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2018年12月28日,泸州中院裁定《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泸州中院裁定终止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监督职责。
一、公司重整情况概述
2017年12月13日,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泸州中院”)裁定受理对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天化股份”、“公司”)的重整申请。
2018年6月29日,泸州中院裁定批准《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泸天化股份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2018年12月28日,泸天化股份管理人向泸州中院提交《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并申请确认泸天化股份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018年12月28日,泸州中院裁定泸天化股份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1、确认《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终止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监督职责。
三、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因破产重整产生的重整收益将计入2018年度相关财务报表。上述重整事项将对公司2018年度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由负转正产生积极的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18年年度报告为准,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一)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公司股票将存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一)项、第(二)项、14.1.1条第(一)项、(二)项的规定,根据公司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净资产也为负值,若其后首个会计年度(即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仍为负值或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1.1条第(一)项、(二)项的规定,在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日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二)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公司股票将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2019年度)
报告显示扣除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4.4.1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和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8日