益的权利。
2、落实中国证监会监管要求。中国证监会就上市公司分红问题先后颁布了《通知》及《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建立健全与融资需求相挂钩的引导现金分红制度,提高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透明度,引
导、强化上市公司持续回报股东的机制建设。
3、满足中国银监会资本监管要求及中国人民银行MPA要求。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分别为7.5%、8.5%和10.5%。中国人民银行自2016年起实施MPA,重点引入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进一步提高了资本监管要求。
4、本行围绕“科技引领、零售突破、对公做精”的转型方针,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和技术运用,全面打造智能化零售银行,大力推进轻资产、轻资本的精品公司银行转型。综合考虑业务规模、盈利能力、外部融资等多方面因素,本行仍需要通过内部利润留存满足部分资本需求。
5、本行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银行经营发展实际和战略规划、股东要求和意愿、行业发展趋势和监管要求、资本市场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对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2018-2020年度利润分配规划
1、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2、本行在盈利的年度应当分配股利,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3、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法规的前提下,每一年度实现的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根据股
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可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
4、在上述条件下,2018-2020年度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至30%之间。
5、除年度利润分配外,本行还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6、本行目前正处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阶段,2018-2020年度在确保本行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当本行采用现金或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时,现金分红方式在当年度利润分配中的比例不低于40%(含40%)。
四、规划制定、执行和调整的决策及监督机制
1、本行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及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划,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本行董事会将充分发挥决策和战略管理作用,推进和监督本规划的贯彻执行,本行将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3、本行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利润分配规划。如因外部监管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本规划时,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规划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严格履行决策程序,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行按照《公司章程》及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进行认真研究和论证后提出、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本行将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本规划及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监事会和监管机构的监督。”
(二)资本规划根据本行制定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管理规划(2017年-2019年)》,2017年至2019年,本行的资本规划目标和资本管理措施如下:
“一、资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一)国内外经济形势复杂
2017年以来,全球经济整体呈现复苏态势,市场乐观情绪得益于主要经济体贸易和制造业的同步增长。但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地缘政策冲突等政治因素使得世界经济在未来几年仍将面临诸多风险和不确定性。国内方面,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三去一降一补”已取得积极进展,经济结构持续优化。但长期来看,结构性失衡和增长新动力不足等问题仍待解决,经济下行压力尚存。在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下,商业银行未来几年的经营形势不容乐观,要维持稳健增长态势仍面临较大挑战。
(二)监管政策趋严
MPA自2017年起正式将表外理财纳入广义信贷范围,对广义信贷增速的严格把控,致使商业银行资产规模扩张愈发受限。与此同时银监会整治市场乱象的政策先后连续出台,强力推进“防风险、去杠杆”的改革大势。在“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等监管政策的叠加影响下,银行的资产负债组合面临着更强的约束,必须开拓出真正符合监管政策的业务思路和风控模式。监管对资本充足的严格要求,使商业银行在资本补充、资本运用排布方面需有更具前瞻性的规划,以获取业务经营的主动性。
(三)政策导向促使加速转型
当前施行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其主要出发点在于推动金融去杠杆,维护金融系统稳定,同时兼顾通胀和其他经济体的货币政策变化。未来一段时间内,政策的重心仍是防控金融风险、持续推进去杠杆,商业银行规模扩张受到一定限制。与此同时,利率市场化改革致使商业银行传统信贷业务的息差收益不断收窄。因此,商业银行迫切地需要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提高风控水平及资产负债管理能力。为配合加速转型需求,走轻资本发展之路,应尽快调整资本管理模式,从被动粗放的管理模式向精细化主动管理模式转变。
二、资本管理原则本行资本管理遵循的关键原则为: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基础上,保持适当的资本充足率水平,支持全行发展战略规划实施;优化风险资产结构、合理配置经济资本,实现资本回报最大化,保障银行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资本管理目标
(一)满足最低监管要求
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非系统重要性银行至少需满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7.5%、一级资本充足率8.5%、总资本充足率10.5%的最低要求。本行设定的资本管理目标需至少确保满足此要求。
(二)设置一定资本缓冲
为保障本行稳健经营,资本管理目标的设定需考虑监管政策动态变化,设置合理的资本缓冲。一是银监会将对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ICAAP)进行评估,综合决定对各级资本充足率的加点要求。二是宏观审慎评估(MPA)逐步从严,为兼顾规模增长与监管达标,资本充足率未来将面临更高限制。
综合考虑当前监管规定以及本行业务发展要求和风险偏好,在监管政策无重大变动的前提下,设定本行2017年-2019年资本管理的目标如下:
资本充足率≥10.8%;
一级资本充足率≥8.8%;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7.8%
同时,为进一步满足日益严格的监管要求变化,积极应对日渐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本行将积极完善内外部资本补充机制,优化风险加权资产管理,努力提高全行资本总体实力,提升全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在规划期内逐步增加资本缓冲,稳步提升资本充足水平。
四、资本补充规划
未来三年,本行将进一步完善内生资本积累为主、外源融资为辅的资本补充机制。同时要做到资本补充和结构优化并举,形成科学合理的资本结构,实现资
本组合不同成分的审慎平衡。
(一)内生性补充本行坚持以内部资本补充为主,实现业务经营可持续发展。1、提升盈利能力。未来三年,本行将进一步优化收入结构,加大零售业务发展,提升高收益零售资产占比,提高费用效能,提高资本回报,努力保持净利润的稳健增长,保证ROE相对稳定,确保内生资本可持续增长。
2、充分计提拨备。本行将持续走稳健发展道路,同时考虑本行资产质量及监管政策要求,保证较为充足的拨备计提水平,在提高风险抵御能力的同时加强资本补充。
3、制定适当的分红政策。本行将制定合理适当的分红政策,在保证股东利益的前提下,适当增强资本积累,以满足资本补充的需要,促进本行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外源性补充
在资本内生积累的前提下,本行将积极实施外部资本补充,提高整体资本实力。
1、择机使用资本工具。未来三年本行外源资本补充将按照“补充核心一级资本为主、二级资本为辅”的原则,综合考虑市场环境、融资效率、融资成本等因素,择机实施外部资本补充方案。根据监管规定和市场状况以及资本充足目标实现情况,本行将适当调整和更新资本补充的具体计划,合理选择资本工具进行资本补充,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股、优先股、可转债、二级资本债等。
2、探索资本工具创新。本行将加强创新型资本工具,尤其是新型资本补充工具的研究和试点,必要时启动股本再融资计划。
五、资本管理策略
(一)加强资本规划管理,确保资本充足稳定
滚动编制中长期资本规划,并根据宏观环境、监管要求、市场形势、业务发展等情况的变化,及时对资本规划进行动态调整,确保资本水平与未来业务发展和风险状况相适应。
(二)加大资产结构调整力度,提高资本配置效率
调整和优化表内外资产结构,优先发展综合收益较高、资本占用较少的业务。保持高收益的零售贷款平稳增长;在业务发展中适当提高风险缓释水平,减少资本占用;准确计量表外业务风险资产,加强表外业务风险资产的管理;通过资本配置引导业务部门和各级机构调整资产结构,以资本约束资产增长,提高资本配置效率。
(三)加强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流程,提高资本管理水平
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充分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主要风险状况,确保资本水平与面临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充分考虑市场和监管政策变动带来的冲击,完善资本压力测试情景,建立应急情境下的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提高资本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四)建立经济资本考核体系,增强资本节约效果
充分运用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率(RAROC)管理工具,优化经济资本在各业务线的合理配置,调整业务结构和客户结构,实现资本水平和风险水平在各业务维度的合理匹配。将经济资本管理嵌入到绩效考核中,引导各级机构树立资本约束意识,确保资本成本概念和资本管理理念融入到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五)加强压力测试,完善资本应急预案
充分考虑各类风险因素,不断优化压力测试体系。明确压力情况下的相应政策安排和应对措施,制定和完善资本应急预案,满足计划外的资本需求。确保具备充足的资本水平及完整的资本应急措施以应对不利的市场条件变化。
(六)推进资产证券化,盘活低效存量资产
逐步扩大资产证券化发行规模,创新探索品种和结构,推动扩大发行市场和投资者范围,完善内部流程,加强队伍建设,发挥资产证券化在资本、流动性和资产负债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盘活低效存量资产,为零售战略转型提供更大空间。”
八、最近三年及一期债券的发行、偿还及资信评级情况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债券发行情况
1、2016年二级资本债券
经《中国银监会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批复》(银监复[2014]678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银市场许准予字[2016]第38号)批准,本行于2016年4月8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了二级资本债券,发行规模为100亿元人民币。本期债券为10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在第5年末附有前提条件的发行人赎回权,票面利率为3.85%。
根据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本行的主体评级为AAA级,上述二级资本债券的评级为AAA级。本行无拖欠本金、利息及其他与二级资本债券有关的违约情况。
2、2017年金融债
经《中国银监会关于平安银行发行2016年金融债券的批复》(银监复[2017]106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银市场许准予字[2017]第85号)批复,本行于2017年7月19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了金融债券,发行规模为150亿元人民币。本期债券为3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4.20%。
根据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本行的主体评级为AAA级,上述金融债券的评级为AAA级。本行无拖欠本金、利息及其他与金融债券有关的违约情况。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债券偿还情况
本行最近三年及一期不存在债券偿还情况。
(三)资信评级情况
中诚信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并出具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信评委函字[2018]G227-1号),审定本行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稳定,本次可转债的信用等级为AAA。
九、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一)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出生年份 | 任期 |
谢永林 | 执行董事、董事长 | 男 | 1968年 | 2016.12-换届 |
胡跃飞 | 执行董事、行长 | 男 | 1962年 | 董事任期:2007.12-换届 行长任期:2016.12- |
陈心颖 | 非执行董事 | 女 | 1977年 | 2014.1-换届 |
姚波 | 非执行董事 | 男 | 1971年 | 2010.6-换届 |
叶素兰 | 非执行董事 | 女 | 1956年 | 2010.6-换届 |
蔡方方 | 非执行董事 | 女 | 1974年 | 2014.1-换届 |
郭建 | 非执行董事 | 男 | 1964年 | 2017.2-换届 |
郭世邦 | 执行董事 | 男 | 1965年 | 2017.12-换届 |
姚贵平 | 执行董事 | 男 | 1961年 | 2017.12-换届 |
王春汉 | 独立董事 | 男 | 1951年 | 2014.1-换届 |
王松奇 | 独立董事 | 男 | 1952年 | 2014.1-换届 |
韩小京 | 独立董事 | 男 | 1955年 | 2014.1-换届 |
郭田勇 | 独立董事 | 男 | 1968年 | 2016.8-换届 |
杨如生 | 独立董事 | 男 | 1968年 | 2017.2-换届 |
邱伟 | 职工监事、监事长 | 男 | 1962年 | 2010.6-换届 |
车国宝 | 股东监事 | 男 | 1949年 | 2010.12-换届 |
周建国 | 外部监事 | 男 | 1955年 | 2014.1-换届 |
骆向东 | 外部监事 | 男 | 1953年 | 2014.1-换届 |
储一昀 | 外部监事 | 男 | 1964年 | 2017.6-换届 |
甘煜 | 职工监事 | 男 | 1976年 | 2017.6-换届 |
王群 | 职工监事 | 女 | 1968年 | 2017.6-换届 |
吴鹏 | 副行长 | 男 | 1965年 | 2011.8- |
项有志 | 首席财务官 | 男 | 1964年 | 2018.2- |
周强 | 董事会秘书 | 男 | 1972年 | 2014.6- |
注1:2018年8月15日,本行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杨志群先生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的议案》、《关于聘任郭世邦先生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的议案》以及《关于聘任姚贵平先生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的议案》,上述人士的任职尚待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注2:2018年10月,原职工监事甘煜先生因个人原因离任,孙永桢女士当选新任职工监事。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如下:
(1)董事谢永林先生,执行董事、董事长。1968年出生,南京大学管理学博士、理学硕士。2016年9月至今任中国平安副总经理,2016年12月至今任平安银行董事长。谢先生于1994年10月加入中国平安,先后担任平安产险支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寿险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平安寿险市场营销部总经理等职务。2005年6月至2006年3月任中国平安发展改革中心副主任,2006年3月至2013年11月先后担任平安银行运营总监、人力资源总监、副行长等职务,并自2013年11月至2016年11月先后担任平安证券董事长特别助理、总经理兼CEO、董事长。
胡跃飞先生,执行董事、行长。1962年出生,中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1990年1月至1999年2月,历任深圳发展银行党办宣传室主任、支行副行长、支行行长;1999年2月至2006年5月,历任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分行行长、总行行长助理。2006年5月至2016年12月,任平安银行(原深圳发展银行)副行长。2007年12月至今,任平安银行(原深圳发展银行)董事。2016年12月至今,任平安银行行长。加入深圳发展银行之前,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东安县支行科员,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科员、人事处副科长。
陈心颖女士,非执行董事。1977年出生,新加坡国籍,毕业于麻省理工学院,获得电气工程与计算机科学硕士、电气工程学士和经济学学士学位。自2013年1月起出任中国平安首席信息执行官和平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董事长,2013年12月起出任中国平安首席运营官,2015年6月起出任中国平安副总经理,2016年1月起出任中国平安常务副总经理,2017年10月起出任中国平安副首席执行官。2014年1月至今任平安银行董事。
陈心颖女士加入中国平安之前,曾是麦肯锡公司合伙人(全球董事),专长于金融服务,在麦肯锡工作的12年间,曾与美国和亚洲10个国家的领先金融服务机构合作,主要专注于战略、组织、运营和信息技术领域。
姚波先生,非执行董事。
1971年出生,北美精算师协会会员(FSA),获得美国纽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自2009年6月起出任中国平安执行董事,现任中国平安常务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及总精算师。2010年6月至今,任平安银行(原深圳发展银行)董事。姚波先生于2001年5月加入中国平安,2009年6月至2016年1月出任中国平安副总经理,此前曾先后出任中国平安产品中心副总经理、副总精算师、企划部经理、财务副总监及财务负责人。
此前,姚波先生任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咨询精算师、高级经理。
叶素兰女士,非执行董事。
1956年出生,获得英国伦敦中央工艺学院计算机学士学位。自2011年1月起出任中国平安副总经理至今,并分别自2006年3月、2008年3月及2010年7月起担任中国平安首席稽核执行官、审计责任人及合规负责人至今。2010年6月至今,任平安银行(原深圳发展银行)董事。叶素兰女士于2004年2月加入中国平安,2004年2月至2006年3月任平安人寿总经理助理,2006年3月至2011年1月任中国平安总经理助理。
此前,叶女士曾任职于友邦保险、香港保诚保险公司等。
蔡方方女士,非执行董事。
1974年出生,获得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会计学商业硕士学位。2014年7月至今,任中国平安执行董事。2015年3月至今,任中国平安首席人力资源执行官。2014年1月至今任平安银行董事。蔡女士于2007年7月加入中国平安,2009年10月至2012年2月期间先后出任中国平安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管理部副总经理和总经理职务。2012年2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平安副首席财务执行官兼企划部总经理。2013年9月至2015年3月,任中国平安副首席人力资源执行官。
加入中国平安前,蔡女士曾任华信惠悦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咨询总监和英国标准管理体系公司金融业审核总监等职务。
郭建先生,非执行董事。
1964年出生,成都电讯工程学院(现电子科技大学)电子物理与器件专业
硕士研究生。2017年2月至今任平安银行董事。现任深圳中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88年5月加入深圳中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历任业务员、主管副处长、总经理助理兼业务部经理、副总经理等职;2011年7月至今,任深圳中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2年4月至今,任深圳中电前海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年8月至2016年3月,任中国中电国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2014年10月至2016年4月,任中国中电国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电子商务业务一部总经理。
郭建先生兼任深圳市政协委员,深圳市进出口商会会长,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常务理事、深圳市企业联合会副会长等职务。
郭世邦先生,执行董事、行长助理。
1965年出生,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91年7月至1998年7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金计划部主任科员、副处级调研员(主持工作);1998年7月至2011年3月,历任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上地支行行长、北京管理部党委委员兼副总经理、大连分行党委书记兼行长、总行零售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兼零售银行部总经理;2011年3月至2014年3月,历任平安银行(原深圳发展银行)小微金融事业部总监、小企业金融事业部总裁;2014年3月至2016年10月,历任平安证券CEO特别助理、副总经理,并先后兼任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等职务;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任平安银行董事长特别助理;2017年5月至今,任平安银行行长助理。2017年12月至今,任平安银行董事。
姚贵平先生,执行董事、行长助理。
1961年出生,湖北教育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1981年7月至1986年8月,任中国人民银行汉川县支行储蓄科管理员;1986年8月至1990年12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孝感分行计划科科长;1990年12月至1993年8月,任中国工商银行云梦县支行行长、党总支书记;1993年8月至2000年1月,任中国工商银行黄石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2000年1月至2004年3月,任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资金部总经理;2004年3月至2007年4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十堰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7年4月至2008年6月,任原
平安银行总行公司部、交易银行部总经理;2008年6月至2016年11月,任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3年5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平安驻深圳统管党委书记暨深圳地区联席会议牵头人;2014年5月至2017年5月,任平安银行总行公司业务总监;2015年8月至今,获增补为平安银行总行党委委员;2016年7月至2016年11月,兼任平安银行零售业务发展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2017年5月至今,任平安银行行长助理。2017年12月至今,任平安银行董事。
王春汉先生,独立董事。1951年出生,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2014年1月至今任平安银行独立董事。1975年5月至1988年3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四唯路办事处会计经办、党支部干事、党支部副书记,车站路办事处党支部副书记(主持工作)、书记,分行整党办公室干部,分行政治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期间,1983年9月至1985年7月,在江汉大学学习)。1988年4月至1997年12月,任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副行长(期间,1994年10月至1997年12月,兼任武汉市政府城市合作银行领导小组成员、筹建办主任)。1997年12月至2000年12月,任武汉市商业银行常务副董事长、党委书记、行长;2000年12月至2006年12月,任武汉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行长;2006年12月至2009年7月(期间,武汉市商业银行于2008年6月更名为汉口银行),任汉口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2009年7月至2014年5月,任武汉市人民政府参事。2012年5月至2013年12月,任齐商银行独立董事。2011年12月至今,任西藏银行独立董事。
王松奇先生,独立董事。1952年出生,经济学博士,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兼职博士生导师,西南财经大学客座教授。2014年1月至今任平安银行独立董事。王松奇先生1982年于吉林财贸学院金融系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1985年于天津财经学院金融系获得经济学硕士学位,1988年于中国人民大学财金系获得博士学位。于1988年8月至1995年12月在中国人民大学财金系任教,1996年1月至今,任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和中国社科院金融所研究员。1990年起任第四届中国金融学会理事、全国中青年金融研究会会长,现任第六届中国
金融学会常务理事,《银行家》杂志主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013年至今担任包商银行独立董事。
韩小京先生,独立董事。1955年出生,法学硕士,中国执业律师,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之一。2014年1月至今任平安银行独立董事。韩小京先生1982年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名:湖北财经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1985年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1985年至1986年任中国政法大学讲师,1986年至1992年任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律师,1992年至今任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从事证券、公司重组/兼并、银行、项目融资等方面的业务。韩小京先生2007年至今担任远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2011年至今担任远东宏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2014年至今担任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12月任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郭田勇先生,独立董事。1968年出生,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16年8月至今任平安银行独立董事。郭先生于1990年在山东大学数学系获理学学士学位,1990-1993年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分行,1996年在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系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99年在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博士学位。1999年至今任职于中央财经大学。2014年5月至今任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10月至今任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如生先生,独立董事。1968年出生,暨南大学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2017年2月至今任平安银行独立董事。现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长,兼任深圳前海微众银行独立董事,国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际精密集团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编号:00929)非执行董事,广东财经大学客座教授。曾在深圳市建材工业(集团)公司、深圳市永明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广深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友信会计师事务所、万隆亚洲会计师事务所、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曾出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委员会委员、深圳市财政
局注册会计师责任鉴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深圳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常务理事、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理事。曾为深天健、同洲电子、深赛格和原平安银行独立董事等。
(2)监事邱伟先生,监事长,职工监事。1962年出生,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平安银行监事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邱伟先生1983年7月至1990年2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泸州分行信贷员、调研室科员、资金科副科长、外汇科科长;1990年3月至1994年2月,历任深圳发展银行资金计划员、总行办公室综合室主任、支行副行长、总行人力部总经理助理;1994年3月至2004年5月,历任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办公室主任、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2004年6月至2005年10月,任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2005年11月至2010年5月,任原平安银行(深圳市商业银行)监事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车国宝先生,股东监事。1949年出生,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建筑机械专业学士。现任深圳市盈中泰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10年12月至今,任平安银行(原深圳发展银行)股东监事。车国宝先生1981年至1982年,任北京建筑轻钢结构厂副厂长;1983年至1984年,任深圳市蛇口区管理局副局长、党委书记;1985年至1991年,任广东省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分管招商引资、金融、进出口贸易、港务等方面工作;1992年至今,任深圳市盈中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股东。
周建国先生,外部监事。1955年出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硕士,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现任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2014年1月至今,任平安银行外部监事。周建国先生1983年7月至1993年2月,历任江西财经学院会计系教师、副教授、财务教研室负责人、系副主任;1993年2月至1996年3月,任江西财经学院成人教育处处长;1996年3月至1997年2月,任深圳市
中旅信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97年2月至2004年9月历任深圳市商控实业有限公司审计部长、财务部长、总裁助理;2004年10月至2011年6月任深圳市投资控股公司副总经理;2009年1月至今,任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骆向东先生,外部监事。1953年出生,华南师范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2014年1月至今,任平安银行外部监事。骆向东先生曾任广州市第69中学教师,广州中医药大学马列室经济学教师,广东省政府特区办公室正科干部。自1988年进入银行业工作,1988年7月至1993年9月,历任广发银行总行办公室主任、发展部总经理;1993年9月至2012年10月,任广发银行深圳分行常务副行长、纪委书记;2012年10月至2013年8月,任广发银行总行督导。在广发银行工作期间,曾分管信贷、财务、风险、运营等业务,曾兼任深圳航空公司董事、威豹金融押运公司董事。
储一昀先生,外部监事。1964年出生,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博士。现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17年6月至今,任平安银行外部监事。储一昀先生自1986年至今在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原会计学系)工作,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2000年9月至今,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上海财经大学会计与财务研究院专职研究员;2000年12月至今,历任中国会计学会会计教育分会(原中国会计教授会)副秘书长、执行秘书长;2014年1月至今,担任中国会计学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2016年7月至今,任财政部第一届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委员;曾任平安银行(原深圳发展银行)独立董事。兼任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和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甘煜先生,职工监事。1976年出生,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平安银行法律合规部总经理。2017年6月至今,任平安银行职工监事。甘煜先生1996年8月至1997年8月,任职于湖南省岳阳市经济委员会;1997年9月至2002年12月,于西南财经大
学金融学院全日制硕博连读;2003年1月至2003年5月,任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管理司市场准入处主任科员;2003年5月至2016年4月,就职于中国银监会,历任银行监管二部副处长、国际部正处级调研员、办公厅正处长级秘书等职;2016年4月至今,任平安银行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王群女士,职工监事。1968年出生,南方冶金学院计算机专业毕业。现任平安银行深圳分行重点客户三部总经理。2017年6月至今,任平安银行职工监事。王群女士1993年3月进入深圳市商业银行南山支行工作,历任营业部、公司部主任,行长助理;2010年2月至今担任平安银行深圳分行重点客户三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胡跃飞先生,执行董事、行长。胡跃飞先生简历参见本节“董事”部分。吴鹏先生,副行长。1965年出生,2003年毕业于南京大学企业管理专业,获博士学位。吴鹏先生1989年进入金融业工作,先后在中国平安各下属子公司工作,历任平安寿险深圳分公司副总、平安寿险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产险总公司协理、平安寿险总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产险总公司总经理、平安保险香港公司董事长、原平安银行东区事业部总经理等职务,2011年8月起任平安银行(原深圳发展银行)副行长。
项有志先生,首席财务官。1964年出生,厦门大学管理学博士学位。1987年7月至1991年9月,任华东冶金学院(现安徽工业大学)经济管理系助教;1991年9月至1994年7月,在厦门大学就读会计学硕士专业;1994年8月至1995年8月,任华东冶金学院(现安徽工业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1995年9月至1998年8月,在厦门大学就读会计学博士专业;1998年9月至2007年4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会计部室经理、会计部总经理助理、会计部副总经理、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员工监事;2007年4月至2013年7月,任深圳发展银行(现平安银行)计财总监,先后兼
任财务管理部总经理、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划部总经理;2014年5月至2017年8月,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2018年2月至今,任平安银行首席财务官。
周强先生,董事会秘书。1972年出生,南开大学金融学系国际金融专业毕业,经济学博士。2001年7月至2007年4月,历任平安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经理、投行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07年4月至2011年10月,任中国平安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2011年10月至2014年5月,历任平安证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今,任平安银行董事会秘书。2016年12月至今,兼任平安银行投资银行事业部联席总裁。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职情况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除本行以外的企业或单位的任职、兼职情况如下:
姓名 | 任职单位情况 | 职务 |
谢永林 |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副总经理 |
陈心颖 |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副首席执行官、常务副总经理、首席运营官、首席信息执行官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非执行董事 |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非执行董事 | |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非执行董事 | |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非执行董事 | |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非执行董事 | |
中国平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 非执行董事 | |
深圳平安金融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 非执行董事 | |
平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董事长兼CEO | |
深圳平安综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 非执行董事 | |
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 非执行董事 | |
西双版纳金融资产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非执行董事 |
姓名 | 任职单位情况 | 职务 |
姚波 |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总精算师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非执行董事 |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非执行董事 | |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非执行董事 | |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非执行董事 | |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非执行董事 | |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非执行董事 |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非执行董事 | |
上海壹账通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 非执行董事 | |
平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非执行董事 |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非执行董事 | |
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 非执行董事 | |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非执行董事 | |
平安健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非执行董事 | |
叶素兰 |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审计责任人、首席稽核执行官 |
上海壹账通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 监事 | |
深圳壹账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非执行董事 | |
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 非执行董事 | |
蔡方方 |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首席人力资源执行官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非执行董事 |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非执行董事 | |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非执行董事 | |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非执行董事 | |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非执行董事 | |
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 非执行董事 | |
郭建 | 深圳中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总经理 |
深圳中电前海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
深圳市政协 | 政协委员 | |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 | 会长 | |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 | 常务理事 |
姓名 | 任职单位情况 | 职务 |
深圳市企业联合会 | 副会长 | |
王春汉 | 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王松奇 |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 | 教授、博士生导师 | |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金融所 | 研究员 | |
中央财经大学 | 兼职博士生导师 | |
西南财经大学 | 客座教授 | |
第六届中国金融学会 | 常务理事 | |
《银行家》杂志 | 主编 | |
韩小京 |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
远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独立非执行董事 | |
远东宏信有限公司 | 独立非执行董事 | |
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有限公司 | 外部董事 | |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
郭田勇 |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 教授、博士生导师 |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
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
杨如生 |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合伙人 |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
国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
香港国际精密集团有限公司 | 非执行董事 | |
广东财经大学 | 客座教授 |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 理事 | |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 理事 | |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 会长 | |
车国宝 | 深圳市盈中泰投资有限公司 |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股东 |
周建国 |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长、党委书记 |
储一昀 | 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 教授、博士生导师 |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2015年度,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本行实际获得的税前年度薪酬总额为6,297.24万元。
2016年度,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本行实际获得的税前年度薪酬总额为4,537.91万元。
2017年度,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行领取薪酬情况:
姓名 | 职务 | 任职状态 | 性别 | 年龄 | 从本行获得的税前报酬总额(万元) | 是否在公司关联方获取报酬 |
谢永林 | 执行董事、董事长 | 现任 | 男 | 49 | 867.68 | 否 |
胡跃飞 | 执行董事、行长 | 现任 | 男 | 55 | 717.07 | 否 |
陈心颖 | 非执行董事 | 现任 | 女 | 40 | - | 是 |
姚波 | 非执行董事 | 现任 | 男 | 46 | - | 是 |
叶素兰 | 非执行董事 | 现任 | 女 | 61 | - | 是 |
蔡方方 | 非执行董事 | 现任 | 女 | 43 | - | 是 |
郭建 | 非执行董事 | 现任 | 男 | 53 | 29.02 | 否 |
郭世邦 | 执行董事 | 现任 | 男 | 52 | 14.13 | 否 |
姚贵平 | 执行董事 | 现任 | 男 | 56 | 18.13 | 否 |
王春汉 | 独立董事 | 现任 | 男 | 66 | 42.42 | 否 |
王松奇 | 独立董事 | 现任 | 男 | 65 | 40.34 | 否 |
韩小京 | 独立董事 | 现任 | 男 | 62 | 39.26 | 否 |
郭田勇 | 独立董事 | 现任 | 男 | 49 | 41.42 | 否 |
杨如生 | 独立董事 | 现任 | 男 | 49 | 37.26 | 否 |
邱伟 | 职工监事、监事长 | 现任 | 男 | 55 | 478.58 | 否 |
车国宝 | 股东监事 | 现任 | 男 | 68 | 31.12 | 否 |
周建国 | 外部监事 | 现任 | 男 | 62 | 31.48 | 否 |
骆向东 | 外部监事 | 现任 | 男 | 64 | 35.80 | 否 |
储一昀 | 外部监事 | 现任 | 男 | 53 | 16.46 | 否 |
甘煜 | 职工监事 | 离任 | 男 | 41 | 187.66 | 否 |
王群 | 职工监事 | 现任 | 女 | 49 | 159.95 | 否 |
吴鹏 | 副行长 | 现任 | 男 | 52 | 459.89 | 否 |
周强 | 董事会秘书 | 现任 | 男 | 45 | 360.58 | 否 |
赵继臣 | 董事、副行长 | 离任 | 男 | 54 | 15.88 | 否 |
王聪 | 外部监事 | 离任 | 男 | 59 | 16.82 | 否 |
王岚 | 职工监事 | 离任 | 女 | 47 | 126.15 | 否 |
曹立新 | 职工监事 | 离任 | 男 | 49 | 193.38 | 否 |
蔡丽凤 | 副行长 | 离任 | 女 | 59 | 30.03 | 否 |
冯杰 | 副行长 | 离任 | 男 | 60 | 412.64 | 否 |
陈蓉 | 副行长 | 离任 | 女 | 49 | 351.28 | 否 |
何之江 | 副行长 | 离任 | 男 | 52 | 397.85 | 否 |
注1:董事陈心颖、姚波、叶素兰、蔡方方在本行控股股东中国平安任职并领取报酬,其报酬情况见《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上述人员未在本行领取报酬;2018年10月,原职工监事甘煜先生因个人原因离任,孙永桢女士当选新任职工监事。注2: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和本行相关规定,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部分绩效薪酬将进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期限为3年。本行高级管理人员从本行获得的税前报酬总额中包括了进行延期且尚未支
付的绩效薪酬,该部分绩效薪酬将在未来3年分年延期支付;注3:当年新任或离任人员报告期内从本行获得的薪酬,按报告期内在职时间折算。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情况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持有股份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1 | 胡跃飞 | 董事、行长 | 4,104 | 0.000024 |
