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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凯迪: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1-11

证券代码:000939 证券简称:*ST凯迪 编号:2019-4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一、关于前期公告的诉讼情况

2018年5月28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

2018-54)。2018年6月5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涉诉案件的更新公告》(编号:2018-55)。2018年6月12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新增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61)。 2018年7月4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最新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79)。2018年7月19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最新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107)。

二、涉及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更新的诉讼、仲裁案件统计显示,截至2019年1月4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诉讼、仲裁案件合计613件。从起诉类型来看,涉及融资纠纷案件共计96 件;涉及买卖(不含燃料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运输等合同纠纷类案件共计128件;涉及燃料买卖合同纠纷类案件共计293件;涉及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共计96件(仅含凯迪生态母公司)。

三、案件裁决或调解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2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已经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裁判或调解的案件53起。从案件案由类型来看,涉及融资纠纷案件50件;涉及买卖、建设工程施工、运输等合同类案件3件。上述案件的案由、标的金额、裁判或调解结果等情况详见附件:凯迪生态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金额1000万元

以上、经裁判或调解生效案件信息表。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受债务危机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关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断增多,案件量较大,后期公司将持续根据公司有关工作梳理情况,不定期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公司发生流动性危机、债务违约,部分债权人采取了包括诉讼在内的应急措施。目前,公司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正积极与债权人沟通,积极应对上述涉诉案件。(截至2018年12月21日)凯迪生态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经裁判或调解生效案件共涉及金额75.37亿元,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本期利润、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其他涉诉案件,由于标的金额、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的金额有待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对案件作出裁判或调解生效后才能确定,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1月10日

附件

凯迪生态及控股子公司涉及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经裁判或调解生效案件信息表

序号案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裁判机关案由标的金额(万元)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1(2018)京方正文字第594号、595号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30718
裁 判 结 果公证处确认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如下: 1、贷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00元。 2、欠付利息:人民币6326666.67元(计算方法:300000000*7.3%/360*104,为2018年2月12日(含)至2018年5月27日(不含)之间的结息)。 3、贷款罚息:自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日起付至全部贷款实际清偿日毕,按照贷款违约金额和违约期限据实计算。(计算方法:贷款违约金额(贷款本金)*年利率(3%/2+7.3%)*1.5/360*逾期天数,违约天数为2018年5月27日(含)至实际清偿日(不含)之间的天数)。 4、公证费855000元。 5、此次执行所需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如有)、拍卖法、过户税费,以实际发生为准)。 6、对保证人除申请执行以上标的外,根据《保证合同》第8.2条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另申请对保证人执行以下款项: 违约金:自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日起付至全部贷款实际清偿日毕,按照贷款违约金额和违约期限据实计算。(计算方法:贷款违约金额(贷款本金)*5%/360*逾期天数,违约天数为2018年5月27日(含)至实际清偿日(不含)之间的天数)。
序号案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裁判机关案由标的金额(万元)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2(2017)苏0582民初3684号张家港市华电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承揽合同纠纷2315
裁 判 结 果判决如下: 一、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家港市华电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交付设备的货款3225040元、贷购材料款4347700元、设备露天存放费用650000元、产品损失11541130元、2016年1月28日前的利息损失3228000元并偿付前述款项的相关利息(其中设备露天存放费用650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12月10日起算、其余款项相应的利息自2017年1月16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家港市华电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2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6279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华电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4521元,由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1758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
序号案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裁判机关案由标的金额(万元)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3(2018)赣民初54号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借款合同纠纷31304
裁 判 结 果法院判决如下: 一、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3亿元及利息847875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7月30日止,2018年7月31日至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的利息按年利率7.65%计算); 二、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万元; 三、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款项,阳光凯迪新能源有限公司向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6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序号案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裁判机关案由标的金额(万元)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4【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508号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南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松滋市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合同纠纷40303隆回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机器设备。南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机器设备。松滋市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机器设备。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隆回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南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松滋市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各人民币8100万元/万股的股权。隆回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南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松滋市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自专项计划设立日(含该日)上月起至2020年6月期间获得电费收入所对应的电力上网收费权。
裁 判 结 果仲裁委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平安凯迪优先04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平安凯迪优先05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各人民币2亿元,共人民币4亿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凯迪优先04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自2018年6月12日开始直本金付清时止的预期收益。计算公式为:应付未付的本金*8%/365*计算预期收益的天数。 (三)、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平安凯迪优先05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自2018年6月12日开始直本金付清时止的预期收益。计算公式为:应付未付的本金*8%/365*计算预期收益的天数。 (四)、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委托律师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万元。 (五)、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第(一)至第(四)项债务在其各自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机器设备的变现价值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六)申请人对第二被申请人用于本案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湘(2018)隆回县不动产证明第0003884号)及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号:隆回工商押登字【2015】第002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就该抵押物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七)申请人对第三被申请人用于本案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皖(2018)南陵县不动产证明第0005647号)及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号:055307002025028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就该抵押物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八)申请人对第二被申请人用于本案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鄂(2018)松滋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168号)及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号:松滋工商押登字【2015】第40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就该抵押物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九)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用于本案质押的、分别持有的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各人民币8100万元/万股的股权现有质权,有权处置质押的股权并就所有款项优先受偿。 (十)申请人对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用于本案质押的其由于从事生物质发电业务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而享有的自专项计划设立日(含该日)上月起至2020年6月期间获得电费收入所对应的电力上网收费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初始登记号:02397655000290673699、02397688000290677373、02397712000290679724)享有质权、有权处置质押的电力上网收费权并就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十一)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未能支付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十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72344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该案仲裁费与申请人全额预缴的仲裁预付金相充抵,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723440元以补偿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 上述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三十内支付完毕。
序号案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裁判机关案由标的金额(万元)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5(2018)桂民初31号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17226
