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1月2日,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除按照本章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以外,董事会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5%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事项及委托理财;有权决定单笔担保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对外担保;有权决定不超过3000万元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的关联交易。 董事长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的对外投资、收购或者出售资产(含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探或采矿权等)、资产租赁及处置等事项;有权决定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捐赠或赞助事项。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除按照本章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以外,董事会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0%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事项及委托理财;有权决定单笔担保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对外担保;有权决定不超过3000万元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的关联交易。 董事长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的对外投资、收购或者出售资产(含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探或采矿权等)、资产租赁及处置等事项;有权决定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捐赠或赞助事项。 |
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