2 | 吴鹏 | 副行长 | 2,394 | 0.000014 |
3 | 项有志 | 首席财务官 | 6,000 | 0.000035 |
合计 | 12,498 | 0.000073 |
(五)本行对管理层的激励情况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未实施股权激励,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未持有本行股票期权或被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四节 本行主要业务
一、银行业的基本情况
(一)我国商业银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我国对金融行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作为金融行业重要组成部分的银行业,是一个受到严格监管的行业,监管内容包括市场准入、业务监管、产品与服务定价、审慎性经营、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以及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等方面。2003年4月前,人民银行负责监管银行业。中国银监会于2003年4月成立后成为银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履行原由人民银行履行的大部分银行监管职能,并于2018年与中国保监会合并为中国银保监会。人民银行仅履行其中央银行的职能。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履行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落实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并强化监管问责。
目前,中国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监管机构。中国银保监会负责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而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除中国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外,我国的商业银行也接受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包括(但不限于)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审计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1、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银保监会是我国银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审议通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批准中国银监会成立,依法履行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职责,监管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如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及货币经纪公司)、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国外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中国银监会通过现场和非现场的调查和监督对上述机构进行监管,并有权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根据2003年12月颁布并经2006年10月修正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相关法规,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监管职责包括: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包括经营的产品及提供的服务;审核银行业及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方面的审慎运营规则;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编制及出版中国银行业的统计数据和报表等。
2018年3月1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将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保监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将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保监会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人民银行。
2、人民银行
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规,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包括:颁布和执行履行其职责必要的命令和规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监督管理境内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持有、管理、运营中国的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搜集金融业的数据,进行数据分析并作出预测;监督信用信息搜集和评级行业,推动全国信用系统的建立等。
3、其他监管机构
除中国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外,我国的商业银行也受到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主要包括财政部、国家外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和审计署等。例如,在从事外汇业务方面,商业银行需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监管并遵从有关规定;在从事基金托管业务方面,商业银行需受中国证监
会的监管并遵从《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我国商业银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我国商业银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分为基本法律法规与行业规章两大部分。
1、基本法律法规
基本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存款保险条例》等。
2、行业规章
行业规章主要涉及行业管理、公司治理、业务操作、风险防范和信息披露等方面。
行业管理方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通知》、《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及《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等。
公司治理方面的规章主要有:《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及《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
业务操作方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主要有:《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
作尽职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及《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风险防范方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及《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等。
信息披露方面的规章主要有:《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信息披露办法》等。
向若干特定行业和客户提供贷款及授信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主要有:《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富民惠农金融创新工程的指导意见》、《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及《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
(三)巴塞尔协议对中国银行业监管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由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制订并公布,巴塞尔I是一套银行资本衡量系统,实施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为8%的风险衡量架构。自1999年起,巴塞尔委员会开始对巴塞尔I进行修改,并就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颁布若干建议,以替代巴塞尔I。巴塞尔II保留巴塞尔I的主要元素,并通过引入三大新“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信息披露)改善资本架构。巴塞尔II于2007年年底前在部分国家正式实施。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巴塞尔III确立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大幅度提高了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并要求各成员经济体两年内完成相应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2019年1月1日前全面达标。2017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完成巴塞尔III的修订,将从2022年1月1日起逐步实施。
借鉴巴塞尔协议III的相关标准,中国银监会根据中国银行业改革实际和监管实践,设定了一系列在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方面更为严格的监管标准。
2011年4月,根据巴塞尔协议III,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紧密结合国内银行业经营和监管实际的基础上,中国银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该意见设定严格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提出从市场准入、审慎监管标准、持续监管和监管合作等方面加强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措施,并要求银行业深入推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实施。
2012年6月,中国银监会发布《资本管理办法》,并于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该办法对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的总体原则、监管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内容和监管措施、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等进行全面规范,提出了更高的资本监管要求。
为推动《资本管理办法》平稳实施,2012年12月,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商业银行储备资本要求(2.5%)设定6年的过渡期,2013年末,储备资本要求为0.5%,其后5年每年递增0.4%。此外,《通知》区
分已达标银行和未达标银行,提出差异化监管要求。对于已达标银行,鼓励过渡期内资本充足率保持在《资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之上;对于未达标银行,要求在过渡期内达到分年度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并制定资本规划,稳步推进资本充足水平的提高。
2013年10月,中国银监会借鉴《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风险监测标准》(巴塞尔协议III流动性标准),在对现行的流动性风险监管制度进行梳理、补充和完善的基础上,起草并审议通过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2018年5月23日,中国银保监会公布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2014年1月,中国银监会为加强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的信息披露,发布了《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要求符合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从2014年起披露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
(四)我国商业银行业现状和竞争格局
目前,我国银行体系由三部分构成:即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人民银行为中央银行,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建立和完善货币金融调控体系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是政策性银行,以支持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建设、基础设施、农业和进出口贸易的发展为主。商业银行分为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境内外资银行。
2015-2017年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整体市场份额整体较为稳定,总资产规模占行业比重在17%-19%之间。但随着城市商业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的快速发展,截至2018年6月30日,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总资产规模占行业比重为17.65%,与2017年12月31日比重持平。下表列示了最近三年及一期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占比情况:
机构类型 | 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占比(%) | |||
2018年 6月30日 | 2017年 12月31日 | 2016年 12月31日 | 2015年 12月31日 | |
大型商业银行 | 37.01 | 36.77 | 37.29 | 39.21 |
股份制商业银行 | 17.65 | 17.81 | 18.72 | 18.55 |
机构类型 | 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占比(%) | |||
2018年 6月30日 | 2017年 12月31日 | 2016年 12月31日 | 2015年 12月31日 | |
城市商业银行 | 12.42 | 12.57 | 12.16 | 11.38 |
农村金融机构 | 12.95 | 13.00 | 12.87 | 12.87 |
其他类金融机构 | 19.96 | 19.84 | 18.97 | 17.99 |
合计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资料来源: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注1:大型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注2: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注3:其他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民营银行、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和邮政储蓄银行。
(五)我国商业银行业的进入壁垒
银行业的经营发展关系到国民经济和金融的安全,属于特殊产业,其发展条件和市场准入比一般工商企业更为严格。根据《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必须符合规定的最低实缴资本,具备规定的股东资格,并经中国银保监会审查批准。
关于最低实缴资本的要求:中资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除最低资本额的限制之外,中国银保监会对中资商业银行发起人的总资产、盈利状况、信用评级等有相应的审慎性规定。较高的最低资本限制和投资主体资格限制构成了商业银行主要进入壁垒。
(六)影响我国银行业发展的因素
1、国内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近年来,世界经济缓慢复苏,发达经济体面临一系列政治、经济挑战,新兴市场经济体有所企稳,但仍面临调整与转型压力。我国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国民经济运行缓中趋稳、稳中向好,金融业改革不断深化,金融市场平稳运行,金融机构整体稳健,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新的进展,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不断完善,实现了“十三五”良好开局。
面对日趋复杂的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人民银行实施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
密切关注流动性形势和市场预期变化,加强预调微调和市场沟通,为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去杠杆、抑泡沫、防风险营造了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总体看,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取得了较好效果,银行体系流动性中性适度,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规模平稳增长,利率水平总体适度。
当下国内宏观经济的运行情况及稳健的货币政策都为银行业各项业务的发展创造了稳定、适宜的环境。
2、多层次金融市场的建立
作为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近年来有序推进、不断深化,金融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监管体系和金融宏观调控体系不断完备,为我国银行业监管体制的完善和银行业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股票市场、国债市场、企业债券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金融市场逐步建立并发展壮大,融资环境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企业会有更多直接融资渠道的选择,直接融资的占比也将呈现逐步上升的趋势。未来,在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大背景下,我国将逐步完善市场运行规则,健全市场化、法治化违约处置机制。完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强化审慎合规经营理念,推动金融机构切实承担起风险管理责任。
目前,我国的金融体系仍是以商业银行为主导、以间接融资为主要融资渠道的业务格局。多层次金融市场的逐步建立在影响商业银行传统优势的间接融资的同时,也将为商业银行发展直接融资等新业务带来机遇。
3、利率市场化
利率市场化是我国金融改革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商业银行收入结构。利率市场化是我国金融市场开放的核心要素,在实现内外均衡、缩小本外币利率差额、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和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
2013年以来,利率市场化进程显著加速,人民银行全面放开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推出了同业存单,配套推进了金融机构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的建设。
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存贷款利差空间可能会缩小,从而压缩银行的利润空间,加大各银行竞争压力。同时,利率市场化推进过程中利率的变动会更加频繁,加大了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的难度。目前各商业银行正积极提高市场风险管理水平,完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通过金融产品创新,资产结构调整,加大非利息中间业务收入等手段,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未来,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持续深入,将对商业银行的风险定价和精细化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4、汇率市场化
随着商业跨境业务不断丰富,以及国内跨境消费需求进一步提高,汇率市场化的进程将一定程度上影响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以及业务模式。
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2012年以来,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持续增强,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由0.5%逐步扩大至2%。
2014年7月1日,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取消了银行对客户美元挂牌买卖价差管理,由银行根据市场供求自主定价。
2015年8月11日,人民银行宣布调整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报价机制,做市商参考上日银行间外汇市场收盘汇率,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供中间价报价。这一调整使得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机制进一步市场化,更加真实地反映了当期外汇市场的供求关系。
2017年5月26日,外汇交易中心公布,外汇市场自律机制汇率工作组将在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报价模型中引入逆周期因子,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机制将变为“前一交易日日盘收盘价+一篮子货币汇率变化+逆周期因子”,有助于缓解人民币汇率波动对国内经济基本面变化反映不足的问题。
汇率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将提高汇率的不确定性,在为银行业资产负债结构、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带来重大的挑战与压力的同时,也将为产品及业务创新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有助于加快中国银行业的市场化步伐和国际化进程。
5、金融全球化的进程
金融全球化进程不断改变着商业银行经营的外部环境。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全球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趋势明显增强,主要体现在资本在全球范围内的频繁流动、金融机构的跨国经营、金融市场的全球联动和跨境监管等。
近年来,中国银行业的国际化程度也在加速提升。一方面,中资银行加快海外布局,目前已有多家中资银行控股、参股境外金融机构,利用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趋势大力拓展业务;另一方面,中资银行通过引入优质境外战略投资者,通过与境外战略投资者在管理、业务、渠道等多方面形成协同,迅速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应对日益复杂的竞争环境。
随着金融全球化持续推进,银行业外部经营环境亦发生较大变化。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通过经营模式、运作机制、服务功能等方面的调整,进一步拓展业务能力,扩充自身经营实力,为业务的全球化布局和国际化进程奠定了坚实基础。
6、金融业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
目前信息技术已经成为金融创新的基础和支柱,银行业的重要产品和管理创新均通过计算机和数据库技术的应用来实现,信息科技的进步大大促进了银行经营管理效率和风险管理水平的提升。
201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中国金融业信息技术“十三五”发展规划》,明确提出了“十三五”金融业信息技术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文件确立了“十三五”期间金融业信息技术工作的发展目标,主要包括:金融信息基础设施达到国际领先水平、信息技术持续驱动金融创新、金融业标准化战略全面深化实施、金融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更加完善、金融信息技术治理能力显著提升。
随着上述纲领性文件的颁布,未来金融业信息技术将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依托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经营渠道方面,传统的柜台模式逐步向电子化、网络化柜台模式发展,电子渠道从交易主渠道逐步向营销主渠道转变;经营管理方面,与量化分析理论相结合,在客户管理、产品分析、风险管理和绩效管理等方面有效提升了银行经营管理的质量与水平。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商业银行各个环节、各种产品,将成为我国银行业业务创新和经营管理水平持续提升的基本支持。
(七)银行业发展及改革趋势
1、重点服务实体经济
2017年7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金融工作应当把握“回归本源,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未来,国内金融业包括银行业将把为实体经济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银行将在政策的引导下,进一步完善对社会发展重点及相对薄弱环节的产品服务结构,建设普惠金融体系,加强对小微企业、“三农”和偏远地区的金融服务,推进金融精准扶贫,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大趋势,一方面为银行丰富服务及产品、拓宽客户渠道提供动力及机遇,另一方面也对银行的风险识别及抵御风险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2、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日趋严格
为了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水平,促进商业银行科学、可持续发展,近年来监管机构逐渐提高了对银行业的资本监管要求。中国银监会于2004年2月发布并于2007年7月修订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巴塞尔协议I为制订基准,并已在若干方面参考巴塞尔协议II的相关内容。2007年2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有步骤推动我国商业银行自2010年底起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自2008年9月起,中国银监会陆续印发了多个监管指引以确保新资本协议如期实施。2009年10月,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强调资本质量,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2011年4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根据中国银行业改革发展实际和监管实践,借鉴巴塞尔协议III,在全面评估现行审慎监管制度有效性的基础上,提高了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中国银监会于2012年6月正式出台《资本管理办法》,并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行,旨在对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的总体原则、监管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内容和监管措施、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等方面重新进行全面
规范,提出了更高的资本监管要求。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对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提出了细化要求,包括禁止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明确资管产品风险准备金的计提要求等,过渡期至2020年底。对于商业银行存量的违反要求的资管产品,需要在过渡期内有序压缩递减,对商业银行的资本水平形成一定压力。
3、人民银行强化宏观审慎管理
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将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升级”为MPA,从资本和杠杆、资产负债、流动性、定价行为、资产质量、跨境融资风险、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等七个方面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自我约束和自律管理。MPA包括七大类共16项指标。重点指标是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主要通过资本约束金融机构的资产扩张行为。该项指标在结合中国实际的基础上,体现了巴塞尔Ⅲ资本框架中逆周期资本缓冲、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等宏观审慎要素。其中,逆周期资本缓冲与宏观经济形势和经济增长的合理需要等因素密切相关;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则取决于金融机构自身的系统重要性程度。
4、零售银行业务增长迅速
目前商业银行的企业贷款在国内银行资产业务中仍占据主导地位,也为商业银行贡献了主要的收入来源。近年来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上升,消费结构升级以及消费模式的转变,我国的个人金融产品需求持续增长,个人贷款产品和非利息收入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增长迅速。此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民收入的迅速提高,对个性化的理财顾问服务等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持续增长。居民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需求的增加,将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零售银行业务实现快速发展。
5、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由高速增长转为高质量发展
2011年以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中
国银监会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监发〔2013〕7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37号)等一系列通知和规定,鼓励商业银行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单列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并在机构准入、资本补充、资本占用、不良贷款容忍度和贷款收费等方面,对银行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提出了具体的差别化监管和激励政策。各商业银行纷纷成立了专门从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部门,建立小微企业贷款绿色通道和多样化的产品体系。
为落实防控金融风险要求,2018年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8年推动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29号),要求以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小微企业主贷款,下同)为考核重点,努力实现“两增两控”目标:“两增”即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两控”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水平。
6、产品服务及收入结构持续多元化
在我国银行业普遍资本金趋紧的情况下,各家银行加大了中间业务的发展力度,以减少对银行资本金的消耗。近年来,随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不断拓展以及实体经济金融服务需求的增长,国内银行业的业务范围和收入结构不断发生改变,非利息收入比重不断扩大。同时,由于我国银行业金融产品创新能力不断提升,资产管理、金融期货、汽车金融服务、信息咨询、投资理财等高附加值的创新性业务也在加速发展。另外,商业银行更加注重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不断挖掘客户需求,注重客户体验,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从而提升客户的满意度,增强客户黏性,实现多种产品和服务的收入。
随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定价模式的市场化,以及银行产品和服务的日益丰富,中间业务收入将成为银行业新的盈利增长点;这有利于银行改善收入结构,应对利率市场化带来的挑战,提高收入的稳定性。
7、利率市场化背景下竞争日益激烈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下限限制、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上限限
制和票据贴现利率管制已全面放开,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此外,近年来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迅速,金融机构开始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存款利率市场化进程日益深入。
利率市场化对中国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能力、定价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产生一定的挑战,但也将鼓励中国商业银行开发更多创新产品及服务。此外,利率市场化将加大银行业的竞争压力,促使中国商业银行的业务转型,尤其是中间业务产品及服务方面,如投资银行、理财及另类投资服务等。
8、稳步推进国际化进程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人民币国际化的逐步推进,我国银行业等金融机构正在稳步推进海外布局,通过设置海外机构或投资入股境外金融机构等方式推进国际化进程。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开展境外业务的中国企业以及赴海外的个人客户,开展存贷款、贸易金融、国际结算等商业银行业务,个别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已成为服务当地客户的主流金融服务机构。根据境外监管特点,部分银行设立了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境外机构,成为开展综合化布局,提升跨业务跨市场服务能力的重要平台。
9、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战略布局逐步完善
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务的影响正在逐渐加深。居民存款的分散化已经非常明显,相当规模的居民存款已从商业银行向互联网金融载体流动。传统商业银行将会面临越来越大的经营压力,互联网金融的便利应用场景,相对较高的资金回报率,不仅会吸引很多普通人的资金流入,而且会推进“无现钞社会”的进程。金融的分散化和金融资源的多元化,带来金融监管方面的更多风险关注,监管层将高度关注其潜在风险,尤其是对互联网金融中的龙头企业将会格外关注。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商业银行对互联网的态度已从过去的排斥、抑制转向有限度开放及合作。
总体上,互联网金融强化了国内金融业分散化的趋势,虽然对目前的金融业领域还未构成根本性的颠覆,但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正在逐渐深刻地影响国内市场。
二、本行的经营范围
本行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后,经营下列各项商业银行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结汇、售汇业务;(十五)离岸银行业务;(十六)资产托管业务;(十七)办理黄金业务;(十八)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十九)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本行所处行业的竞争地位
(一)本行的行业地位
本行的主要竞争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大型商业银行以及11家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
近年来,本行资产规模保持平稳增长,收益保持稳健。
资产规模方面,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资产总额为33,673.99亿元,较2017年末增长3.66%;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行资产总额为32,484.74亿元,较2016年末增长9.99%。
盈利能力方面,2018年1-6月,本行实现净利润133.72亿元,同比增长6.52%;2017年度,本行实现净利润231.89亿元,同比增长2.61%。
资产质量方面,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不良贷款余额309.92亿元,较2017年末增长6.88%;不良贷款率为1.68%,较2017年末下降0.02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175.81%,较2017年末增长24.73个百分点;拨贷比2.95%,较2017年末增长0.38个百分点。
近年来,凭借良好的管理能力和业务营运水平,本行获得了多项殊荣,包括:
在由金融时报社主办的“2017中国金融机构金牌榜·金龙奖”评选中,本行连续
四年荣获“年度最佳股份制银行”大奖。在由二十一世纪传媒主办的“第十二届21世纪亚洲金融竞争力评选”中,本行荣获“2017年度亚洲卓越零售银行”大奖,董事长谢永林荣膺“2017年度银行家”殊荣。此外,本行先后获得第十八届亚洲银行家峰会“中国最佳(股份制)贸易金融银行”奖、第二届全国政务服务博览会“中国政务服务优秀实践案例奖”、中国卓越金融奖“年度卓越战略创新银行”、“年度卓越信用卡服务银行”等奖项。
(二)本行的竞争优势
本行顺应国家战略和经济金融形势,在“科技引领、零售突破、对公做精”转型战略指引下,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和技术运用,全面推进智能化零售银行转型,推进公司业务从规模驱动的外延式增长向价值与质量驱动的内涵式增长转型,严密防控各类金融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1、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本行的资产规模及盈利能力是本行综合竞争力的有利证明。
近年来,本行保持资产规模的稳健增长。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总资产分别为33,673.99亿元、32,484.74亿元、29,534.34亿元和25,071.49亿元,2017年12月31日较2016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较2015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较2014年12月31日分别增长9.99%、17.80%和14.67%,2015年至2017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3.83%。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总资产为33,673.99亿元,较2017年末增长3.66%。
本行实现净利润的稳步增长,2017年、2016年和2015年,本行实现净利润分别为231.89亿元、225.99亿元和218.65亿元,2015年至2017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2.98%。2018年1-6月,本行实现净利润133.72亿元,同比增长6.52%。
2、零售转型深入推进
2018年6月末,本行管理零售客户资产(AUM)12,173.8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2.0%,零售客户数7,705.37万户、较上年末增长10.2%,其中私财客户52.59万户、较上年末增长15.2%,私行达标客户2.58万户、较上年末增长9.6%。2018年6月末,信用卡流通卡量达4,576.96万张,较上年末增长19.4%;零售存款余
额4,057.7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9.0%,零售贷款余额9,989.26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7.7%,占比为54.0%;信用卡总交易金额12,072.27亿元,同比增长89.9%。信用卡跨行POS交易份额持续提升,平安口袋银行APP月活客户数2,035万户,较上年末增长37.3%。2018年上半年,零售业务营业收入293.16亿元、同比增长34.7%,在全行营业收入中占比为51.2%;零售业务净利润90.79亿元、同比增长12.1%,在全行净利润中占比为67.9%。
3、对公做精聚焦深化
2018年上半年对公业务持续调整结构,资产结构调整有条不紊、存款增长稳中向好。2018年上半年,新增授信出账主要集中在医疗健康等本行十大聚焦行业;钢铁、火力发电、煤炭等高风险行业敞口余额较年初减少,贷款投向有进有退。2018年上半年本行新增授信客户主要分布在租赁和商务服务等低违约率行业;批发零售、制造业等高违约率行业内客户有序退出,授信客户结构持续优化。为切实提高资本回报水平,2018年上半年本行对高消耗低回报的业务与客户进行了压降。2018年6月末,对公风险加权资产余额较上年末压降320亿元至8,190亿元,同业风险加权资产余额较上年末压降582亿元至3,156亿元。在资产结构持续调整的情况下,存款业务顶住转型压力坚持规模维稳,截至上半年存款增长稳中向好。
4、科技引领成效显现
本行将“科技引领”作为全行首要发展策略,持续加大科技投入。2018年上半年,本行科技投入大幅增加,IT资本性支出同比增幅达165%;科技队伍不断壮大,通过吸引高端科技人才优化队伍结构,提升科技创新引领能力。2018年6月末,全行科技人力扩充到4,800人(含外包),同比增长超过25%。同时,主动实施敏捷转型,实现科技与业务的深度融合,有效提升交付质量和客户体验。打造弹性、安全、开放的技术平台,支持业务快速增长和向互联网转型。持续推动科技创新,依托平安集团在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领域的核心技术和资源,利用新技术赋能业务,持续提升客户体验、丰富金融产品、创新业务模式、完善风控体系、优化运营效率、促进智慧管理。“科技引领”推动银行战略转型已初见成效。
5、资产质量持续向好
本行积极应对外部风险、调整业务结构,将贷款投放到资产质量更好的零售业务。对公持续做精,新增业务聚焦成长性好、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的行业,集中优势资源投向高质量、高潜力客户,带动上下游供应链、产业链或生态圈客户,继续保持新客户的良好风险表现,同时继续做好存量资产结构调整,加大问题资产清收处置力度,资产质量持续向好。
2018年6月末,本行逾期、逾期90天以上贷款余额和占比较上年末实现“双降”,不良率和关注率较上年末下降。逾期贷款余额568.41亿元、较上年末减少19.03亿元,逾期贷款占比3.07%,较上年末下降0.37个百分点;逾期90天以上贷款余额385.18亿元、较上年末减少29.42亿元,逾期90天以上贷款占比2.08%,较上年末下降0.35个百分点。不良贷款率1.68%、较上年末下降0.02个百分点,关注率3.41%、较上年末下降0.29个百分点。
2018年上半年,本行计提的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为222.98亿元,同比降幅6.0%,其中发放贷款及垫款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为210.44亿元;2018年6月末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544.86亿元,较上年末增幅24.4%;拨贷比为2.95%,较上年末增加0.38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为175.81%、较上年末增加24.73个百分点,逾期90天以上贷款拨备覆盖率为141.46%、较上年末增加35.79个百分点。全行2018年上半年收回不良资产总额123.25亿元、同比增幅180.1%,其中信贷资产(贷款本金)115.03亿元;收回的贷款本金中,已核销贷款65.59亿元,未核销不良贷款49.44亿元;不良资产收回额中96.8%为现金收回,其余为以物抵债等方式收回。
6、合理配置网点布局
本行持续实施网点智能化建设,合理配置网点布局,截至2018年6月末,本行有73家分行、共1,073家营业机构;并已完成46家零售新门店开设或改装,计划在年末完成100家。
四、本行主营业务的具体情况
本行的主营业务包括零售银行业务、公司银行业务及资金业务。
(一)零售银行业务
本行零售银行业务主要包括消费金融贷款、信用卡业务、汽车金融贷款业务、私人银行及财富管理业务,致力于打造“智能化零售银行”。
1、消费金融贷款
本行针对各类客户消费偏好和需求特征,通过大数据、互联网+等科技手段,加快推进消费金融模式升级和产品创新,以满足客户不同阶段的消费融资需求;并通过消费金融业务渗透更多年轻白领、微小企业主等长尾客群,使银行服务惠及更多客群。同时,本行利用消费金融业务线上通道,借助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门户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打造一站式自助消费贷款平台,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提升产品竞争力,实现消费金融业务申请办理的智能化和自动化,提升客户体验,实现持续经营,助推消费升级。
本行消费金融贷款主要产品包括“新一贷”、“金领通”、“薪易通”、住房按揭贷款和持证抵押贷款。其中“新一贷”是本行消费金融的主打产品。
“新一贷”通过集中化、工厂化的后台运营流程,以快速放款迅速建立市场竞争优势。随后在2010年率先进行销售渠道模式创新和销售管理模式创新,引入外部渠道获客、O2O+T获客等模式,充分发挥平安集团内外、线上线下多渠道获客优势,并制定全渠道销售管理制度,明确不同渠道准入及退出标准、日常检视机制等管理工具,实现渠道及推荐业务的差异化管理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大幅提升获客效率,释放销售产能。
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新一贷”贷款发放额分别为539亿元、585亿元和1,170亿元。2018年1-6月,本行“新一贷”发放额563.65亿元,同比增长15.83%。截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6月30日,“新一贷”贷款余额分别为664亿元、774亿元、1,298亿元和1,447.69亿元。
2、信用卡业务
本行信用卡业务继续保持快速稳健增长,持续深入提升客户体验。本行通过完善信用卡业务产品体系,针对不同客群提供符合客群需求的针对性权益。
(1)面对中国平安及其子公司的客户
本行联合平安产险共同推出“平安车主金融信用卡”,为客户提供一站式车主服务,从功能、积分、权益、活动全面聚焦于车主人群。同时,本行联合平安寿险共同推出“金管家联名卡”,寿险持卡保单客户获得一般综合意外险、综合交通意外险、海外疾难援助等多重保险额度,以及费用垫付、保单贷款等保单服务。
(2)面向年轻客户群体
本行推出“平安由你信用卡”,持卡人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卡面并挑选权益,该卡满足了年轻客群对服务差异化、个性化的需求。本行密切关注移动支付领域的技术发展和应用场景创新,推进“指尖”支付产品端的设计和服务体验:2016年,本行信用卡首发适用于所有手机系统的移动支付产品,采用“指纹+安全芯片+金融级安全”的NFC全终端方案,结合已有的二维码支付,实现了手机的即时支付。
(3)面对高端客户
本行为车主定向推出车主白金卡,围绕客户购险、养车、用车需求提供服务,进一步完善了平安车主综合金融生态圈。同时,本行为有境外商旅出行、境外网络消费需求的平安信用卡客户推出平安VISA美元白金卡。该卡加载了符合国际EMV标准芯片,为持卡人海外交易提供了更高的安全性。
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本行累计新增发卡分别为674.49万张、838.20万张和1,508.51万张;信用卡业务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88.59亿元、120.83亿元和191.03亿元。2018年1-6月,本行新增发卡917.98万张,同比增长81.23%;信用卡业务实现营业收入120.92亿元,同比增长39.61%。本行持续完善信用卡全流程风险管理体系,通过部署网络申请专属评分体系,搭建大数据应用策略模型,并通过应用人脸识别、设备“指纹”、链式反欺诈等前沿科技,构建智能化风控体系。
3、汽车金融贷款
本行汽车金融业务市场份额继续保持领先地位,主要围绕零售汽车消费场景,通过内迁外获打造平安“行”生态金融服务平台,实现汽车金融“互联网+”
的全面转型。
本行于2002年开始涉足汽车金融业务,逐步积累经历了完整经济周期的客户风险行为数据,同时也积累了行业专门人才、系统技术和服务效率上的优势。本行汽车金融事业部于2011年起成立,受总行垂直管理、独立考核。汽车金融事业部前、中、后台实行专业化分工,全国四十几家分部各项业务流程均标准统一。由于专业化的管理,汽车金融业务规模迅速增长,持续保持行业领先地位。通过与全国约40家主流汽车品牌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本行汽车金融业务覆盖了全国主要的一、二线城市及全国一半以上的汽车经销商。对于核心品牌的核心经销商,本行实行驻店维护,确保及时响应经销商和客户的需求,在客户和经销商中有一定的品牌影响力。
此外,本行汽车金融持续进行产品创新,围绕客户购车、用车、置换车等汽车消费场景,陆续开发了新车贷款、二手车贷款、车辆抵押贷款、购车附加费用类贷款(保费贷款、汽车装潢/延保贷款)等全谱系的产品序列,并融合贷款、理财、保险等综合金融服务,全面覆盖汽车消费产业链,满足车主汽车消费全生命周期的金融需求。
通过授信流程优化、科学风险量化模型及大数据策略应用等一系列举措,本行汽车金融贷款系统自动化审批占比不断提高,自动审批完成后即可获知审批结果;同时,本行通过微信扫码/APP/网页申请、远程面签、OCR和集中作业等技术全流程线上化操作,客户从贷款申请到放款提车最快仅需20分钟。
截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6月30日,本行汽车金融贷款余额分别为786.35亿元、952.64亿元、1,305.17亿元和716.12亿元。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本行汽车金融业务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29.26亿元、47.42亿元及75.20亿元。2018年1-6月,本行汽车金融业务实现营业收入49.81亿元,同比增长47.59%。本行汽车金融业务规模和收入保持持续、稳健的增长。
4、私人银行及财富管理业务
本行一直致力于成为根植中国、国际一流的私人银行。私人银行业务围绕“综合金融、全球配置、家族传承”三大客户价值主张,深化“投资管理、健康管理、
移民留学、家族保障”四大服务体系,建立了“GWS全球投资管理平台、平安传承学院、私享传奇、平安?家族通”四大品牌。依托平安集团的综合金融平台,本行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实现资产的全球配置以及家业的平安传承。
本行对高净值客户提供分层服务,对于资产任意三个月日均达到600万人民币的客户界定为私人银行客户,其他客户界定为财富管理客户。随着国内金融监管政策的调整、金融市场的成熟以及金融创新产品的日趋丰富完善,私人银行需要向以代客资产管理为核心的财富管理运营模式和盈利模式转化,向最高端个人客户提供全面的专业化、国际化、个性化的财富管理服务,满足其财务规划、资产管理和资产增值等方面的需求。
