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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光股份: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1-10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杭州祥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祥和”)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并且,公司对杭州祥和担保总额及杭州祥和对外担保总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对外担保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上述担保额度以实际发生的金额和期限为准。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授权担保额度范围内具体负责与银行签订(或逐笔签订)相关文件,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8月1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9)、《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18-061)。

二、担保进展情况2019年1月8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以下可简称“兴业银行”)于公司会议室签订了编号为“兴杭富高保(2019)00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为杭州祥和与兴业银行签订的编号为“兴杭富短贷(2019)001”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所担保债务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700万元整。以上担保金额在公司已履行审议程序的担保额度内。

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

保证人: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人:杭州祥和实业有限公司2、保证最高本金限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人民币柒佰万元整

3、保证方式:连带保证责任

4、保证范围: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种借款、融资、担保及其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5、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三、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含上述担保),占公司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79%,无逾期担保,且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兴杭富高保(2019)001)。

2、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会议决议。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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