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广东华录百纳蓝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披露了《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补充披露公告》(编号:2018-105),经过自查,发现公司有5,000万元资金被冻结,系广东华录百纳蓝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蓝火”)诉讼印纪影视娱乐传媒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印纪影视”)《电视广告委托发布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印纪影视向广东蓝火支付广告费48,312,000元及违约金,诉讼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282,861元,广东蓝火开展诉讼财产保全查封冻结相应资金所致。印纪影视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民终521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一审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印纪影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广东蓝火广告费48,312,000元;二、印纪影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广东蓝火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36,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该笔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以12,312,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该笔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三、驳回广东蓝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 《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
上诉人(原审被告):印纪影视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4-012-A。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华录百纳蓝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绿景纪元大厦32层32A、32B、32E、32F。
上诉人上诉请求:一、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初395号民事判决,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1、在查清真实收视率数据的基础上,确定印纪影视依法支付的广告费数额;2、依法认定印纪影视不存在违约行为,不承担违约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广东蓝火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2,861元,由印纪影视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的内容,该事项已于2018年8月2日披露的《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印纪影视与广东蓝火的广告费已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计入成本,因逾期支付产生的违约金不会对公司本年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其他非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已汇总公布于公司定期报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