目前,本行正在不断探索新的业务模式,即“以高端财富管理为基础,以私行+投行模式为特色,为中国高净值客户、企业、机构客户提供全面金融解决方案”,具体包括:(1)“投行+私行”:链接资金端、资产端和产品端,在客户企业发展不同阶段,提供企业战略、财务及投融资一站式金融解决方案;(2)综合金融渠道:打通银行对公、零售、寿险、证券等集团高净值客户资源,创造协同价值,并匹配对应激励及利润机制;(3)全球配置平台:构建开放式运作平台,协同集团内外专业机构,提供跨境金融解决方案,全球大类资产配置以及非金融服务;(4)家族传承保障:围绕客户家族财富、企业、人力和社会四大资源,提供税务、国籍、子女教育、资产传承保障等服务。
近年来,本行全面推动财富管理业务新模式落地,优化人员配置、考核办法、客户经营、业务管理,主推银行理财产品的创新,客户数量和零售资产管理规模稳健增长。截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6月30日,本行私人银行达标客户数分别为1.45万户、1.69万户、2.35万户和2.58万户,财富客户数分别为28.60万户、34.38万户、45.65万户和52.59万户;管理零售客户资产规模分别为6,672.24亿元、7,976.00亿元、10,866.88亿元和12,173.80亿元。
5、智能化零售银行
本行全力打造以“SAT(社交化+移动化+远程化)”为核心的零售银行服务体系,同时借助人工智能为零售转型提供保障,全面覆盖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
智能化体验。
2017年上半年,本行启动“凤凰计划”,推动三大APP整合(原口袋银行APP、信用卡APP、平安橙子APP)。整合后的新口袋银行APP承载了本行零售业务的全产品及服务。本行口袋银行APP月活量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名列前茅。2017年8月,新推出的口袋银行4.0版本,集成了先进的生物识别技术,通过智能化体验功能,可根据客户的交易记录与风险偏好、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产品投资组合方案,并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分析客户需求,最终通过APP推送、呈现,为客户提供差异化的产品和服务。
2017年上半年开始,本行将网点定位为线上化的“前哨”,通过行员APP、FB(FACEBANK)等智能工具与设备的应用,以及生物识别、智能投顾等技术的引入,与线上渠道全面打通、紧密结合,优化、提升服务质量与效率,打造智能化的“不排队网点”。2017年8月29日,本行首家纯零售新门店“广州流花支行”正式开业,该网点充分融入社区经营和生活,构建以“智能+O2O+客户体验”为核心的服务体系;同时,嵌入“衣食住行”等多场景互动体验,体现了“轻型化、社区化、智能化、多元化”的优势和特点,打造一站式综合金融O2O服务平台。
同时,本行在人工智能领域已取得一定成效。在业务营销方面,本行积累了丰富的客户标签,并已逐步形成单个客户的360度视图,能精准把握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差异化的产品和服务;在风险控制方面,本行采用模型集群技术,在涉及客户的各个节点上,部署了约40多套风险模型实现全方位监控和评估风险,并应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账户的防伪冒验核与侦测;同时,本行借助多方大数据信息及人脸识别等全新技术,充分应用引擎工具和评分模型,使信用卡征信审批系统决策能力达到75%以上,在发卡量大幅增长的情况下,审批人力基本保持不变。
(二)公司银行业务
报告期内,本行以解决客户融资需求为出发点,深入挖掘客户产业链、资金链、产品链上的金融服务需求,为客户提供包括存贷款、交易结算、财富管理、财务咨询等银行传统和延伸性服务,以及证券、信托、基金、租赁等泛金融产品,
从单一融资向综合化、一站式、一揽子金融服务模式转变。
1、公司银行存贷款业务
(1)公司贷款业务
2017年以来,本行主动实施业务结构与资产结构调整,保持公司贷款规模的合理水平。截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6月30日,本行公司贷款总额(不含票据贴现)分别为7,613.31亿元、9,200.11亿元、8,404.39亿元和8,201.73亿元,分别占客户贷款及垫款总额的62.60%、62.34%、49.31%和44.37%。
本行公司贷款主要投向的行业包括制造业(轻工业)、社会服务、科技、文化、卫生业、房地产业、商业等,投放区域主要为东区(以长三角地区为主)和南区(以珠三角地区为主)等发达地区,主要为当地企业提供项目贷款及流动资金贷款。
(2)公司存款业务
公司存款是本行存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开展公司客户纯存款工作是本行持久关键工作之一,抓好公司存款对本行扩大资金来源有重要的意义。
截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6月30日,本行公司存款余额分别为14,535.90亿元、16,528.13亿元、16,594.21亿元和16,735.08亿元,分别占本行总存款的83.83%、86.00%、82.95%和80.49%。从长期来看,市场利率仍将维持相对高位,存款增长乏力的局面仍将持续,负债端成本压力将始终存在。本行将采取综合措施全力推动存款增长,关注政府存款、集团现金管理、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平台等领域聚集的资金沉淀、以及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等的各类主动负债。
2、公司银行具体业务
本行公司银行业务主要包括政府银行业务、交易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资产托管业务、离岸业务、贸易融资业务和国际业务等。
(1)政府银行业务
本行面向政府客户提供综合、全面、丰富的金融服务,大力发展政府银行
业务。业务范围包括本行面向政府客户开展的各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纯负债、低风险业务、授信业务、投行业务、中间业务等;服务对象包括中央及地方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政府投融资业务派生主体。
顺应政府在公共管理及公共服务领域的变革,本行积极筹备政府金融事业部,做好政府金融配套服务,致力于为政府客户实现三方面提升:一是以科技变革支撑政务升级,实现管理提升;二是以智慧平台服务社会公众,实现服务提升;三是以综合金融助力区域发展,实现效益提升。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累计取得财政、住房、社保3大类政府业务资格192个。
(2)交易银行业务
近年来,本行不断丰富“供应链金融+互联网金融”的平台战略,纵向延伸产业链,横向延伸产品链,实现客户服务综合化、平台业务一体化,形成交易银行体系的竞争优势。
目前,本行交易银行各类业务借助线上化实现了流程优化与服务优化,互联网金融的平台战略与获客成效显著,下一阶段将继续以行业趋势和客户需求为导向,借助科技力量实现服务升级。
截至2018年6月30日,“橙e网”已向1,047个行业电商平台项目输送了行业金融服务体系,不断对外输出本行的数字化供应链金融体系行业标准,先行优势更加巩固。“保理云平台”已上线保理商及上下游买卖方客户6,987户,累计出单量382.72亿,通过服务模式、风控手段的创新及金融科技的应用,持续优化平台功能,打造包括结算、融资、资产管理、交易撮合、风险控制等全流程一站式应收资产服务体系。“跨境E”金融平台累计线上交易规模3,641.88亿元,同比增长50.72%,通过不断丰富服务场景,扩大服务外延,以平台服务为驱动,构建“互联网+外贸”生态圈,为客户提供一站式跨境综合金融服务,以平台金融模式带动跨境业务双轻转型、快速增长。“行E通”综合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累计合作客户达2,027家,较上年末增加98家,客户覆盖面持续扩大,同业渠道集聚效应明显。
(3)投资银行业务
本行秉承“轻资产、轻资本”的发展理念,由“生产信用并持有”的传统商行模
式,向“承揽、承做、承销”一体化的投行模式转型,积极推动“真投行”的战略转型。针对新的监管政策及市场环境,本行在投资银行业务上坚持合规经营,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社会资本和服务产业升级为核心业务战略。
具体到业务策略层面,本行投行业务侧重债券承销、资产证券化、并购重组和银团贷款等重点投行业务的发展;在管理上,持续优化承揽、承做和承销的投行化运营流程;承揽环节方面,与上市公司、大型国企、非银金融机构等积极合作,广泛承揽项目;承做环节方面,根据监管要求,加大标准化产品的设计和承做力度,持续提升承做能力;承销环节方面,积极服务大对公、同业和零售等销售渠道,提升资产流转效率。
2015年、2016年和2017年,本行实现投资银行债券承销规模分别为1,329.50亿元、1,018.55亿元和1,051.05亿元,实现承销收入分别为5.03亿元、2.91亿元和2.78亿元,其中绝大部分债券由高信用评级的客户发行。
2018年1-6月,全行合计实现债券承销规模814.80亿元,实现承销收入1.13亿元。同时,本行合计实现交易撮合规模167亿元,实现了多领域撮合交易业务的突破。
(4)资产托管业务
本行大力发展资产托管业务,为客户提供专业化托管服务,紧密围绕基金资管、券商资管、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等主流托管产品,深入分析重点产品市场发展趋势以及未来发展空间,积极拓展新客户。同时,深入挖掘与建立合作关系客户的业务空间,不断扩大本行托管业务主流市场的覆盖面及占有率。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保险市场、互联网金融、资本开放不断演化,近几年公募基金、保险资管、期货资管快速发展,本行通过对内建立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合作联动机制,充分整合项目、资本及渠道等业务资源,优化业务流程和运营效率,将资产托管业务打造成为连接资产端和负债端的业务撮合平台,为终端客户提供包括从产品设计、资产推荐、销售渠道等一站式的综合金融服务。
在市场竞争激烈、费率下行的形势下,截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6月30日,本行托管净值规模分别为3.69万亿元、5.46万亿元、6.13万亿元和6.04万亿元。本行2015年度、2016年度和
2017年度实现托管费收入29.39亿元、27.45亿元和30.46亿元。2018年1-6月,本行实现托管费收入15.31亿元。
(5)离岸业务本行是拥有离岸业务经营牌照的“全国离岸银行业务规范化试点行”之一。离岸业务即银行吸收非居民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除非居民之外,也可为监管政策允许的居民企业提供离岸金融服务。本行目前离岸业务包括离岸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协定存款、定活通存款)、离岸贷款(包括一般贷款、贸易融资、银团贷款、离岸代付等)、离岸债券投资以及离岸结算(包括汇款、单证)等。
近年来,本行离岸业务资产总额、离岸存款、离岸贷款、经营净收入等主要经营指标位居中资离岸银行同业第一梯队,离岸金融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逐步提高。
截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6月30日,本行离岸总资产分别为140.74亿美元、184.62亿美元、186.88亿美元和207.15亿美元,离岸存款分别为137.79亿美元、168.70亿美元、175.89亿美元和204.89亿美元,离岸贷款分别为97.00亿美元、136.29亿美元、146.47亿美元和156.62亿美元。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和2018年1-6月,本行实现离岸业务中间业务收入分别为0.92亿美元、1.04亿美元、1.32亿美元和0.74亿美元,经营净收入分别为2.16亿美元、2.61亿美元、3.21亿美元和1.69亿美元。
(6)贸易融资业务
近年来,本行贸易融资业务以“产品结构化、营销联盟化、交易投行化、运营平台化”为发展思路,鼓励业务创新。产品方面,本行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推出了“增信贷”、“保付贷”、“付融通”、“跨境投融资”等一系列产品,不断发掘业务增长点。营销方面,本行建立联盟化营销机制,搭建保理商联盟、代理行联盟、核心企业联盟、商品期货联盟等,提高客户粘性,密切合作关系,扩大品牌影响力。同时,本行推出“保理云平台”、“跨境e金融平台”等重点项目。目前,本行贸易金融领域的创新发展已在业内形成了一定的品牌效应。
截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6月30日,本行贸易融资业务授信余额分别为4,918.12亿元、5,334.00亿元、4,079.30亿元和3,588.05亿元,客户数量别分为7,624户、6,637、5,308户和4,777户。近年来本行贸易融资业务规模存在一定的下降,主要原因为受政策与市场环境影响,贸易融资客户还款难度加大;以及本行推动零售战略转型,主动压降对公投放资源导致。
(7)国际业务
本行拥有丰富的国际业务产品体系,主要包括传统的国际结算、中间业务(各类资金交易产品)、贸易融资及离岸业务,结合市场变化及客户需求不断优化创新,将产品服务覆盖到跨境投融资、跨境现金管理以及跨境电子商务服务等多个领域。
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1-6月,本行国际结算规模分别为1,794亿美元、1,744亿美元、1,498亿美元和852亿美元,实现中间业务收入分别为15.56亿元、16.78亿元、12.05亿元和6.09亿元。
3、公司银行客户基础
(1)以行业金融模式获取客户
本行以行业金融为领域,积极运用“C+SIE+R”行业金融模式正在更加明确更加清晰的落地实施中。本行以主办行思维,集中优势资源投向高质量、高潜力客户,带动上下游供应链、产业链以及生态圈客户。本行采取差异化营销策略,针对大型客户,以名单制方式,采取“融资+融智”策略,通过“商行+投行”深度服务客户,成为客户的主办行;针对中小型客户,以平台轻型模式提供快捷、批量的金融服务,为中小企业客户提供便捷的支付结算及增值服务。
(2)以互联网金融模式获取客户
本行对“橙e网”进行持续升级优化,提升对公司客户的数字化服务能力。“橙e网”战略定位于B2B生产性服务领域的“供应链金融+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资源重点聚焦客户规模、数据资产、服务能力、行业创新应用和平台联盟。
(3)以标准化小企业服务模式夯实客户基础
本行注重小企业客户,通过启动KYB项目、“房易贷”、“平安会员宝”等产品,后续考虑投贷联动,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为中小微企业客户提供全业务链服务。
本行启动的KYB项目,依托本行丰富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实践经验,通过结合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等最新技术,利用中国平安大数据资源和征信能力,构建出中小微企业数据融资服务体系,搭建起了中小微企业贷款平台。KYB项目整合了各方数据源后,通过其拥有的业界大数据抓取和分析技术,开展生物识别、语音图像处理等人工智能新技术领域研究。现阶段,中小微企业贷款平台以全流程自动化、线上化为目标,打造中小微企业数据融资模型,发展中小微企业数据信用贷。
(三)资金业务
本行资金业务具体包括金融市场业务、金融同业业务、票据金融业务以及资产管理业务。
1、金融市场业务
本行金融市场业务涵盖固定收益、外汇、贵金属及相关衍生品业务(FICC业务)。其中,固定收益业务包括固定收益类产品交易、储蓄国债销售及银行账户代理交易;外汇业务包括外汇及衍生品交易、自贸区账户代理交易等;贵金属业务包括黄金租赁、贵金属交易、黄金账户、实物金、产业基金等;衍生品业务包括利率衍生工具及外汇衍生品。
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年度,本行实现金融市场业务交易量分别为8,847亿美元、14,720亿美元和16,143亿美元,实现交易收入24.57亿元、32.78亿元和15.13亿元。
2018年1-6月,本行实现金融市场业务交易量8,181亿美元,同比增长11.21%;实现交易收入9.81亿元,同比增长47.27%。
(1)固定收益业务
本行固定收益业务主要为债券交易。本行交易账户的投资主要以短久期债券为主,注重头寸调整的灵活性,在有较好的市场机会时会深度介入长久期利率债
进行波段操作以增厚盈利水平。
本行外币债的投资总体规模不大,以配置中资机构发行的美元债为主,会适当进行波段操作。目前自营账户持有的外币债券均是中资发行主体或其为发债而在海外成立的SPV发行的,本质上发行主体均是中资机构,因此实际上并未持有其他国家的发行主体发行的债券。目前持有外币债发行主体主要是中国境内的大型金融机构,90%以上为投资级。
(2)外汇业务
本行开展外汇业务,主要分为代客交易及自营交易两种业务模式。
代客外汇衍生品交易方面,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6月,本行代客外汇衍生品交易量分别为238亿美元、253亿美元、225亿美元和80亿美元,实现收入2.60亿元、3.30亿元、2.47亿元和0.80亿元。
自营外汇交易方面,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6月,本行自营外汇交易量分别为10,605亿美元、10,966亿美元、12,050亿美元和7,063亿美元,实现收入2.58亿元、3.28亿元、2.10亿元和1.55亿元。
(3)贵金属业务
本行贵金属业务包括贵金属交易、贵金属融资、实物金和黄金资管业务。2015年至2017年贵金属交易量从4,800亿元增长至7,900亿元,增幅64.58%;营业收入从29.28亿元增长至35.85亿元,增幅22.44%。2017年,本行贵金属业务全年经营净收入10.17亿元,对客户黄金租赁650亿元、实物金销售16.8吨。
2018年1-6月,本行贵金属交易量为7,085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7亿元;经营净收入5.13亿元,对客户黄金租赁486亿元、实物金销售0.51吨。
(4)衍生品业务
本行衍生品业务主要分为利率衍生工具及外汇衍生品。
利率衍生工具方面,本行已经与国内多家机构签订了NAFMII协议,交易对手包括所有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主要城商行和外资行以及券商。最近三年本行的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量均位居全市场前十名,年均贡献利润超过2,000万人民币。
外汇衍生品方面,本行主要交易对手为银行间做市商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衍生金融工具的合约金额是指所参考的标的物的合约金额,能够体现交易量,但并不反映其风险。本行对衍生金融工具实施严格的风险限额管理,实际风险敞口较小。
截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6月30日,本行外汇衍生工具(外币远期、外币掉期及外币期权合约)的年末合约金额分别为6,778.16亿元、7,963.08亿元、10,067.15亿元和9,614.57亿元。
2、金融同业业务
本行金融同业业务旨在扩大同业业务合作,提升本行在同业市场的影响力,为零售、传统公司业务提供更多支持与服务。本行将持续优化同业资产负债组合管理,加强同业渠道建设和客户营销,提高同业产品服务能力与获客能力。
本行同业业务以各类同业投融资业务为核心。其中,同业投资业务包括投资信托计划受益权、资产管理计划受(收)益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主要体现为本行同业资产;同业融资业务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等,主要体现为本行同业负债。本行通过资产负债组合量化管理,制定业务及交易策略,做好前瞻性同业资产负债配置,实现精细化同业资产负债管理。
资产配置方面,本行着力于拓宽投资渠道和业务品种,对接高收益、高质量资产:积极对接PPP、投行资本市场等行内项目;保持市场参与度,获取优质ABS项目,同时设计本行存量资产ABS产品,加快资产流转,盘活存量资产。截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6月30日,本行同业资产余额分别为2,252亿元、3,104亿元、3,035亿元和2,971亿元。
负债管理方面,本行通过运用负债量化管理模型,将市场研判与量化管理相结合,在保持负债久期的基础上,实现负债低成本化;同时,本行降低负债集中度,注重活期负债管理,同时充分利用同业存单工具作为同业负债的有效补充,
保证流动性。截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6月30日,本行同业负债余额(含同业存单,扣除结算性存款)分别为3,864亿元、5,978亿元、7,316亿元和7,541亿元,占总负债比例分别为16.47%、21.73%、24.17%和24.02%,符合监管要求。
“行E通”平台是本行金融同业业务的重要支撑,是集客户管理、产品管理、绩效管理、营销管理、数据管理、交易清算、注册登记和行业资讯等服务为一体,以中小金融机构为主要客群,面向所有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机构的综合金融资产交易平台。“行E通”平台涵盖众多同业业务及产品,如理财销售、线上存放、非银产品代销、平安金等,同业业务覆盖广泛,夯实客户基础。截至2018年6月30日,“行E通”平台累计合作客户2,027家。
3、票据金融业务
票据金融业务为商业银行传统业务,主要为商业银行对商业汇票进行贴现、转贴现、承兑及保证等业务。本行票据金融业务主要包括票据贴现业务、票据回购业务、票据再贴现业务及票据资管业务。
截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6月30日,本行转贴现余额分别为69.35亿元、70.10亿元、115.42亿元和302.88亿元,再贴现余额分别为30.64亿元、31.52亿元、35.68亿元和33.23亿元;2015-2017年,本行票据金融业务实现利润37.81亿元、26.78亿元和5.33亿元。本行2017年票据业务实现利润同比大幅下降,主要原因为受直贴环节全额征税、银行间资金利率持续走高,以及监管政策和银行内部风控标准趋严等多因素叠加影响,2017年票据市场出现整体萎缩。2018年1-6月,市场行情好转,本行票据金融业务实现利润7.13亿元,同比增长164%。
根据《平安银行票据业务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票据业务重大事项是指已经或者可能对本行票据业务经营及资金产生重大影响、或由票据业务引起的可能对本行其他经营及本行声誉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本行在报告期内不存在票据业务重大事项。为保证票据业务的持续合规性,防范合规及信用风险,本行对票据业务进行了一系列的规范,主要包括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前、中、后台职责明确、岗位分离、制约有效;强化流程系统管控,风险管理从软控制提升到硬控制;
持续开展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对业务进行监督;积极传导合规政策,帮助分行把握风险;开展业务培训等。
4、资产管理业务本行资产管理业务持续推进净值型产品转型。在投资管理模式上,本行坚持大类资产配置,参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各类投资;在风控模式上,继续发挥商业银行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的优势,更加注重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信息披露和投资者教育。本行将通过上述三个维度的转型,最终形成“固定费用+业绩分成”的盈利模式。
本行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配置大类结构主要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债券及债券基金、权益类投资、金融衍生品等。
截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6月30日,本行资产管理规模分别为7,418亿元、9,264亿元、8,480亿元和9,810亿元。
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对资管业务的产品设计、风险管理、打破刚兑、资本计提等方面提出了监管要求。根据上述指导意见,本行将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及产品投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国家重点领域;规范资金池,降低期限错配风险;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打破刚性兑付;强化资本和准备金计提要求,预防非预期损失,过渡期至2020年底。本行将更加注重资管业务的规范性,严格控制存量产品规模,并进行有序压降,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五、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
(一)固定资产
本行主要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电子设备及其他。
截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和2018
年6月30日,本行固定资产的成本、累计折旧、减值准备及账面价值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时间 | 项目 | 成本 | 累计折旧 | 减值准备 | 账面价值 |
2015年12月31日 | 房屋及建筑物 | 4,623 | 1,780 | - | 2,843 |
运输工具 | 143 | 80 | - | 63 | |
办公设备及计算机 | 4,537 | 2,655 | - | 1,882 | |
合计 | 9,303 | 4,515 | - | 4,788 | |
2016年12月31日 | 房屋及建筑物 | 8,399 | 2,031 | 2 | 6,366 |
运输工具 | 155 | 88 | - | 67 | |
办公设备及计算机 | 4,892 | 3,009 | - | 1,883 | |
合计 | 13,446 | 5,128 | 2 | 8,316 | |
2017年12月31日 | 房屋及建筑物 | 8,452 | 2,364 | 2 | 6,086 |
运输工具 | 98 | 50 | - | 48 | |
办公设备及计算机 | 5,262 | 3,360 | - | 1,902 | |
合计 | 13,812 | 5,774 | 2 | 8,036 | |
2018年6月30日 | 房屋及建筑物 | 9,257 | 2,535 | 2 | 6,720 |
运输工具 | 93 | 51 | - | 42 | |
办公设备及计算机 | 5,308 | 3,540 | - | 1,768 | |
合计 | 14,658 | 6,126 | 2 | 8,530 |
1、自有物业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及其境内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共拥有1,035处自有物业,建筑面积总计为399,861.66平方米。其中,用于办公或营业的自有物业(以下简称“营业类房产”)建筑面积总计为332,558.31平方米,用于职工宿舍等其他用途的自有物业(以下简称“非营业类房产”)建筑面积总计为67,303.35平方米。
(1)经营类房产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及境内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拥有471处、建筑面积总计为332,558.31平方米的营业类房产。其中:
①440处房产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且该等房产坐落在本行或其境内分支机构已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上,该等房产的建筑面积总计为289,912.38平方米。
②25处房产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该等房产坐落的土地因当地主管部门不予单独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原因未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该等房产的建筑面积总计为39,660.70平方米。
③6处房产因取得时间较早、相关资料不完备等原因而未能取得《房屋所有
权证》,该等房产的建筑面积总计为2,985.23平方米,约占本行及境内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类房产总建筑面积的0.9%,约占本行及境内分支机构使用的房产总建筑面积的0.75%。
对于前述存在权属瑕疵的房产,目前不存在重大权属争议或纠纷。发行人律师认为,本行及境内分支机构该等存在权属瑕疵的房产不会对本行的经营和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非营业类房产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及境内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拥有564处、建筑面积总计为67,303.35平方米的非营业类房产。其中:
①403处房产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且该等房产坐落在本行或其境内分支机构已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上,该等房产的建筑面积总计为43,206.21平方米。
②12处房产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该等房产坐落的土地因当地主管部门不予单独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原因未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该等房产的建筑面积总计为8,917.81平方米。
③149处房产因取得时间较早、相关资料不完备等原因而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该等房产的建筑面积总计为15,179.33平方米,约占本行及境内分支机构使用的非营业类房产总建筑面积的22.55%,约占本行及境内分支机构使用的房产总建筑面积的3.8%。
因非营业类房产的用途主要是员工宿舍、车库等,不用于本行及境内分支机构的业务经营或办公用途,本行及境内分支机构非营业类房产存在权属瑕疵的情形并不会对本行的经营和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律师认为,本行及境内分支机构非营业类房产存在权属瑕疵的情形并不会对本行的经营和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重大在建工程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在建工程期末余额为12.99亿元。其中,重大在建工程有5项,分别为重庆分行新大楼、昆明分行新大楼、武汉平安银行大厦、
南昌分行锐拓融和大厦和贵阳分行新大楼,该等在建工程已经按其建设进度取得相应的批准或许可文件。
3、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本行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用于商业银行业务的专用设备,如ATM机、电脑、办公设备以及车辆等。本行对其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依法拥有所有权。
(二)无形资产
截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6月30日,本行无形资产包括:
(1)核心存款:由于银行与客户间稳定的业务关系,在未来一段期间内预期继续留存在该银行的账户。核心存款的无形资产价值反映未来期间以较低的替代融资成本使用该账户存款带来的额外现金流量的现值。
(2)软件。
(3)其他。
报告期内,本行无形资产成本、累计折旧及账面价值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时间 | 项目 | 成本 | 累计摊销 | 账面价值 |
2015年12月31日 | 核心存款 | 5,757 | 1,296 | 4,461 |
软件 | 2,132 | 1,636 | 496 | |
其他 | 7 | 3 | 4 | |
合计 | 7,896 | 2,935 | 4,961 | |
2016年12月31日 | 核心存款 | 5,757 | 1,584 | 4,173 |
软件 | 2,529 | 1,934 | 595 | |
其他 | 7 | 4 | 3 | |
合计 | 8,293 | 3,522 | 4,771 | |
2017年12月31日 | 核心存款 | 5,757 | 1,871 | 3,886 |
软件 | 3,132 | 2,319 | 813 | |
其他 | 7 | 5 | 2 | |
合计 | 8.896 | 4,195 | 4,701 | |
2018年6月30日 | 核心存款 | 5,757 | 2,015 | 3,742 |
软件 | 3,296 | 2,546 | 750 | |
其他 | 7 | 5 | 2 | |
合计 | 9,060 | 4,566 | 4,494 |
1、商标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共拥有132项境内注册商标。
2、专利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及境内分支行共拥有14项境内专利,详细情况如下:
序号 | 类别 | 专利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权人 | 权利范围 | 授权公告日 |
1 | 发明专利 | 2017100277037 | 交易处理的方法及交易服务器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全部权利 | 2018年6月22日 |
2 | 发明专利 | 2017100277304 | 业务批量处理控制方法及装置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全部权利 | 2018年3月20日 |
3 | 外观设计 | 2016303943498 | 用于智能终端的图形用户界面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全部权利 | 2017年5月10日 |
4 | 外观设计 | 2016303943661 | 用于手机的图形用户界面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全部权利 | 2017年5月10日 |
5 | 外观设计 | 2016303943680 | 用于智能终端的图形用户界面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全部权利 | 2017年3月1日 |
6 | 外观设计 | 2016303943708 | 用于手机的图形用户界面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全部权利 | 2017年5月10日 |
7 | 外观设计 | 2016303943727 | 用于智能终端的图形用户界面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全部权利 | 2017年3月1日 |
8 | 外观设计 | 2016303943731 | 用于智能终端的图形用户界面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全部权利 | 2017年3月8日 |
9 | 外观设计 | 2016303946602 | 用于手机的图形用户界面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全部权利 | 2017年3月29日 |
10 | 外观设计 | 2016303946617 | 用于智能终端的图形用户界面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全部权利 | 2017年3月29日 |
11 | 外观设计 | 2016303946621 | 用于智能终端的图形用户界面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全部权利 | 2017年3月8日 |
12 | 外观设计 | 2016303946636 | 用于智能终端的图形用户界面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全部权利 | 2017年3月1日 |
13 | 外观设计 | 2016303946674 | 用于智能终端的图形用户界面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全部权利 | 2017年3月8日 |
14 | 发明专利 | 2013100478413 | 一种安全认证方法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全部权利 | 2016年9月14日 |
3、特许经营权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未拥有特许经营权。
六、业务许可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取得中国银保监会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必要的业务批准(备案)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金融许可证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已取得中国银监会核发的B0014H144030001
号《金融许可证》,本行境内各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均已取得了中国银监会各派出机构核发的《金融许可证》。
(二)营业执照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已取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5379H号《营业执照》,本行境内各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均已取得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本行总行持有中国银保监会于2018年5月1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91440300192185379H且有效期至2021年5月1日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七、抵债资产
截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6月30日,本行抵债资产余额分别为32.00亿元、44.94亿元、52.40亿元和45.42亿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0.13%、0.15%、0.16%和0.13%,占比较低。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未处置的抵债资产均以法院裁定或者协议抵债的方式取得。本行存在对部分抵债资产超过2年未予处置的情况,主要原因为抵债资产主要由法院委托拍卖流拍后被动抵债形成,资产流动性差。本行计划在未来逐步对抵债资产进行处置。
发行人律师认为,该等抵债资产账面余额占本行全部信贷资产的比例较低,且本行也未因超过期限未处置完毕该等抵债资产而被监管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照或限制开展新业务等;此外,本行亦在积极寻求该等抵债资产的处置途径。综上,本行存在对部分抵债资产超过2年未处置的情况不会对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八、信息科技
(一)信息技术管理架构
在信息科技管理方面,本行设立了首席信息执行官(CIO),统筹总行及各
分行信息技术开发及信息技术管理。在总行层面设置总行科技开发中心、总行科技运营中心、总行零售科技中心三大板块;分行层面,各分行均设置分行科技部门,具体管理架构如下:
各部门具体科技管理中心:
1、总行科技开发中心
负责全行IT预算管理,负责全行应用系统(零售除外)的规划、开发、测试,负责生产系统(零售除外)的二线支持工作,为全行各项业务发展提供专业、高效的技术支持和保障,引领银行渠道、产品和服务创新。
2、总行零售科技中心
为支持本行零售转型,快速响应业务需求,本行还在零售网络金融事业部下设零售科技中心,负责零售应用系统的开发等工作。
3、总行科技运营中心
负责全行业务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及其他IT支持体系的运行、维护,并参与建设;保障IT系统有效、安全运行。
4、分行科技部门
负责分行系统及相关基础设施的运维以及少量本地特色系统的开发工作;负责当地的电脑终端维护、IT支持及网络机房维护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二)数据中心建设及灾备建设
本行大力推进数据中心建设工作,私有云覆盖率已经达到88%。四个虚拟化
平台进展如下:VMware虚拟化覆盖率为87.70%;OVM for X86虚拟化覆盖率已达92%;PowerVM虚拟化覆盖率为76.70%;Sparc OVM虚拟化盖率为99%。虚拟化建设带来的效益主要是节省了大量的硬件、空间、电力成本的消耗。
在灾备建设方面,本行建立了两地三中心的生产灾备模式、运维模式及托管情况。除了主数据中心外,还建立了异地灾备中心,并将所有本行A类重要信息系统、其相关联的B类关键应用系统以及与业务连续性相关的系统均纳入应用级灾备建设范围。在运维管理模式上,本行数据中心及信息系统主要采取自主运维的模式。
九、境外经营情况
2017年3月29日,中国银监会出具《中国银监会关于平安银行香港代表处升格为分行的批复》(银监复[2017]112号),同意平安银行香港代表处升格为分行,本行主要在境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截至2018年6月30日,香港分行正在设立中,尚未实际开展业务。
第五节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一、风险管理
(一)信用风险管理本行已建立集中、垂直、独立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成“派驻制风险管理、矩阵式双线汇报”的风险管理模式,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统筹各层级风险管理工作,总行各专业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全行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并由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向各分行/事业部派驻主管风险副行长/风险总监,负责所在单位的信用风险管理工作。2017年,本行风险政策坚持“三化两轻”战略引领,支持银行核心任务,强化风险政策对业务的引导作用。
同时,本行制定了一整套规范的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机制,对信贷业务实行全流程管理。具体如下:
1、贷前受理和调查方面,本行建立了全面的授信尽责调查制度,严格落实授信业务贷前调查环节的风险防范,规范贷前调查行为,提升贷前调查工作质量,并要求严格审查客户准入资格,严防利用不真实生产经营信息和虚假资料骗取贷款。核实客户贷款需求和审贷资料的真实性,客观评价客户还款能力,严防利用虚假资料或虚假担保等骗取贷款。
2、贷款审查和审批方面,本行建立了相应的授权管理、审查管理、额度管理、后督管理等制度,要求多方获取客户最新融资信息,全面、科学测算贷款需求。按照规定程序审批贷款,严防逆程序操作和超权限审批;严防员工参与客户编造虚假材料;严禁授意或支持贷款调查/审查部门或人员撰写虚假调查/审查报
告、随意降低准入标准、违规决策审批贷款。
3、贷款合同签订与发放方面,本行建立了合同管理、放款管理等制度,要求坚持合同面签制度,严防在未落实贷款条件或客户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情况下发放贷款,严防客户用虚假支付依据支取贷款。
4、贷后管理方面,本行建立了完善的授信风险监测预警、问题授信管理、不良资产管理及责任追究等制度,包含授信合同生效后到授信完全终止前的风险监测、预警、控制、报告、处置和统计等内容,并要求加强对客户贷款使用的监
督,及时跟踪客户经营状况,定期实地查看押品状态,严防贷款被挪用、资产被转移、担保被悬空。
(二)市场风险管理本行建立了有效的市场风险治理架构及健全的市场风险政策制度体系和管理流程。董事会是市场风险管理最高决策机构,承担市场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及其下设委员会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履行市场风险管理职责;风险管理部是全行市场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明确了市场风险管理职责分工、风险识别与计量、风险应对措施等,并按制度规定开展风险识别、分析和计量工作及采取应对措施。
1、市场风险管理的目标
本行市场风险管理的目标是建立规范、科学、有效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在满足监管和内部管理要求的基础上,不断提升市场风险管理能力,平衡风险和收益,为增强本行市场竞争力夯实基础。
2、市场风险的管理架构
本行建立了有效的市场风险治理架构和管理职责分工。董事会是市场风险管理最高决策机构,承担市场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及其下设委员会负责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批市场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定期听取市场风险管理执行的汇报;风险管理部是全行市场风险的牵头管理和具体执行部门,与前台业务部门保持独立。
本行已搭建涵盖市场风险基本制度、一般管理办法、操作流程的市场风险管理制度体系,覆盖了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报告和控制的全流程。本行定期审视评估市场风险的各项制度和管理办法,并根据业务和发展现状不断完善、改进、优化流程。本行董事会逐年确定年度市场风险偏好,并持续跟踪市场趋势变化、加强风险监测和控制能力,有序开展市场风险管理工作,确保全行市场风险在授权风险偏好内。
目前全行市场风险现状主要是面临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当前风险敞口适当可控。交易账户利率风险源于市场利率变化导致交易账户利率产品价格变动,进而造成对银行当期损益的影响。本行通过严格的限额管理措施确保交易账户利率
风险在合适的范围内。本行面临的汇率风险主要源自本行即期、远期、掉期、期权交易等。本行对各种货币头寸设定相关限额,每日监测其敞口及限额使用情况,并且使用对冲策略将其市场暴露控制在设定的限额内。
未来,本行还将持续完善政策制度和流程,优化市场风险计量模型,升级市场风险管理系统,加强日常风险监控,有效管理市场风险,确保市场风险在可承受范围内。
(三)操作风险管理
本行遵循操作风险管理监管要求,建立并不断完善与本行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本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并确保全行范围内操作风险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本行操作风险管理遵循全面性、重要性、统一性及成本效益原则,实现各项操作风险管理目标,具体如下:
1、深耕细作,持续夯实操作风险管理基础,优化升级操作风险管理架构、制度、系统等,加强对各级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工作的辅导、支持和评价。
2、通过提升操作风险管理三大工具“RCSA-CSOX-DCFC、关键风险指标(KRI)、损失数据收集(LDC)”的运用深度、覆盖广度及实施效果,发挥管理工具效用,提升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监测、预警、整改能力,防范和化解各类操作风险,控制操作风险损失率,支持业务健康发展。同时,借助科技手段,引入大数据分析方法,整合内部控制和操作风险监测工具,优化完善风险热图评级机制,持续提升风险管控能力。
3、借助科技手段,引入AI、大数据分析方法,不断创新整合,探索推进“科技助力法律合规”项目,积极整合内部控制和操作风险监测工具,优化完善风险热图评级机制,强化部门控制检查体系(DCFC),持续提升业务部门、基层管理人员风险管控能力。
4、结合目前金融强监管和处罚形势,突出管控重点,持续强化热点和重点操作风险领域的专项检视、评估、提示、预警及改善。
5、加大操作风险管理系统整合优化、推广力度,有效提升系统操作易用性、功能完整性、运行可靠性,不断提高全行操作风险管理工作效率和信息化水平。
6、有序提升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完整性和合规性,开展业务连续性演练和业务影响分析,持续夯实全行业务连续性管理基础,提升业务应急能力。
7、深入开展操作风险文化建设,通过多种途径开展培训和宣导,对分支机构进行实地宣导,使“操作风险管理人人有责”理念深入人心,塑造全行操作风险管理良好文化。
(四)流动性风险管理
1、流动性风险的管理架构
本行董事会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是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高管理机构,资产负债管理部在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指导下,负责本行日常流动性风险管理。监事会定期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稽核监察部是流动性风险管理内部审计部门。
2、流动性风险的管理措施
本行高度重视流动性风险管理,持续优化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和管理策略,建立了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定期开展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审慎评估未来流动性需求;不断完善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针对特定事件制定具体的解决方案;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同工作,提高流动性风险应对效率。截至报告期末,本行流动性保持充裕,重要的流动性指标均达到或高于监管要求;各项业务稳步增长,始终保持充足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
本行对流动性风险进行充分识别、准确计量、持续监测和有效控制,运用现金流测算和分析、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资金来源管理、优质流动性资产管理等各种方法对本行流动性风险进行持续监控。
本行流动性风险指标分为管理指标和监测指标,本行依据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资产负债结构状况及融资能力等因素制定流动性风险指标限额。
本行针对影响流动性的内部结构因素和外部市场因素等均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管理。本行持续监测资产负债结构状况,加强流动性风险指标限额管理,合理控制错配流动性风险;不断优化流动性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对宏观经济形势和市
场流动性的分析,提高流动性应急管理的前瞻性和主动性,有效应对市场流动性风险。
(五)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
本行建立了完善的利率风险管理机制,明确了利率风险管理的职责分工。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是经董事会授权的利率风险管理专门委员会,履行授权下的利率风险管理职责,确保本行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业务所承担的利率风险。
1、本行利率管理的组织架构
本行总行资产负债委员会是全行利率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管理全行各类产品利率定价、利率风险和利率执行情况。全行利率归口管理部门为资产负债管理部,对全行利率管理制定统一的制度,开发利率定价模型、管理利率定价权限,对利率定价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并对超授权定价情况进行审批。各业务条线在全行统一的利率管理政策下,根据各自条线实际情况,实施条线内利率管理工作。
2、本行利率管理的原则
本行利率管理以“统一管理、分级授权、分类指导、动态调整”为指导性原则。全行执行统一的利率管理政策,各类业务必须遵循全行统一的定价策略。总行在统一的政策引导下,根据各项业务开展层级,分别设定总行、条线、分支机构等分级利率管理权限,保证各层级根据各自经营特点,灵活指导业务开展。根据国家政策法规以及全行经营管理需要,对各项业务进行分类管理和价格指导,确保定价科学性。全行利率管理政策依据当前市场变化、全行阶段性经营策略转变以及各项业务开展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保证定价策略的适用性。
3、本行利率定价的策略
本行利率定价策略通过产品层、客户层、战略层三个维度建立差异化定价策略。从单一产品上看,利率定价需反映不同产品实际成本,该成本需涵盖运营、资金、风险等方面的影响。从客户层面考虑,针对不同客户的综合贡献度、客户粘度及未来潜在盈利能力等因素,实行差异化定价,实现基于产品成本的定价调整。基于战略层面,如银行当前经营目标、风险偏好、行业战略导向、监管需求等,确定利率定价区间水平。
4、本行应对利率市场化的措施
自2012年加速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以来,利率市场发展迅速,目前贷款利率已彻底放开限制,央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对市场利率进行引导调节。为适应利率市场化进程,本行正持续完善利率定价管理体系,提升利率定价管理技术;积极申请成为自律机制核心成员,并已经成为贷款基础利率(LPR)报价行。
(六)法律及合规风险管理
1、法律风险管理方面
报告期内,本行持续提升全行法律风险管控水平,具体法律风险管理措施如下:持续健全有关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优化法律审查和诉讼非诉案件管理流程;进一步完善法律格式文本与法律审查管理制度,及时修订、完善全行各类格式文本;有序开展日常法律审查与咨询工作,对本行新产品研发、新业务开展、重大项目等提供及时、专业、高效的法律支持;开展重点业务的法律调研与法律风险预警与提示工作,强化法律培训,有力支持业务健康发展;积极妥善处置诉讼案件和非诉风险事件,防范法律诉讼风险和声誉风险。
总体来说,本行法律风险管理工作重点围绕事前风险防范、事中风险控制、事后风险化解三个层次展开,并在法律风险管理的主要领域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的管理机制,持续提升本行业务的法律风险管理成效。
2、合规风险管理方面
本行重视合规管理、内控管理及案件防控工作,通过风险热图揭示主要风险领域、各条线和分支机构的风险程度与突出问题,检视内控与合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督促责任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强化与创新相适应的合规评审管理,推行合规评审前置,加大对重点业务监管文件的解读及分析研究,识别合规风险,推动经营机构提升合规风险防御能力;积极开展合规文化建设,强化全行员工合规意识,营造良好的合规文化氛围。
此外,为及时了解本行各类重大事项及监管发现事项的整改管理,提高本行危机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本行制定了《平安银行重大事项及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和《平安银行内外部审计及监管发现事项整改管理办法》,并建立CMS电子系统,及时记录内部审计或行政处罚中的待整改情况,系统化地跟踪整改情况。