裁 判 结 果法院确认当事人自愿调解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编号为HZBP-801-170013《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第4-12期租金, 共计163038838.68元。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双方同意租金 163038838.68元延期至2022年7月25日支付完毕时,租金为171834705.82元(该数额已扣减被告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已支付的保证金700万元)。被告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71834705.82元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至2020年8月期间,每月25日之前,由被告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每月支付租金1539027.86元;2020年 9月至2022年6月期间,每月25日之前,由被告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每月支付租金6307278.58元;2022年7月25日之前支付租金4736891.99元; 二、如果被告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没有按照上述确定的时间足额履行上述任一期付款义务,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确定的剩余全部租金; 三、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如果被告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按照上述确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 则自被告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上述还款义务之日起,编号为HZBP-801-170013《融资租赁合同》项下设备所有权归被告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所有;在被告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前,编号为HZBP-801-170013《融资租赁合同》项下设备所有权仍归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所有; 五、在本案中,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质押的对第三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不主张优先受偿权; 六、法院应收的案件受理费428497元,由被告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序号案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裁判机关案由标的金额(万元)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6(2018)津02民初472号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9054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蕲春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蕲春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的应收账款、蕲春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
裁 判 结 果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蕲春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90009031.64元; 二、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有权就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蕲春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优先受偿; 三、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有权就被告蕲春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的应收账款,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优先受偿; 四、被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蕲春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309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蕲春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序号案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裁判机关案由标的金额(万元)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7(2018)津02民初473号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9591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祁东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祁东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的应收账款、祁东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祁东县洪桥镇城西大道西侧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祁国用(2011)第2635号、使用面积为148486.05平米的土地使用权
裁 判 结 果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祁东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90036615.38元; 二、被告祁东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5349256.4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4月14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有权就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祁东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优先受偿; 四、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有权就被告祁东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的应收账款,对上述第一、第二项给付事项优先受偿; 五、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有权就被告祁东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祁东县洪桥镇城西大道西侧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祁国用(2011)第2635号、使用面积为148486.05平米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第二项给付事项优先受偿。 六、被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祁东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350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祁东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序号案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裁判机关案由标的金额(万元)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8(2018)津02民初474号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9591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岳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岳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的应收账款、岳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田镇尚林村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屈原国用(2008)第20080604002号、使用权面积为99293 ㎡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屈原国用(2015)第5-07-0010号、使用权面积为61386.3 ㎡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位于屈原管理区营田镇【房屋产权证号为岳房权证屈原管理区字008306、008473、008474、008308、008309、008475、008476、008470、008307、008477、 008478、 008469、 008472、 008468、 008479、 008480、008467、 008471号】共计十八处房地产
裁 判 结 果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岳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90036615.38元; 二、被告岳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5349256.4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4月14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有权就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岳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优先受偿; 四、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有权就被告岳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的应收账款,对上述第一、第二项给付事项优先受偿; 五、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有权就被告岳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田镇尚林村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屈原国用(2008)第20080604002号、使用权面积为99293 ㎡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屈原国用(2015)第5-07-0010号、使用权面积为61386.3 ㎡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位于屈原管理区营田镇【房屋产权证号为岳房权证屈原管理区字008306、008473、008474、008308、008309、008475、008476、008470、008307、008477、 008478、 008469、 008472、 008468、 008479、 008480、008467、 008471号】共计十八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 二项给付事项优先受偿。 六、被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岳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350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岳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序号案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裁判机关案由标的金额(万元)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9(2018)桂0204民初1446号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壮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融资租赁纠纷1518.40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
裁 判 结 果法院确认当事人自愿调解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编号为HZBP-801-170013《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第3期租金,共计18115426.52元。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双方同意租金18115426.52元延期至2021年9月25日支付完毕时,租金为15113649.7元(该数额已扣减被告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已支付的保证金500万元)。被告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5113649.7元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至2021年8月期间,每月25日之前,由被告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每月支付租金419034.37元;最后一期28412.42元,于2021年9月25日前支付给原告; 二、如果被告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没有按照上述确定的时间足额履行上述任一期付款义务,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确定的剩余全部租金; 三、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中自愿放弃向被告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杈利; 四、在本案中,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质押的对第三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不主张优先受偿杈。 五、案件受理费131145元(原告已预交),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6557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0572.5元,由被告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并于2021年9月25日前向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 六、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序号案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裁判机关案由标的金额(万元)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10(2018)鄂01民初2897号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债券交易纠纷7066.96
