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修正案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 年 1 月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做出如下修改:
修改前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
除以上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