一方面,本行强化与创新相适应的合规评审管理,推行合规评审前置,加大对重点业务监管文件的解读及分析研究,及时解读、传导监管政策,推动经营机构提升合规风险防御能力,助推业务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本行及时修订合规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合规风险管理制度体系。本行强化全行制度管理,组织重点业务制度重检,提升制度管理质量,进一步巩固全行业务发展及内部管控的管理基础。
同时,本行积极开展合规文化建设,强化全行员工合规意识,营造良好的合规文化氛围。组织开展法律合规业务培训,对分行、事业部法律合规部门负责人、业务骨干开展专业培训;通过现场、“知鸟”课程等形式,针对业务部门员工、合规人员、新入职人员等不同群体开展培训,强化“合规人人有责”的理念。
(七)声誉风险管理
声誉风险管理是公司治理及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覆盖本行的经营管理、业务活动以及员工行为等所有领域,具体通过建立声誉风险管理框架,明确各层级职责权限,确定声誉风险管理机制、制定相关制度体系,并实行有效监督评估,从而达到主动、有效地防范声誉风险和应对声誉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声誉损失和负面影响的管理目标。
本行声誉风险管理分为五个层级,分别为董事会、高管层、总行归口管理部门、总行各业务及职能部门、各经营单位,董事会为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人和最高决策者。通过建立声誉风险管理框架,明确各层级职责权限。
本行持续完善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加大声誉风险考核力度;开展声誉风险事前排查,加强声誉风险前置管理;持续优化舆情监测机制,强化危机应对系统,提升声誉风险管理的主动性;提升全行声誉风险意识,构建自媒体关系网络,不断夯实声誉风险管理基础。
(八)反洗钱管理
本行按照“全面风险管理”以及“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协调合作”的原则,通过建立健全与反洗钱监管要求和全行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反洗钱合规风险管理框架,实现对洗钱风险的有效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和报告,有效防范和控制反洗钱合规风险。
本行将反洗钱工作融入全行风险管理体系,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反洗钱防范措施,包括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设立反洗钱工作机构,搭建反洗钱和黑名单监测扫描系统,开展客户身份识别、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反恐融资“黑名单”监测以及反洗钱内部审计等工作,认真执行各项反洗钱监管要求。
1、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
本行在总行及分行均建立了反洗钱管理机构。总行案防合规委员会作为反洗钱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协调解决跨条线的反洗钱事务。总行法律合规部作为全行反洗钱工作的牵头部门,向分管行领导、风险管理委员会、行长、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并通报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跨条线反洗钱事务的日常沟通、协调,就重要事项提出议题提交案防合规委员会协调。反洗钱工作涉及全行的有关部门在业务管理中应严格贯彻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本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规定,将反洗钱的工作要求嵌入各项业务流程、覆盖各项业务/产品,相互协调、共同促进反洗钱风险防范工作的有效开展。
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分支机构的法律合规部为其反洗钱工作的牵头部门,向分管领导、本机构负责人、总行法律合规部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分支机构的案防合规委员会作为其反洗钱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协调解决跨条线的反洗钱事务。分支机构设立反洗钱工作小组,负责跨条线反洗钱事务的日常沟通、协调,就重要事项提出议题提交本机构案防合规委员会协调。
2、反洗钱管理的程序和方法
本行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包括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操作规程、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洗钱风险分类制度、反恐融资“黑名单”监测制度、可疑交易线索识别报告制度、机构信用代码系统反洗钱业务应用指引等。本行开发了反洗钱系统、反恐融资“黑名单”监测系统,实现了客户洗钱风险分类、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尽职调查、可疑交易线索识别报告、“黑名单”监测的电子化处理。本行在反洗钱
监控中心完成日常反洗钱作业的集中处理,通过标准化、专业化的处理大大提升了反洗钱工作质量和效率,同时培养了一批反洗钱专家队伍。
3、反洗钱管理的主要措施
为有效防控洗钱风险,本行建立了客户身份识别机制,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核对客户身份证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并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在客户达到相应的洗钱风险级别、发生可疑交易或受到反洗钱调查时,本行采取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保障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合法、有效,提高可疑交易分析报告的质量。本行建立了异常交易监测模型和监测标准,利用IT技术监测全行客户交易,对异常交易预警进行人工分析,将可疑交易报告人民银行;同时在全行建立可疑交易线索识别报告机制,一线柜员、客户经理和业务管理部门发现可疑线索后报告反洗钱专职人员识别分析并采取适当措施。本行开展客户洗钱风险分类,按照客户特性、地域、业务、行业或职业、交易等属性划分不同等级,对较高风险客户加强交易监测分析,提升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本行对全行客户和交易进行“黑名单”筛查,通过系统匹配和人工查询等手段,批量或实时检查客户和业务是否涉及恐怖融资或受制裁对象,保障反恐融资业务全面合规。本行梳理了近年监测发现的典型可疑交易案例、反恐融资案例,整理成可疑交易案例汇编,由全行反洗钱岗位人员学习,提高反洗钱业务素质和技能;制作了反洗钱知识与银行反洗钱义务学习课件,组织全体员工学习,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本行还制作发放反洗钱宣传海报、组织各类反洗钱宣传活动,提高客户及社会公众的反洗钱意识,共同构筑坚固的反洗钱防线。
二、内部控制
(一)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本行内部控制体系
本行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制度的要求,建立了组织架构完整、制度健全、分工明确、人员具备专业素质的内部控制体系。内控管理委员会作为本行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的议事与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决策及协调涉及全行内部控制方面的重要事务。
总、分行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为内部控制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牵头全
行内部控制的统筹规划,与监管部门衔接内部控制的监管和评价要求,定期检视内部控制管理的执行情况。通过实施内控绩效考评改进内部控制管理,跟踪报告全行内部控制及管理情况。
稽核监察部为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内部控制监督职能,负责对内部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及时报告并监督整改审计发现问题。
总、分行各业务/职能部门/事业部对本机构的内部控制负首要责任,负责贯彻执行内控制度并推动落实本部门各项内控措施和内控保障;制定并落实与自身职责相关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流程;梳理流程,识别、评估风险点及影响,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负责组织开展内控监督和检查,强化内控文化建设,提高员工内控意识。
本行持续推进内部控制管理建设工作,并根据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以及财政部、银监会等五部委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及其配套应用指引及人民银行印发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级指南》等政策制度相关要求,结合银行自身管理需要,持续整合工具、优化流程,提升内控管理。
稽核监察部继续围绕全面风险管理发展战略和目标,充分运用审计资源,整合审计项目与内部控制稽核独立评价工作,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专项检视与常规测试有机结合,不断追求审计效能的最大化,持续推动提升各层级机构内控管理水平,助力经营效率和效果的提高。
2、内部控制目标
本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目标是促进本行依法合规经营,建立“以防范风险和控制舞弊为中心、以控制标准和评价标准为主体”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为银行案件防控提供工具方法和技术支持,持续优化和完善管理体系及业务流程,建立良好的内控文化,保障内控有效运行。
3、近年来本行内部控制建设的主要措施
本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围绕制度管理、风险监控、系统控制、职责权限和人员管理以及各专业领域控制活动,落实内外部管理要求,检视内部控制措施的合理性和充分性,完善和强化内部控制保障体系,为业务持续、健康发
展奠定基础。
(1)制度管理。本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分为基本制度、一般制度、操作规范三个层次。通过完善制度体系,规范了内部控制管理工具、管理要求,明确了内部控制管理具体标准、方法论和操作指引。同时,本行还建立了内控制度定期检视机制,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适用性与有效性。
(2)风险监控。本行运用操作风险与内部控制先进技术和三大工具(RCSA-CSOX、LDC、KRI),不断提升识别、评估业务和管理活动中风险的能力,并通过持续更新、日常监测、重点领域专项分析、评估,达成对主要风险及控制活动的持续监控。
(3)系统控制。2016年,本行完成了新核心系统建设,为业务发展和管理提升奠定了基础,以适应互联网发展和本行战略转型的需求,新型应用架构体系建设正在按计划推进。同时,本行持续完善IT运维管理体系和灾备体系,不断提升IT服务能力和质量。
(4)职责权限和人员管理。通过明确职责和权限,形成规范的部门、岗位职责说明及报告路线,并建立动态更新和调整的授权体系;界定关键岗位和轮岗规则,确保不相容岗位分离与制衡,并实行重要岗位轮岗和强制休假制度;对员工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将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融入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从工作表现、经济往来、社会交往、家庭状况等方面协助员工识别禁止的行为,加强对员工异常行为的排查。
(5)专业领域控制活动。本行制定《平安银行基本会计制度》及财务管理、费用管理、业务会计核算等制度和操作流程,规范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定期对财务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完整;建立账务核对、监控制度,定期对各种账证、报表进行核对,对现金、有价证券等有形资产和重要凭据进行盘点;明确新机构建设流程和要求、新产品评审职责权限和程序规则等,规范全行产品风险管理,落实风险管理前移的要求,有效支持产品创新;完善客户投诉管理办法和渠道,明确投诉处理的职责和流程,并定期汇总分析投诉反映事项,改进客户服务和管理;修订了《平安银行外包风险管理办法》,重点梳理了外包风险管理职责分工,明确了高级管理层、总行各条线、各
职能部门的职责,规定了外包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职责分工、管理规则和要求等内容;建立了业务连续性管理制度体系,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完善了业务连续性及应急恢复预案;建立由安全策略、方针、标准、基线和流程等构成的信息安全制度体系,对各类信息实施分等级安全管理,对信息系统访问实施权限管理,覆盖了物理、网络、应用、数据、终端、访问控制、电子银行安全等各方面的安全控制需求。
(二)本行关于内部控制情况的自我评价
本行董事会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要求,结合本行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本行2017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并制定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该报告已经本行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评价结论如下:
“根据本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本行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本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本行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审计机构对本行内部控制情况的评价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对本行2017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8)第0328号),内容如下: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2017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平安银行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平安银行于2017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四)中国银保监会对本行内部控制情况的监管意见
2018年11月29日,中国银保监会作为商业银行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出具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平安银行的监管意见书》(银保监办便函〔2018〕2002号)。其中,关于本行内部控制情况的监管意见如下:
“近年来,平安银行按照监管要求,搭建了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持续改进公司治理机制。平安银行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优化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加大审计、合规检查力度”。
第六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
(一)本行主营业务本行提供公司及零售银行服务、从事资金业务,并提供资产管理、金融租赁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服务。
根据本行《公司章程》,本行的经营范围为:(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结汇、售汇业务;(十五)离岸银行业务;(十六)资产托管业务;(十七)办理黄金业务;(十八)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十九)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同业竞争情况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控股股东为中国平安,具体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截至2018年6月30日,中国平安及其控股子公司平安寿险合计持有本行58.00%的股份,为本行的控股股东。其中,中国平安直接持有本行49.56%的股份。
中国平安成立于1988年3月21日,是一家A股、H股上市公司,公司注册地为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47、48、109、110、111、1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100012316L,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280,241,410元,法定代表人为马明哲。中国平安经营范围为:(一)投资保险企业;(二)监督管理控股投资企业的各种国内、国际业务;(三)开展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四)经批准开展国内、国际保险业务;(五)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国平安是中国领先的综合金融集团。通过综合金融的一体化架构,依托本土化优势,践行国际化标准的公司治理,在全国范围内为客户提供保险、银行和投资服务。中国平安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不存在控股股东,也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平安寿险成立于2002年12月17日。公司注册地为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4、15、16、41、44、45、4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109307395,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8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丁新民。平安寿险经营范围为:承保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人身保险业务,包括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不包括“团体长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办理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办理各种法定人身保险业务;代理国内外保险机构检验、理赔及其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事资金运用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国平安自身不直接从事任何竞争性商业银行业务,除本行目前持有的银行业务牌照以外,未持有其他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牌照;同时,在中国平安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从事的证券、保险、信托、基金、期货等非银行金融业务方面,本行没有从事相关业务的牌照,也未开展相关业务。本行与中国平安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三)独立董事对于同业竞争发表的意见
中国平安自身不直接从事任何竞争性商业银行业务,除本行目前持有的执照
以外,中国平安没有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执照;同时,在中国平安及其下属其他公司从事的证券、信托、基金管理、保险、期货等其他非银行金融业务方面,本行没有从事相关业务的执照,也未开展相关业务。本行与中国平安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本行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是有效的。本行不存在因部分改制、行业特性、国家政策或收购兼并等原因导致的同业竞争问题。
二、关联交易
(一)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的主要关联方包括:
1、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5%以上(含)股份的企业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5%以上(含)股份的企业为:中国平安、平安寿险。
2、持有本行5%以上(含)股份的股东控制、共同控制和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由于平安寿险为中国平安的控股子公司,持有本行5%以上(含)股份的股东控制、共同控制和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即受中国平安控制、共同控制和施加重大影响的单位。
3、本行的控股子公司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无控股子公司。
4、本行的合营及联营企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相关规定,本行将共同控制的企业界定为合营企业,将对其虽无控制但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实体视为联营企业,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无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
5、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相关规定,本行的关键管
理人员包括本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在处理与本行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某人或受其影响的家庭成员。
6、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相关规定,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本行的关联交易
1、平安集团及其关联方
(1)与平安集团及其关联方之交易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2018年 1-6月 | 2017年 | 2016年 | 2015年 |
金融企业往来利息收入 | 740 | 200 | 48 | 75 |
贷款及垫款利息收入 | 490 | 676 | 197 | 26 |
代理手续费收入 | 842 | 1,532 | 1,207 | 585 |
托管手续费收入 | 4 | 8 | 7 | 12 |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利息支出 | 58 | 127 | 204 | 206 |
金融企业往来利息支出 | 723 | 215 | 31 | 22 |
吸收存款利息支出 | 391 | 1,430 | 1,820 | 1,766 |
保费支出 | 107 | 165 | 173 | 155 |
经营租赁支出 | 55 | 133 | 121 | 89 |
服务费支出 | 1,640 | 3,479 | 2,590 | 2,320 |
(2)与平安集团及其关联方往来款项的余额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2018年 6月30日 | 2017年 12月31日 | 2016年 12月31日 | 2015年 12月31日 |
应收利息 | 46 | 51 | 47 | 3 |
发放贷款和垫款 | 33,503 | 25,898 | 19,343 | 837 |
减:组合计提损失准备 | - | - | - | - |
发放贷款和垫款净额 | 33,503 | 25,898 | 19,343 | 837 |
其他资产 | 349 | 581 | 489 | 185 |
项目 | 2018年 6月30日 | 2017年 12月31日 | 2016年 12月31日 | 2015年 12月31日 |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 | 7,785 | 8,525 | 7,442 | 11,960 |
吸收存款 | 51,370 | 64,248 | 48,641 | 52,828 |
应付利息 | 202 | 493 | 1,308 | 1,268 |
其他负债 | 1,268 | 667 | 413 | 1 |
开出保函 | 2,238 | 2,274 | 5,296 | 397 |
保险项下小额消费贷款 | 43 | 242 | 1,470 | 3,960 |
信用险项下贸易融资 | 221 | 390 | 832 | 1,118 |
综合金融业务项下保函 | 18,000 | 18,000 | 18,000 | 18,000 |
借款履约保证保险项下平台融资 | 651 | 1,500 | 4 | - |
其他权益工具 | 11,589 | 11,589 | 11,589 | - |
注1:保险项下小额消费贷款是指借款申请人投保中国平安及其除本行以外的控股子公司的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本行作为被保险人,以该保险为保障,向借款申请人发放个人消费贷款;注2:信用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是指在贸易融资产品中引入信用保险等第三方风险分担机制,由本行或客户作为投保人,本行作为受益人向贸易链条上的企业提供授信支持。在授信资金发生损失时,由平安集团对本行进行赔付;注3:综合金融业务项下保函是指平安集团募集资金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借款给客户投资于某项目的开发,本行为该借款出具融资性保函,保函受益人为平安集团。本行出具保函是基于对借款人的授信,本行的授信风险控制措施主要是基于借款人提供的担保;注4:借款履约保证保险项下平台融资是指平台作为申请人,投保平安集团借款履约保证保险,本行作为被保险人,负责贷款的运营,并以该保险为保障,向借款人(平台上的融资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借款人向平安集团投保买家应付款保证保险或者履约信用保险,一旦发生违约将会触发买家应付款保证保险或者履约信用保险,本行贷款的还款来源得以保障;注5:本行于2016年3月7日按面值完成了2亿股优先股的发行,发行总金额为人民币20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9.53亿元。平安集团认购了发行总额中人民币116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15.89亿元。
(3)与平安集团及其关联方重大表外项目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2018年 6月30日 | 2017年 12月31日 | 2016年 12月31日 | 2015年 12月31日 |
开出保函 | 2,238 | 2,274 | 5,296 | 397 |
2、关键管理人员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2018年 6月30日 | 2017年 12月31日 | 2016年 12月31日 | 2015年 12月31日 |
支付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 19 | 40 | 57 | 77 |
关键管理人员任职单位的关联法人及联营公司实际贷款余额 | 1,762 | 1,281 | 1,345 | 500 |
注:支付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包括:薪金及其他短期雇员福利、离职后福利及递延奖金计提。
(三)最近三年及一期本行与主要关联方的交易占比
报告期内,本行关联交易依据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开展。本行与关联方之间的银行业务按照正常的市场交易条款进行。
1、最近三年及一期关联方的交易金额及占比情况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2018年1-6月 | 2017年 | 2016年 | 2015年 | ||||
交易 金额 | 占比(%) | 交易 金额 | 占比(%) | 交易 金额 | 占比(%) | 交易 金额 | 占比(%) | |
利息收入 | 1,230 | 1.50 | 876 | 0.59 | 245 | 0.19 | 101 | 0.08 |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 | 846 | 4.02 | 1,540 | 4.31 | 1,214 | 3.88 | 597 | 2.24 |
利息支出 | 1,172 | 2.63 | 1,772 | 2.39 | 2,055 | 3.76 | 1,994 | 3.04 |
其他服务费用 | 1,802 | 8.96 | 3,777 | 10.30 | 2,884 | 9.18 | 2,564 | 7.84 |
注:占比为该科目的关联交易金额,占报表上该科目金额的比例。
2、最近三年及一期关联方的往来款项期末余额及占比情况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2018年 6月30日 | 2017年 12月31日 | 2016年 12月31日 | 2015年 12月31日 | ||||
交易 金额 | 占比(%) | 交易 金额 | 占比(%) | 交易 金额 | 占比(%) | 交易 金额 | 占比(%) | |
发放贷款和垫款 | 33,503 | 1.81 | 25,898 | 1.52 | 19,343 | 1.31 | 837 | 0.07 |
应收利息 | 46 | 0.25 | 51 | 0.25 | 47 | 0.03 | 3 | 0.02 |
其他资产 | 349 | 1.90 | 581 | 3.35 | 489 | 4.41 | 185 | 1.63 |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 | 7,785 | 1.79 | 8,525 | 1.98 | 7,442 | 1.90 | 11,960 | 3.84 |
吸收存款 | 51,370 | 2.47 | 64,248 | 3.21 | 48,641 | 2.53 | 52,828 | 3.05 |
应付利息 | 202 | 0.70 | 493 | 1.89 | 1,308 | 6.07 | 1,268 | 5.45 |
其他负债 | 1,268 | 7.63 | 667 | 5.50 | 413 | 4.58 | 1 | 0.01 |
注:占比为该科目的关联交易余额,占报表上该科目余额的比例。
3、最近三年及一期关联方的重大表外项目及占比情况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2018年1-6月 | 2017年 | 2016年 | 2015年 | ||||
交易 金额 | 占比(%) | 交易 金额 | 占比(%) | 交易 金额 | 占比(%) | 交易 金额 | 占比(%) | |
开出保函 | 2,238 | 3.41 | 2,274 | 4.42 | 5,296 | 6.45 | 397 | 0.38 |
(四)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为维护本行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行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在《公司章程》、《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文件中对规范关联交易、明确关联交易决策程序、防范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决策程序和解决方法做出了相关规定。
1、《公司章程》本行《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决策权力及程序、关联股东或利益冲突的董事在关联交易表决中的回避制度等所作规定如下:
“第四十三条 股东以本行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承担本行股权质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等日常工作。
拥有本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拥有或控制本行百分之二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事前须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的原因、股权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凡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应不予备案。在董事会审议相关备案事项时,由拟出质股东委派的董事应当回避。……
股东特别是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本行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时,应当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重点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除履行董事的一般职责外,主要对有关重大事项和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行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本行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本
行承担。”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本行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的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五个工作日。”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制定本行一般关联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的具体审批制度。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百分之一以上,或本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百分之五以上的交易。特别重大的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发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或调整现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定。”
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本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实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十五条 与银监会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审议和披露标准:
(一)一般关联交易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本行管理层进行审批。一般关联交易可以在定期报告中合并披露。一般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交易。
(二)重大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在定期报告中逐笔披露。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1%(不含)以上,或本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不含)以上的交易。
(三)计算关联自然人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本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 与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审议及披露标准:
(一)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二)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三)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本行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确定关联交易的披露内容,并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结合银监会、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的审议和披露标准,本行按如下要求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本行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经本行管理层审批(包括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按权限审批)后,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本行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经总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并及时披露。
(三)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1%(不含)以上或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以上(两者取较低值),或本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不含)以上的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四)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等。
(五)关联交易审批机构及权限
为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的管理,本行董事会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对本行关联方的确认,对本行关联交易的审核和备案,并对董事会负责。
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本行关联交易日常管理,及时审查和批准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确认本行的关联方,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应当及时向本行相关工作人员公布其所确认的关联方;对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进行初审,提交董事会批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批关联交易或接受关联交易备案。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董事会有权调整一般关联交易审批的授权。如果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董事会对一般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作出调整,即按调整后的权限进行审批。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独立运作,为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保证关联交易事项公开、公允、合理,从而维护本行全体股东及本行的根本利益。
对于本行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本行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上市规则的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就本行的关联交易发表的意见
报告期内,本行的关联交易事项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关联交易是必要的且交易价格公允,对本行及全体股东是公平的,符合平安银行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是可行、有效的;未发现存在损害本行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均规定了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分别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的回避制度和决策程序;《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还规定,重大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在定期报告中逐笔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该等规定均有助于保护发行人的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七节 财务与会计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审计情况
本行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本行截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的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文号分别为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6)第10021号、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7)第10010号、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8)第10010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对本行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出具了审阅报告(文号为普华永道中天阅字(2018)第0036号)。
本行已于2018年10月24日公布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投资者欲完整了解公司财务会计信息,可查阅本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发布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日常信息披露文件。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2018年 6月30月 | 2017年 12月31日 | 2016年 12月31日 | 2015年 12月31日 |
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 307,400 | 310,212 | 311,258 | 291,715 |
存放同业款项 | 99,752 | 130,208 | 166,882 | 109,046 |
贵金属 | 69,194 | 87,501 | 93,787 | 63,744 |
拆出资金 | 81,997 | 59,015 | 97,450 | 76,636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104,893 | 39,575 | 57,179 | 19,757 |
衍生金融资产 | 21,574 | 16,080 | 8,730 | 8,144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73,704 | 41,934 | 8,876 | 117,291 |
应收账款 | 55,379 | 52,886 | 5,568 | 6,624 |
应收利息 | 18,421 | 20,354 | 15,770 | 14,124 |
发放贷款和垫款 | 1,794,207 | 1,660,420 | 1,435,869 | 1,186,872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投资 | 49,023 | - | - |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 36,744 | 1,179 | 1,245 |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投资 | 625,643 | - | - | -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 358,360 | 286,802 | 266,166 |
应收款项类投资 | - | 372,323 | 414,278 | 307,635 |
项目 | 2018年 6月30月 | 2017年 12月31日 | 2016年 12月31日 | 2015年 12月31日 |
长期股权投资 | - | - | - | 521 |
投资性房地产 | 200 | 209 | 221 | 212 |
固定资产 | 8,530 | 8,036 | 8,316 | 4,788 |
无形资产 | 4,494 | 4,701 | 4,771 | 4,961 |
商誉 | 7,568 | 7,568 | 7,568 | 7,568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27,009 | 24,989 | 17,831 | 8,728 |
其他资产 | 18,411 | 17,359 | 11,099 | 11,372 |
资产总计 | 3,367,399 | 3,248,474 | 2,953,434 | 2,507,149 |
向中央银行借款 | 142,891 | 130,652 | 19,137 | 3,051 |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 | 434,558 | 430,904 | 392,351 | 311,106 |
拆入资金 | 20,835 | 28,024 | 52,586 | 12,143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 8,614 | 9,047 | 21,913 | 8,506 |
衍生金融负债 | 19,161 | 17,712 | 8,349 | 4,037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项 | 12,148 | 6,359 | 18,941 | 11,000 |
吸收存款 | 2,079,278 | 2,000,420 | 1,921,835 | 1,733,921 |
应付职工薪酬 | 9,571 | 10,713 | 9,289 | 10,351 |
应交税费 | 5,019 | 11,891 | 12,754 | 6,571 |
应付账款 | - | - | - | 44 |
应付利息 | 29,001 | 26,063 | 21,532 | 23,267 |
应付债券 | 361,539 | 342,492 | 263,464 | 212,963 |
预计负债 | 24 | 25 | 90 | 26 |
其他负债 | 16,619 | 12,118 | 9,022 | 8,663 |
负债合计 | 3,139,258 | 3,026,420 | 2,751,263 | 2,345,649 |
股本 | 17,170 | 17,170 | 17,170 | 14,309 |
其他权益工具 | 19,953 | 19,953 | 19,953 | - |
其中:优先股 | 19,953 | 19,953 | 19,953 | - |
资本公积 | 56,465 | 56,465 | 56,465 | 59,326 |
其他综合收益 | 331 | -528 | -809 | -1,117 |
盈余公积 | 10,781 | 10,781 | 10,781 | 8,521 |
一般风险准备 | 38,552 | 38,552 | 34,468 | 27,528 |
未分配利润 | 84,889 | 79,661 | 64,143 | 52,933 |
股东权益合计 | 228,141 | 222,054 | 202,171 | 161,500 |
负债及股东权益总计 | 3,367,399 | 3,248,474 | 2,953,434 | 2,507,149 |
(二)利润表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2018年 1-6月 | 2017年 | 2016年 | 2015年 |
一、营业收入 | ||||
利息收入 | 82,008 | 148,068 | 131,119 | 134,153 |
利息支出 | -44,572 | -74,059 | -54,708 | -65,692 |
利息净收入 | 37,436 | 74,009 | 76,411 | 68,461 |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 21,061 | 35,725 | 31,309 | 26,681 |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 -3,122 | -5,051 | -3,450 | -2,598 |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 17,939 | 30,674 | 27,859 | 24,083 |
投资收益 | 1,187 | 632 | 2,368 | 3,924 |
项目 | 2018年 1-6月 | 2017年 | 2016年 | 2015年 |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545 | -61 | 49 | 107 |
汇兑损益 | -60 | 166 | 882 | -573 |
其他业务收入 | 109 | 186 | 146 | 161 |
资产处置损益 | 70 | 10 | - | - |
其他收益 | 15 | 170 | - | - |
营业收入合计 | 57,241 | 105,786 | 107,715 | 96,163 |
二、营业支出 | ||||
税金及附加 | -561 | -1,022 | -3,445 | -6,671 |
业务及管理费 | -16.980 | -31,616 | -27,973 | -30,112 |
营业支出合计 | -17,541 | -32,638 | -31,418 | -36,783 |
三、资产减值损失前营业利润 | 39,700 | 73,148 | 76,297 | 59,380 |
资产减值损失 | -62 | -42,925 | -46,518 | -30,485 |
信用减值损失 | -22,236 | - | - | - |
四、营业利润 | 17,402 | 30,223 | 29,779 | 28,895 |
加:营业外收入 | 6 | 38 | 221 | 40 |
减:营业外支出 | -41 | -104 | -65 | -89 |
五、利润总额 | 17,367 | 30,157 | 29,935 | 28,846 |
减:所得税费用 | -3,995 | -6,968 | -7,336 | -6,981 |
六、净利润 | 13,372 | 23,189 | 22,599 | 21,865 |
持续经营净利润 | 13,372 | 23,189 | 22,599 | |
终止经营净利润 | - | - | - | |
七、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457 | 281 | 308 | 734 |
八、综合收益总额 | 13,829 | 23,470 | 22,907 | 22,599 |
九、每股收益 | ||||
基本每股收益(人民币元) | 0.73 | 1.30 | 1.32 | 1.30 |
稀释每股收益(人民币元) | 0.73 | 1.30 | 1.32 | 1.30 |
(三)现金流量表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2018年1-6月 | 2017年 | 2016年 | 2015年 |
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减少额 | 59,277 | - | - | - |
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 | 11,994 | 110,255 | 15,138 | 235 |
吸收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 | 81,925 | 115,803 | 267,773 | 125,000 |
拆出资金净减少额 | 1,010 | - | - | - |
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 - | - | 40,443 |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净减少额 | - | 1,921 | 33,763 | 90,042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净增加额 | 5,993 | - | 7,938 | - |
应收账款净减少额 | - | - | 1,056 | 3,301 |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 91,948 | 154,707 | 130,259 | 130,849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24,700 | 28,518 | 6,830 | 12,317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276,847 | 411,204 | 503,200 | 361,744 |
