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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源信息: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1-10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注销公司2014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注销公司2014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注销公司2014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36万股。

二、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的长期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股票回归合理价值,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3、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9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预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作为被担保对象,经营状况稳定,无逾期贷款情况,到目前为止,资信良好,未发生逾期贷款情况。同时,公司也采取了相应的反担保措施,以自身等值的存货作为反担保抵押物。武汉力源信息应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服务”)的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力源服务自身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力源服务为公司向华夏银行武汉光谷金融港科技支行申请总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8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李定安先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田志龙先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启亮先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林青先生

2019年1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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