裁 判 结 果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偿付面值为:65971000元的“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公司债券品种一(简称“16凯迪01”)债券回售款本金65971000元及至2018年9月7日的债券利息4024231元,并以该本金及利息合计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9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10%计算赔偿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明细如下:1、泰信融昇2号保本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16凯迪01”债券本金1200万元及至2018年9月7日的利息732000元,并以该本金及利息合计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9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1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2、泰信融昇3号保本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16凯迪01”债券本金2292.2万元及至2018年9月7日的利息1398242元,并以该本金及利息合计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9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1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3、泰信融昇4号保本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16凯迪01”债券本金2200万元及至2018年9月7日的利息1342000元,并以该本金及利息合计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9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6.1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4、泰信融昇5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16凯迪01”债券本金904.9万元及至2018年9月7日的利息551989元,并以该本金及利息合计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9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1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二、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偿付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82750元及诉讼律师费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865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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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8)津02民初483号华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凯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5087.75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阜新市凯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50%股权(出质股权数额为63000000元)、阜新市凯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的50%
裁 判 结 果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阜新市凯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50842836.02元; 二、被告阜新市凯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留购款1元; 三、原告华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有权就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阜新市凯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50%股权(出质股权数额为63000000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事项优先受偿; 四、原告华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有权就被告阜新市凯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的50%,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事项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华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66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阜新市凯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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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18)津民初67号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18478.03安仁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已经或今后签署的《购售电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安仁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安仁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
裁 判 结 果法院确认当事人自愿调解达成协议如下: 一、三方共同确认,截至2018年9月15日,安仁凯迪欠付《融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应付租金共计184267600.9元; 二、安仁凯迪按照民事调解书所示的还款时间、金额向民生租赁分二十期支付应付金额,租金调整方式为:租赁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时,出租人将对租赁利率作出同方向、同幅度的调整。利率调整日之前各期和调整日当期租金不变,从下一期租金开始按调整后的租金金额收取。对承租人欠付的租金部分,如遇利率上调,则按新的租赁利率做相应调整,如遇利率下调,则按原租赁利率扰行。 三、安仁凯迪及凯迪生态于2018年11月15日之前一次性向民生租赁连带支付案件受理费507731. 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512731.5元; 四、安仁凯迪以其所质押的应收账款(安仁凯迪与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已经或今后签署的《购售电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对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给付事项承担质押担保责任,民生租赁对上述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凯迪生态对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民生租赁对凯迪生态持有的安仁凯迪100%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给付事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上述租金及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之前,《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民生租赁所有; 七、安仁凯迪如未能按照上述第二条、第三条支付任何一期租金及相关费用,民生租赁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安仁凯迪应支付全部未付租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并支付自逾期之日(逾期之日即视为提前到期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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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16)津民初68号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18506.40北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或今后签署的《购售电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凯迪生态持有的北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北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
裁 判 结 果法院确认当事人自愿调解达成协议如下: 一、三方共同确认,截至2018年9月15日,北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欠付《融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应付租金共计184551314.61元; 二、北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按照民事调解书所示的还款时间、金额向民生租赁分二十期支付应付金额,租金调整方式为:租赁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时,出租人将对租赁利率作出同方向、同幅度的调整。利率调整日之前各期和调整日当期租金不变,从下一期租金开始按调整后的租金金额收取。对承租人欠付的租金部分,如遇利率上调,则按新的租赁利率做相应调整,如遇利率下调,则按原租赁利率扰行。 三、安仁凯迪及凯迪生态于2018年1 1月15日之前一次性向民生租赁连带支付案件受理费507731. 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512731.5元; 四、北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质押的应收账款(北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或今后签署的《购售电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对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给付事项承担质押担保责任,民生租赁对上述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凯迪生态对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凯迪生态持有的北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给付事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上述租金及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之前,《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民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所有; 七、北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如未能按照上述第二条、第三条支付任何一期租金及相关费用,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北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全部未付租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并支付自逾期之日(逾期之日即视为提前到期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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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18)津02民初469号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信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9053.71凯迪生态坏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吉安供电分公司的应收账款、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
裁 判 结 果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90009031.64元; 二、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有权就被告凯迪生态坏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优先受偿; 三、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有权就被告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吉安供电分公司的应收账款,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优先受偿; 四、被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在第一项的给付义务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30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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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18)津02民初470号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监利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信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9053.71凯迪生态坏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监利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监利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的应收账款、监利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
裁 判 结 果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监利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90009031.64元; 二、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有权就被告凯迪生态坏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监利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优先受偿; 三、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有权就被告监利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的应收账款,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优先受偿; 四、被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在第一项的给付义务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监利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30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监利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序号案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裁判机关案由标的金额(万元)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16(2018)津02民初471号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信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9053.71凯迪生态坏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京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京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的应收账款、京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