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 | - | -37,487 | -46,635 | -5,472 |
项目 | 2018年1-6月 | 2017年 | 2016年 | 2015年 |
加额 | ||||
发放贷款和垫款净增加额 | -165,295 | -269,977 | -295,878 | -216,255 |
拆出资金净增加额 | - | -19,512 | -8,227 | -1,728 |
拆入资金净减少额 | -7,189 | -24,562 | - | -1,408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项净减少额 | - | -11,404 | - | -11,571 |
应收账款净增加额 | -2,494 | -47,318 | - | - |
应付账款净减少额 | - | - | -44 | -1,839 |
吸收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减少额 | - | - | - | - |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 -35,146 | -59,164 | -48,504 | -63,320 |
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9,647 | -14,345 | -13,762 | -12,871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16,040 | -23,675 | -13,811 | -15,106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33,581 | -22,540 | -65,350 | -34,000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269,392 | -529,984 | -492,211 | -363,570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7,455 | -118,780 | 10,989 | -1,826 |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 241,674 | 628,623 | 1,765,550 | 732,920 |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 14,424 | 30,943 | 27,979 | 26,588 |
处置固定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 | 107 | 32 | 9 |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256,205 | 659,598 | 1,793,538 | 759,508 |
投资支付的现金 | -189,016 | -692,912 | -1,893,109 | -852,200 |
购建固定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 | -682 | -2,817 | -2,772 | -3,534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189,698 | -695,729 | -1,895,881 | -855,734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66,507 | -36,131 | -102,343 | -96,226 |
发行股本收到的现金 | - | - | - | 9,940 |
发行其他权益工具收到的现金 | - | - | 20,000 | - |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 401,045 | 901,644 | 712,790 | 370,796 |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 | - |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401,045 | 901,644 | 732,790 | 380,736 |
偿还债券本金支付的现金 | -388,920 | -834,670 | -669,980 | -203,210 |
偿付债券利息支付的现金 | -1,848 | -1,948 | -1,361 | -1,361 |
分配股利及利润支付的现金 | -874 | -3,587 | -2,189 | -1,988 |
为已发行其他权益工具支付的现金 | - | - | -48 |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391,642 | -840,205 | -673,578 | -206,559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9,403 | 61,439 | 59,212 | 174,177 |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518 | -2,918 | 4,215 | 1,760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83,883 | -96,390 | -27,927 | 77,885 |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137,024 | 233,414 | 261,341 | 183,456 |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220,907 | 137,024 | 233,414 | 261,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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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1、2018年1-6月股东权益变动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股本 | 其他权益 工具 | 资本公积 | 其他综合 收益 | 盈余公积 | 一般风险 准备 | 未分配利润 | 股东权益 合计 |
一、2017年12月31日余额 | 17,170 | 19,953 | 56,465 | -528 | 10,781 | 38,552 | 79,661 | 222,054 |
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产生的变化 | - | - | - | 402 | - | - | -4,935 | -4,533 |
2018年1月1日余额 | 17.170 | 19,953 | 56,465 | -126 | 10,781 | 38,552 | 74,726 | 217,521 |
二、本期增减变动金额 | ||||||||
(一)净利润 | - | - | - | - | - | - | 13,372 | 13,372 |
(二)其他综合收益 | - | - | - | 457 | - | - | 457 | |
综合收益总额合计 | - | - | - | 457 | - | - | 13,372 | 13,829 |
(三)利润分配 | ||||||||
1.提取盈余公积 | - | - | - | - | - | - | - | - |
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 - | - | - | - | - | - | - | - |
3.现金分红 | - | - | - | - | - | - | -2,335 | -2,335 |
4.优先股股息 | - | - | - | - | - | - | -874 | -874 |
三、2018年6月30日余额 | 17,170 | 19,953 | 56,465 | 331 | 10,781 | 38,552 | 84,889 | 228,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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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7年股东权益变动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股本 | 其他权益 工具 | 资本公积 | 其他综合 收益 | 盈余公积 | 一般风险 准备 | 未分配利润 | 股东权益 合计 |
一、2017年1月1日余额 | 17,170 | 19,953 | 56,465 | -809 | 10,781 | 34,468 | 64,143 | 202,171 |
二、本期增减变动金额 | ||||||||
(一)净利润 | - | - | - | - | - | - | 23,189 | 23,189 |
(二)其他综合收益 | - | - | - | 281 | - | - | - | 281 |
综合收益总额合计 | - | - | - | 281 | - | - | 23,189 | 23,470 |
(三)利润分配 | ||||||||
1.提取盈余公积 | - | - | - | - | - | - | - | - |
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 - | - | - | - | - | 4,084 | -4,084 | - |
3.现金分红 | - | - | - | - | - | - | -2,713 | -2,713 |
4.优先股股息 | - | - | - | - | - | - | -874 | -874 |
三、2017年12月31日余额 | 17,170 | 19,953 | 56,465 | -528 | 10,781 | 38,552 | 79,661 | 222,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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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6年度股东权益变动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股本 | 其他权益 工具 | 资本公积 | 其他综合 收益 | 盈余公积 | 一般风险 准备 | 未分配利润 | 股东权益 合计 |
一、2016年1月1日余额 | 14,309 | - | 59,326 | -1,117 | 8,521 | 27,528 | 52,933 | 161,500 |
二、本年增减变动金额 | ||||||||
(一)净利润 | - | - | - | - | - | - | 22,599 | 22,599 |
(二)其他综合收益 | - | - | - | 308 | - | - | - | 308 |
综合收益总额合计 | - | - | - | 308 | - | - | 22,599 | 22,907 |
(三)股东投入资本 | ||||||||
发行优先股 | - | 19,953 | - | - | - | - | - | 19,953 |
(四)利润分配 | ||||||||
1.提取盈余公积 | - | - | - | - | 2,260 | - | -2,260 | - |
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 - | - | - | - | - | 6,940 | -6,940 | - |
3.现金分红 | - | - | - | - | - | - | -2,189 | -2,189 |
(五)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2,861 | - | -2,861 | - | - | - | - | - |
三、2016年12月31日余额 | 17,170 | 19,953 | 56,465 | -809 | 10,781 | 34,468 | 64,143 | 202,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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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5年度股东权益变动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股本 | 其他权益 工具 | 资本公积 | 其他综合 收益 | 盈余公积 | 一般风险 准备 | 未分配利润 | 股东权益 合计 |
一、2015年1月1日余额 | 11,425 | - | 52,270 | -1,851 | 6,334 | 19,115 | 43,656 | 130,949 |
二、本年增减变动金额 | ||||||||
(一)净利润 | - | - | - | - | - | - | 21,865 | 21,865 |
(二)其他综合收益 | - | - | - | 734 | - | - | - | 734 |
综合收益总额合计 | - | - | - | 734 | - | - | 21,865 | 22,599 |
(三)股东投入资本 | 599 | - | 9,341 | - | - | - | - | 9,940 |
(四)利润分配 | ||||||||
1.提取盈余公积 | - | - | - | - | 2,187 | - | -2,187 | - |
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 - | - | - | - | - | 8,413 | -8,413 | - |
3.现金分红 | - | - | - | - | - | - | -1,988 | -1,988 |
(五)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2,285 | - | -2,285 | - | - | - | - | - |
三、2015年12月31日余额 | 14,309 | - | 59,326 | -1,117 | 8,521 | 27,528 | 52,933 | 16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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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确定及重要变化情况
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包括本行及全部子公司(包括结构化主体)。子公司是指被本行控制的主体。控制,是指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回报金额。本行在取得子公司控制权之日合并该子公司,并在丧失控制权之日终止将其合并入账。结构化主体,是指在判断主体的控制方时,表决权或类似权利没有被作为设计主体架构时的决定性因素(例如表决权仅与行政管理事务相关),而主导该主体相关活动的依据是合同或相应安排。
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6月,本行均无需要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四、最近三年及一期重要财务指标及监管指标
(一)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2018年 1-6月 | 2017年 | 2016年 | 2015年 |
营业收入 | 57,241 | 105,786 | 107,715 | 96,163 |
营业利润 | 17,402 | 30,223 | 29,779 | 28,895 |
利润总额 | 17,367 | 30,157 | 29,935 | 28,846 |
净利润 | 13,372 | 23,189 | 22,599 | 21,865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 13,326 | 23,162 | 22,606 | 21,902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7,455 | -118,780 | 10,989 | -1,826 |
项目 | 2018年 6月30日 | 2017年 12月31日 | 2016年 12月31日 | 2015年 12月31日 |
总资产 | 3,367,399 | 3,248,474 | 2,953,434 | 2,507,149 |
客户贷款及垫款总额 | 1,848,693 | 1,704,230 | 1,475,801 | 1,216,138 |
总负债 | 3,139,258 | 3,026,420 | 2,751,263 | 2,345,649 |
客户存款总额 | 2,079,278 | 2,000,420 | 1,921,835 | 1,733,921 |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权益总额 | 208,188 | 202,101 | 182,218 | 161,500 |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 12.13 | 11.77 | 10.61 | 9.41 |
(二)主要财务指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项目 | 2018年1-6月/2018年6月30日 | 2017年度/2017年12月31日 | 2016年度/2016年12月31日 | 2015年度/2015年12月31日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0.73 | 1.30 | 1.32 | 1.30 |
稀释每股收益(元) | 0.73 | 1.30 | 1.32 | 1.30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 | 0.73 | 1.30 | 1.32 | 1.30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0.43 | -6.92 | 0.64 | -0.11 |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 12.13 | 11.77 | 10.61 | 9.41 |
总资产收益率(%) | 0.79 | 0.71 | 0.77 | 0.87 |
平均总资产收益率(%) | 0.81 | 0.75 | 0.83 | 0.93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2.36 | 11.62 | 13.18 | 14.94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2.31 | 11.61 | 13.18 | 14.96 |
净利差(%) | 2.06 | 2.20 | 2.60 | 2.62 |
净息差(%) | 2.26 | 2.37 | 2.75 | 2.81 |
成本收入比(%) | 29.66 | 29.89 | 25.97 | 31.31 |
注1:成本收入比=业务及管理费÷营业收入×100%;注2:以上指标均为年化数据。
(三)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2018年1-6月 | 2017年 | 2016年 | 2015年 |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收益 | 80 | 101 | -178 | -24 |
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 1 | -1 | 1 | -1 |
其他营业外收支净额 | -21 | -65 | 168 | -24 |
小计 | 60 | 35 | -9 | -49 |
相关所得税影响数 | -14 | -8 | 2 | 12 |
合计 | 46 | 27 | -7 | -37 |
(四)重要监管指标
单位:%
项目 | 标准 | 2018年1-6月/2018年6月30日 | 2017年度/2017年12月31日 | 2016年度/2016年12月31日 | 2015年度/2015年12月31日 |
流动性比例(人民币) | ≥25 | 60.50 | 52.57 | 47.62 | 52.14 |
流动性比例(外币) | ≥25 | 69.49 | 55.41 | 99.04 | 103.30 |
流动性比例(本外币) | ≥25 | 60.40 | 52.23 | 49.48 | 54.29 |
含贴现存贷款比例(本外币) | 不适用 | 87.44 | 83.58 | 75.21 | 6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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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标准 | 2018年1-6月/2018年6月30日 | 2017年度/2017年12月31日 | 2016年度/2016年12月31日 | 2015年度/2015年12月31日 |
流动性覆盖率 | 过渡期内各年不同 | 123.60 | 98.35 | 95.76 | 140.82 |
资本充足率 | ≥10.5 | 11.59 | 11.20 | 11.53 | 10.94 |
一级资本充足率 | ≥8.5 | 9.22 | 9.18 | 9.34 | 9.03 |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 ≥7.5 | 8.34 | 8.28 | 8.36 | 9.03 |
单一最大客户贷款占资本净额比率 | ≤10 | 5.08 | 5.20 | 5.19 | 3.46 |
最大十家客户贷款占资本净额比率 | 不适用 | 20.13 | 22.79 | 25.78 | 20.16 |
累计外汇敞口头寸占资本净额比率 | ≤20 | 1.45 | 1.22 | 4.11 | 1.71 |
正常类贷款迁徙率 | 不适用 | 2.39 | 5.20 | 7.14 | 6.92 |
关注类贷款迁徙率 | 不适用 | 26.78 | 30.41 | 37.56 | 29.13 |
次级类贷款迁徙率 | 不适用 | 76.85 | 73.69 | 43.83 | 49.42 |
可疑类贷款迁徙率 | 不适用 | 99.76 | 64.37 | 71.14 | 85.27 |
不良贷款率 | ≤5 | 1.68 | 1.70 | 1.74 | 1.45 |
拨备覆盖率 | ≥150 | 175.81 | 151.08 | 155.37 | 165.86 |
拨贷比 | ≥2.5 | 2.95 | 2.57 | 2.71 | 2.41 |
注1:监管指标根据监管口径列示;注2: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余额÷客户贷款及垫款总额×100%;注3:拨备覆盖率=贷款减值准备余额÷不良贷款余额×100%;注4:拨贷比=贷款损失准备÷客户贷款及垫款总额×100%;注5:单一最大客户贷款占资本净额比率=单一最大客户贷款余额÷资本净额×100%;注6:最大十家客户贷款占资本净额比率=最大十家客户贷款合计余额÷资本净额×100%;注7: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在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当在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末及2017年末达到60%、70%、8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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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资产情况分析
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总资产分别为 33,673.99亿元、32,484.74亿元、29,534.34亿元和25,071.49亿元。2018年6月30日较2017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较2016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较2015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较2014年12月31日分别增长3.66%、9.99%、17.80%和14.67%。2015年至2017年年均复合增长率13.83%。本行资产规模增长的主要来源于发放贷款以及投资类金融资产的增加。
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主要资产分布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2018年6月30日 | 2017年12月31日 | 2016年12月31日 | 2015年12月31日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 | 1,848,693 | 54.90 | 1,704,230 | 52.46 | 1,475,801 | 49.97 | 1,216,138 | 48.51 |
发放贷款和垫款减值准备 | -54,486 | -1.62 | -43,810 | -1.35 | -39,932 | -1.35 | -29,266 | -1.17 |
发放贷款和垫款净值 | 1,794,207 | 53.28 | 1,660,420 | 51.11 | 1,435,869 | 48.62 | 1,186,872 | 47.34 |
投资类金融资产 | 801,133 | 23.79 | 823,082 | 25.34 | 768,168 | 26.01 | 603,468 | 24.07 |
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 307,400 | 9.13 | 310,212 | 9.55 | 311,258 | 10.54 | 291,715 | 11.64 |
存放同业及拆出资金 | 181,749 | 5.40 | 189,223 | 5.82 | 264,332 | 8.95 | 185,682 | 7.41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73,704 | 2.19 | 41,934 | 1.29 | 8,876 | 0.30 | 117,291 | 4.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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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18年6月30日 | 2017年12月31日 | 2016年12月31日 | 2015年12月31日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其他 | 209,206 | 6.21 | 223,603 | 6.89 | 164,931 | 5.58 | 122,121 | 4.86 |
资产总计 | 3,367,399 | 100.00 | 3,248,474 | 100.00 | 2,953,434 | 100.00 | 2,507,149 | 100.00 |
注1:本节以下讨论的客户贷款及垫款以扣除减值准备之前的客户贷款及垫款总额为基础,本行资产负债表中的客户贷款及垫款为扣除贷款减值准备后的净额;注2:投资类金融资产包括衍生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收款项类投资、长期股权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投资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投资。注3:其他资产包括贵金属、应收账款、应收利息、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递延所得税资产等资产。
(一)客户贷款及垫款
发放贷款和垫款是本行资产的最主要构成部分。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发放贷款和垫款净额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53.28%、51.11%、48.62%和47.34%,占比逐年上升。
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分别为18,486.93亿元、17,042.30亿元、14,758.01亿元和12,161.38亿元,2018年6月30日较2017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较2016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较2015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较2014年12月31日分别增长8.48%、15.48%、21.35%和18.68%。
1、按产品类型划分的贷款及垫款分布情况
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按产品类型划分的贷款及垫款分布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2018年6月30日 | 2017年12月31日 | 2016年12月31日 | 2015年12月31日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企业贷款 | 849,767 | 45.97 | 855,195 | 50.18 | 934,857 | 63.35 | 774,996 | 63.72 |
一般企业贷款 | 820,173 | 44.37 | 840,439 | 49.31 | 920,011 | 62.34 | 761,331 | 62.60 |
贴现 | 29,594 | 1.60 | 14,756 | 0.87 | 14,846 | 1.01 | 13,665 | 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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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18年6月30日 | 2017年12月31日 | 2016年12月31日 | 2015年12月31日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个人贷款 | 613,193 | 33.17 | 545,407 | 32.00 | 359,859 | 24.38 | 293,402 | 24.13 |
住房按揭贷款 | 171,722 | 9.29 | 152,865 | 8.97 | 85,229 | 5.78 | 45,967 | 3.78 |
经营性 贷款 | 143,109 | 7.74 | 118,622 | 6.96 | 97,534 | 6.61 | 107,429 | 8.83 |
汽车贷款 | 141,363 | 7.65 | 130,517 | 7.66 | 95,264 | 6.46 | 78,635 | 6.47 |
其他 | 156,999 | 8.49 | 143,403 | 8.41 | 81,832 | 5.53 | 61,371 | 5.05 |
信用卡应收账款 | 385,733 | 20.87 | 303,628 | 17.82 | 181,085 | 12.27 | 147,740 | 12.15 |
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 | 1,848,693 | 100.00 | 1,704,230 | 100.00 | 1,475,801 | 100.00 | 1,216,138 | 100.00 |
注:其他贷款包括“新一贷”、持证抵押消费贷、小额消费贷款和其他保证或质押类消费贷款等。
(1)企业贷款企业贷款一直是本行贷款组合中最大的组成部分。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企业贷款分别占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的45.97%、50.18%、63.35%和63.72%。
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企业贷款余额分别为8,497.67亿元、8,551.95亿元、9,348.57亿元和7,749.96亿元,2018年6月30日较2017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较2016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较2015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较2014年12月31日分别增长-0.63%、-8.52%、20.63%、21.14%。2017年以来本行企业贷款的余额增速下降,主要是因为本行做精对公业务,主动实施业务结构与资产结构调整,保持对公资产规模的合理水平。
(2)个人贷款
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个人贷款占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3.17%、32.00%、24.38%和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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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不断优化业务结构,加速零售转型,推动个人贷款余额保持了较快速度的增长。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个人贷款余额分别为6,131.93亿元、5,454.07亿元、3,598.59亿元和2,934.02亿元,较上年末分别增长12.43%、51.56%、22.65%和4.01%。
① 住房按揭贷款
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住房按揭贷款余额分别为1,717.22亿元、1,528.65亿元、852.29亿元和459.67亿元,较上年末分别增长12.34%、79.36%、85.41%和-16.97%。
② 经营性贷款
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经营性贷款余额分别为1,431.09亿元、1,186.22亿元、975.34亿元和1,074.29亿元,较上年末分别增长20.64%、21.62%、-9.21%和-8.08%。
③ 汽车贷款
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汽车贷款余额分别为1,413.63亿元、1,305.17亿元、952.64亿元和786.35亿元,较上年末分别增长8.31%、37.01%、21.15%和20.06%。
④ 其他
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新一贷”、持证抵押消费贷、小额消费贷款和其他保证或质押类的消费贷款等其他贷款余额分别为1,569.99亿元、1,434.03亿元、818.32亿元和613.71亿元,较上年末分别增长9.48%、75.24%、33.34%和38.34%。
(3)信用卡应收账款
本行通过完善信用卡业务产品体系、优化在线申请流程,提升客户办卡体验与时效、加快集团综合金融策略下的内部客户迁徙、创新活动推广、充分利用移动平台,使信用卡发卡量与交易量持续增长。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信用卡应收账款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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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分别为3,857.33亿元、3,036.28亿元、1,810.85亿元和1,477.4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27.04%、67.67%、22.57%和43.58%。
2、按行业划分的贷款及垫款分布情况
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按行业划分的贷款及垫款分布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2018年6月30日 | 2017年12月31日 | 2016年12月31日 | 2015年12月31日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农牧业、渔业 | 6,763 | 0.37 | 9,291 | 0.55 | 16,116 | 1.09 | 14,197 | 1.17 |
采掘业(重工业) | 50,313 | 2.72 | 58,048 | 3.41 | 70,216 | 4.76 | 65,599 | 5.39 |
制造业(轻工业) | 144,302 | 7.81 | 141,976 | 8.33 | 172,255 | 11.67 | 161,075 | 13.24 |
能源业 | 23,921 | 1.29 | 25,261 | 1.48 | 36,671 | 2.48 | 16,472 | 1.35 |
交通运输、邮电 | 46,138 | 2.50 | 47,794 | 2.80 | 51,947 | 3.52 | 29,037 | 2.39 |
商业 | 99,005 | 5.36 | 116,394 | 6.83 | 148,598 | 10.07 | 150,909 | 12.41 |
房地产业 | 156,527 | 8.47 | 152,919 | 8.97 | 146,734 | 9.94 | 132,735 | 10.91 |
社会服务、科技、文化、卫生业 | 155,743 | 8.42 | 134,339 | 7.88 | 153,018 | 10.37 | 86,415 | 7.11 |
建筑业 | 44,319 | 2.40 | 48,107 | 2.82 | 59,299 | 4.02 | 50,420 | 4.15 |
贴现 | 29,594 | 1.60 | 14,756 | 0.87 | 14,846 | 1.01 | 13,665 | 1.12 |
个人贷款(含信用卡) | 998,926 | 54.03 | 849,035 | 49.82 | 540,944 | 36.65 | 441,142 | 36.27 |
其他 | 93,142 | 5.04 | 106,310 | 6.24 | 65,157 | 4.42 | 54,472 | 4.49 |
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 | 1,848,693 | 100.00 | 1,704,230 | 100.00 | 1,475,801 | 100.00 | 1,216,138 | 100.00 |
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贷款主要集中于制造业(轻工业)、商业、房地产业以及社会服务、科技、文化、卫生业,合计占发放贷款和垫款的比例分别为30.06%、32.01%、42.05%和43.67%。报告期内,本行贷款行业分布较为分散,围绕经济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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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转型升级方向,主动调整信贷投放的行业结构,商业、制造业的贷款占比持续下降。
3、按地域类型划分的贷款及垫款分布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贷款地区分布结构相对稳定,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按地域类型划分的贷款及垫款分布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2018年6月30日 | 2017年12月31日 | 2016年12月31日 | 2015年12月31日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东区 | 573,084 | 31.00 | 539,248 | 31.64 | 471,355 | 31.94 | 364,616 | 29.98 |
南区 | 335,617 | 18.15 | 323,692 | 18.99 | 292,049 | 19.79 | 246,702 | 20.29 |
西区 | 186,614 | 10.09 | 185,825 | 10.90 | 191,631 | 12.98 | 171,371 | 14.09 |
北区 | 288,976 | 15.63 | 279,698 | 16.41 | 269,038 | 18.23 | 222,427 | 18.29 |
总行 | 464,402 | 25.12 | 375,767 | 22.06 | 251,728 | 17.06 | 211,022 | 17.35 |
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 | 1,848,693 | 100.00 | 1,704,230 | 100.00 | 1,475,801 | 100.00 | 1,216,138 | 100.00 |
4、按担保方式划分的贷款分布情况
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贷款组合按担保类型划分的分布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2018年6月30日 | 2017年12月31日 | 2016年12月31日 | 2015年12月31日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信用贷款 | 698,710 | 37.79 | 598,195 | 35.10 | 419,264 | 28.41 | 349,528 | 28.74 |
保证贷款 | 216,174 | 11.69 | 222,883 | 13.08 | 274,719 | 18.61 | 230,430 | 18.95 |
抵押贷款 | 631,810 | 34.18 | 598,467 | 35.12 | 510,637 | 34.60 | 439,798 | 36.17 |
质押贷款 | 272,405 | 14.74 | 269,929 | 15.84 | 256,335 | 17.37 | 182,717 | 15.02 |
贴现 | 29,594 | 1.60 | 14,756 | 0.86 | 14,846 | 1.01 | 13,665 | 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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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18年6月30日 | 2017年12月31日 | 2016年12月31日 | 2015年12月31日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贷款和垫款总额 | 1,848,693 | 100.00 | 1,704,230 | 100.00 | 1,475,801 | 100.00 | 1,216,138 | 100.00 |
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抵押、质押贷款合计为9,042.15亿元、8,683.96亿元、7,669.72亿元和6,225.15亿元,占本行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8.91%、50.96%、51.97%和51.19%。
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信用贷款占发放贷款和垫款的比例分别为37.79%、35.10%、28.41%和28.74%。报告期内,本行信用贷款占比保持稳定,本行主要针对信用等级较高、抗风险能力较强的优质客户和优质项目提供信用贷款。
5、贷款客户集中度
根据我国银行业相关监管规定,本行对任何单一借款人发放贷款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对前十大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50%。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单一最大客户贷款占资本净额比例为5.08%,本行前十名客户贷款总额占资本净额比例为20.13%,符合有关借款人集中度的适用监管要求。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最大十家单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 余额 (亿元) | 行业 | 占贷款总额 比例(%) | 占资本净额 比例(%) |
借款人A | 133.09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0.72 | 5.08 |
借款人B | 66.74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0.36 | 2.55 |
借款人C | 53.90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0.29 | 2.06 |
借款人D | 52.29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0.28 | 2.00 |
借款人E | 39.73 | 制造业 | 0.22 | 1.52 |
借款人F | 38.59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0.21 | 1.47 |
借款人G | 38.46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0.21 | 1.47 |
借款人H | 37.81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0.20 | 1.44 |
借款人I | 34.00 | 采矿业 | 0.18 | 1.30 |
借款人J | 32.91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0.18 | 1.26 |
合计 | 527.52 | 2.86 | 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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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户贷款及垫款的质量
本行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对贷款进行分类。为加强内部风险管理,本行在中国银保监会五级分类制度的基础上,将本行信贷资产风险分为十级,分别是正常一级、正常二级、正常三级、正常四级、正常五级、关注一级、关注二级、次级、可疑级、损失级。本行根据贷款的不同级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政策。
1、按照五级分类划分的贷款分布情况
本行贷款按监管部门要求进行五级分类划分的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2018年6月30日 | 2017年12月31日 | 2016年12月31日 | 2015年12月31日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正常 | 1,754,682 | 94.91 | 1,612,249 | 94.60 | 1,389,396 | 94.15 | 1,148,011 | 94.40 |
关注 | 63,019 | 3.41 | 62,984 | 3.70 | 60,703 | 4.11 | 50,482 | 4.15 |
次级 | 9,370 | 0.51 | 12,510 | 0.73 | 13,833 | 0.94 | 7,945 | 0.65 |
可疑 | 6,225 | 0.34 | 3,343 | 0.20 | 4,494 | 0.30 | 2,141 | 0.18 |
损失 | 15,397 | 0.83 | 13,144 | 0.77 | 7,375 | 0.50 | 7,559 | 0.62 |
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 | 1,848,693 | 100.00 | 1,704,230 | 100.00 | 1,475,801 | 100.00 | 1,216,138 | 100.00 |
发放贷款和垫款减值准备 | -54,486 | -43.810 | -39,932 | -29,266 | ||||
不良贷款率(%) | 1.68 | 1.70 | 1.74 | 1.45 | ||||
拨备覆盖率(%) | 175.81 | 151.08 | 155.37 | 165.86 |
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不良贷款余额分别为309.92亿元、289.97亿元、257.02亿元和176.45亿元,不良贷款率分别1.68%、1.70%、1.74%和1.45%。
本行关注类贷款和不良贷款一方面随着发放贷款和垫款余额的增加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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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受当前经济金融形势和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等内外部因素影响,部分企业经营困难,融资能力下降,出现贷款逾期、欠息情况,不良和关注类贷款有所增长。本行多措并举,管好存量、严控增量,遏制资产质量下滑,保持资产质量相对稳定。
2、贷款迁徙情况2018年1-6月、2017年、2016年和2015年,本行贷款五级分类迁徙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
项目 | 2018年1-6月 | 2017年 | 2016年 | 2015年 |
正常类贷款迁徙率 | 2.39 | 5.20 | 7.14 | 6.92 |
关注类贷款迁徙率 | 26.78 | 30.41 | 37.56 | 29.13 |
次级类贷款迁徙率 | 76.85 | 73.69 | 43.83 | 49.42 |
可疑类贷款迁徙率 | 99.76 | 64.37 | 71.14 | 85.27 |
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正常类贷款迁徙率分别为2.39%、5.20%、7.14%和6.92%;关注类贷款迁徙率分别为26.78%、30.41%、37.56%和29.13%,正常类及关注类贷款迁徙率均呈现下降趋势,主要原因为自2015年以来,本行关注每季末监测贷款逾期情况,严控新增逾期贷款比例,贷款逾期率下降明显,从而使得正常类及关注类贷款迁徙率也相应下降。
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次级类贷款的迁徙率分别为76.85%、73.69%、43.83%和49.42%,增长较快的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内次级类贷款为存量逾期贷款,该类贷款逾期时间长、处置难度大,进入不良贷款后客户经营情况恶化趋势加快。本行基于贷后监控情况及贷款损失评估,及时下调相应分类,相应次级贷款迁徙率出现增长。
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可疑类贷款的迁徙率分别为99.76%、64.37%、71.14%和85.27%。2015-2017年,本行可疑类贷款迁徙率下降趋势明显,主要原因为可疑类贷款大部分有抵押物,相应业务最终风险可控,且本行在2017年成立了特殊资产管理事业部实施专业化清收,不良贷款清收效果得到明显提升,导致相应可疑类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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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徙率出现一定下降。2018年以来,本行加强贷款五级分类的动态监测,对于专业化清收后仍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经本行评估后将风险分类下调至损失级,可疑类迁徙率大幅提升。
3、按产品类型划分的不良贷款分布情况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2018年6月30日 | 2017年12月31日 | 2016年12月31日 | 2015年12月31日 | ||||
余额 | 不良率(%) | 余额 | 不良率(%) | 余额 | 不良率(%) | 余额 | 不良率(%) | |
企业 贷款 | 849,767 | 2.42 | 855,195 | 2.22 | 934,857 | 1.87 | 774,996 | 1.08 |
一般企业贷款 | 820,173 | 2.50 | 840,439 | 2.25 | 920,011 | 1.90 | 761,331 | 1.10 |
贴现 | 29,594 | - | 14,756 | - | 14,846 | - | 13,665 | - |
个人 贷款 | 613,193 | 0.96 | 545,407 | 1.18 | 359,859 | 1.57 | 293,402 | 1.91 |
住房按揭贷款 | 171,722 | 0.09 | 152,865 | 0.08 | 85,229 | 0.13 | 45,967 | 0.09 |
经营性贷款 | 143,109 | 2.97 | 118,622 | 4.18 | 97,534 | 4.17 | 107,429 | 4.19 |
汽车 贷款 | 141,363 | 0.44 | 130,517 | 0.54 | 95,264 | 0.89 | 78,635 | 0.28 |
其他 | 156,999 | 0.54 | 143,403 | 0.47 | 81,832 | 0.75 | 61,371 | 1.36 |
信用卡应收账款 | 385,733 | 1.19 | 303,628 | 1.18 | 181,085 | 1.43 | 147,740 | 2.50 |
合计 | 1,848,693 | 1.68 | 1,704,230 | 1.70 | 1,475,801 | 1.74 | 1,216,138 | 1.45 |
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企业贷款余额分别为8,497.67亿元、8,551.95亿元、9,348.57亿元和7,749.96亿元;不良率分别为2.42%、2.22%、1.87%和1.08%。企业贷款不良贷款率上升主要是受宏观经济影响,本行部分民营中小企业、低端制造业等客户面临经营不善、利润下滑、融资困难等问题,导致企业出现资金链紧张、断
裂、无力还款等情况。
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个人贷款余额分别为6,131.93亿元、5,454.07亿元、3,598.59亿元和2,934.02亿元;不良率分别为0.96%、1.18%、1.57%和1.91%。2015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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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本行个人贷款不良率逐年下降,主要原因为:(1)本行进一步调整住房按揭贷款客群结构,加大对优质客户的投放力度,有效提升新发放贷款质量,按揭贷款不良率维持在较低的水平。(2)本行持续调整存量经营性贷款业务结构,对风险相对较高的信用类等贷款进行退出或采取增信措施转化为风险相对较低的产品,同时加大对房产抵押等强担保类贷款的投放,严格控制新增业务风险,确保经营性贷款收益覆盖风险,总体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3)本行通过调整汽车贷款业务结构,提升低风险贷款占比,持续优化风险准入政策,深入运用科学化风险计量工具及外部大数据,提高风险识别能力,整体风险稳定可控。
