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名称: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延安必康
股票代码:
00241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上海萃竹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嘉定区新培路51号2幢1层101室股份变动性质: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必康”)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延安必康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本次股东持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释 义 ......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7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3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4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5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 16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17
附表 ...... 18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本报告书
本报告书 | 指 |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萃竹、转让方 | 指 | 上海萃竹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一致行动人 | 指 | 陈耀民 |
延安必康、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延安必康41,882,11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7333%。 |
受让方、江苏康美 | 指 | 江苏康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标的股份 | 指 | 上海萃竹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延安必康41,882,11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7333%。 |
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准则第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萃竹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嘉定区新培路51号2幢1层101室授权代表:陈耀民
注册号码:
91310000324243295Q合伙期限:2014年12月17日至2022年12月16日经营范围:股权投资管理,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产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海萃竹的股权结构如下:
司徒成威
司徒成威上海萃竹股权投资管理中
上海萃竹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心(有限合伙)陈耀民
陈耀民 | 李士发 | 穆伟汝 |
4.27%章萌
章萌 | 高晔 |
嘉兴云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77%
2.77% | 2.56% | 0.85% | 8.81% | 3.70% | 12.31 | % |
曹志远 | 王建中 | 宋和明 | 陈立民 |
0.71% | 35.54% | 8.53% | 17.06% |
上海科技 创业投资 股份有限 公司 | 上海科创 新晨股权 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0.71% | 2.18%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 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在其他公司主要兼职情况 |
陈耀民 | 男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中国 | 上海市虹口区广中路 | 澳大利亚居留权 | 2007年7月-今 担任上海科升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2010年12月-今 担任上海科升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2014年12月-今 担任上海萃竹执行事务合伙人职务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情况
姓名 | 陈耀民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310103196208251613 |
住所 | 上海市虹口区广中路 |
通讯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738号26楼 |
其他国家居留权 | 澳大利亚居留权 |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萃竹及一致行动人陈耀民未持有或控制任何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公司41,882,117股股份给江苏康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是基于其自身的资金需求及安排。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安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明确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深交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比例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77,869,46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819%;一致行动人陈耀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25,179,856股,持股比例为1.6433%。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35,987,3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486%;一致行动人陈耀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25,179,856股,持股比例为1.6433%。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上海萃竹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上海市嘉定区新培路51号2幢1层101室执行事务合伙人:陈耀民
乙方(受让方):江苏康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宿迁市宿城区洋北镇府前路4号法定代表人:吴雪以上双方在本协议中统称为“双方”,单独称为“一方”。
鉴于:
1、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为“延安必康”,股票代码为002411.SZ。
2、于本协议签署之时,甲方为上市公司的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合计77,869,463股,约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08%。
3、乙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
4、甲方拟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41,882,117股股份(下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约占上市公司总股份数2.7333%。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该等股份。因此,考虑到上述前提以及本协议中的陈述、保证、承诺,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股份转让
1.1本次拟转让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41,882,117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份数2.7333%的股份。
1.2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
1.3 乙方同意在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1.4 甲乙双方均认为本协议约定之标的股份含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甲方所持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提案权、收益权等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益。
(二)股份转让价格
2.1 股份转让款
双方一致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按照本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的前一 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二级市场收盘价19.24元的90%确定,总价为725,230,737.97元。乙方全部以现金形式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
2.2 股份转让款的支付
2.2.1乙方应在标的股份过户至其名下后的十五日内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的50%。
2.2.2 乙方应在标的股份过户至其名下后的三十日内向甲方支付完毕股份转让款。
2.2.3 前述股份转让价款应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股份过户
3.1 甲乙双方同意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确认及过户登记手续并相互配合尽快完成过户登记。
3.2 甲乙双方应按时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所需的全部文件。
3.3 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将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并记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四)陈述与保证
4.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4.1.1甲方已经或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采取一切合法有效的措施,取得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批准、同意或豁免。
4.1.2 甲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以及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或提供的各种资料。
4.1.3 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保证标的股份不涉及、也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或情形。
4.1.4 甲方保证其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真实,其对乙方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不存在重大误导或重大遗漏。
4.2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4.2.1乙方已经或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采取一切合法有效的措施,取得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批准、同意或豁免。
4.2.2乙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以及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或提供的各种资料。
4.2.3 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条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
(五)协议变更、解除和终止
5.1 非经协商一致或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规定的情形,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解除,必须由甲方和乙方以书面形式作出。
5.2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协议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5.2.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任何一方可解除本协议;
5.2.2 一方重大违约,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5.2.3 因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不予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的,任何一方可解除本协议。
5.3 本协议解除的,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返还已经收取的股份转让价款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5.4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5.4.1 本协议项下义务已经按约定履行完毕;5.4.2 本协议解除或双方签订股份转让终止协议。(六)违约责任6.1 本协议任何一方如发生以下任一事件即构成对本协议的违约,违约方应就其守约方实际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1.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6.1.2 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声明、保证与承诺,或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作出的任何陈述、声明、保证与承诺被认定为不真实、不正确或存在误导成分或存在重大遗漏。
6.2 如果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后60日内未配合乙方完成本次交易,则甲方应于乙方催告之日起3日内全额返还所收款项,并另行支付股份转让价款20%的违约金。
6.3 如果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后60日内未配合甲方完成本次交易,或者未按时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应向乙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20%的违约金。
(七)其他
7.1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正式签署(签字和/或盖章)后生效。
7.2 适用法律
本协议应适用中国法律,并据此予以解释、履行。
7.3 争议解决
任何缘于或关于本协议或本协议的解释、违反、终止或有效性的争议,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4 税费
因本协议项下的交易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三、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股份转让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四、本次权益变动标的股份的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海萃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中有 73,205,100股处于质押状态,上海萃竹将与质权人沟通,包括但不限于获得质权人同意或者解除质押后办理标的股权的转让事项。除上述情况,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并无买卖延安必康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萃竹及一致行动人陈耀民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萃竹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陈耀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
陈耀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受让方分别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证券事务部。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陕西省延安市 |
股票简称 | 延安必康 | 股票代码 | 002411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上海萃竹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上海市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77,869,463股 持股比例: 5.0819%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41,882,117股 变动比例: -2.7333%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为35,987,346股,变动后持股比例为2.3486%。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 | 是□ 否□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明确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否■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否□ (本次股份转让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否■ |
(此页无正文,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萃竹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陈耀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