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于2019年1月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公司本次董事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就相关事项发表专项意见如下:
本次担保有利于促进子公司新辉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业务健康持续的发展,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且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也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李小平、娄爽、柳士明
2019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