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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能源: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1-09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作为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审阅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名吴银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我们同意补选吴银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是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行业发展新形势、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并结合原募投项目实际情况的综合判断,对新募投项目进行充分分析、论证后做出的审慎决策,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发展方向仍然围绕公司主业开展,符合公司实际发展状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公司资源优化配置,优化公司业务结构,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进行增资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已审议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58,175.27万元及其利息增资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新材料”),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烷烃资源综合利用三期(Ⅰ)项目”、“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烷烃资源综合利用(二期)项目配套库区项目”的建设。经过认真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运营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改善上述子公司资产结构,增强业务发展能力,推动公司长期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宁波新材料进行增资。

独立董事: 鲁毅 沈先金 李翔

2019年1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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