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
1、本次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与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相匹配,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2、经审核全体董事候选人陈庆财、赵小伟、赵俊、任为荣、徐有印、陈祥峰、吴晓明、李地、刘剑文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前述人员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我们认为所有候选人均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还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3、董事会对上述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并同意提名上述人员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聘任立信为公司2018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变更为立信,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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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宪一 李友生 李 山
2019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