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4.50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收益,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4.50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资金需求和项目进度,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解决公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独立董事:谢石松、胡志勇、杨永福
2019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