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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独立董事关于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股票回购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1-16

股票回购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我们作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股票回购的议案》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原因及数量合法、合规,回购股份的资金来自公司的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机制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合理、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公司 本次股权回购有利于保持公司经营、发展及股价的稳定,保障、保护投资者的长远利益,促进股东价值的最大化,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运营机制,确保公司的经营可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董事会将《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股票回购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杨春锦 余海龙 贾 谌 郑昌泓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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