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四川映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四川映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郫都区团结镇学院街67号。
经查明,四川映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映业文化”)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完成上市公司股份增持计划。映业文化作为上海神开石
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5%以上股东,承诺自2018年2月23日起6个月内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择机通过二级市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累计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5%。截至2018年8月23日,前述增持计划履行期限届满,映业文化实际增持比例为1.30%,未完成增持的股份数量占上市公司总股份比例为
6.15%,映业文化未完成公开披露的上市公司股份增持计划。
二、未及时披露股权收购协议及相应进展。2018年4月25日,映业文化与李芳英和王祥伟分别签署了《股份收购协议》,约定映业文化自行或指定第三方按照双方约定的交易时间、股份数量和价格,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分批次收购李芳英和王祥伟所分别持有的上市公司7.29%和6.20%的股份。如《股份收购协议》履行,映业文化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将发生较大变化,映业文化拥有上市公司的权益将超过30%。实际执行中,映业文化及相关方未能按照前述协议进行股权收购。映业文化未及时将上述《股份收购协议》的签订及履行情况告知上市公司,导致上市公司迟至2018年8月25日才予以披露。
映业文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第11.11.1条以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6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7.2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四川映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四川映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