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信用卡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3,857.33亿元、3,036.28亿元、1,810.85亿元和1,477.40亿元;不良率分别为1.19%、1.18%、1.43%和2.50%。本行信用卡应收账款不良率逐年下降并逐渐保持稳定,主要原因为(1)持续贯彻全流程的风险管理理念,通过大数据、应用评分模型等科学工具全面优化风险管理策略,有效改善新户获客结构与品质,优化存量结构,确保组合资产可持续发展;(2)在降低新增不良的同时,本行通过优化催收策略和提高催收管理能力,有效提升不良资产清收能力。预计未来信用卡组合资产和风险水平持续平稳可控,收益可覆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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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行业划分的不良贷款的分布情况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2018年6月30日 | 2017年12月31日 | 2016年12月31日 | 2015年12月31日 | ||||
余额 | 不良率(%) | 余额 | 不良率(%) | 余额 | 不良率(%) | 余额 | 不良率(%) | |
农牧业、渔业 | 6,763 | 3.80 | 9,291 | 2.96 | 16,116 | 0.82 | 14,197 | 0.37 |
采掘业(重工业) | 50,313 | 2.60 | 58,048 | 3.78 | 70,216 | 1.04 | 65,599 | 0.31 |
制造业(轻工业) | 144,302 | 6.50 | 141,976 | 3.81 | 172,255 | 3.10 | 161,075 | 2.13 |
能源业 | 23,921 | 0.16 | 25,261 | 1.17 | 36,671 | - | 16,472 | - |
交通运输、邮电 | 46,138 | 0.17 | 47,794 | 0.06 | 51,947 | 0.08 | 29,037 | 0.26 |
商业 | 99,005 | 6.54 | 116,394 | 5.68 | 148,598 | 6.67 | 150,909 | 2.73 |
房地产业 | 156,527 | 1.03 | 152,919 | 0.77 | 146,734 | 0.06 | 132,735 | - |
社会服务、科技、文化、卫生业 | 155,743 | 0.33 | 134,339 | 0.03 | 153,018 | 0.27 | 86,415 | 0.06 |
建筑业 | 44,319 | 1.92 | 48,107 | 2.33 | 59,299 | 1.42 | 50,420 | 0.80 |
贴现 | 29,594 | - | 14,756 | - | 14,846 | - | 13,665 | - |
个人贷款(含信用卡) | 998,926 | 1.05 | 849,035 | 1.18 | 540,944 | 1.52 | 441,142 | 2.11 |
其他 | 93,142 | - | 106,310 | 1.68 | 65,157 | - | 54,472 | - |
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 | 1,848,693 | 1.68 | 1,704,230 | 1.70 | 1,475,801 | 1.74 | 1,216,138 | 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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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不良贷款主要集中在商业、制造业,占不良贷款总额的51%。受宏观经济影响,本行部分民营中小企业客户面临经营不善、利润下滑、融资困难等问题,导致企业出现资金链紧张、断裂、无力还款等情况。本行已采取多种举措,通过加强风险监测预警、提前防控和化解潜在风险、强化催收清收等多种方式,持续改善资产质量。
5、按地理区域划分的不良贷款分布情况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2018年6月30日 | 2017年12月31日 | 2016年12月31日 | 2015年12月31日 | ||||
余额 | 不良率(%) | 余额 | 不良率(%) | 余额 | 不良率(%) | 余额 | 不良率(%) | |
东区 | 573,084 | 1.46 | 539,248 | 1.39 | 471,355 | 1.45 | 364,616 | 1.15 |
南区 | 335,617 | 1.46 | 323,692 | 1.29 | 292,049 | 1.11 | 246,702 | 0.76 |
西区 | 186,614 | 2.85 | 185,825 | 2.80 | 191,631 | 2.78 | 171,371 | 1.62 |
北区 | 288,976 | 2.67 | 279,698 | 1.94 | 269,038 | 1.42 | 222,427 | 0.79 |
总行 | 464,402 | 1.00 | 375,767 | 1.79 | 251,728 | 2.57 | 211,022 | 3.34 |
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 | 1,848,693 | 1.68 | 1,704,230 | 1.70 | 1,475,801 | 1.74 | 1,216,138 | 1.45 |
截至2018年6月30日,受整体经济影响,部分区域的贸易企业、低端制造业及民营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差,出现资金链紧张、断裂、经营困难等情况,不良率有所上升。本行将加大不良资产清收化解力度,严控增量风险,保持资产质量相对稳定。
6、逾期贷款情况
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客户贷款及垫款逾期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2018年6月30日 | 2017年12月31日 | 2016年12月31日 | 2015年12月31日 | ||||
金额 | 占比 (%) | 金额 | 占比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
逾期1-90天(含) | 20,479 | 1.11 | 18,809 | 1.10 | 20,093 | 1.36 | 23,402 | 1.92 |
逾期90天-1年(含) | 25,495 | 1.38 | 30,162 | 1.77 | 25,617 | 1.74 | 21,322 | 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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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18年6月30日 | 2017年12月31日 | 2016年12月31日 | 2015年12月31日 | ||||
金额 | 占比 (%) | 金额 | 占比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
逾期1年-3年(含) | 12,718 | 0.69 | 10,940 | 0.64 | 11,972 | 0.81 | 11,685 | 0.96 |
逾期3年以上 | 314 | 0.02 | 354 | 0.02 | 2,943 | 0.20 | 1,018 | 0.08 |
逾期贷款 | 59,006 | 3.19 | 60,265 | 3.54 | 60,625 | 4.11 | 57,427 | 4.72 |
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 | 1,848,693 | 100.00 | 1,704,230 | 100.00 | 1,475,801 | 100.00 | 1,216,138 | 100.00 |
注:逾期贷款是指本金或利息逾期 1天或以上的贷款。对于可以分期付款偿还的客户贷款及垫款,如果部分分期付款已逾期,该等贷款的全部金额均被分类为逾期。
7、重组贷款情况本行重组贷款主要是对公贷款,大部分是民营中小企业。重组基本条件是本行在充分评估各种风险的基础上,对借款人、保证人、担保方式、还款期限、适用利率、还款方式等要素进行调整的形式予以信贷支持,以达到既支持困难企业又能控制和化解授信风险的目的,并对授信实施全程监管。
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报告期内重组贷款余额分别为242.56亿元、266.72亿元、232.62亿元和125.09亿元。
本行重组贷款的分类严格按照五级分类要求,部分重组贷款未纳入不良贷款,主要是因为贷款实质风险较低,具体表现为抵押物足值、担保人有代偿能力和意愿、企业经并购或重组后经营逐步正常、政府帮扶企业等,总体风险相对可控。
(三)贷款及垫款减值损失准备
本行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抵质押物的合理价值、担保人的实际担保能力和本行的贷款管理情况等因素,分析贷款的五级分类情况;并结合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预期未来现金流的折现值等,以单项及组合形式,按照审慎、真实的原则,及时、足额地从利润表合理提取贷款减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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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减值准备分布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按评估方式划分的贷款减值准备分布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2017年12月31日 | 2016年12月31日 | 2015年12月31日 |
单项 | 11,389 | 7,981 | 3,189 |
组合 | 32,421 | 31,951 | 26,077 |
贷款减值准备合计 | 43,810 | 39,932 | 29,266 |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贷款减值准备分布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2018年6月30日 |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和垫款 | 54,443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贷款和垫款 | 43 |
贷款减值准备合计 | 54,486 |
2、贷款减值准备的变动情况
2018年1-6月、2017年、2016年和2015年,本行贷款减值准备变动的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2018年1-6月 | 2017年 | 2016年 | 2015年 |
去年年末数 | 43,810 | 39,932 | 29,266 | 21,097 |
首次执行修订后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影响 | 3,899 | - | - | - |
年初数 | 47,709 | 39,932 | 29,266 | 21,097 |
加:计提/转回 | 21,055 | 40,803 | 45,435 | 29,867 |
减:核销 | -20,589 | -39,203 | -29,947 | -10,009 |
加:收回的已核销贷款 | 6,559 | 3,496 | 1,508 | 2,384 |
减:处置资产时转出 | - | -407 | -5,850 | -13,574 |
减:贷款因折现价值上升导致减少 | -340 | -659 | -544 | -406 |
减:其他变动 | 49 | -152 | 64 | -93 |
期末数 | 54,443 | 43,810 | 39,932 | 29,266 |
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贷款减值准备金额544.43亿元、438.10亿元、399.32亿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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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66亿元,贷款减值准备逐年增加主要是由于本行为主动应对经济下行风险,增强风险对冲能力。本行同时加大了不良贷款的核销力度,报告期各期间内,因本行核销贷款而减少的贷款减值准备分别为205.89亿元、392.03亿元、299.47亿元和100.09亿元。
本行对已全额计提拨备的不良贷款,在符合核销认定条件并经过相关核销程序后进行核销,对于核销后的贷款按“账销案存、继续清收”的原则管理,由经营单位继续负责核销后贷款的清收与处置。收回已核销贷款时,先扣收本行垫付的应由贷款人承担的诉讼费用,剩余部分先抵减贷款本金,再抵减欠息。属于贷款本金的部分将增加本行贷款减值准备,收回的利息和费用将分别增加当期利息收入和坏账准备。
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拨备覆盖率分别为175.81%、151.08%、155.37%和165.86%,符合监管要求。
3、本行拨备覆盖率近三年持续下降的原因
(1)最近三年同业上市银行拨备覆盖率情况
近年来,包括本行在内的部分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拨备覆盖率存在不同程度的下降,这与国内宏观经济增速下滑等因素导致不良贷款余额上升密切相关。其中,本行的拨备覆盖率虽然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但仍持续满足监管要求。
最近三年,上市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拨备覆盖率情况如下:
单位:%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600036.SH | 招商银行 | 178.95 | 180.02 | 262.11 |
601166.SH | 兴业银行 | 210.08 | 210.51 | 211.78 |
601288.SH | 农业银行 | 189.43 | 173.40 | 208.37 |
601939.SH | 建设银行 | 150.99 | 150.36 | 171.08 |
601998.SH | 中信银行 | 167.81 | 155.50 | 169.44 |
601988.SH | 中国银行 | 153.30 | 162.82 | 159.18 |
601818.SH | 光大银行 | 156.39 | 152.02 | 158.18 |
600015.SH | 华夏银行 | 167.12 | 158.73 | 156.51 |
600016.SH | 民生银行 | 153.63 | 155.41 | 155.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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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601398.SH | 工商银行 | 156.34 | 136.69 | 154.07 |
601328.SH | 交通银行 | 155.57 | 150.50 | 153.08 |
600000.SH | 浦发银行 | 211.40 | 169.13 | 132.44 |
000001.SZ | 平安银行 | 165.86 | 155.37 | 151.08 |
平均 | 170.53 | 162.34 | 17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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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行最近三年拨备覆盖率持续下降的原因
截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拨备覆盖率分别为165.86%、155.37%和151.08%,整体呈下降趋势。
最近三年,本行聘请了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本行截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的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文号分别为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6)第10021号、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7)第10010号、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8)第10010号)。
根据上述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审计工作中了解和评估了与贷款和垫款减值准备的评估和计算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有效性,并对其中的关键控制点进行测试。
最近三年,本行拨备覆盖率持续下降的具体原因主要为:
①受当前经济金融形势和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等内外部因素影响,部分企业经营困难,融资能力下降,出现贷款逾期、欠息情况,不良类贷款有所增长。截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本行不良贷款余额分别为176.45亿元、257.02亿元和289.97亿元,呈现上升趋势,导致本行拨备覆盖率在2015年-2017年有所下降。
②为积极应对宏观经济环境下行影响,本行主动采取各种措施管理资 产质量,加大拨备计提与核销力度。一方面,本行提高拨备计提力度,2015年至2018年6月末累计计提拨备1,371.60亿元,其中2017年至2018年6月末累计计提拨备618.58亿元;另一方面,本行加大核销力度,2015年至2018年6月末本行核销资产累计992.52亿元,其中2017年至2018年6月末累计核销金额为59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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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本行拨备计提与核销力度在同业中属于较高水平。本行拨备覆盖率下降也是由于本行核销力度加大所致。
(3)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的说明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和《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拨备覆盖率不得低于150%。截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6月30日,本行拨备覆盖率分别为165.86%、155.37%、151.08%和175.81%,持续满足监管要求。
此外,2018年2月中国银监会下发《关于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18]7号),按照同质同类、一行一策原则,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由150%调整为120%~150%。具体考虑因素包括贷款分类准确性、处置不良贷款主动性、资本充足率。本行将会根据最新监管精神,积极调整经营策略,加强贷款风险管理,确保拨备覆盖率等各项风险指标持续动态达标。
中国银保监会于2018年11月29日对本行出具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平安银行的监管意见书》(银保监办便函〔2018〕2002号),认为本行拨备覆盖率“符合监管要求”。
(4)本行已加强风险管理措施,确保符合监管要求,降低经营风险
针对宏观经济环境及信用风险持续上升的严峻形势,本行高度重视资产质量控制,具体措施包括:
①严控增量:严格业务准入标准,重点支持优势行业、重点客户和重点产品,从源头上控制资产质量。
②管好存量:建立资产质量多层督导机制、大额问题授信跟踪管理机制、加强风险早期预警及资产质量定期检视机制等。
③加大问题资产清收处置力度,成立特殊资产管理事业部,对不良贷款实行集中化、垂直化、专业化管理。
④从2018年起采用基于逐笔资产预期损失计量的新会计准则,提高风险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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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准确性和敏感性,保持拨备计提力度。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主要资产质量指标持续改善,风险抵补能力进一步增强,不良贷款率为1.68%,较2017年末下降0.02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为175.81%,较2017年末上升24.73个百分点。
未来,本行将继续严格防范新增授信风险,积极化解问题资产,持续提升风险抵补能力,确保拨备覆盖率持续满足监管要求,降低经营风险。
(四)投资类金融资产
2015-2017年末,本行投资类金融资产主要包括衍生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收款项类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根据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要求,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投资类金融资产主要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投资、衍生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投资类金融资产总额分别为8,011.33亿元、8,230.82亿元、7,681.68亿元和6,034.68亿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3.79%、25.34%、26.01%和24.07%。2015-2017年本行投资类金融资产总额不断提升并在2018年上半年略有下降,主要是由于本行根据资金头寸和市场利率走势主动调整资产结构,适度扩大了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收款项类投资的规模。
1、2015-2017年末投资类金融资产分析
截至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投资类金融资产主要项目的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2017年12月31日 | 2016年12月31日 | 2015年12月31日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39,575 | 4.81 | 57,179 | 7.44 | 19,757 | 3.27 |
衍生金融资产 | 16,080 | 1.95 | 8,730 | 1.14 | 8,144 | 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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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17年12月31日 | 2016年12月31日 | 2015年12月31日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36,744 | 4.46 | 1,179 | 0.15 | 1,245 | 0.21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358,360 | 43.54 | 286,802 | 37.34 | 266,166 | 44.11 |
应收款项类投资 | 372,323 | 45.24 | 414,278 | 53.93 | 307,635 | 50.97 |
长期股权投资 | - | - | - | - | 521 | 0.09 |
投资类金融资产总额 | 823,082 | 100.00 | 768,168 | 100.00 | 603,468 | 100.00 |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本行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政府、政策性银行、同业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企业发行的债务工具。截至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余额分别为395.75亿元、571.79亿元和197.57亿元,占投资类金融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81%、7.44%和3.27%,较上年末分别增长-30.79%、189.41%和-23.46%。本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余额变动,主要是由于本行结合资产收益情况,主动调整投资结构。
报告期内,本行不存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转换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行为,会计核算符合会计准则有关要求。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本行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包括可供出售债券和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截至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净额分别为367.44亿元、11.79亿元和12.45亿元,占投资类金融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46%、0.15%和0.21%。2017年12月31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净额较上年末增长3,016.54%,主要是由于2017年以来,本行较大幅度增加了可供出售债券的投资规模,并且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净额基数较小。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2017年12月31日 | 2016年12月31日 | 2015年12月31日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可供出售债券 | 35,309 | 96.09 | 648 | 54.96 | 555 | 44.58 |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 | 1,772 | 4.82 | 702 | 59.54 | 842 | 67.63 |
小计 | 37,081 | 100.91 | 1,350 | 114.50 | 1,397 | 1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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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17年12月31日 | 2016年12月31日 | 2015年12月31日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减值准备 | -337 | -0.91 | -171 | -14.50 | -152 | -12.21 |
合计 | 36,744 | 100.00 | 1,179 | 100.00 | 1,245 | 100.00 |
2015-2017年,本行不存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换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行为,会计核算符合会计准则有关要求。
(3)持有至到期投资
本行持有至到期投资主要包括政府、政策性银行、同业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企业发行的债券。截至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持有至到期投资净额分别为3,583.60亿元、2,868.02亿元和2,661.66亿元,占投资类金融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3.54%、37.34%和44.11%。本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规模不断上升,主要是由于本行加大了政府债券、同业和其他金融机构债券的投资规模。
(4)应收款项类投资
截至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应收款项类投资净额分别为3,723.23亿元、4,142.78亿元和3,076.35亿元,本行应收款项类投资主要项目的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2017年12月31日 | 2016年12月31日 | 2015年12月31日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购买他行理财产品 | 6,970 | 1.87 | 18,909 | 4.56 | 15,691 | 5.10 |
资产管理计划及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 | 242,799 | 65.21 | 330,802 | 79.86 | 268,760 | 87.36 |
信托计划及信托收益权 | 52,105 | 13.99 | 18,906 | 4.56 | 9,726 | 3.16 |
地方政府债券 | 70,843 | 19.03 | 44,647 | 10.78 | 14,077 | 4.58 |
贷款支持票据 | 2,448 | 0.66 | 2,613 | 0.63 | 0 | 0.00 |
券商收益凭证 | 350 | 0.09 | - | - | - | - |
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证券 | 13 | 0.00 | 56 | 0.01 | 196 | 0.06 |
小计 | 375,528 | 100.85 | 415,933 | 100.40 | 308,450 | 100.26 |
减:减值准备 | -3,205 | -0.85 | -1,655 | -0.40 | -815 | -0.26 |
合计 | 372,323 | 100.00 | 414,278 | 100.00 | 307,635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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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应收款项类投资中资产管理计划及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占比最高,该类产品主要系本行投资的由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管理人发行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其基础资产主要为企业债权、票据、银行存单、其他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及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证券。截至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资产管理计划及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占应收款项类投资净额的比例分别为65.21%、79.86%和87.36%。
(5)衍生金融资产
截至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衍生金融资产账面余额分别为160.80亿元、87.30亿元和81.44亿元。本行衍生金融资产账面余额的变动,主要是由于外汇和贵金属衍生交易规模和公允价值变动。
(6)长期股权投资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行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为5.21亿元,主要系本行持有的抵债股权。截至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本行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为零,主要系本行出售了全部抵债股权。
2、截至2018年6月30日投资类金融资产分析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本行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政府、政策性银行、同业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企业发行的债券、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及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信托计划及信托收益权和购买他行理财产品等。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余额为1,048.93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65.05%,主要是由于本行实施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影响。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投资
本行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投资主要包括政府、政策性银行、同业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企业发行的债务工具、权益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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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投资余额为490.23亿元。
(3)衍生金融资产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持有的衍生金融资产余额为215.74亿元,较上年末增长36.17%。本行衍生金融资产账面余额的变动,主要是由于外汇和贵金属衍生交易规模和公允价值变动。
(4)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投资
本行持有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投资主要包括政府、政策性银行、同业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企业发行的债券和投资的由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管理人发行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等。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持有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投资余额为6,256.43亿元。
(5)长期股权投资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为零。
(五)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本行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主要包括库存现金、法定存款准备金、超额存款准备金和财政性存款。法定存款准备金为本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范围,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一般性存款的法定准备金,此款项不能用于日常业务。超额存款准备金主要包括本行在人民银行准备金账户下的存款中超出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部分,本行持有的超额存款准备金主要用于资金清算。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分别为3,074.00亿元、3,102.12亿元、3,112.58亿元和2,917.15亿元。
(六)存放同业款项及拆出资金
本行存放同业及拆出资金主要包括人民币和外币银行间存款,以及在银行同业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市场拆放款项。本行存放同业及拆出资金的金额变化主要是满足本行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和开展资金交易业务的结果。截至201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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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存放同业款项及拆出资金分别为1,817.49亿元、1,892.23亿元、2,643.32亿元和1,856.82亿元。
(七)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本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主要包括买入返售债券、票据等,其主要作为短期流动性管理的工具,因此其金额有较大波动性。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分别为737.04亿元、419.34亿元、88.76亿元和1,172.91亿元。
(八)其他资产
其他资产主要包括贵金属、应收账款、应收利息、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递延所得税资产等资产。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其他资产分别为2,092.06亿元、2,236.03亿元、1,649.31亿元和1,221.21亿元。
二、负债情况分析
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负债总额分别为31,392.58亿元、30,264.20亿元、27,512.63亿元和23,456.49亿元,较上年末分别增长3.73%、10.00%、17.29%和14.12%。
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主要负债的组成部分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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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百万元
项目 | 2018年6月30日 | 2017年12月31日 | 2016年12月31日 | 2015年12月31日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向中央银行借款 | 142,891 | 4.55 | 130,652 | 4.32 | 19,137 | 0.70 | 3,051 | 0.13 |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 | 434,558 | 13.84 | 430,904 | 14.24 | 392,351 | 14.26 | 311,106 | 13.26 |
拆入资金 | 20,835 | 0.66 | 28,024 | 0.93 | 52,586 | 1.91 | 12,143 | 0.52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 8,614 | 0.27 | 9,047 | 0.30 | 21,913 | 0.80 | 8,506 | 0.36 |
衍生金融负债 | 19,161 | 0.61 | 17,712 | 0.59 | 8,349 | 0.30 | 4,037 | 0.17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项 | 12,148 | 0.39 | 6,359 | 0.21 | 18,941 | 0.69 | 11,000 | 0.47 |
吸收存款 | 2,079,278 | 66.23 | 2,000,420 | 66.10 | 1,921,835 | 69.85 | 1,733,921 | 73.92 |
应付利息 | 29,001 | 0.92 | 26,063 | 0.86 | 21,532 | 0.78 | 23,267 | 0.99 |
应付债券 | 361,539 | 11.52 | 342,492 | 11.32 | 263,464 | 9.58 | 212,963 | 9.08 |
其他 | 31,233 | 0.99 | 34,747 | 1.15 | 31,155 | 1.13 | 25,655 | 1.10 |
负债合计 | 3,139,258 | 100.00 | 3,026,420 | 100.00 | 2,751,263 | 100.00 | 2,345,649 | 100.00 |
注:其他包括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账款、预计负债及其他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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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吸收存款吸收存款是本行主要资金来源。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吸收存款总额分别为20,792.78亿元、20,004.20亿元、19,218.35亿元和17,339.21亿元,占本行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66.23%、66.10%、69.85%和73.92%。本行积极拓展存款业务,同时努力扩大资金来源,调整负债结构,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吸收存款较上年末分别增长3.94%、4.09%、10.84%和13.09%,吸收存款的总体增长反映了宏观经济增长带来的客户可支配收入的增长,以及本行创新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吸引到大量存款。
1、按业务类型划分的吸收存款
本行为公司和个人客户提供活期及定期存款产品。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按产品类型和按客户类型划分的吸收存款分布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2018年6月30日 | 2017年12月31日 | 2016年12月31日 | 2015年12月31日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活期存款 | 685,820 | 32.98 | 757,599 | 37.87 | 797,867 | 41.52 | 548,555 | 31.64 |
公司客户 | 521,775 | 25.09 | 582,331 | 29.11 | 637,159 | 33.16 | 407,795 | 23.52 |
个人客户 | 164,045 | 7.89 | 175,268 | 8.76 | 160,708 | 8.36 | 140,760 | 8.12 |
定期存款 | 1,098,775 | 52.84 | 938,552 | 46.92 | 728,624 | 37.92 | 770,988 | 44.47 |
公司客户 | 883,994 | 42.51 | 798,358 | 39.91 | 646,418 | 33.64 | 657,565 | 37.93 |
个人客户 | 214,781 | 10.33 | 140,194 | 7.01 | 82,206 | 4.28 | 113,423 | 6.54 |
保证金 存款 | 195,092 | 9.38 | 218,900 | 10.94 | 320,255 | 16.66 | 334,691 | 19.30 |
财政性 存款 | 42,028 | 2.02 | 32,729 | 1.64 | 33,448 | 1.74 | 42,477 | 2.45 |
国库定期存款 | 41,152 | 1.98 | 34,812 | 1.74 | 34,661 | 1.80 | 30,422 | 1.75 |
应解及汇出汇款 | 16,411 | 0.79 | 17,828 | 0.89 | 6,980 | 0.36 | 6,788 | 0.39 |
吸收存款合计 | 2,079,278 | 100.00 | 2,000,420 | 100.00 | 1,921,835 | 100.00 | 1,733,921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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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存款的客户类型来看,本行吸收存款以公司存款为主。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公司存款分别为16,735.08亿元、16,594.21亿元、16,528.13亿元和14,535.90亿元,占吸收存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0.49%、82.95%、86.00%和83.83%。
从存款的产品类型来看,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定期存款占吸收存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2.84%、46.92%、37.92%和44.47%,活期存款占吸收存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2.98%、37.87%、41.52%和31.64%。
2、按地域分布划分的客户存款
本行以接收存款的分支机构的所在地为基础,按地域对存款进行了划分。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按地域划分的吸收存款分布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2018年6月30日 | 2017年12月31日 | 2016年12月31日 | 2015年12月31日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东区 | 469,423 | 22.58 | 457,446 | 22.87 | 486,966 | 25.34 | 406,708 | 23.46 |
南区 | 632,710 | 30.43 | 609,522 | 30.47 | 602,615 | 31.36 | 540,102 | 31.15 |
西区 | 150,995 | 7.26 | 155,786 | 7.79 | 167,644 | 8.72 | 146,992 | 8.48 |
北区 | 334,845 | 16.10 | 375,764 | 18.78 | 405,753 | 21.11 | 359,713 | 20.75 |
总行 | 491,305 | 23.63 | 401,902 | 20.09 | 258,857 | 13.47 | 280,406 | 16.16 |
吸收存款总额 | 2,079,278 | 100.00 | 2,000,420 | 100.00 | 1,921,835 | 100.00 | 1,733,921 | 100.00 |
本行以接收存款的分支机构的所在地为基础,按地域对存款进行了划分。通常情况下,存款人所处的地理位置与吸收存款的分行所处的地理位置有较高的关联性,但总行的存款主要来自与总行有业务往来的全国范围内的大客户。
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吸收存款主要分布区域为南区及东区,两者合计占比分别为53.01%、53.34%、56.70%和54.61%。
3、按货币类型划分的吸收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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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按币种划分的吸收存款分布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2018年6月30日 | 2017年12月31日 | 2016年12月31日 | 2015年12月31日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美元(折人民币) | 217,683 | 10.47 | 179,025 | 8.95 | 183,832 | 9.57 | 183,784 | 10.60 |
港币(折人民币) | 8,257 | 0.40 | 13,759 | 0.69 | 8,223 | 0.43 | 10,208 | 0.59 |
其他外币(折人民币) | 4,932 | 0.24 | 4,456 | 0.22 | 4,879 | 0.25 | 3,693 | 0.21 |
人民币 | 1,848,406 | 88.90 | 1,803,180 | 90.14 | 1,724,901 | 89.75 | 1,536,236 | 88.60 |
吸收存款总额 | 2,079,278 | 100.00 | 2,000,420 | 100.00 | 1,921,835 | 100.00 | 1,733,921 | 100.00 |
本行的外币存款主要以美元存款为主。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美元存款占吸收存款总额比例分别为10.47%、8.95%、9.57%和10.60%。
4、按剩余期限划分的客户存款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存款剩余期限的分布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百万元
到期时间 | 公司存款 | 个人存款 | 合计 | |
即期偿还 | 金额 | 588,949 | 204,755 | 793,704 |
占比(%) | 35.11 | 50.94 | 38.17 | |
3个月到期 | 金额 | 447,465 | 76,203 | 523,668 |
占比(%) | 26.68 | 18.96 | 25.19 | |
3-12个月到期 | 金额 | 398,865 | 58,143 | 457,008 |
占比(%) | 23.78 | 14.46 | 21.98 | |
1-5年到期 | 金额 | 236,551 | 62,861 | 299,413 |
占比(%) | 14.10 | 15.64 | 14.40 | |
5年后到期 | 金额 | 5,487 | 0 | 5,487 |
占比(%) | 0.33 | 0.00 | 0.26 | |
总计 | 金额 | 1,677,316 | 401,963 | 2,079,278 |
占比(%) | 100.00 | 100.00 | 100.00 |
从存款剩余期限来看,本行存款剩余期限主要以即期偿还及3个月到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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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截至2018年6月30日,二者合计金额占吸收存款总额比例为63.36%。
(二)应付债券报告期内,本行应付债券总额不断上升。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应付债券总额分别为3,615.39亿元、3,424.92亿元、2,634.64亿元和2,129.63亿元,较上年末分别增长5.56%、30.00%、23.71%和410.09%。报告期内应付债券总额增速较快,主要是由于本行积极调整负债结构,加大了同业存单发行规模。
下表列示了于所示日期本行应付债券的余额及明细情况。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2018年 6月30日 | 2017年 12月31日 | 2016年 12月31日 | 2015年 12月31日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混合资本债券 | 5,116 | 1.42 | 5,116 | 1.49 | 5,115 | 1.94 | 5,115 | 2.40 |
金融债 | 15,000 | 4.15 | 15,000 | 4.38 | - | - | - | - |
二级资本债券 | 25,000 | 6.91 | 25,000 | 7.30 | 25,000 | 9.49 | 15,000 | 7.04 |
同业存单 | 316,423 | 87.52 | 297,376 | 86.83 | 233,349 | 88.57 | 192,848 | 90.56 |
合计 | 361,539 | 100.00 | 342,492 | 100.00 | 263,464 | 100.00 | 212,963 | 100.00 |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批准,本行于2009年5月26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了金额为人民币15亿元的固定利率混合资本债券。该混合资本债券期限为15年期,本行有权于2019年5月26日按面值赎回全部债券。该债券第一个计息年度至第十个计息年度的年利率为5.70%;如果本行不行使提前赎回权,从第十一个计息年度开始,债券利率在初始发行利率的基础上提高3.00%。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批准,本行于2011年4月29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了金额为人民币36.5亿元的固定利率混合资本债券。该混合资本债券期限为15年期,年利率7.50%,本行有权于2021年4月29日按面值赎回全部债券。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批准,本行于2014年3月6日、2014年4月9日及2016年4月8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分别发行了总额为人民币9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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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60亿元及人民币100亿元的二级资本债券。该等次级债券均为10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在第5年末附有前提条件的发行人赎回权,票面利率分别为6.80%、6.50%及3.85%。当触发事件发生时,本行有权在无需获得债券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自触发事件发生日次日起不可撤销的对本期债券以及已发行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本金进行全额减记,任何尚未支付的累积应付利息亦将不再支付。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批准,本行于2017年7月19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了金融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50亿元。本期债券为3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4.20%。
