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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电:诉讼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1-08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电气”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阜新封闭母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阜新母线”)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已获受理立案。2019年1月3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本院受理的(2018)琼民初69号原告阜新封闭母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㈠ 诉讼当事人

原告:阜新封闭母线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住所: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四合镇河西村玉龙路369号,法定代表人:苏伟国,职务:董事长。

被告一: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以下简称“沈阳高开”),住所:沈阳市大东区沈铁路39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二: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266号海口国家高新区创业孵化中心A楼5层A1-1077室,法定代表人:李铁,职务:董事长。

㈡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隔离开关有限公司(原沈阳新泰高压电气有限公司)74.4%的股权转让款1600万美元及自股权转让之日至起诉之日的利息。

2、请求被告二对被告一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㈢ 事实与理由

在2008年9月22日之前原告阜新母线持有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隔离开关有限公司(原沈阳新泰高压电气有限公司)74.4%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因本公司履行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9月5日对国家开发银行诉讼案的(2008)民二终字第23号终审判决书,经本公司协调全资子公司阜新母线,阜新母线向沈阳高开无偿返还标的股权,并按照公司注册地工商部门要求于2008年9月22日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由此,阜新母线持有的标的股权已经无偿返还沈阳高开,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的(2017)最高法执复27号执行裁定书“经东北电气协调无偿返还案涉股权的事实不能认定”。在民事起诉状中,原告认为,被告一未支付1600万美元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阜新母线遂向上述两家被告提出返还标的股权转让款的诉讼申请。

上述国家开发银行诉讼案的法院判决和执行的信息披露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0)以及本公司前期披露的相关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案件自《人民法院报》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人民法院报》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在举证期满后第二日开庭审理此案。本公司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负面影响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依据本案案情,尽管本公司被列为第二被告,鉴于本案原告阜新母线系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故法院的判决结果对本公司合并层面的当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不存在负面影响。

六、备查文档㈠ 人民法院公告;㈡ 起诉状。特此公告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1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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