裁 判 结 果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京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90009031.64元; 二、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有权就被告凯迪生态坏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京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优先受偿; 三、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有权就京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的应收账款,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优先受偿; 四、被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在第一项的给付义务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京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30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京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序号案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裁判机关案由标的金额(万元)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17(2018)沪02民初1120号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监利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京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合同纠纷5047.48
裁 判 结 果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本金人民币50000000元; 二、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第一项债务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5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保理融资利息(以人民币5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 四、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75000元; 五、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51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360175元(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均已预缴),由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0375元,由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299800元。
序号案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裁判机关案由标的金额(万元)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18(2018)皖15执104号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寨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证债权文书纠纷12385.60
裁 判 结 果法院执行通知如下: 一、向申请人支付回购价款本金11900万元及截止2018年7月10日的回购溢价款4437624.11元; 二、自2018年7月11日(含)起至上述回购价款本金11900万元支付完毕之日(不含)止的回购溢价款(金额据实计算); 三、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上述欠款支付完毕之日按应付而未付款项每日0.05%计算的违约金(金额据实计算),以受法律保护的为限; 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 五、承担公证费358400元、律师费60000元及本案执行费等(金额据实计算)。
序号案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裁判机关案由标的金额(万元)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19(2018)皖15执105号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霍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证债权文书纠纷12000.68
裁判 结果法院执行通知如下: 一、向申请人支付回购价款本金11530万元及截止2018年7月10日的回购溢价款4299647.56元; 二、自2018年7月11日(含)起至上述回购价款本金11530万元支付完毕之日(不含)止的回购溢价款(金额据实计算); 三、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上述欠款支付完毕之日按应付而未付款项每日0.05%计算的违约金(金额据实计算),以受法律保护的为限; 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 五、承担公证费347200元、律师费60000元及本案执行费等(金额据实计算)。
序号案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裁判机关案由标的金额(万元)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20(2018)津02民初732号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阜新市凯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3908.18阜新凯迪公司对于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阜新供电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2017年05月17日到2020年06月17日)、凯迪生态公司所持有的阜新凯迪公司25%的股权(对应出资额31500000.00元)
裁 判 结 果法院确认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如下: 一、债务的确认 1、阜新凯迪公司同意向国网租赁公司支付如下全部未付租金、迟延利息及其他实现债权费用: 1.1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损失38426636.00元,截至2018年07月18日的迟延利息122779.91元,以及自2018年07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迟延利息(以各期到期应付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留购价款1000元;1.2国网租赁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84266.00元,财产保全所支出的保险费23456.15元、案件受理费118634元(按照调解结案减半计算)、财产保全费5000.00元;上述款项暂共计人民币39,081,772.03元。 2、凯迪生态公司对本条第1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双方进一步确认,阜新凯迪公司向国网租赁公司偿还债务时,所支付款项的债权偿付顺序为: 3.1本协议第一条第1.1,1.2项下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实际支出为准), 国网租赁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险费,财产保全费用,差旅费用等;3.2违约金;3.3迟延利息;3.4全部未付租金。 4、国网租赁公司、阜新凯迪公司、凯迪生态公司确认,国网租赁公司作为阜新凯迪公司对于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阜新供电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2017年05月17日到2020年06月17日),对于前述应收账款在本条第1.1条,1.2条确认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国网租赁公司、阜新凯迪公司、凯迪生态公司确认,国网租赁公司作为凯迪生态公司所持有的阜新凯迪公司25%的股权(对应出资额31500000.00元)的质权人,对于前述股权评估、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条第1.1条、1.2条确认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债务的履行 1、债务偿还计划 阜新凯迪公司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2日内向国网租赁公司按照本协议第一条中第1.1条、1.2条约定的债权总额向国网租赁公司进行清偿。 2、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及债务豁免 双方进一步确认,若阜新凯迪公司按照约定的时间及金额向国网租赁公司偿还债务,则国网租赁公司同意。 3、当阜新凯迪公司按照第二条第1款的债务偿还计划的时间及金额全面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后, 国网租赁公司同意; 3.1 国网租赁公司、阜新凯迪公司、凯迪生态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视为全部清偿完毕,彼此不再追究违约责任;3.2 国网租赁公司确认本协议附件《租赁物清单》中的租赁物所有权归阜新凯迪公司所有。 三、违约责任及救济措施 阜新凯迪公司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约定的时间及金额向国网租赁公司全面履行债务清偿义务,若阜新凯迪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一期债务清偿时间逾期或清偿金额不足,则国网租赁公司有权行使下列救济措施:1、要求阜新凯迪公司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向国网租赁公司支付迟延利息(迟延利息以本协议第ニ条第1款债务偿还计划中各期到期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 2、立即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2.1要求取回《租赁物清单》中的租赁物,以租赁物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价款不足以弥补本协议第一条第1款确定的损失的,由阜新凯迪公司继续清偿;2.2申请受案法院对已保全的阜新凯迪公司财产采取强制执行程序,包括直接扣划银行账户中的存款,扣划阜新凯迪公司在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拍卖凯迪生态公司在阜新凯迪公司处的全部股权;2.3若国网租赁公司申请执行法院扣划阜新凯迪公司对于国网辽宁省电力公司的应收账款,则国网租赁公司考虑到阜新凯迪公司电站日常运营的需要,国网租赁公司同意对于前述应收账款中电费组成为脱硫煤标杆电价对应的电费预留[15%]比例用于阜新凯迪公司电站的日常运营,由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直接支付到阜新凯迪公司的银行账户。前述应收账款中电费组成为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承担的电费部分,国网租赁公司全部予以扣划。 3、国网租赁公司选择行使本条第2项权利时,有权确定执行第2.1条、2.2条的先后顺序,或者选择同事采取执行措施。 四、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依据本协议出具调解书。 五、各方当事人就本案诉争事项别无其他争议。
序号案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裁判机关案由标的金额(万元)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21华南国仲深裁(2018)D456号中信资本(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债权转让纠纷64743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黄平凯迪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紫云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嫩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凤冈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裁 判 结 果仲裁委裁决如下: (一) 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 623000000元。 (二) 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7年12月21日至宣布到期日2018年4月23日之间的展期维持费人民币 18474936.99元。 (三) 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18年4月23日(不含本日)至4月28日(含本日)的违约金人民币 751013.70元;第一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以拖欠金额人民币62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24%的年化利率计算自2018 年4月29日起(含本日)至实际支付之日为止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四) 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代理律师费前期工作费用人民币35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人民币404357.6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五) 本案仲裁费人民币4426994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足额预缴的人民币4426994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回,第一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4426994元。 本案仲裁员实际开支人民币10125.56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预缴的人民币10125.56元,抵作本案仲裁员实际开支不予退回,第一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0125.56元。 (六) 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就前述第(一)(二)(三)(四)(五)项裁决下第一被申请人应支付的义务向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申请人对依法处置第一被申请人持有的黄平凯迪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紫云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嫩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凤冈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所得的处置价款,在前述第(一)(二)(三)(四)(五)项裁决下第一本申请人应支付义务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序号案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裁判机关案由标的金额(万元)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22(2018)津0116民初1612号华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1246桐城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桐开 2012 字第00034402号房产、桐开2012字第00034403号房产、桐国用(2011)第3904号土地使用权、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支付给桐城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电费