(三)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
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余额分别为4,345.58亿元、4,309.04亿元、3,923.51亿元和3,111.06亿元,占本行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3.84%、14.24%、14.26%和13.26%。本行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有所波动,主要是由于本行为保证流动性安全以及降低资金成本,根据资金及市场利率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头寸。
(四)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项
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项分别为121.48亿元、63.59亿元、189.41亿元和110.00亿元,占本行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0.39%、0.21%、0.69%和0.47%。
(五)拆入资金
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拆入资金分别为208.35亿元、280.24亿元、525.86亿元和121.43亿元,占本行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0.66%、0.93%、1.91%和0.52%。
(六)负债的其他组成部分
本行负债的其他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向中央银行借款、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应付利息和其他。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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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负债的其他组成部分余额分别为2,309.00亿元、2,182.21亿元、1,020.86亿元和645.16亿元,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36%、7.20%、3.71%和2.75%。其中,本行向中央银行借款占比自2016年末出现大幅提升,主要由于本行利用央行常备借贷便利(SLF)、中期借贷便利(MLF)、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扩大资金来源,保持银行流动性稳定。
三、盈利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本行经营业绩保持了稳定发展的势头。2018年1-6月、2017年、2016年和2015年,本行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133.72亿元、231.89亿元、225.99亿元和218.65亿元。
报告期内本行利润表主要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2018年1-6月 | 2017年 | 2016年 | 2015年 |
利息净收入 | 37,436 | 74,009 | 76,411 | 68,461 |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 17,939 | 30,674 | 27,859 | 24,083 |
其他收入 | 1,866 | 1,103 | 3,445 | 3,619 |
营业收入合计 | 57,241 | 105,786 | 107,715 | 96,163 |
税金及附加 | -561 | -1,022 | -3,445 | -6,671 |
业务及管理费 | -16,980 | -31,616 | -27,973 | -30,112 |
营业支出合计 | -17,541 | -32,638 | -31,418 | -36,783 |
资产减值损失 | -62 | -42,925 | -46,518 | -30,485 |
信用减值损失 | -22,236 | - | - | - |
营业外收入 | 6 | 38 | 221 | 40 |
营业外支出 | -41 | -104 | -65 | -89 |
利润总额 | 17,367 | 30,157 | 29,935 | 28,846 |
所得税费用 | -3,995 | -6,968 | -7,336 | -6,981 |
净利润 | 13,372 | 23,189 | 22,599 | 21,865 |
注:其他收入包括投资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汇兑损益、其他业务收入、资产处置损益和其他收益。
(一)利息净收入
利息净收入是本行营业收入的最大组成部分。2018年1-6月、2017年、2016年和2015年,本行利息净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5.40%、69.96%、70.94%和71.19%,占比呈下降趋势,主要是因为本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占比不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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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
下表列示了最近三年及一期本行的利息收入、利息支出和利息净收入。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2018年1-6月 | 2017年 | 2016年 | 2015年 |
利息收入 | 82,008 | 148,068 | 131,119 | 134,153 |
利息支出 | -44,572 | -74,059 | -54,708 | -65,692 |
利息净收入 | 37,436 | 74,009 | 76,411 | 68,461 |
2018年1-6月、2017年、2016年和2015年,本行利息净收入分别为374.36亿元、740.09亿元、764.11亿元和684.61亿元,同比增长0.20%、-3.14%、11.61%和29.06%。2015-2016年,本行利息净收入增长主要源于生息资产规模的持续增加,同时受2016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营改增价税分离等因素的影响,2017年出现同比下降。
2018年1-6月、2017年、2016年和2015年,本行资产和负债的平均余额、相关的利息收入或支出及平均利率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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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和负债的平均余额、相关的利息收入或支出及平均利率情况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2018年1-6月 | 2017年 | 2016年 | 2015年 | ||||||||
日均余额 | 利息收入/ 支出 | 平均收益率/成本率(%) | 日均余额 | 利息收入/ 支出 | 平均收益率/成本率(%) | 日均余额 | 利息收入/ 支出 | 平均收益率/成本率(%) | 日均余额 | 利息收入/ 支出 | 平均收益率/成本率(%) | |
生息资产 | ||||||||||||
发放贷款和垫款(不含贴现) | 1,755,538 | 53,629 | 6.16 | 1,586,578 | 94,775 | 5.97 | 1,319,934 | 84,477 | 6.40 | 1,148,727 | 85,727 | 7.46 |
债券投资 | 517,973 | 9,431 | 3.67 | 430,947 | 15,269 | 3.54 | 345,753 | 11,497 | 3.33 | 281,751 | 10,594 | 3.76 |
存放央行 | 267,489 | 2,051 | 1.55 | 278,648 | 4,232 | 1.52 | 290,896 | 4,240 | 1.46 | 287,495 | 4,206 | 1.46 |
票据贴现及同业业务 | 662,877 | 14,239 | 4.33 | 726,338 | 29,736 | 4.09 | 736,119 | 27,382 | 3.72 | 663,532 | 30,750 | 4.63 |
其他 | 138,159 | 2,658 | 3.88 | 97,527 | 4,056 | 4.16 | 81,875 | 3,523 | 4.30 | 58,486 | 2,876 | 4.92 |
生息资产总计 | 3,342,036 | 82,008 | 4.95 | 3,120,038 | 148,068 | 4.75 | 2,774,577 | 131,119 | 4.73 | 2,439,991 | 134,153 | 5.50 |
计息负债 | ||||||||||||
吸收存款 | 2,013,989 | 23,509 | 2.35 | 1,909,856 | 37,875 | 1.98 | 1,878,116 | 35,895 | 1.91 | 1,665,643 | 42,763 | 2.57 |
发行债券 | 348,591 | 8,174 | 4.73 | 335,626 | 14,358 | 4.28 | 281,405 | 9,334 | 3.32 | 126,055 | 5,486 | 4.35 |
其中:同业存单 | 303,474 | 6,995 | 4.65 | 299,059 | 12,328 | 4.12 | 254,049 | 7,690 | 3.03 | 105,940 | 4,126 | 3.89 |
同业业务及其他 | 743,131 | 12,889 | 3.50 | 653,461 | 21,826 | 3.34 | 412,633 | 9,479 | 2.30 | 490,499 | 17,443 | 3.56 |
计息负债总计 | 3,105,711 | 44,572 | 2.89 | 2,898,943 | 74,059 | 2.55 | 2,572,154 | 54,708 | 2.13 | 2,282,197 | 65,692 | 2.88 |
利息净收入 | 37,436 | 74,009 | 76,411 | 68,461 | ||||||||
净利差 | 2.06 | 2.20 | 2.60 | 2.62 | ||||||||
净息差 | 2.26 | 2.37 | 2.75 | 2.81 |
注1:净利差=平均生息资产收益率-平均计息负债成本率;注2:净息差=净利息收入/平均生息资产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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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息收入2018年1-6月,本行实现利息收入820.08亿元,较2017年1-6月增长14.46%。2017年本行实现利息收入1,480.68亿元,较2016年的1,311.19亿元增长12.93%。2016年本行实现利息收入1,311.19亿元,较2015年下降2.26%。2015年本行实现利息收入1,341.53亿元,较2014年的1,192.02亿元增长12.54%。本行利息收入的总体增长主要是由于发放贷款和垫款平均余额的增加。
(1)发放贷款和垫款利息收入
发放贷款和垫款利息收入是本行利息收入最大的组成部分,2018年1-6月本行实现发放贷款和垫款利息收入536.29亿元,较2017年1-6月增长17.08%。2017年本行实现发放贷款和垫款利息收入947.75亿元,较2016年增长12.19%。2016年本行实现发放贷款和垫款利息收入844.77亿元,较2015年下降1.46%,主要是受到2016年5月1日开始实施营改增价税分离的影响。2015年本行实现发放贷款和垫款利息收入857.27亿元,较2014年增长20.81%,主要是因为发放贷款和垫款平均余额的增加。
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是本行发放贷款和垫款利息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2018年1-6月、2017年、2016年和2015年,本行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分别为194.25亿元、414.97亿元、417.24亿元和442.83亿元,占发放贷款和垫款利息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6.22%、43.78%、49.39%和51.66%。
2018年1-6月、2017年、2016年和2015年,本行个人贷款利息收入分别为342.04亿元、532.78亿元、427.53亿元和414.44亿元,占发放贷款和垫款利息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3.78%、56.22%、50.61%和48.34%。本行个人贷款利息收入占比的不断提高,企业贷款的占比不断降低,主要是由于本行加速零售转型,全力打造“智能化零售银行”的结果。
下表列示了报告期内本行贷款和垫款各主要产品分项平均余额、平均收益率和利息收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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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百万元
项目 | 2018年1-6月 | 2017年 | 2016年 | 2015年 | ||||||||
平均余额 | 利息收入 | 平均收益率(%) | 平均余额 | 利息收入 | 平均收益率(%) | 平均余额 | 利息收入 | 平均收益率(%) | 平均余额 | 利息收入 | 平均收益率(%) | |
企业贷款(不含贴现) | 824,633 | 19,425 | 4.75 | 916,816 | 41,497 | 4.53 | 847,621 | 41,724 | 4.92 | 729,325 | 44,283 | 6.07 |
个人贷款(含信用卡) | 930,905 | 34,204 | 7.41 | 669,762 | 53,278 | 7.95 | 472,313 | 42,753 | 9.05 | 419,402 | 41,444 | 9.88 |
发放贷款和垫款(不含贴现) | 1,755,538 | 53,629 | 6.16 | 1,586,578 | 94,775 | 5.97 | 1,319,934 | 84,477 | 6.40 | 1,148,727 | 85,727 | 7.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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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券投资利息收入
2018年1-6月,本行实现债券投资利息收入94.31亿元,较2017年1-6月增长41.63%。2017年本行实现债券投资利息收入152.69亿元,较2016年增长32.81%。2016年本行实现债券投资利息收入114.97亿元,较2015年增加8.52%。2015年本行实现债券投资利息收入105.94亿元,较2014年增长15.33%。本行债券投资利息收入稳步上升,主要是由于本行债券投资规模的增加。
(3)票据贴现及同业业务利息收入
2018年1-6月,本行实现票据贴现及同业业务利息收入142.39亿元,较2017年1-6月下降6.65%。2017年本行实现票据贴现及同业业务利息收入297.36亿元,较2016年增长8.60%。2016年本行实现票据贴现及同业业务利息收入273.82亿元,较2015年下降10.95%。2015年本行实现票据贴现及同业业务利息收入307.50亿元,较2014年下降11.44%。2015-2016年,本行票据贴现及同业业务利息收入呈下降趋势,主要是由于票据贴现及同业业务平均收益率降幅较大。
2、利息支出
2018年1-6月,本行利息支出445.72亿元,较2017年1-6月增长30.00%。2017年本行利息支出740.59亿元,较2016年增长35.37%。2016年本行实现利息支出547.08亿元,较2015年下降16.72%。2015年本行实现利息支出656.92亿元,较2014年下降0.70%。2015-2016年,本行利息支出的总体下降主要是由于计息负债平均成本率的下降。
本行利息支出可以分为吸收存款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利息支出、应付债券利息支出以及向中央银行借款利息支出。
(1)吸收存款利息支出
2018年1-6月,本行吸收存款利息支出235.09亿元,较2017年1-6月增长34.02%。2017年本行吸收存款利息支出378.75亿元,较2016年下降5.52%。2016年本行吸收存款利息支出358.95亿元,较2015年下降16.06%,主要是由于本行调整存款结构,降低了吸收存款的平均成本率。2015年本行吸收存款利息支出427.63亿元,较2014年上升13.88%,主要是由于吸收存款规模的增长。
下表列示报告期内本行吸收存款各主要产品分项平均余额、平均成本和利息支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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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百万元
项目 | 2018年1-6月 | 2017年 | 2016年 | 2015年 | ||||||||
日均 余额 | 利息 支出 | 平均成本率(%) | 日均 余额 | 利息 支出 | 平均成本率(%) | 日均 余额 | 利息 支出 | 平均成本率(%) | 日均 余额 | 利息 支出 | 平均成本率(%) | |
企业存款(不含保证金存款) | 1,397,256 | 15,808 | 2.28 | 1,371,000 | 27,637 | 2.02 | 1,293,731 | 25,712 | 1.99 | 1,097,310 | 29,329 | 2.67 |
活期 | 489,431 | 1,483 | 0.61 | 510,752 | 3,146 | 0.62 | 478,640 | 2,678 | 0.56 | 334,009 | 2,013 | 0.60 |
定期 | 907,825 | 14,325 | 3.18 | 860,248 | 24,491 | 2.85 | 815,091 | 23,034 | 2.83 | 763,301 | 27,316 | 3.58 |
其中:国库及协议存款 | 101,973 | 2,344 | 4.64 | 101,907 | 4,655 | 4.57 | 134,530 | 5,941 | 4.42 | 146,476 | 7,352 | 5.02 |
保证金存款 | 268,773 | 3,495 | 2.62 | 268,493 | 5,353 | 1.99 | 332,855 | 6,111 | 1.84 | 330,271 | 7,734 | 2.34 |
个人存款(不含保证金存款) | 347,960 | 4,206 | 2.44 | 270,363 | 4,885 | 1.81 | 251,530 | 4,072 | 1.62 | 238,062 | 5,700 | 2.39 |
活期 | 140,528 | 210 | 0.30 | 132,388 | 413 | 0.31 | 124,669 | 406 | 0.33 | 94,977 | 385 | 0.41 |
定期 | 207,432 | 3,996 | 3.88 | 137,975 | 4,472 | 3.24 | 126,861 | 3,666 | 2.89 | 143,085 | 5,315 | 3.71 |
吸收存款 | 2,013,989 | 23,509 | 2.35 | 1,909,856 | 37,875 | 1.98 | 1,878,116 | 35,895 | 1.91 | 1,665,643 | 42,763 | 2.57 |
(2)金融企业往来利息支出
2018年1-6月,本行金融企业往来利息支出为107.04亿元,较2017年1-6月增长12.50%。2017年本行金融企业往来利息支出191.55亿元,较2016年增加124.53%。2016年本行金融企业往来利息支出85.31亿元,较2015年下降50.62%。2015年本行金融企业往来利息支出172.75亿元,较2014年下降35.81%,主要是由于本行根据市场状况,压缩了同业业务及其他负债的规模。
(3)应付债券利息支出
2018年1-6月,本行应付债券利息支出为81.74亿元,较2017年1-6月增长26.61%。2017年本行应付债券利息支出143.58亿元,较2016年增加53.82%。2016年本行应付债券利息支出93.34亿元,较2015年增加70.14%。2015年本行应付债券利息支出54.86亿元,较2014年增加231.08%。本行应付债券利息支出增长较快,主要是由于本行同业存单的发行规模上升。
(4)向中央银行借款利息支出
2018年1-6月,本行向中央银行借款利息支出为21.85亿元,较2017年1-6月增长182.30%。2017年本行向中央银行借款利息支出26.71亿元,较2016年增加181.75%。2016年本行向中央银行借款利息支出为9.48亿元,较2015年增加464.29%。2015年本行向中央银行借款利息支出为0.63亿元,较2014年增加70.27%。本行向中央银行借款利息支出增长较快,主要是由于本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通过央行货币政策工具扩大资金来源,保持流动性稳定。
(二)非利息净收入
本行非利息净收入主要由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和其他收入构成。2018年1-6月、2017年、2016年和2015年,本行非利息净收入分别为198.05亿元、317.77亿元、313.04亿元和277.02亿元。
1、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2018年1-6月、2017年、2016年和2015年,本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179.39亿元、306.74亿元、278.59亿元和240.83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1.34%、29.00%、25.86%和25.04%。本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金额和占比逐年
上升,主要是因为本行积极发展中间业务,优化全行业务结构,银行卡、理财、结算等业务手续费收入增长明显。
报告期内,本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列示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2018年1-6月 | 2017年 | 2016年 | 2015年 |
结算手续费收入 | 1,306 | 2,392 | 2,216 | 1,936 |
理财业务手续费收入 | 559 | 3,411 | 4,835 | 3,421 |
代理及委托手续费收入 | 2,066 | 3,350 | 3,005 | 2,243 |
银行卡业务手续费收入 | 13,766 | 18,511 | 12,401 | 9,207 |
咨询顾问费收入 | 984 | 2,659 | 3,963 | 5,250 |
资产托管手续费收入 | 1,531 | 3,046 | 2,745 | 2,939 |
账户管理费收入 | 71 | 156 | 166 | 164 |
其他 | 778 | 2,200 | 1,978 | 1,521 |
手续费收入小计 | 21,061 | 35,725 | 31,309 | 26,681 |
代理业务手续费支出 | 451 | 493 | 350 | 210 |
银行卡手续费支出 | 2,465 | 4,213 | 2,801 | 2,156 |
其他 | 206 | 345 | 299 | 232 |
手续费支出小计 | 3,122 | 5,051 | 3,450 | 2,598 |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 17,939 | 30,674 | 27,859 | 24,083 |
2、其他收入报告期内,本行其他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列示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2018年1-6月 | 2017年 | 2016年 | 2015年 |
投资收益 | 1,187 | 632 | 2,368 | 3,924 |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545 | -61 | 49 | 107 |
汇兑损益 | -60 | 166 | 882 | -573 |
其他业务收入 | 109 | 186 | 146 | 161 |
资产处置损益 | 70 | 10 | - | - |
其他收益 | 15 | 170 | - | - |
其他收入合计 | 1,866 | 1,103 | 3,445 | 3,619 |
(1)整体情况本行其他收入主要由投资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汇兑损益、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收益。2018年1-6月,本行其他收入为18.66亿元,同比增长94.38%,主要原因为债券等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增加。2017年,本行其他收入为11.03亿元,较2016年下降67.98%,主要是因票据转让价差收益
同比减少10.61亿元。2016年本行其他收入为34.45亿元,较2015年下降4.81%,主要是因为受市场利率影响,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减少。2015年,本行其他收入36.19亿元,较2014年的29.83亿元增长21.32%,主要是由于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增加。
(2)投资收益2018年1-6月、2017年、2016年和2015年,本行投资收益分别为11.87亿元、6.32亿元、23.68亿元和39.24亿元,投资收益占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8.88%、2.73%、10.48%和17.95%。
2017年、2016年和2015年,本行投资收益主要构成情况如下表: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2017年 | 2016年 | 2015年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净(损失)/收益 | -170 | -26.90 | 85 | 3.59 | 374 | 9.53 |
可供出售投资出售净损失 | -68 | -10.76 | -67 | -2.83 | -14 | -0.36 |
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 | - | - | -141 | -5.95 | 46 | 1.17 |
衍生金融工具(不含外汇衍生金融工具)净收益 | 162 | 25.63 | 316 | 13.34 | 63 | 1.61 |
票据转让价差收益 | 525 | 83.07 | 1,586 | 66.98 | 2,378 | 60.60 |
贵金属买卖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620 | 98.10 | 643 | 27.15 | 534 | 13.61 |
其他 | -437 | -69.15 | -54 | -2.28 | 543 | 13.84 |
投资收益合计 | 632 | 100.00 | 2,368 | 100.00 | 3,924 | 100.00 |
投资收益占净利润比例(%) | 2.73 | 10.48 | 17.95 |
2017年本行投资收益大幅下降,主要原因为本行对外投资的金融资产主要为票据、债券以及同业存单,衍生金融工具主要为利率互换。一方面,2017年受市场影响,债券及同业存单利率上行较快,导致持有的债券及同业存单公允价值下降;另一方面,与利率互换密切相关的7天回购利率走势与债券市场利率走势不同步,导致衍生金融工具净收益同比下降。
由于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于2018年起正式实施,本行对投资收益的具体项目进行了相应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2018年1-6月 | 2017年1-6月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贵金属买卖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382 | 32.18 | 402 | 54.40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的价差收益/(损失)和分红收入 | 303 | 25.53 | -102 | -13.80 |
衍生金融工具(不含外汇衍生金融工具)净收益 | 177 | 14.91 | 134 | 18.13 |
发放贷款和垫款价差收益 | 334 | 28.14 | 320 | 43.30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投资的价差收益 | 8 | 0.67 | - |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价差收益 | - | - | 35 | 4.74 |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投资的价差收益 | 1 | 0.08 | - | - |
其他损失 | -18 | -1.52 | -50 | -6.77 |
投资收益合计 | 1,187 | 100.00 | 739 | 100.00 |
投资收益占净利润比例(%) | 8.88 | 5.89 |
2018年1-6月,本行投资收益同比大幅上升,主要原因为债券投资及票据转让价差收益增加。
(三)业务及管理费
报告期内,本行业务及管理费的主要组成部分列示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2018年1-6月 | 2017年 | 2016年 | 2015年 |
员工费用 | 8,505 | 15,769 | 12,700 | 15,261 |
固定资产折旧 | 506 | 975 | 848 | 725 |
项目 | 2018年1-6月 | 2017年 | 2016年 | 2015年 |
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摊销 | 213 | 481 | 454 | 379 |
无形资产摊销 | 371 | 674 | 587 | 623 |
租赁费 | 1,293 | 2,581 | 2,590 | 2,416 |
一般业务管理费用 | 6,092 | 11,136 | 10,794 | 10,708 |
业务及管理费合计 | 16,980 | 31,616 | 27,973 | 30,112 |
2018年1-6月本行业务及管理费169.80亿元,较2017年1-6月上升26.85%;成本收入比为29.66%,较2017年1-6月上升4.90个百分点。2017年本行业务及管理费316.16亿元,较2016年上升13.02%。2017年本行成本收入比为29.89%,较2016年上升3.92个百分点。2016年本行业务及管理费279.73亿元,较2015年下降7.10%。2016年本行成本收入比为25.97%,较2015年下降5.34个百分点。2015年本行业务及管理费301.12亿元,较2014年的266.68亿元增长12.91%,主要是由于营业网点及业务规模增长,以及管理的持续投入所致。2015年本行成本收入比为31.31%,较2014年下降5.02个百分点。
员工费用是构成业务及管理费中的最大组成部分。2018年1-6月、2017年、2016年和2015年,本行员工费用分别为85.05亿元、157.69亿元、127.00亿元和152.61亿元,占本行业务及管理费的比例分别为50.09%、49.88%、45.40%和50.68%。2017年,本行员工费用较2016年增长24.17%,主要是因为本行薪酬结构的调整。
(四)资产减值损失和信用减值损失
2017年、2016年和2015年,本行资产减值损失的主要组成部分列示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2017年 | 2016年 | 2015年 |
存放同业款项 | - | 8 | -2 |
拆出资金 | - | -10 |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7 | -1 |
发放贷款和垫款 | 40,803 | 45,435 | 29,867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236 | 16 | -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33 | 1 | -2 |
应收款项类投资 | 1,550 | 840 | 465 |
抵债资产 | 24 | 91 | 35 |
其他 | 279 | 144 | 123 |
资产减值损失合计 | 42,925 | 46,518 | 30,485 |
本行资产减值损失主要由发放贷款和垫款以及应收款项类投资减值损失构成。2017年、2016年和2015年,本行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分别为429.25亿元、465.18亿元和304.85亿元。2015-2017年,本行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增加,主要是因为贷款和应收款项类投资规模增加,相应增加了拨备余额。报告期内,本行持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信贷风险防控,严格执行审慎稳健的拨备政策,不断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有关要求,2018年1-6月,本行计提的各项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计入新增“信用减值损失”科目,本行资产减值损失的主要组成部分列示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2018年1-6月 | 2017年1-6月 |
本期计提/(转回)减值损失: | ||
存放同业 | - | - |
拆出资金 | - |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发放贷款和垫款 | - | 22,856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 -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 10 |
应收款项类投资 | - | 700 |
抵债资产 | 62 | 15 |
其他 | - | 135 |
合计 | 62 | 23,716 |
2018年1-6月,本行信用减值损失的主要组成部分列示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2018年1-6月 |
本期计提/(转回)减值损失: | - |
存放同业 | -120 |
拆出资金 | 1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15 |
发放贷款和垫款 | 21,044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投资 | 13 |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投资 | 1,118 |
其他资产 | 165 |
信用减值损失合计 | 22,236 |
(五)所得税费用
报告期内,本行所得税费用的税项调节列示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2018年 1-6月 | 2017年 | 2016年 | 2015年 |
税前利润 | 17,367 | 30,157 | 29,935 | 28,846 |
按法定税率25%的所得税 | 4,342 | 7,539 | 7,484 | 7,212 |
免税收入 | -1,224 | -2,015 | -1,626 | -1,058 |
不可抵扣的费用及其他调整 | 877 | 1,444 | 1,478 | 827 |
所得税费用 | 3,995 | 6,968 | 7,336 | 6,981 |
报告期内,本行所得税费用的组成列示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2018年 1-6月 | 2017年 | 2016年 | 2015年 |
当期所得税费用 | 4,656 | 14,220 | 16,549 | 9,118 |
递延所得税费用 | -661 | -7,252 | -9,213 | -2,137 |
合计 | 3,995 | 6,968 | 7,336 | 6,981 |
(六)净利润2018年1-6月、2017年、2016年和2015年,本行的净利润分别为133.72亿元、231.89亿元、225.99亿元和218.65亿元,分别较上年同比增长6.52%、2.61%、3.36%和10.42%。本行净利润保持稳健增长。
(七)非经常性损益及其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2018年1-6月、2017年、2016年和2015年,本行的非经常性损益税后净额分别为0.46亿元、0.27亿元、-0.07亿元和-0.37亿元,其中主要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收益、其他营业外收支净额及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等。本行非经常性损益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2018年1-6月 | 2017年 | 2016年 | 2015年 |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收益 | 80 | 101 | -178 | -24 |
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 1 | -1 | 1 | -1 |
其他营业外收支净额 | -21 | -65 | 168 | -24 |
小计 | 60 | 35 | -9 | -49 |
项目 | 2018年1-6月 | 2017年 | 2016年 | 2015年 |
相关所得税影响数 | -14 | -8 | 2 | 12 |
合计 | 46 | 27 | -7 | -37 |
(八)税收政策及变化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报告期内,本行适用的主要税种及其税率列示如下:
税种 | 计税基础 | 税率 |
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25% |
增值税 | 应纳税增值额 | 3%、5%、6%、10%、11%、16%、17% |
营业税 | 应纳税营业额 | 5% |
城市建设维护税 | 缴纳的增值税及营业税税额 | 5%、7% |
报告期内,本行的税收政策保持稳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相关规定,本行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主要适用税率为6%。实施营改增后,本行的相关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及投资损益等扣除相应的增值税金后以净额列示。
(九)其他综合收益
2017年、2016年和2015年,本行其他综合收益分别为2.81亿元、3.08亿元和7.34亿元。
2015年,随着市场利率水平逐步回落,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估值收益,从而导致其他综合收益也相应增长。2016年下半年以来,由于市场利率回升,导致其他综合收益相应下降。
下表列示2015-2017年本行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的具体情况。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2017年 | 2016年 | 2015年 |
以后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 - | - |
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281 | 308 | 734 |
1、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 | - | -23 | 6 |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281 | 331 | 728 |
项目 | 2017年 | 2016年 | 2015年 |
其他综合收益合计 | 281 | 308 | 734 |
由于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于2018年起正式实施,本行对其他综合收益的项目进行了调整,下表列示2018年1-6月本行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的具体情况。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2018年1-6月 | 2017年1-6月 |
以后不得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 | 1 | - |
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公允价值变动 | 461 | - |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减值准备 | -5 | - |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 | 316 |
其他综合收益合计 | 457 | 316 |
四、现金流量分析
2018年1-6月、2017年、2016年和2015年,本行现金流量的主要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2018年 1-6月 | 2017年 | 2016年 | 2015年 |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276,847 | 411,204 | 503,200 | 361,744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269,392 | -529,984 | -492,211 | -363,570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7,455 | -118,780 | 10,989 | -1,826 |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256,205 | 659,598 | 1,793,538 | 759,508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189,698 | -695,729 | -1,895,881 | -855,734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66,507 | -36,131 | -102,343 | -96,226 |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401,045 | 901,644 | 732,790 | 380,736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391,642 | -840,205 | -673,578 | -206,559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9,403 | 61,439 | 59,212 | 174,177 |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518 | -2,918 | 4,215 | 1,760 |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83,883 | -96,390 | -27,927 | 77,885 |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220,907 | 137,024 | 233,414 | 261,341 |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本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主要包括吸收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的净增加额以及收取的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等。2018年1-6月、2017年、2016年和2015年,本行吸收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的净增加额分别为819.25亿元、1,158.03亿元、2,677.73亿元和1,250.00亿元。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分别为919.48亿元、1,547.07亿元、1,302.59亿元和1,308.49亿元。
本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主要包括发放贷款和垫款净增加额、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加额以及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等。2018年1-6月、2017年、2016年和2015年,本行发放贷款和垫款净增加额分别为1,652.95亿元、2,699.77亿元、2,958.78亿元和2,162.55亿元。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加额分别为-592.77亿元、374.87亿元、466.35亿元和54.72亿元。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分别为351.46亿元、591.64亿元、485.04亿元和633.20亿元。
2017年,本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主要为吸收存款和同业业务现金流入同比减少所致。2018年1-6月,本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74.55亿元。报告期内,本行除贷款规模稳步增长外,同业业务与中间业务也发展迅速。经营资金流动为银行日常业务,本行上述业务开展符合银行业整体经营发展状况,由此引起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未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本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主要包括收回投资取得的现金。2018年1-6月、2017年、2016年和2015年,本行收回投资所取得的现金分别为2,416.74亿元、6,286.23亿元、17,655.50亿元和7,329.20亿元,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分别为144.24亿元、309.43亿元、279.79亿元和265.88亿元。
本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主要包括投资支付的现金。2018年1-6月、2017年、2016年和2015年,本行投资支付的现金分别为1,890.16亿元、6,929.12亿元、18,931.09亿元和8,522.00亿元。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本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主要为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2018年1-6月、2017年、2016年和2015年,本行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分别为4,010.45亿元、9,016.44亿元、7,327.90亿元和3,807.36亿元,其中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分别为4,010.45亿元、9,016.44亿元、7,127.90亿元和3,707.96亿元。本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增长较快主要由于本行同业存单发行规模的增加。
本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主要包括偿还债券本金支付的现金、偿付债券利息支付的现金、分配股利及利润支付的现金。2018年1-6月、2017年、2016年和2015年,本行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分别为3,916.42亿元、8,402.05亿元、6,735.78亿元和2,065.59亿元。本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大幅增长主要由于偿还到期同业存单及债券。
五、主要监管指标分析
(一)主要监管指标
单位:%
项目 | 标准 | 2018年1-6月/2018年6月30日 | 2017年/2017年12月31日 | 2016年/2016年12月31日 | 2015年/2015年12月31日 |
流动性比例(人民币) | ≥25 | 60.50 | 52.57 | 47.62 | 52.14 |
流动性比例(外币) | ≥25 | 69.49 | 55.41 | 99.04 | 103.30 |
流动性比例(本外币) | ≥25 | 60.40 | 52.23 | 49.48 | 54.29 |
含贴现存贷款比例(本外币) | 不适用 | 87.44 | 83.58 | 75.21 | 69.01 |
流动性覆盖率 | 过渡期内各年不同 | 123.60 | 98.35 | 95.76 | 140.82 |
资本充足率 | ≥10.5 | 11.59 | 11.20 | 11.53 | 10.94 |
一级资本充足率 | ≥8.5 | 9.22 | 9.18 | 9.34 | 9.03 |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 ≥7.5 | 8.34 | 8.28 | 8.36 | 9.03 |
单一最大客户贷款占资本净额比率 | ≤10 | 5.08 | 5.20 | 5.19 | 3.46 |
最大十家客户贷款 | 不适用 | 20.13 | 22.79 | 25.78 | 20.16 |
项目 | 标准 | 2018年1-6月/2018年6月30日 | 2017年/2017年12月31日 | 2016年/2016年12月31日 | 2015年/2015年12月31日 |
占资本净额比率 | |||||
累计外汇敞口头寸占资本净额比率 | ≤20 | 1.45 | 1.22 | 4.11 | 1.71 |
正常类贷款迁徙率 | 不适用 | 2.39 | 5.20 | 7.14 | 6.92 |
关注类贷款迁徙率 | 不适用 | 26.78 | 30.41 | 37.56 | 29.13 |
次级类贷款迁徙率 | 不适用 | 76.85 | 73.69 | 43.83 | 49.42 |
可疑类贷款迁徙率 | 不适用 | 99.76 | 64.37 | 71.14 | 85.27 |
不良贷款率 | ≤5 | 1.68 | 1.70 | 1.74 | 1.45 |
拨备覆盖率 | ≥150 | 175.81 | 151.08 | 155.37 | 165.86 |
拨贷比 | ≥2.5 | 2.95 | 2.57 | 2.71 | 2.41 |
注1:监管指标根据监管口径列示;注2: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余额÷客户贷款及垫款总额×100%;注3:拨备覆盖率=贷款减值准备余额÷不良贷款余额×100%;注4:拨贷比=贷款损失准备÷客户贷款及垫款总额×100%;注5:单一最大客户贷款占资本净额比率=单一最大客户贷款余额÷资本净额×100%;注6:最大十家客户贷款占资本净额比率=最大十家客户贷款合计余额÷资本净额×100%;注7: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在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当在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末及2017年末达到60%、70%、80%、90%。
(二)主要监管指标分析
1、资本充足率从2013年起,本行开始依据中国银监会2012年6月下发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计量资本充足率。按新要求进行计算,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资本充足率为11.59%、11.20%、11.53%和10.94%,一级资本充足率为9.22%、9.18%、9.34%和9.03%,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8.34%、8.28%、8.36%和9.03%,符合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
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计算的资本充足率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2018年 6月30日 | 2017年 12月31日 | 2016年 12月31日 | 2015年 12月31日 |
核心一级资本 | 208,188 | 202,101 | 182,218 | 161,500 |
核心一级资本扣除项目 | 19,697 | 17,761 | 12,130 | 11,430 |
其他一级资本 | 19,953 | 19,953 | 19,953 | - |
二级资本 | 53,610 | 44,934 | 44,346 | 31,735 |
核心一级资本净额 | 188,491 | 184,340 | 170,088 | 150,070 |
一级资本净额 | 208,444 | 204,293 | 190,041 | 150,070 |
资本净额 | 262,054 | 249,227 | 234,387 | 181,805 |
风险加权资产 | 2,261,112 | 2,226,112 | 2,033,715 | 1,661,747 |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 8.34 | 8.28 | 8.36 | 9.03 |
一级资本充足率(%) | 9.22 | 9.18 | 9.34 | 9.03 |
资本充足率(%) | 11.59 | 11.20 | 11.53 | 10.94 |
2、流动性指标分析
