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保障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用于开立日常结算所需银行承兑汇票、非融资性保函等,可以为公司增加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永盛 | 龚菊明 | 顾维军 |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