裁 判 结 果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桐城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12346963.93元; 二、被告桐城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第11期欠付租金13438348.79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4月4日起计算至 2018年5月17日止,以12346963.9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5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 三、被告桐城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赁物留购款1元; 四、原告华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有权就被告桐城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桐开 2012 字第00034402号房产、桐开2012字第00034403号房产、桐国用(2011)第3904号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 、二、三项给付事项优先受偿; 五、原告华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有权直接向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收取应由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支付给被告桐城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电费,并对该电费就上述第一、二、 三项给付事项优先受偿; 六、驳回原告华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19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桐城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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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018)武仲裁字第000001863号湖北省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仲裁委员会担保合同纠纷21810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45号凯迪大厦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裁 判 结 果仲裁委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代偿款205624995.99 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截至2018年7月31日的代偿款的违约金9967663.19元(2018年8月1日以后的代偿款违约金,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24%/年标准计付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交担保费738194.443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截至2018年6月4日的担保费的违约金10653.2元(2018年6月5日以后的担保费违约金,以尚欠担保费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30%标准计付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五)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对上述(一)、(二)、(三)、(四)项资金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六)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提供抵押的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45号凯迪大厦[鄂(2018)武汉市江夏不动产证明第001416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处置该不动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一)、(二)、(三)、(四)项裁决资金对应价值的债权(以该总债权额为限); (七)第一、第二、第三被申请人连带承担本案已实际发生的律师费400000,连带承担本案仲裁费1357310元。因本案仲裁费已由申请人预交,第一、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应将其连带承担的仲裁费、律师费连同上述(一)、(二)、(三)、(四)项裁决款项于本裁决书送达次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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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018)湘民初36号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60305
裁 判 结 果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承兑汇票票款6亿元;二、被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債务在人民币3亿元范围内对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账户(账号890103 68000004163)内人民币3亿元保证金及其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債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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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018)京03民初463号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益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5618.21《编号TPSH(2015)ZL008-ZY01股权质押合同》项下凯迪生态持有的益阳市凯迪100%的股权。 《编号TPSH(2015)ZL008-ZY02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的益阳市凯迪电费收费权及其基于收费权等权益产生的应收账款。 《编号TPSH(2015)ZL008-DY01的租赁物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汽机其他辅机、燃料厂设备、燃料输送系统等设备;湘(2017)益阳市不动产权第0003572号高新区谢林港镇北峰山村凯迪电厂综合办公楼101室等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
裁 判 结 果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益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18年5月16日的到期未付租金及延迟利息、未到期租金、留购价款、提前终止合同损失金共计49945751.34元; 二、被告益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延迟利息(以5094330.64元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5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益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5773424.29元; 四、被告益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140000元、保全保险费50273.37元; 五、原告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对《编号TPSH(2015)ZL008-ZY01股权质押合同》项下出质股权享有质权,并在该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有权就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益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给付事项优先受尝; 六、原告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对《编号TPSH(2015)ZL008-ZY02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出质的电费收费权享有质权,并在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有权就益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依据2017年4月3日与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签署的《益阳凯迪生物质电厂购售电合同》所产生的电费收费权及其基于收费权等权益产生的应收账款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给付事项优先受尝; 七、原告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对《编号TPSH(2015)ZL008-DY01的租赁物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并在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有权就该合同项下抵押物(详见合同附件一《抵押财产清单》)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给付事项优先受尝; 八、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判决中确定的给付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九、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益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驳回原告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096元,由原告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3614元(已交纳),由被告益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748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益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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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018)苏01民初956号苏银金融租赁股份 有限公司庐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7061.35庐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庐江县移湖西路77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庐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占有使用的发电设备及其构筑物、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庐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
裁 判 结 果法院确认当事人自愿调解达成协议如下: 一、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致确认:将苏银租赁字【2016】租赁字108号《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延长至2028年9日23日,继续履行该合同。庐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扣除截止到2018年11月22日之前已经支付85708992元,还应向苏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租金、手续费、名义货价共267,001,000元; 二、庐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按照39期分期向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手续费、名义货价。 三、庐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除支付上述剩余租金、手续费、名义货价外,还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向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900000元及本调解书生效前的延迟付款违约金1,851,315元; 四、庐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如有任一次不按时或不足额支付款项,则庐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全部到期并应向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加付违约金300000元,苏银金融租资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总额270052315元扣除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庐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的款项为标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庐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三、四条约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庐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述一、二、三、四条约定的债务,有权就庐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庐江县移湖西路77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01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庐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述一、二、三、四条约定的债务,有权就庐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占有使用的发电设备及其构筑物(抵押物清单详见庐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号056504002016047号动产抵押登记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85,696,640 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八、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庐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述一、二、三、四条约定的债务,有权就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庐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实、变头的价款优先受偿,并不受庐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向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物权担保的先后优先次序的约束,无需先行行使其他担保权利; 九、各方当事人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纠葛; 案件受理费1114,547元,减半收取557.273.5元, 保全费5000元,合计562,273.5元,由庐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上述费用已由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预交,庐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将上述费用直接支付给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案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裁判机关案由标的金额(万元)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27( 2018)皖01民初442号德润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桐城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林芝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3518.65
裁 判 结 果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桐城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德润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4925125元,名义货价款人民币1000元,并承担自2018年4月17日起以3492512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至该租金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林芝对被告桐城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林芝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桐城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德润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6421元,由被告桐城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林芝负担256300元,原告德润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负担12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桐城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林芝负担。
