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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甘化:独立董事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中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1-15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262号)中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进行了认真核实与审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1、经查阅上海立天唐人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立天”)、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上海立天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其支付本次交易对价的资金来源于其自筹资金;公司已于2018年12月28日收到了本次股权转让首期款及代偿债务首期款,上海立天具备相应支付履约能力。

2、本次评估及作价过程中,公司已考虑可能的土地规划调整的影响,本次交易双方以评估结果为参考,通过市场化定价方式最终确定交易价格,具有合理性,有利于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3、公司与上海立天签署了本次股权转让合同的补充合同,明确了本次交易自评估基准日(2018年9月30日)至交割日期间过渡期损益安排,有利于进一步明确本次股权转让过渡期的双方权责关系。公司本次仅转让生物中心55%股权,基于对未来生物中心土地升值情况的考量,保留了进一步提高资产出售收益的可能性,有利于提高未来公司的盈利水平,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股权转让履约期内,生物中心未偿还的剩余债务被动形

成了公司对其的财务资助;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后,生物中心所欠公司款项得以全部清偿,不存在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情形。同时鉴于本次交易分期支付时间间隔较短且上海立天具备相应的支付履约能力,公司未对相关部分债务约定利息以及要求交易对方提供担保措施具有合理性。在股权转让合同履约期内,公司应积极督促交易对方尽早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价款和相关代偿债务款,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5、公司关于此次股权转让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中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朱义坤

曾 伟

李爱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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