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修订案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一、修订部分
修订前:第1.1条 为维护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修订后:第1.1条 为维护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二、新增部分:在第七章后,增加党建工作一章,包括三小节:
第一节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第8.1.1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
第8.1.2条 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8.1.3条 公司党委设党委工作部作为工作部门;同时设立工会、团委等群众性组织;公司纪委设纪检监察室作为工作部门。
第8.1.4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节 公司党委职权第8.2.1条 公司党委的职权包括:
(一)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二)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三)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四)研究布置公司党群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五)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
(六)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七)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三节 公司纪委职权
第8.3.1条 公司纪委的职权包括: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研究、部署纪检监察工作;
(四)贯彻执行上级纪委和公司党委有关重要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
(五)经常对党员进行党纪党规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六)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七)按职责管理权限,检查和处理公司所属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
(八)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九)研究其它应由公司纪委决定的事项。
公司对章程作出上述修订后,《公司章程》相应章节条款依次顺延。
除以上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均保持不变。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