序号案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裁判机关案由标的金额(万元)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28(2018)沪02民初1120号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监利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京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合同纠纷5047.48
裁 判 结 果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本金人民币50000000元; 二、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第一项债务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5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 年6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保理融资利息(以人民币50, 000,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 四、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75000元; 五、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517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360,175元(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均已预缴),由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0,375元,由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299,800元。
序号案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裁判机关案由标的金额(万元)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29(2018)皖04执195号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证债权文书纠纷7953.90
裁 判 结 果法院执行通知如下: 一、查封、扣押淮南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价值79539098. 26元的财产; 二、冻结、扣划淮南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司存款79539098.26元或提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
序号案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裁判机关案由标的金额(万元)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30(2018)京0108执13182号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证债权文书纠纷4045
裁判结果法院执行通知如下: 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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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018)鄂民初10号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74361.18
裁 判 结 果法院判决如下: 一、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国通信托有限公司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39亿元及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5月8日期间的合同期内利息,以7.39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 二、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18年5月9日起的逾期利息,以7.39亿元及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5月8日期间的合同期内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5.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至; 三、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73.9万元; 四、驳回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7874.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序号案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裁判机关案由标的金额(万元)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32华南国仲深裁[2018]D442号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信托贷款合同纠纷26368.25
裁 判 结 果仲裁委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贷款本金共计人民币贰亿伍仟万元(人民币250,00,000.00元); (二)被申请人按照9%/年的利率向申请人支付贷款利息共计人民币捌佰肆拾肆万伍仟贰佰零伍元肆角捌分(人民币8,445,205.48元,即2017年12月21日至宣布到期日2018年5月7日之间的利息); (三)被申请人按照13.5%/年的罚息利率向申请人支付以贷款本金人民币25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贷款罚息(暂计算至2018年6月7日为人民币2.773.972.60元); (四)被申请人按照13.5%/年的罚息利率向申请人支付以应付未付利息人民币8.445,205.48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贷款利息的复利(哲计算至2015工日7日为人民币9421137元; (五)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人民币125,000.00元); (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代理律师费前期工作费用人民币叁拾万元 (人民币 300,000.00元),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人民币壹拾伍万伍仟贰佰叁拾陆元 (人民币155,236.00 元), 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七) 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1,783,858元, 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足额预缴的人民币1,783,858 元, 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回, 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783858元;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支付完毕。
序号案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裁判机关案由标的金额(万元)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33(2018)京02民初118号中信华融租赁有限公司临澧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金融租赁合同纠纷20220.26临澧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8100万元股权数额、临澧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电费及其收益权、临澧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
裁 判 结 果法院判决如下: 一 、临澄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信金融租赁有公司支付未到期租金200410573.55元; 二、临澧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 向中信金融租赁有公司支付逾期利息 (以未付租金200 410 573. 55 元为基数, 自 2018 年 5 月 4 日起至租金付清之日止, 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三、临澧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留购价款1元。 四、临澧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 向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已支付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费411906.44元; 五、临澧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 向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司支付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已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00元; 六、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第五项确定的临澄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公司的债务, 向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 有权向临澧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七、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确定的临澧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公司的债务,对涉案 《股权质押合同》 项下的质押股权 (编号为<临澧>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 217 号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拍卖、 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页、第五项确定的临澧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案《电费质押合同》项下质押的电费及其收益权(编号5306000480792485的《登记证明》以及临澧县凯迪绿色能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王家墩支行开号为8111501012600438172的电费收取专用账户内的款项,享先受偿权。 九、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在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和凯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四项、第五项确定的临澧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偿完毕前,对基于涉案《融资租赁合同》出租给凯迪绿色能源开有限公司使用的全部设备(以租赁物清单所列为准)享有设备所有权。 十、驳回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512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临澧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和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序号案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裁判机关案由标的金额(万元)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34(2018)津02民初483号华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凯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6838.59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阜新市凯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50%股权(出质股权数额为63000000元)、阜新市凯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司应收账款的50%
裁 判 结 果法院判决如下: 一、 被告阜新市凯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50842836.02元; 二、被告阜新市凯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留购款1元; 三、 原告华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 有权就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阜新市凯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50%股权(出质股权数额为63000000元) 折价或者拍卖 变卖所 得价款, 对上述第一、 二项给付事项优先受偿; 四、原告华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 有权就被告阜新市凯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司应收账款的50%, 对上述第一、 二项给付事项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华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96664 元, 保全费 5000 元, 由被告阜新市机迪新能源开发有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回负担。
序号案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裁判机关案由标的金额(万元)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35(2018)津民初60号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9472.50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宿迁市凯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江苏省电力公司的应收账款、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
裁 判 结 果法院判决如下: 一、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未付租金100425387.6元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自2018年3月15日至2018年5月2日以5346210.5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自2018年5月3日至2018年6月6日以4193597.1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自2018年6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00425387.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在上述款项中,将6250000元予以扣减); 二、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就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江苏省电力公司的应收账款在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事项优先受偿; 三、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四、驳回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488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49886元,由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序号案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裁判机关案由标的金额(万元)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36(2018)皖01民初528号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蚌埠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借款合同纠纷3098.4
