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麦达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基本定义及原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麦达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现金管理,防范投资风险,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非保本的现金管理活动。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现金管理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自有资金通过结构性存款、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及其他理财工具等保本类、风险类投资管理方式进行运作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行为。公司保本型理财还应符合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规定,本制度主要规制除保本型理财之外的风险类现金管理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风险投资规范的范围:
(1)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2)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3)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第三条 公司现金管理原则
1、资金来源只能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所需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2、公司从事现金管理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股东收益为目标。其中风险类现金管理行为应当注意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投资效益。
3、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四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当同时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第五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若公司已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当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向深交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
若公司未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当在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备相关信息。
第二章 现金管理的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六条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1、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2、投资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除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若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投
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事项出具明确的同意意见。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现金管理产品业务的经办部门。财务部负责现金管理产品业务的各项具体事宜,包括提出现金管理额度建议、现金管理产品的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选择合作机构,制定现金管理产品计划,筹措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实施现金管理产品计划等。财务部指派专人负责风险投资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为现金管理产品业务的监督部门。审计部对公司现金管
理产品业务进行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审计部负责审查现金管理产品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九条 公司法务部负责对拟签订的风险投资合同、协议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条 公司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或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就现金管理项目的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对现金管理事项进行监督。关注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风险投资情形。
第三章 实施流程
第十三条 财务部根据公司资金情况,提出现金管理额度建议,报公司现金管理评审小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四条 财务部根据市场行情,充分考虑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拟定具体现金管理实施方案,报公司现金管理评审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由财务部负责方案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现金管理机构,并与其签订合同,明确现金管理产品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财务部组织专门的团队具体执行现金管理计划,建立控制风险的过程跟进机制,定期评估现金管理产品效果,及时调整现金管理策略。一旦发现异常情况或判断将出现不利因素,应及时通报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审计部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及CEO、董事长,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十六条 现金管理产品业务到期后,财务部应及时跟进完成现金管理产品本金及收益到账,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并出具分析报告,对该项目的经济效果及投资过程管理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第四章 风险控制措施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现金管理产品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现金管理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风险类现金管理产品业务的申请人、审核人、审批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监督。必要时提交现金管理评审小组审批。
第十九条 严禁出借风险投资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严禁以个人名义从风险投资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严禁从风险投资账户中提取现金。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开展投资业务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操作,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现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二十二条 风险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项目投资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其他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现金管理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现金管理的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公司原《证券投资内控制度》作废。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麦达数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