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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岩石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1-05

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3,960,073.84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2018年12月28日,上海金融法院出具

《民事判决书》(2018)沪74民初721号,对已受理的166名投资者中的1位投资者

吴顺忠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该投资者起诉金额为550,944.70元,判决金额为

110,188.94元。据此判决比例,公司预计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不存在重大影响。

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材料。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左海云等70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材料。上述70起案件的起诉金额共计约人民币13,960,073.84元。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8年10月25日至2018年12月7日

受理时间: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13日

诉讼机构名称:上海金融法院

原告:左海云等70名投资者

被告: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案件的主要内容

(一)事实与理由:

原告称:原告因对上市公司及其他披露义务主体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的信赖,购买了被告公司的股票。然而被告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没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该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行为已造成了原告较大的损失。原告购买股票的时间在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披露日之前。依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法定损失的因果关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上海金融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的内容:

判令被告赔偿上述70名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13,960,073.84 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18年12月28日,上海金融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沪74民初721号,对已受理的166名投资者中的1位投资者吴顺忠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该投资者起诉金额为550,944.70元,判决金额为110,188.94元。据此判决比例,公司预计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在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应诉通知书》

《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1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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