裁 判 结 果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蚌埠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 项下敞口金额30000000元及逾期罚息900000元。(上述罚息计算至2018年9月2日,之后以 30000000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罚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蚌埠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律师代理费84000元; 三、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对本判决第一至第二项判决在3000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蚌埠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合配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794.3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蚌埠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序号案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裁判机关案由标的金额(万元)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37(2018)皖01民初529号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淮南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借款合同纠纷2007.8
裁 判 结 果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南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 项下敞口金额20000000元及逾期罚息250125元。(上述罚息计算至2018年9月2日,之后以 20000000 元为基数,按6.525%/年的利率标准顺延至全部款项结清之日止); 二、被告淮南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律师代理费56000元; 三、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对本判决第一至第二项判决在3000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淮南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合配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553.61 元、保全5000元由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承担4189.61 元,被告淮南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91364元。
序号案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裁判机关案由标的金额(万元)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38(2018)皖01民初530号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金寨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借款合同纠纷3045.90
裁 判 结 果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寨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 项下敞口金额30000000元及逾期罚息375187元。(上述罚息计算至2018年9月2日,之后以 30000000 元为基数,按6.525%/年的利率标准顺延至全部款项结清之日止); 二、被告金寨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律师代理费84000元; 三、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对本判决第一至第二项判决在3000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蚌埠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合配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468.1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承担4386.17 元,由被告金寨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98082元。
序号案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裁判机关案由标的金额(万元)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39(2018)皖01民初531号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庐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借款合同纠纷5060.3
裁 判 结 果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庐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借款本金25000000元及利息和罚息730437.5元(上述利息、罚息计算至2018年9月2日,之后以2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7,83%的利率顺延支付至全部款项结清之日止); 二、被告庐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项下敞口金额15000000元及逾期罚息517500元(上述罚息计算至2018年9月2日,之后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0.05%/日的利率标准顺延支付至金部款项结清之日止); 三、被告庐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合月巴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 《国内信用证融资主协议》 项下敞口金额10000000元及逾期罚息 84583元 ( 上述罚息计算至 2018 年 9月2 日,之后以 10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4 .35%的标准顺延支付至金部款项结清之日止), 四、被告庐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律师代理费140000元; 五、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对本判决第一至第四项判决在5000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庐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 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505.2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承担1944. 22元 , 被告庐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304561元。
序号案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裁判机关案由标的金额(万元)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40(2018)皖01民初532号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霍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借款合同纠纷3045.90
裁 判 结 果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霍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国内信用证融资主协议》项下敞口金额30000000元及逾期罚息375187.5元(上述罚息计算至2018年9月2日,之后以30000000元为基数,按6.525%/年标准顺延至全部款项结清之日止); 二、被告霍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律师代理费84000元; 三、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对本判块第一至二项判决在 30000000 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霍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 四、 驳回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大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468.1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承担4386,17元,被告霍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98082元。
序号案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裁判机关案由标的金额(万元)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41(2018)皖01民初533号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南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借款合同纠纷3132.12
裁 判 结 果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块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项下敞口金额30000000元及逾期罚息1035000元。(上述罚息计算至2018年9月2日,之后以300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罚息至清偿之日 二、被告南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立即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律师代理费84000元; 三、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对本判决第一至第二项判决在3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南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285.86元、保金费5000元由被告南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序号案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裁判机关案由标的金额(万元)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42(2018)皖01民初536号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霍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借款合同纠纷3065.70
裁 判 结 果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霍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国内信用证融资主协议》项下敞口金额30000000元及逾期罚息375187.5元(上述罚息计算至2018年9月2日,之后以 30000000元为基数,按6.525%/年标准顺延至全部款项结清之日。 二、被告霍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律师代理费84000元; 三、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对本判决第一至二项判决在3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霍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 驳回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 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468.1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承担438.17元,被告霍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98082元。
序号案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裁判机关案由标的金额(万元)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43(2018)皖01民初538号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望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借款合同纠纷2042.10
裁 判 结 果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望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国内信用证融资主协议》项下敞口金额20000000元及逾期罚息217500元(上述罚息计算至2018年9月2日,之后以20000000元为基数,按6.525%/年的利率标准顺延至金部款项结清之日止); 二、被告望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律师代理费56000元; 三、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对本判决第一至二项判决在2000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望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122.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2840.8元,被告望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47282元。
序号案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裁判机关案由标的金额(万元)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44(2018)鄂0192民初2949号安得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凯迪物流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 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运输合同纠纷1068.91
裁 判 结 果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凯迪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得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下欠的运费10298498.4元; 二、被告凯迪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得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以10298498.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员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5月28日起计算至上述全部运费10298498.4元实际付清之日止,期间支付部分运费的,之后的违约金以剩余未付的运费为基数继续进行计算; 三、被告凯迪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得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300000元; 四、驳回原告安得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5627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90627元,由被告凯迪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序号案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裁判机关案由标的金额(万元)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45(2018)川71执82号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成都瑞欣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证债权文书纠纷5018.84
