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洛凯股份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1-11

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文件

股票代码:603829

2019年1月

目录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3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5

议案一:关于变更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6

议案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 8

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现就会议须知通知如下:

一、本次大会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务请出席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及相关人员准时到达会场签到确认参会资格。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工作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进入会场。

三、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四、如股东拟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应于会议开始前在签到处登记,并填写“股东发言登记表”。股东发言应围绕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发言时应当先介绍姓名或股东单位,每位发言时间不超过3分钟。由于本次股东大会时间有限,股东发言由公司按登记统筹安排,公司不能保证填写“股东发言登记表”的股东均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股东可将有关意见填写在登记表上,由大会会务组进行汇总。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集中回答股东提问。在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大会发言。股东违反上述规定,大会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五、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现场股东以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对表决票中表决事项,发表以下意见之一来进行表决:“同意”、“反对”或“弃权”。股东在投

票表决时,未填、填错、字迹无法辩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

六、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行使表决权,如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或同一表决权在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均以第一次表决投票结果为准。

七、为保证会场秩序,场内请勿大声喧哗、随意走动;谢绝个人录音、拍照及录像;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

八、公司董事会聘请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时间:2019年1月18日14时

二、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永安里路101号公司会议室三、会议出席人员:股东、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四、召开会议:

第一项:大会主持人宣布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开始。

第二项: 由大会主持人公布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人次和代表股份数额并介绍出席的董事、监事,及列席的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项:大会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注意事项。

第四项:宣读并审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第五项:公司董事、监事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的提问。

第六项:推举大会计票人和监票人各两名。

第七项:与会股东进行投票表决。

第八项:统计表决票并由监票人宣读表决结果。

第九项:宣读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项:见证律师宣读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第十一项:签署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第十二项: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圆满闭幕。

议案一:关于变更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拟改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并终止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合作关系。

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公司原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一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的反应公司财务状况,切实履行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财务审计工作中提供的专业服务和辛勤劳动表示衷心的感谢。

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展及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审议决定,拟改聘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8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批取得独立签发H股审计报告以及证监会专项复核资格的专业中介机构。拥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工程造价甲级资格等行业的最高资质,业务范围涉及审计、管理咨询、会计税务服务和工程造价等众多领域。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

事务所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592354581W

执行事务合伙人:叶韶勋、张克、李晓英

成立日期:2012-03-02

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

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下期出资时间为2018年06月30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变更流程符合有关规定。

以上议案,请各位予以审议。

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议案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2018年10月26日公布并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现拟对公司《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修改,具体如下:

一、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原《公司章程》内容修改后《公司章程》内容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员工。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适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方案; (十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决定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方案; (十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情况

原《董事会议事规则》内容修改后《董事会议事规则》内容
第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第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借款、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之外的其他担保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借款、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之外的其他担保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以上议案,请各位予以审议。

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