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执72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崔欢、戴月,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
被执行人:赵宁,男,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赵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做出的(2017)厦思证内字第2450号、(2017)厦思证内字第2451号、(2017)厦思证内字第2452号、(2017)厦思证内字第2452号(补)《公证书》和(2018)厦思证内字第1901号《执行证书》。因案件执行的需要,本院决定指定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寿喜
审判员 张广川审判员 闵 义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贻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