裁 判 结 果法院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成都瑞欣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人民币49200000.00元,截止2018年5月9日的利息人民币579272.60元(今后的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截止2018年5月9日的违约金人民币259120.00元(今后的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日),公证费人民币150000.00元。 二、查询、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成都瑞欣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上述义务的银行存款;查询、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成都瑞欣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上述义务的财产。
序号案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裁判机关案由标的金额(万元)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46(2018)皖01民初395号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蓝光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1823.54
裁 判 结 果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蓝光环保发电有限公司、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金1800万元,违约金及逾期利息(以8666666.66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5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按年利率4%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9333333.34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5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按年利率4%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蓝光环保发电有限公司、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0万元; 三、驳回原告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400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35400元,由被告河南蓝光环保发电有限公司、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序号案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裁判机关案由标的金额(万元)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47(2018)沪02民初685号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蕲春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京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合同纠纷11367.55
裁 判 结 果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蕲春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京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应收账款人民币62500000元; 二、被告蕲春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京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第一项债务的逾期违约金(以人民币62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本金人民币50000000元; 四、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第三项债务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5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五、被告蕲春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京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任何一方对上述第一项、第三项债务的清偿行为,构成其他方上述第一项、第三项债务的减轻或消灭,同时上述第二项逾期违约金、第四项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于清偿次日相应减少,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不得重复受偿; 六、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保理融资利息人民币208333.33元; 七、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保理业务手续费人民币356666.67元及逾期利息(以人民币356666.67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八、被告蕲春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京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50000元; 九、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三项至第八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十、驳回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555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360550元(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均已预缴),由被告蕲春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京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序号案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裁判机关案由标的金额(万元)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48(2018)沪02民初686号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江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监利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合同纠纷11367.72
裁 判 结 果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监利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应收账款人民币62500000元; 二、被告江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监利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第一项债务的逾期违约金(以人民币62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本金人民币50000000元; 四、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第三项债务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5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楼年利率24%计算); 五、被告江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监利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任何方对上述第一项、第三项债务的清偿行力,构成其他方上述第一项、第三项债务的减轻或消灭,同时上述第二项逾期违约金、第四项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于清偿次日相应减少,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不得重复受偿; 六、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保理融资利息人民币20833.33元; 七、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保理业务手续费人民币358333. 33元及逾期利息(以人民币358333.33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八、被告江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监利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50000元; 九、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三项至第八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十、驳回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555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360550元(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均已预缴),由被告江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监利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序号案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裁判机关案由标的金额(万元)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49(2018)沪02民初1119号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蕲春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江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合同纠纷5047.48
裁 判 结 果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教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本金人民币50000000元; 二、被告格蕲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第一项债务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5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保理融资利息(以人民币5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20日按年利率6%计算); 四、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75000元; 五、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5175 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360175元(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均已预缴),由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299800元。
序号案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裁判机关案由标的金额(万元)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50(2018)鄂民初36号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司债券交易纠纷21407.50
裁 判 结 果法院判决如下: 一、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债券本金20000万元及债券利息2154万元。 二、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损失,以21254万元为基数,按9.4%/年的标准自2018年5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3万元、保全费5000元。 四、驳回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4500元,由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000元,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4500元。
序号案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裁判机关案由标的金额(万元)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51(2018)京01执760号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谷城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证债权文书纠纷7000
裁判结果法院执行通知如下: 你(单位)与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一案,北京市方園公证处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的( 2018)京方圆执字第0192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8月0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序号案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裁判机关案由标的金额(万元)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52(2018)京01执761号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永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证债权文书纠纷6400
裁判结果法院执行通知如下: 你(单位)与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一案,北京市方園公证处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的( 2018)京方圆执字第0186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8月0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序号案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裁判机关案由标的金额(万元)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53(2019)武仲裁字第000000001号松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仲裁委员会合同纠纷58854
裁判结果仲裁委裁决如下: (一) 第一、第二申请人与第一、第二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3日签订的《协议书》真实、合法、有效; (二) 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400,000元,由第二申请人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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