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人民币流动性比例分别为60.50%、52.57%、47.62%和52.14%和,外币流动性比例分别为69.49%、55.41%、99.04%和103.30%,均满足监管要求。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流动性覆盖率分别为123.60%、98.35%、95.76%和140.82%,均满足当期的监管要求。
受央行紧平衡的货币政策操作及金融多元化分流影响,商业银行存款增速明显放缓,资金来源竞争加剧。在此环境下,本行自2016年四季度以来存款增长趋缓,流动性覆盖率指标面临一定的达标压力。
2017年本行加强了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的监测和预测,并及时开展资产负债结构调整,参与央行中期借贷便利,发行金融债,加强存款业务激励,大力吸收中长期资金。采取上述措施后,本行流动性覆盖率2017年全年均满足监管要求。2017年末,本行流动性覆盖率为98.35%,满足不低于90%的监管要求。
2018年5月23日,中国银保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要求资产规模不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持续达到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匹配率的最低监管标准。流动性覆盖率应当在2018年底前达到100%;净稳定资金比例不设置过渡期,自2018年7月1日起
施行;2020年前流动性匹配率为监测指标。本行上述指标均已提前满足最低监管标准,未来本行将会根据监管要求,强化流动性风险监测、动态调整流动性风险策略,确保流动性指标持续达标。
3、不良贷款率分析
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68%、1.70%、1.74%和1.45%。本行不良贷款率上升,主要是受当前经济金融形势和部分授信客户经营管理能力等内外部因素影响,部分企业经营困难,融资能力下降,出现贷款逾期、欠息情况。本行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多措并举,管好存量、严控增量,遏制资产质量下滑趋势,保持资产质量相对稳定。
4、拨备覆盖率分析
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拨备覆盖率分别为175.81%、151.08%、155.37%和165.86%,均满足监管要求。从2018年起,本行采用基于逐笔资产预期损失计量的新会计准则,提高风险计提准确性和敏感性,保持拨备计提力度。未来,本行将严格防范新增授信风险,积极化解问题资产,持续提升风险抵补能力,确保拨备覆盖率等指标在监管要求范围以上。
5、客户集中度分析
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单一最大客户贷款占资本净额比率5.08%、5.20%、5.19%和3.46%,最大十家客户贷款占资本净额比率20.13%、22.79%、25.78%和20.16%,均满足监管要求。
六、资本性支出
本行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的扩充改建等形成的固定资产、信息技术系统,软件的更新改造等形成的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其他长期资产所发生的支出总额。2018年1-6月、2017年、2016年和2015年,本行的资本性支
出分别为6.82亿元、28.17亿元、27.72亿元和35.34亿元。
七、其他事项的讨论与分析
(一)对外担保情况担保业务是本行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常规银行业务之一。报告期内,本行除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的金融担保业务外,没有其他重大担保事项。
本行开展的对外担保业务以开出保函为主,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对外担保业务(开出保函)的余额为656.30亿元。
(二)重大诉讼和仲裁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及境内分支机构作为被告或者作为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第三人的单笔争议标的金额(本金)在500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共计28宗,涉案金额(本金)共计约17.65亿元,约占本行截至2017年12月31日经审计股东权益的0.79%。
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案件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行政处罚情况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本行及分支机构收到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外管局及其分支机构、税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被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共计152笔,罚款金额共计约1.00亿元。
上述行政处罚的处罚事项没有导致本行或分支机构之合法存续或金融业务许可被撤销或停业等重大后果,且上述行政处罚已取得主管部门的有效认定意见。本行及分支机构已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整改,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制度的要求,建立了组织架构完整、制度健全、分工明确、人员具备专业素质的内部控制体系。该等处罚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表外项目
本行的资产负债表外项目主要是信用承诺,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未使用的信用卡信贷额度及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等。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本行信用承诺合计为5,077.18亿元、4,956.98亿元、6,491.14亿元和6,375.26亿元。
下表列示了于所示日期本行的表外项目具体情况。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2018年 6月30日 | 2017年 12月31日 | 2016年 12月31日 | 2015年 12月31日 |
银行承兑汇票 | 222,795 | 248,155 | 364,623 | 400,736 |
开出保函 | 65,630 | 51,444 | 82,107 | 104,655 |
开出信用证 | 62,845 | 55,763 | 103,097 | 73,892 |
未使用的信用卡信贷额度及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 | 156,448 | 140,336 | 99,287 | 58,243 |
信用承诺合计 | 507,718 | 495,698 | 649,114 | 637,526 |
资本性支出承诺 | 2,744 | 2,901 | 760 | 1,495 |
经营性租赁承诺 | 7,973 | 8,080 | 9,300 | 11,021 |
八、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财政部于2017年度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该准则于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本行按要求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对涉及变更的项目进行会计政策变更。
1、利润表项目及金额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2017年 | |
变更后 | 变更前 | |
营业收入 | 105,786 | 105,776 |
资产处置损益 | 10 | - |
营业外收入 | 38 | 64 |
营业外支出 | -104 | -120 |
2、该次会计政策变更对资产负债表项目及金额无影响。
3、该次会计政策变更对所有者权益、净利润金额无影响。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财政部于2017年度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该准则于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本行按要求执行上述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涉及变更的项目进行会计政策变更。
1、利润表项目及金额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2017年 | |
变更后 | 变更前 | |
其他收益 | 170 | - |
营业外收入 | 38 | 208 |
2、该次会计政策变更对资产负债表项目及金额无影响。
3、该次会计政策变更对所有者权益、净利润金额无影响。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财政部于2017年度发布的经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该准则的首次执行日为2018年1月1日。该准则的执行对本行的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1、该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利润表项目及金额无重大影响。
2、该次会计政策变更对资产负债表项目及金额无重大影响。
3、该次会计政策变更对所有者权益、净利润金额无重大影响。
(四)新金融工具准则
2017年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保留但简化了金融资产的混合计量模型,并确定了三个主要的计量类别:(1)摊余成本;(2)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3)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企业需考虑自身业务模式,以及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进行上述分类。权益类的投资需按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但在初始确认时可选择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处置时的利得或损失不能回转到损益,但分红计入损益)且该选择不可撤销。
新准则下的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取代在原准则中使用的已发生减值模型。对于金融负债,除了指定为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负债需将因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中外,分类和计量无其他变动。
新套期会计提出了更加基于原则导向的理念,套期会计的有效性的要求较原准则放宽,将仍然需要同期资料,但与原准则要求的有所不同。
根据新准则的衔接规定,企业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首日执行新准则与原准则的差异,调整计入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本行从2018年1月1日开始的会计年度起采用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本行针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于2018年1月1日(“首次执行日”)采用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影响评估如下:
1、金融工具的分类与计量
(1)对于本行持有的债务工具
①本行现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大部分债务工具将满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确认条件,该类资产的会计处理无实质变化。部分债务工具因业务模式将被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②本行现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和贷款及应收款项中的大部分债务工具将满足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确认条件,该类资产的会计处理无实质变化。部分债务工具由于业务模式或无法通过“合同现金流仅仅是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测试,将分别被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③本行现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债务工具,将仍被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该类资产的会计处理无实质变化。
(2)对于本行持有的权益工具
①本行现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权益工具在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下,部分被管理层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未来处置时的利得或损失不能回转到损益,但分红计入损益。其余权益工具被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该部分资产在首次执行日需要将累计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转入期初留存收益。
②本行现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权益工具,在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下将仍被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该类资产的会计处理无实质变化。
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对本行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核算不产生重大影响。
2、金融资产的减值
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原准则下的“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法”。该要求主要适用于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此变化在首次执行日导致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或其他综合收益增加,期初留存收益减少。
3、套期会计处理
本行目前不涉及套期会计的处理。
综上,于2018年1月1日执行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时,本行期初留存收益减少49.35亿元,其他综合收益增加4.02亿元,净资产减少45.33亿元。
九、银行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未来趋势分析
近年来,国内经济总体保持平稳运行,“一带一路”战略稳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日益见到成效,经济发展新动力不断形成。银行业总体发展势头良好,资产规模和盈利水平逐步提升,但随着宏观经济增长放缓、货币政策稳健中性、利率市场化加速推进、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行业监管日趋严格,银行业面临的经营环境更加多元,行业挑战逐渐加剧。
面对新时期的发展要求,本行全面推进零售转型战略,围绕“科技引领、零售突破、对公做精”策略,推动以“互联网、智能化”为导向的零售银行转型,以及以“三化两轻”(行业化、专业化、投行化、轻资本、轻资产)为导向的公司业务转型,高度重视金融科技与银行经营管理的紧密结合,坚守合规经营和风险防控底线,各项业务稳健发展,战略转型成效显现。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为不超过26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支持本行未来业务发展,并在可转债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募集资金的到位和资本及时有效的补充将有利于本行进一步提高资本水平,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实现更好的经营业绩和财务表现。
第九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一、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情况
本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行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严格审批,以保证专款专用。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总额
2017年7月28日,本行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方案的议案》,2017年8月14日,本行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方案的议案》;2018年5月28日,本行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议案》,2018年6月20日,本行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议案》,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260亿元。
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已取得中国银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平安银行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批复》(银监复〔2018〕71号)批准。
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2月25日出具了《关于核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165号),核准平安银行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26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0亿元。本行本次发行可转
债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支持未来业务发展,在可转债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
(三)募集资金运用对主要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的运用,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的直接影响主要表现在:
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转股前,本行需按照预先约定的票面利率对未转股的可转债支付利息,由于可转债票面利率一般比较低,正常情况下本行对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会超过可转债需支付的债券利息,不会摊薄收益;但极端情况下,如果本行对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无法覆盖可转债需支付的债券利息,则本行的税后利润面临下降的风险,将对本行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产生摊薄影响。
投资者持有的可转债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则本行股本总额将相应增加,对本行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会产生一定的摊薄作用。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净额,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将用于补充本行的核心一级资本,提高本行的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本行发行可转债将进一步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财务费用,提升经济效益,有助于增强本行的资本实力和风险抵御能力,有利于本行继续保持稳定、健康的发展势头,推动本行实施战略转型,符合本行的整体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资本缺口测算及依据的相关假设说明
(一)资本充足率目标说明
根据《资本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含储备资本)不得低于10.50%,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50%,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7.50%。基于以上监管要求,本行考虑自身实际经营状况和业务发展需要,资本充足率目标如下:
目标值 | 2018年至 2020年 |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 ≥7.80% |
一级资本充足率 | ≥8.80% |
资本充足率 | ≥10.80% |
本行的资本充足率目标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1、宏观经济形势走势
当前,宏观经济继续保持总体平稳,新旧动能转换正在加快,金融去杠杆和强监管的深入,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能力不断提升。同时,中美贸易摩擦、信用债违约等“黑天鹅”事件的冲击,“资管新规”下金融强监管政策消化带来的市场结构性调整,加大了整体经济金融形势的不确定性。在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下,商业银行未来几年将继续保持稳健可持续发展,经营回归本源,持续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2、货币政策的基调
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稳健的货币政策要松紧适度,保持适度的社会融资规模和流动性合理充裕,疏通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机制,落实好已出台的各项措施。在此情况下,存款准备金率定向调整,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将作为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来灵活使用,利率市场化、汇率机制改革等金融改革将稳步推进。
3、国内外资本监管环境
资本管理目标的设定需考虑监管政策动态变化,设置合理的资本缓冲。一是银保监会将对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ICAAP)进行评估,通过风险识别,确定本行日常业务经营面临第一支柱信用、市场、操作三大风险,以及第二支柱集中度、银行账户利率、流动性、声誉和战略五大风险,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本行需同时满足第一支柱10.50%的最低监管资本要求及第二支柱0.30%的风险附加资本要求。二是央行实施宏观审慎评估(MPA),为兼顾规模增长与监管达标,资本充足率将面临更高要求。银行的资产负债组合面临着更强的约束,必须开拓出符合监管政策的业务思路和风控模式。监管对资本充足率的严格要求,使商业银行在资本补充、资本运用排布方面应具备更有前瞻性的规划,以获取业务经营的主动性。
4、立足公司战略发展实际
近年来,本行坚持“科技引领、零售突破、对公做精”的战略方针,坚持金融去杠杆,服务实体经济,加大对小微、普惠金融服务力度。用互联网技术和思维
改造业务和队伍,创新业务和服务模式,探索差异化经营;创新SAT(社交化+移动化+远程化)智能化服务模式,打造丰富的金融和生活场景,推动零售高质量经营和服务,全面推进智能化零售银行转型;以行业化为基础,坚持“商行+投行+投资 ”模式,精控规模、精耕客户、精控风险、精益效率,打造“三化两轻”的精品公司银行。未来三年,本行将继续坚持“科技引领、零售突破、对公做精”这一核心经营策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综合金融服务。
(二)资本缺口测算表及相关假设说明
1、资本测算主要假设及说明
(1)本行业务发展情况相关指标
指标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总资产增速 | 14.67% | 17.80% | 9.99% |
总贷款增速 | 18.68% | 21.35% | 15.48% |
风险加权资产增速 | 20.38% | 22.38% | 9.46% |
总收入增速 | 31.00% | 12.01% | -1.79% |
净利润增速 | 10.42% | 3.36% | 2.61% |
(2)本行风险加权资产情况
单位:亿元
指标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表内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 12,743.66 | 16,074.71 | 18,200.51 |
表外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 2,268.79 | 2,173.64 | 1,763.52 |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 | 57.18 | 40.96 | 43.55 |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 | 161.07 | 309.84 | 316.45 |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 1,386.77 | 1,738.00 | 1,937.09 |
风险加权资产合计 | 16,617.47 | 20,337.15 | 22,261.12 |
(3)本行资本充足情况
单位:亿元
指标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核心一级资本净额 | 1,500.70 | 1,700.88 | 1,843.40 |
一级资本净额 | 1,500.70 | 1,900.41 | 2,042.93 |
资本净额 | 1,818.05 | 2,343.87 | 2,492.27 |
风险加权资产 | 16,617.47 | 20,337.15 | 22,261.12 |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 9.03% | 8.36% | 8.28% |
一级资本充足率 | 9.03% | 9.34% | 9.18% |
资本充足率 | 10.94 % | 11.53% | 11.20% |
资本缺口情况测算表的假设条件如下:
(1)总资产增速假设:根据本行发展规划及对未来宏观经济形势判断,未来三年中国经济仍将保持持续稳健的增长,这将为银行业未来三年的发展提供经济基础。未来三年本行将保持总资产稳步增长,增速假设维持在9%左右;
(2)总贷款增速假设:本行将继续加大实体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回归经营本源,重点向小微、普惠为主的信贷投放倾斜。未来三年每年假设新增投放贷款3,000亿元,增速分别为17.60%、14.97%和13.02%;
(3)净利润增速假设:本行将进一步优化收入结构,加大零售业务发展,提升高收益零售资产占比,提高费用效能与资本回报,努力保持净利润的稳健增长,未来三年本行净利润增速假设为5%;
(4)分红假设:本行主要考虑在满足有关监管要求和业务发展需求的前提下,根据《公司章程》对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具体结合各年度盈利情况,保持相对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水平。未来三年本行普通股股息假设为上年度净利润的10%;优先股股息为8.74亿元;
(5)成立债转股金融投资子公司及资管子公司:本行拟于2019年前以自有资金出资50亿元,设立债转股金融投资子公司;本行拟于2020年前以自有资金出资50亿元,设立全资资产管理子公司;
(6)风险指标优化:近年来,本行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进一步加大了不良资产的暴露和处置力度,并力争于2019年将贷款分类偏离度达到100%的目标。本行假设每年计提约400亿元的拨备用于核销不良资产,每年因财会差异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约为100亿元。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其他依赖于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超出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应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因此,本行每年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门槛扣除假设达到100亿元,则将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
(7)资本工具到期情况:2019年本行有165亿元二级资本债到期,需以同等级或更高级资本工具补充;
(8)风险加权资产增速假设:根据上述业务假设测算,综合考虑资管新规
非标回表影响,未来三年风险加权资产增速分别为10.00%、10.75%和13.99%。
根据上述假设前提以及本行过去三年实际情况,设置本行未来三年假设情景如下:
指标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总资产增速 | 9.50% | 9.20% | 9.00% |
总贷款增速 | 17.60% | 14.97% | 13.02% |
风险加权资产增速 | 10.00% | 10.75% | 13.99% |
总收入增速 | 6.89% | 7.00% | 7.00% |
净利润增速 | 5.00% | 5.00% | 5.00% |
注:以上资本缺口测算及主要假设不构成本行对未来经营情况的盈利预测。
2、未来三年资本缺口情况
在保持未来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7.80%、8.80%和10.80%的前提下,本行未来三年资本缺口测算结果如下:
单位:亿元
资本规划预测项目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核心一级资本净额 | 1,969 | 2,048 | 2,138 |
一级资本净额 | 2,169 | 2,248 | 2,338 |
资本净额 | 2,685 | 2,599 | 2,689 |
风险加权资产 | 24,488 | 27,120 | 30,914 |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7.80%) | 8.04% | 7.55% | 6.92% |
一级资本充足率(≥8.80%) | 8.86% | 8.29% | 7.56% |
资本充足率(≥10.80%) | 10.96% | 9.58% | 8.70% |
核心一级资本缺口 | - | 68 | 273 |
一级资本缺口 | - | 139 | 382 |
总资本缺口 | - | 330 | 649 |
注:以上资本缺口测算及主要假设不构成本行对未来经营情况的盈利预测。
(三)资本缺口测算结论
在保持未来三年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7.80%、8.80%和10.80%的前提下,2018-2020年本行的核心一级资本累计缺口为273亿元,一级资本累计缺口为382亿元,总资本累计缺口为649亿元。
第十节 历次募集资金运用
一、最近五年内募集资金运用基本情况
(一)2013年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12月27日签发的《关于核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642号文)的批准,本行于2013年12月向中国平安非公开发行普通股1,323,384,991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17元,股款以人民币缴足,计人民币14,782,210,349.47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8,500,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14,733,710,349.47元,上述资金于2013年12月30日到位,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安永华明(2013)验字第60438538_H02号验资报告。该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款项已全部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实际使用情况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披露的相关内容一致。
(二)2015年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4月24日签发的《关于核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97号文)的批准,本行于2015年5月向境内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普通股598,802,395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6.70元,股款以人民币缴足,计人民币9,999,999,996.5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0,000,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9,939,999,996.50元,上述资金于2015年5月6日到位,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5)第447号验资报告。该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款项已全部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实际使用情况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披露的相关内容一致。
(三)2016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2月26日签发的《关于核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41号)的批准,本行于2016年3月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200,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0.00元,股款以人民币缴足,计人民币20,0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7,500,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19,952,500,000.00元,上述资金于2016年3月8日到位,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6)第238号验资报告。该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净额款项已全部用于补充本行其他一级资本,实际使用情况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披露的相关内容一致。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本行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及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8)第0079号),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一)2013年12月非公开发行普通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行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 14,733.71 |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14,733.71 | ||||||||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 ||||||||||
2013年: | 14,733.71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 | 2014年: | -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 | 2015年: | - | |||||||
2016年: | - | |||||||||
2017年: | - | |||||||||
投资项目 |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或截至日项目完工程度) | |||||||
序号 | 承诺投资项目 | 实际投资项目 | 募集前承诺投资金额 | 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 | 实际投资 金额 | 募集前承诺 投资金额 | 募集后承诺 投资金额 | 实际投资金额 | 实际投资金额与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的差额 | |
1 | 补充资本金 | 补充资本金 | 14,733.71 | 14,733.71 | 14,733.71 | 14,733.71 | 14,733.71 | 14,733.71 | - | 不适用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二)2015年5月非公开发行普通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行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 9,940.00 |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9,940.00 | ||||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 ||||||
2015年: | 9,940.00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 | 2016年: | -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 | 2017年: | - | |||
投资项目 |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或截至日项目完工程度)
序号
序号 | 承诺投资项目 | 实际投资项目 | 募集前承诺投资金额 | 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 | 实际投资 金额 | 募集前承诺 投资金额 | 募集后承诺 投资金额 | 实际投资金额 | 实际投资金额与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的差额 | |
1 | 补充资本金 | 补充资本金 | 9,940.00 | 9,940.00 | 9,940.00 | 9,940.00 | 9,940.00 | 9,940.00 | - | 不适用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三)2016年3月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行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 19,952.50 |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19,952.50 | ||||||||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 | 2016年: | 19,952.50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 | 2017年: | - | |||||||
投资项目 |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或截至日项目完工程度) | |||||||
序号 | 承诺投资项目 | 实际投资项目 | 募集前承诺投资金额 | 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 | 实际投资 金额 | 募集前承诺 投资金额 | 募集后承诺 投资金额 | 实际投资金额 | 实际投资金额与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的差额 | |
1 | 补充资本金 | 补充资本金 | 19,952.50 | 19,952.50 | 19,952.50 | 19,952.50 | 19,952.50 | 19,952.50 | - | 不适用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本行已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与本行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所披露的有关内容进行逐项对照,实际使用情况与披露的相关内容一致。
三、最近五年内募集资金运用变更情况
本行2013年12月、2015年5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及2016年3月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运用未发生变更。
四、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运用所出具的专项报告结论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针对本行出具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出具了《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8)第0079号),其结论如下:
“我们认为,上述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平安银行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一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名:
谢永林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1 月 16 日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名:
胡跃飞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1 月 16 日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名:
陈心颖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1 月 16 日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名:
姚 波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1 月 16 日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名:
叶素兰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1 月 16 日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名:
蔡方方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1 月 16 日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名:
郭 建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1 月 16 日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名:
郭世邦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1 月 16 日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名:
姚贵平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1 月 16 日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名:
王春汉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1 月 16 日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名:
王松奇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1 月 16 日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名:
韩小京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1 月 16 日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名:
郭田勇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1 月 16 日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名:
杨如生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1 月 16 日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监事签名:
邱 伟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1 月 16 日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监事签名:
车国宝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1 月 16 日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监事签名:
周建国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1 月 16 日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监事签名:
骆向东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1 月 16 日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监事签名:
储一昀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1 月 16 日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监事签名:
孙永桢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1 月 16 日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监事签名:
王 群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1 月 16 日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吴 鹏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1 月 16 日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项有志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1 月 16 日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周 强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1 月 16 日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二、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保荐代表人:
赵文丛 宋怡然
项目协办人:
韩日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保荐机构管理层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全部内容,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董事长:
张佑君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保荐机构管理层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全部内容,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总经理:
杨明辉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二、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保荐代表人:
李 茵
王 耀
项目协办人:
牛良孟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联席保荐机构管理层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全部内容,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董事长: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曹实凡 |
联席保荐机构管理层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全部内容,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总经理: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何之江 |
三、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杨德红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三、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毕明建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三、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朱寒松
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三、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宁敏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四、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
卞昊 邝佩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张继平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五、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会计师:
陈岸强 甘莉莉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李 丹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关于注册会计师离职的说明函
六、资信评级机构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的评级人员已阅读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机构及签字的评级人员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资信评级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资信评级人员:
郑耀宗 张 茹
评级机构负责人:
闫 衍
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除本募集说明书外,本行将以下备查文件供投资者查阅。有关目录如下:
(一)本行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审阅报告;
(二)联席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三)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四)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
(五)注册会计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专项报告;
(六)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七)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地点和查阅时间
自本募集说明书公告之日起,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每日9:30-11:30,13:30-16:30,投资者可至本行、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住所查阅相关备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