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9-011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华能源”)于2019年1月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993号《关于核准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于2016年9月非公开发行股票228,346,456股,发行价格为12.7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2,899,999,991.20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等相关发行费用18,247,335.30元(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881,752,655.90元。2016年9月27日,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苏亚验[2016]57号《验资报告》。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及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以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1 | 宁波丙烷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二期) | 226,820.00 | 100,000.00 |
2 | 收购扬子江石化44%股权 | 50,000.00 | 50,000.00 |
3 | 曹妃甸页岩气综合利用丙烷脱氢项目(一期) | 349,000.00 | 80,000.00 |
4 | 曹妃甸页岩气综合利用聚丙烯项目(一期) | 288,000.00 | 58,175.27 |
合计 | 913,820.00 | 288,175.27 |
2018年4月25日和2018年5月1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变
更募集资金用途金额合计138,175.27万元,占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47.95%,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项目所需投入资金 |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 项目所需投入资金 |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 ||
1 | 宁波丙烷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二期) | 226,820.00 | 100,000.00 | 226,820.00 | 100,000.00 |
2 | 收购扬子江石化44%股权 | 50,000.00 | 50,000.00 | 50,000.00 | 50,000.00 |
3 | 曹妃甸页岩气综合利用丙烷脱氢项目(一期) | 349,000.00 | 80,000.00 | - | - |
4 | 曹妃甸页岩气综合利用聚丙烯项目(一期) | 288,000.00 | 58,175.27 | - | - |
5 | 宁波百地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地下洞库项目 | 201,092.00 | 40,000.00 | ||
6 | 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烷烃资源综合利用三期(Ⅰ)项目 | 251,570.64 | 40,000.00 | ||
7 | 东华能源(连云港)新材料有限公司连云港港徐圩港区四港池46#~47#液体散货泊位工程项目 | 41,330.00 | 20,000.00 | ||
8 | 东华能源(连云港)烷烃资源深加工及新材料项目配套罐区项目 | 93,150.00 | 38,175.27 | ||
合计 | 913,820.00 | 288,175.27 | 863,962.64 | 288,175.27 |
注:上述募集资金数额未包含资金存放期间利息。
(二)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基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实际经营情况、项目建设及审批进展等综合因素,为利于公司未来长远发展,集中优势资源,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公司拟变更东华能源(连云港)新材料有限公司连云港港徐圩港区四港池46#~47#液体散货泊位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连云港码头项目”)和东华能源(连云港)烷烃资源深加工及新材料项目配套罐区项目(以下简称“连云港罐区项目”)的剩余募集资金共计58,175.27万元及其利息的用途:1、拟变更48,175.27万元及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总额存放期间利息用于建设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烷烃资源综
合利用三期(Ⅰ)项目(以下简称“宁波新材料三期项目”);2、拟变更10,000.00万元整用于建设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烷烃资源综合利用(二期)项目配套库区项目(简称“宁波新材料二期配套项目”),推进新材料产业项目进一步高效实施,实现新材料产业快速发展。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关联交易及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增资情况概述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及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2016年1月修订稿)》、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处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通过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58,175.27万元及其利息增资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新材料”),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烷烃资源综合利用三期(Ⅰ)项目”、“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烷烃资源综合利用(二期)项目配套库区项目”的建设。
三、增资对象基本情况以及增资计划
1、增资对象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严维山
注册资本:26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2年10月25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053827191J
经营范围:丙烯、氢气的生产(详见证书编号(ZJ)WH安许证字(2018)-B-242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他危险化学品:正丁烷、乙烯、乙烷、丙烯、丙烷的批发(以上项目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聚丙烯的制造、加工; 石油制品、化工产品、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的批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国内陆路货运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宁波新材料总资产7,326,807,208.95元,总负债4,522,292,726.81元,所有者权益2,804,514,482.14元,资产负债率61.72%,
2017年营业收入3,620,611,648.94元,营业利润238,181,879.56元,净利润178,948,455.46元。宁波新材料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增资计划按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58,175.27万元及其利息增资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新材料”),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烷烃资源综合利用三期(Ⅰ)项目”、“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烷烃资源综合利用(二期)项目配套库区项目”的建设,具体实施方式如下:
1、公司运用58,175.27万元及其利息向宁波新材料增资。向宁波新材料认缴新增注册资本58,000万元,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
2、以宁波新材料为主体实施“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烷烃资源综合利用三期(Ⅰ)项目” 和“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烷烃资源综合利用(二期)项目配套库区项目”。上述增资完成后,宁波新材料注册资本358,000万元。增资后宁波新材料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股东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 认缴金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太仓东华 | 142,000 | 39.67% |
南京东华 | 73,000 | 20.39% |
东华能源 | 98,000 | 27.37% |
东华硅谷 | 45,000 | 12.57% |
合计 | 358,000 | 100% |
【注: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东华硅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东华硅谷”)的投资用途只限于对宁波新材料项目的投资,除此之外无其他投资用途。东华硅谷不参与宁波新材料的经营、管理,宁波新材料的全部公司管理权、经营权仍由宁波新材料原股东即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简称“南京东华”)、太仓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简称“太仓东华”)行使。东华硅谷仅享有对宁波新材料按实际投资金额收取约定比例投资分红的优先分红权,东华硅谷放弃优先分红权之外的全部股东权利(含表决权及经营管理权在内的全部股东权利)。】
四、增资后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为了保证募集资金安全,宁波新材料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相关各方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五、本次增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资金来源于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而取得的募集资金。本次以募集资金对子公司进行增资将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符合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2016年1月修订稿)》、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通过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司本次对宁波新材料进行增资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运营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及用途等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58,175.27万元及其利息增资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新材料”),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烷烃资源综合利用三期(Ⅰ)项目”、“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烷烃资源综合利用(二期)项目配套库区项目”的建设;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宁波新材料进行增资;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向宁波新材料增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待《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通过股东大会之日起生效。
本次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增资完成后,宁波新材料仍为东华能源的控股子公司。
七、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宁波新材料增资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运营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改善宁波新材料资产结构,增强业务发展能力,推动公司长期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宁波新材料增资。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宁波新材料增资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展和顺利实施,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以及决策程序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及用途等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宁波新材料增资的事项。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