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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新星: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1-09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公司聘任立信为公司2018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上一年度聘任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事先沟通并取得对方同意。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乔宪一 李友生 李 山

2019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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